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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利用“影子公司”实施职务违法犯罪的特点、成因和治理对策

时间:2023-09-21 17:20:36 优秀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王宗光 何 敏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强调:聚焦政策支持力度大、投资密集、资源集中的领域和环节,坚决查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国企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腐败问题,以及“雅贿”“影子股东”等隐性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在持续正风肃纪反腐的高压震慑态势之下,腐败行为产生的空间被不断地压缩。近年来,腐败的方式出现了变化,以接受请托,收受礼金等为主要特征的传统显性贪腐行为逐渐呈现出隐蔽性、间接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特点,该类案件涉案金额和体量规模大,涉及领域比较集中,运作模式错综复杂,其后果不仅直接侵害了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助长了投机逐利的不良风气,而且极易诱发系统性的市场风险,对政治生态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部分公职人员隐匿为“影子股东”,通过扭曲的政商关系,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或是依据代持股比按约定享受企业固定分红收益,究其本质是隐性腐败。“影子股东”成为一些党员干部谋取私利的新方式,在一些地方甚至逐步成为政商“勾肩搭背”、贪腐谋利的主要方式。“影子股东”所依附寄生的“影子公司”,则成为部分公职人员实施隐性腐败的重要载体和通道。本文拟从“影子公司”的概念厘定和类型界分着手,对当前公职人员利用“影子公司”实施职务违法犯罪的特点、成因、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展开研究,旨在寻求治理公职人员利用“影子公司”实施职务违法犯罪现实的对策和建议。

(一)概念厘定和类型界分

所谓“影子公司”,是指公职人员以隐蔽的方式,利用其职权或职务影响力,在自己经商办企业,或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中形成的,用于谋取私利或进行长期利益输送的市场主体。在“影子公司”中,有的公职人员隐居幕后坐镇指挥;
有的设置中间环节掩人耳目;
有的以经商办企业、包揽工程、批发项目等形式,实现权力变现。“影子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贪腐载体,其实质是将政商关系当作一种交易关系,把手中的公权力当作市场交换的商品和利益交换的筹码,与不法商人在所谓“互惠互利”式的外衣掩盖下,实施违背公平交易的不正当竞争,影响十分恶劣。

公职人员利用“影子公司”实施职务违法犯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为“幕后操纵,亦官亦商”,即个别公职人员不直接出面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其隐藏于幕后暗中操控,在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企业经营提供隐形帮助的同时,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例如,内蒙古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某,在任职期间为了扰乱监管,随意、无序设置一二三级公司数十家。在李某的组织和授意下,各层级子公司之间相互揽项目、做生意,每个子公司开设多个不同类型的银行账户,账户之间大量资金以各种经营明目频繁流动,最后挪作他用。李某利用这种大环套小环的多重“影子公司”管理模式,先后以环城河建设工程、房地产转让、收购公司等名义挪用公款10亿余元。此外,李某长期拥有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一把手”以及所属某水务公司负责人的双重身份,亦官亦商,利用各种机会打“擦边球”,以“合法”的外衣掩盖套取国有资产的行径。此外,李某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列房产收购协议、虚列拆迁项目、虚报补偿价格等方式,将巨额利益输送到自己掌控的“影子公司”,从中骗取、套取巨额国有资金。

公职人员利用“影子公司”实施职务违法犯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二为“利益捆绑,长期共存”,即个别公职人员与“影子公司”的控制人保持十分密切的关系,双方构筑起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互相掩护、互相包庇。“影子公司”通过赠送干股、代持股权等方式向公职人员持续不断地输送利益。例如,天津市原城建委党委委员、一级巡视员刘某,在任职期间与多家“影子公司”进行勾连。刘某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建筑资质的审核、承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等多方面给予该公司关照,并长期利用节假日或子女出国等方式,索取或者收受企业巨额贿赂。又如,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包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影子公司”培植在其与企业主、亲属朋友和权力掮客等相关人员构建起的利益链条上,长期帮助特定关系人获取贷款,推动业务合作。

公职人员利用“影子公司”实施职务违法犯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三为“亲友挂名,官商合体”,即个别公职人员将手中的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其职权或职务影响力,以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名义设立“影子公司”,安排亲属充当“台前木偶”,并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为企业经营站台撑腰,在甲方和乙方的双重角色中切换。例如,水利部景区办原主任李某,利用其长期从事、负责国家水利风景区审批、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任职期间以亲友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某公司,专门从事水利景区的规划编制业务。李某的多名亲友在公司中均担任重要职务。从形式上看,李某本人与该公司并没有直接关联,但实质上李某在公司的运作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其不仅参与了公司从设立到经营再到注销的整个过程,而且其还将人事任免权、经营发展权、财务决策权等核心权力牢牢控制在手中,以此牵制整个公司,是潜藏在公司背后的“影子股东”。这家“影子公司”存续期间的20余个项目均来源于李某本人决策或授意推荐。此外,李某还利用其负责国家水利风景区评审、管理和规划的职务便利,将外部委托课题直接交由该公司承接,通过采取虚列课题给予补贴等方式,间接提高与公司的合同价款,从中侵占课题资金。

(二)公职人员利用“影子公司”职务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1.对公权力的寄生性和依附性

如前所述,“影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往往和公职人员的职权范围、影响力领域紧密关联,对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务影响力具有高度的寄生性和依附性。有的借助公权力幕后暗中操纵;
有的依赖公职人员违规用权制定“个性化”特殊照顾政策;
有的得益于公职人员关键时刻的“刷脸支持”“站台吆喝”。“影子公司”之所以可以变身成为部分公职人员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利益输送的重要载体,是因为其对公权力的寄生性和高度依附性。

2.手段方式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部分公职人员变身为“影子股东”,通过收受干股、隐名入股、背后操纵等隐形方式与“影子公司”形成长期且稳定的利益输送链,假借形式上正常的工作渠道对企业经营发展给予扶持和帮助。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运作、资金往来错综复杂,从表面上看,很难发现其中的“玄妙”。例如,有的公职人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关于廉洁纪律的相关规定,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以“影子公司”作为贪腐谋利的手段,通过“障眼法”“隐身术”违规经商办企,或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等;
有的隐匿于企业幕后,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行业审批监管、资源开发、发放金融信贷等方面,为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又如,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上述利用“影子公司”实施的违纪违法行为,手段隐蔽,涉案人员往往有意掩盖、淡化甚至割裂公权力的介入和利益输送的对应关系,有的事先订立攻守同盟,有的事后以“不知实情”“与己无关”等为辩由,企图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

3.关键领域的高发性和易发性

“影子公司”寄生于公权力,多点散发,尤其易隐匿于城市建设、土地规划、园林绿化、政府采购等政策扶持力度大、资金规模密集、交易环节复杂、权力依附度高的重点领域,以及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司法等关键环节。在这些领域和环节中,部分公职人员利用其管理和控制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规划审批、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权力,以“影子公司”为掩护,与从事上述领域业务的企业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通过调整项目规划、变更土地性质、加快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审批手续等手段,违规干预和插手项目发包承包,在为“影子公司”非法牟利的同时,实现权力的变现。

4.行为后果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某些公职人员明官暗商,“前门当官、后门开店”,严重背弃了亲清政商关系,和企业主进行利益捆绑,用权力换取经济利益,是对公权力的践踏、滥用和寻租。于社会而言,严重侵害了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用权公正性,容易在社会大众中引发“破窗效应”,助长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正之风和投机逐利的不良风气;
于经济发展而言,容易诱发系统性的市场风险,破坏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于政治生态而言,则是破坏了地方政治生态,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大大降低,削减了法治的尊严与权威。

“影子公司”的出现并非偶然。部分公职人员借助公权力违规经商办企业,并通过各种隐蔽复杂方式为自身的贪腐行为构筑“防火墙”,穿上“隐身衣”,企图掩人耳目,逃避监管。“影子公司”的出现不乏主客观和内外环境的多重因素,唯有对“影子公司”的成因加以剖析,才能进一步认识、把握和找寻解决“影子腐败”问题的关键。

(一)外在诱因:机制层面的原因

1.预警预防机制的缺位

“影子公司”的存在,究其根源是公权力的异化,而现有预警预防机制的缺位是产生“影子公司”等隐性腐败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现行条件下,单一、松散、滞后的监督方式,对“影子公司”这种新型、隐蔽、复杂的隐性腐败行为,很难做到精准的确认与审查,甚至容易为隐性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空间”。除此之外,当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存在部分公职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经商办企可能存在的隐瞒不报、虚假退出、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情况,以及“影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分离、合法经营与非法活动交织、权力滥用和利益输送没有明显关联等情况,对此还缺乏行之有效的识别手段和预警机制,这在客观上为“影子公司”实施职务违法犯罪和利益输送创造了“空间”,也为监督“影子公司”等隐性腐败行为增添了难度。

2.监督惩戒机制的乏力

隐性腐败的本质是在遵守既有制度表象下行腐败之实,而制度之所以会为腐败行为提供“隐身空间”,原因不外乎于,或是尚未建立某种制度,或是制定的制度不科学,或是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近年来,我国对隐性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渐深入,但部分公职人员仍然敢贪敢腐,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惩戒机制乏力,难以给违法乱纪分子带来足够的震慑。对于某些公职人员采取经商办企业、包揽工程、批发项目等形式进行权力变现,如何在有效预防、精准识别的基础上,采用具有权威性、威慑力的惩戒机制是支撑反腐倡廉工作的主轴,同时也是打击“影子公司”等隐性腐败行为的重器。当前,在微观市场经济活动中,公权力在部分地区和行业领域依然扮演了关键角色,公权力违规操控经济活动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特别是涉及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融资贷款等环节的制度规定执行不到位,对于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力度不够、效果不佳,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影子公司”的出现提供了“空间”。

3.立法执法机制的滞后

个别公职人员利用“影子公司”贪腐谋利,往往介于纪与法、情与理、公与私、是与非之间,既可能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违纪违法问题,也可能构成收受贿赂、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职务犯罪。囿于目前执纪执法实践中,已有的法律规定比较概括笼统,相关的司法解释欠缺,加之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标准尚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影子公司”类案件在定性量纪、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还存在较多的空白和盲区。相比于传统贪腐类案件,“影子公司”类隐性腐败问题往往因立法执法机制的不完善而处于“灰色地带”,执纪执法尺度和标准不统一、不平衡,对此类行为定性处理还存在较大的分歧和争议,难以形成有效的遏制和惩治,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影子公司”现象的滋生和盛行。

(二)内在心因:个体主观层面的原因

1.理想信念丧失、个人贪欲膨胀

“影子公司”的出现,折射和反映了极少数党员干部党性缺失,政治意识淡薄,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把赋予其的公权力异化成为个人谋私利的工具。公职人员作为社会个体,处于经济、政治、道德三个不同的社会体系中,既是经济人,也是政治人,还是道德人。在“影子公司”案件中,从“经济人”属性角度来说,涉案公职人员追求个人目标效用的最大化,将人的理性和利己主义置于首要位置,金钱观、权力观、价值观严重扭曲变异,权力寻租的动机被强烈激发,妄图利用“影子公司”实现公权力的“保值增值”;
部分公职人员奉行个人利益至上,在唯利主义的侵蚀下变成了金钱与权力的奴隶,“经济人”属性膨胀、“政治人”属性弱化、“道德人”属性扭曲,难以抵抗利益的诱惑,权力运用中的物欲化思想严重,就会诱发权力的越轨、违规、不作为等行政伦理失范行为,进而选择更加隐蔽的方式进行贪腐行为,将“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转至“地下”,甚至巧立名目为不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有的公职人员意图在企业经营发展中分一杯羹,或“以权谋分红”,虚假出资获取高额回报;
或“以权谋利息”,向企业老板零利息借钱或高利息出借,“影子公司”由此成为一些党员干部谋取私利的新方式。

2.缺乏对道德法纪的敬畏,“围猎”和甘于被“围猎”交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企业把商品的交换原则错用到政商交往之中,个别领导干部将其手中握有的权力异化为可资利用的利益交换筹码,个别企业也倾向于求助政府权力、依附官员,转而形成了纠缠不清的政商关系,形成“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复杂交织问题。有的企业将其与公职人员的私人关系视为重要的资源,非位高权重者不结,非管钱管物者不交,热衷于金钱往来,感情投资,巴结上层领导,笼络要害部门公职人员,为个人谋取利益设阵布局,把庸俗的人情文化和不良习气带到行政活动之中,为公权力的外溢预留了空间,为“影子公司”这类隐性腐败提供可乘之机。在所谓“朋友”的拉拢与腐蚀下,部分公职人员逐渐被其同化,与之形成了一种感情联结,并最终在人情关系的“绑架”下,间接或直接地为“朋友”谋取利益,提供方便。这些公职人员抛弃了使命责任,将“为民”服务,变成了“为己”服务,将“服务”行为变成了“谋权”“谋利”行为,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违背职业操守,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及党和政府的根本利益。有的公职人员在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丧失原则立场,暗中进行权钱交易或者量利用权,利大优先办,利小拖延办,无利不给办,使权力腐化成了徇私的道具和枉法的魔棒。

“影子公司”作为一种高度隐蔽复杂的隐性腐败载体和通道,因其具有无“痕迹”的幕后操纵、无“破绽”的信息交易、无“伤雅”的礼尚往来以及无“疑异”的谋利获利等隐性特点,所以仅凭借有限的书证材料很难发现潜在的问题,现实中也往往是在调查其他问题线索时,“影子公司”相关问题才连带浮出水面,因此,审查调查工作面临巨大的阻力和障碍,加大了案件侦办和突破的难度。

(一)预防控制难

如前所述,“影子公司”的出现,是机制层面的“诱因”与个体主观层面的“心因”叠加导致的结果,其与治理“影子公司”这类隐性腐败的“控制因素”之间形成了非典型的“零和博弈”:控制因素越强,则诱发因素越弱,隐性腐败的成本就越大。治理利用“影子公司”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难点之一在于预防难。一方面,一些公职人员未按规定提请集体研究决策,擅自审批决定,长期为“影子公司”输送利益;
另一方面,监督机制难以完全发挥效能,权力存在设租寻租空间。

(二)线索发现难

“影子公司”作为一种隐形变异类腐败,通过非正常政商关系,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虚假出资、假借他人名义参与企业运营,或以他人名义代持公司股份。一方面,贪腐空间由“地上”转为“地下”,呈现“隐蔽性”;
贪腐方式由直接转为间接,呈现“间接性”;
贪腐手段由“现货”转为“期权”,呈现“智能化”。另一方面,从反腐败工作开展的视角来看,在现有办案条件和技术手段下,办案人员很难提早主动发现“影子公司”线索。办案人员等待群众举报或上级交办案件等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主动出击查处问题线索的意识还不够,审查调查方案中所列的措施和办法还不够全面,对于经过改头换面、由明转暗的“影子公司”问题估量不足,导致线索收集陷入“发现难”的困境。

(三)精准识别难

一方面,“影子公司”采取形式上合法合规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从公司注册到组织架构再到日常生产运营,似乎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这些身披“合法外衣”的“影子公司”极具伪装性,通过日常监管很难识别。另一方面,“影子公司”借助公权力的庇护,在资金融通、资产配置、资源交换等方面,获取准入许可等排他性的商业机会,合法经营与非法获利相互交织,即使在发现和掌握线索的情况下,往往也因调查取证手段的有限而难以精准识别。

(四)认定查办难

有的“影子公司”通过复杂的股权架构和资本运作掩饰与公权力的关联性;
有的“影子公司”有意增设或虚构交易环节,通过错综复杂的业务往来和人员关系,给案件查办设置障碍;
有的“影子公司”并不实际生产经营,仅仅是作为“洗白”贿金的工具,资金在层层流转中输送至公职人员手中,通过日常监管很难有效查办。此外,在执纪执法实践中,对于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边界不够清晰;
对于“影子公司”类职务犯罪的相关构成要件,在定性标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分歧。例如,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中,“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中“本单位”范围应当如何准确认定,是否包括本单位及下属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
“商品”的范围是否包括用作商业交换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以及具有商业交易性质的提供服务、技术支持、工程以及运营维护保障等。又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同类营业”范围的认定,如同类产品存在不同的交易方式是否属于同类营业;
行为人实际经营的业务包括两类及以上的,其中有一类以上相同,是否可以认定为“同类的营业”;
行为人通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时间从其退休前延续到退休后,对于退休后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计算等。此外,对于国家利益损失数额的计算问题,是否需要扣除非国有资本份额对应的损失数额部分,即采用整体说还是比例说等。这些尚未解决的问题,给执纪执法实践中认定查办“影子公司”类违法职务犯罪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治理公职人员利用“影子公司”实施职务违法犯罪需要从关键处着手、从难点处攻破,精准施治,全面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一)破解预防难:隐者彰之,形成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隐性腐败预警预防机制的构建对于“影子公司”问题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制度约束,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制度机制,增强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推动权力的公开运行、公平使用、公正评判,是实现对“影子公司”类新型隐性腐败源头预防的重要环节。

第一,建立决策流程预警机制。重点聚焦政策支持力度大、资金投向密集、公共资源富集的关键领域和环节,通过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对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重点监督和专项监督,紧盯“三重一大”的决策机制和流程、工程建设的招投标、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等重要环节,紧盯改革相关重要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等重点情况进行监督,对可能存在的廉洁风险和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严肃查处侵吞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违规违纪问题,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建立信息公开预警机制。要对现有相关制度机制进行完整全面细致地审查、评估和清理,对其中与现阶段政策要求不符的制度规定要及时加以修订完善,以此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亲属及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的登记报告制度,引导领导干部自觉把手中的权力置于阳光下运行,防止权力背后滋生“影子”,扫除附着在其背后的“黑手”。

第三,建立风险排查预警机制。做深做实廉政风险排查防控,研究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防控措施。优化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将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关键岗位定期轮岗、任职回避制度等真正落实到位,缩减和压制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探索建立更严格的亲属经商办企业报备制度,扩大报备对象范围,加大每年抽查核实比例和频次。探索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税务、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合排查机制,推行“影子公司”黑名单制度。

(二)破解发现难:有效察之,积极拓宽问题线索的发现路径

针对“影子公司”隐蔽性、复杂性的特征,应推动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建设,运用多方力量破解“发现难”问题。

第一,注重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拓宽线索收集渠道。涉案公职人员利用“影子公司”实施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大多数是在立案审查调查其他事实的过程中发现的,直接来自于信访举报的较少,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疏通群众反腐的信息上传渠道,并对提供“影子公司”信息的群众做好保密、保护工作,引导知情群众和公职人员积极反映提供有价值的问题线索。

第二,注重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深挖公职人员通过“影子公司”贪腐谋利问题线索。坚持集中查办、优先办理、快查快结,重点关注存在长期性、固定性行贿的案件,深挖细查其背后可能存在的“影子公司”问题;
及时制作“影子公司”案件查办操作指引,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类似案件提供指导。

第三,注重发挥大数据的综合研判功能,开辟线索发现的新途径。通过搭建智慧监督平台,整合财政、金融、工商、招投标、市场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等数据资源,联通数据孤岛,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大数据比对和核查领导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的信息,特别是重点关注业务关联企业的注册时间、公司的规模、股东构成等情况,及时发现“影子公司”“影子股东”的问题线索,并重点分析研判。

(三)破解识别难:法律治之,构建完善精准施治的制度体系

第一,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空白。要着力解决“影子公司”类案件中的问题定性、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重难点问题,及时完善现有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适时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明确公职人员利用“影子公司”实施职务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统一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标准,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

第二,建立和健全“影子公司”等隐性腐败治理的惩防机制。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防范体系,包括强化思想道德教育,形成长效机制,构建治理隐性腐败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公权力使用和运行的监管机制。此外,需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对政商交往行为作出细化规定,着力厘清政商关系的公私界限,畅通政商沟通的交流渠道,搭建政企沟通、服务企业的常态化平台,分析研判企业合理诉求;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履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参与商事活动提前报告备案,避免因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问题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

(四)破解查办难:制度约之,集聚专项整治监督的治理合力

第一,加大审查力度,推进监管规范化。对“影子股东”易于藏身的重点领域,分步骤开展专项整治,坚决予以查处;
对存在长期性、固定性行贿及利益输送行为的案件,深挖细查其背后的“影子公司”。着力推动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建立“黑名单”,通过建立正负面清单的方式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通过企业信用惩戒、市场准入资格限制、行业禁入等方式,形成联合惩治的合力和约束力。尤其是要紧盯部分重点的领域和重点行业,强化对权力高度集中、资金流动密集、资源富集稀缺的地方、领域、行业存在的“期权腐败”“影子公司”等腐败案件的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从源头上切实有效地斩断权钱交易的利益链条。

第二,完善反腐败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监检法之间的通力合作和沟通协调,促进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执纪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形成惩治新型腐败强大合力。健全完善“室组巡”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突出对“一把手”和重要岗位等“关键少数”的监督,强化对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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