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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信息简报社区矫正工作简报3篇

时间:2022-12-21 12:20:06 优秀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社区矫正信息简报社区矫正工作简报3篇社区矫正信息简报社区矫正工作简报 新绛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结硕果 社区矫正是国务院实践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新尝试,新绛县司法局从09年开展矫正工作以来共接受矫正案件255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矫正信息简报社区矫正工作简报3篇,供大家参考。

社区矫正信息简报社区矫正工作简报3篇

篇一:社区矫正信息简报社区矫正工作简报

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结硕果

 社区矫正是国务院实践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新尝试,新绛县司法局从 09 年开展矫正工作以来共接受矫正案件 255件、355 人,解矫 122 人,在矫 233 人,无一例重新犯罪或脱管漏管,受到了省、市、县的一致好评。他们一是干警罪犯结对矫,将每位罪犯矫正责任落实到具体干警身上,要求干警定期与矫正对象谈心、了解罪犯心理动向,将苗头性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二是普管严管分类矫,根据罪犯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矫正教育方法, 对症下药,实现人性化管理。三是解决困难贴心矫,主动帮罪犯办理低保、联系捐款、帮找工作等,解决罪犯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四是组织活动集中矫,采取举办罪犯交流会、学习培训会、献爱心活动等集中教育的方式,促使罪犯重拾信心, 培养技能,早日回归社会。

篇二:社区矫正信息简报社区矫正工作简报

矫正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曲靖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和曲综治办[2009]5 号《关于印发〈曲靖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我县认真研究,按照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全面启动实施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一)成立机构,动员部署。

 为确保我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我县结合××具体情况,成立了由县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为成员的××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以县委办师办通[2009]24 号《关于成立××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下发,县司法局以师司发[2009]19 号《关于成立××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下发。在各乡(镇)相应设立了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成立机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和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全面动员部署,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做

 到了机构建立、组织落实、职责明确、部署到位。

 (二)制定方案,摸底排查

 按照曲综治办[2009]5 号《关于印发〈曲靖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县综治委等十三部门联发师综治办[2009]1 号《关于印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四部门联发师司发[2009]14 号《关于印发〈××县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四部门联发师司发[2009]15 号《关于印发〈××县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的通知》,以四部门联发师司发[2009]16 号《关于印发〈××县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以六部门联发师司发[2009]17 号《关于印发〈××县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等 4 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专门文件。以乡(镇)为单位,对全县矫正对象进行了摸底排查和情况掌握,矫正对象的情况基本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与联系,加强了对矫正对象的相互衔接和接收工作,落实了开展工作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制定了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县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动履行职责,按照方案的要求,联合互通、密切协作,全面启动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三)落实组织队伍,抓好人员培训

 在县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科,明确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在乡(镇)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按照乡(镇)大小,公开招聘了 9 名“社区矫正工作者”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

 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心理矫正等日常事务性管理,在落实组织队伍的同时,组织对领导小组人员、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工作开展的具体内容、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等专门的学习培训,通过培训学习,社区矫正队伍基本掌握了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目的意义和开展工作的具体要求,培训学习之后,各乡(镇)社区矫正工作站及时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了个人档案建立,按照“见人见档、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了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相关台账,矫正对象的情况做到了清楚明了,为全面实施矫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组织集中教育与结对帮助矫正相结合,开展实施矫正工作。

 在摸清矫正对象底数,建立档案台账的基础上,采取组织集中教育与结对帮助矫正相结合,开展实施矫正工作。一是以乡(镇)为单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站联合互动,联动对接,组织集中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开展社区矫正以来,我县在 8 个乡(镇)开展了两次集中教育活动,其中一次为入矫前的遵纪守法和思想道德教育,一次为法律法规剖析教育,同时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别不同情况,制定矫正对象个人矫正方案,对重点对象进行结对帮助矫正,重点从思想上、心态上、认罪伏法情况开展面对面结对帮助矫正。二是建立了矫正对象周汇报、月面谈、季走访制度,即:矫正对象每周一到司法所汇报上周的思想状况、活动情况和认罪伏法情况等;每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开展一次面对面的思想交流和情况掌握;每季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矫正

 对象家中进行一次走访调查,同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批准离开、回来消假制度,即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离开本辖区必须经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回来后汇报外出情况并作登记记录进行消假。三是建立与村组联络和情况信息反馈制度,经常性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与联系,随时了解掌握在其家中的现实表现、心理思想变化和活动情况,收集反馈相关信息,发现不良苗头,及时跟踪家访,把问题消除在初始阶段,遏制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其重新犯罪。四是以季度组织开展公益劳动,根据各乡(镇)具体情况,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义务植树、公共卫生清扫等集体活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全责任感。全县 263 名被判处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都得到了相应的思想矫正、心理矫正和行为约束,没有出现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情况。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社区矫正是一项新增职能,虽然我县司法局自行调整人员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科,但没有专项的行政编制,挤占了原有的司法行政编制;乡(镇)司法所原本就存在编制严重不足,人少事多,现在职能增强而未增加编制,工作压力相当大。

 (二)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虽然今年县上给予了一定的启动经费,便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经费保障与工作需要不相适应。

 (三)办公设备由于经费缺乏,难以配套落实。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县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督促社

 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协调沟通与联系,联合互动、共同协作,引导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推动全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队伍管理和素质提高,由司法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对社区矫正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学习教育,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规范存查,完善一人一档制度和台账表册管理。

 (四)采取集中、结对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他们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组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经常性走访摸底和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心理变化、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五)巩固和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汇报、月面谈、季走访和村联络制度,严格控制和审批矫正对象外出活动,跟踪核实其外出活动的真实情况,时常与村组和邻居沟通了解他们的活动规律及心理变化,做到时刻崩紧预防重新犯罪这根弦,坚决从根本和源头上杜绝矫正对象重新犯罪。

篇三:社区矫正信息简报社区矫正工作简报

1 期

 临清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 年 7 月 20 日

 编者按:

 为了有效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顺利、 深入、 健康发展,我们创办了《社区矫正工作简报》。

 设定如下栏目:

 高层信息, 传达上级指示和工作部署; 政策解读, 分析社区矫正工作政策; 基础知识宣传, 摘登关于社区矫正的有关基础知识, 进一步普及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快递, 及时报道、 宣传、 推广我市各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和做法。《社区矫正工作简报》 是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法规、 政策的阵地,是交流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的平台, 也是一个学习的园地。

 它将会对我们今后社区矫正工作产生积极、 深远的影响。

 为此, 我们将每月发行《社区矫正工作简报》。

  【高层信息】

  组织司法所所长召开考察学习交流会 6 月初司法局组织 16 个司法所所长赴浙江上城区望江司法所、

 海宁司法所及山东滕州的西岗司法所考察学习, 并于 6 月 9 日上午专门组织各所长召开了 考察学习的心得交流会, 交流了 彼此的心得体会。

 会上所长们一致对望江司法所的手机卫星定位系统和海宁司法所的微博交流平台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局长李金祥听后要求每个司法所根据自 身的实际情况借鉴优秀司法所的先进理念和方法制定今后的工作计划, 并提出了四个要求即思想再解放、 工作再规范、 力度再加大、 方法再创新。

 此次考察学习不仅为所长们提供了学习、 借鉴优秀司法所经验的机会, 也向兄弟司法所展示了临清司法品牌的精神状态及风采。

  【政策解读】

  多措并举加强社区矫正工作 今年年初我局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的公函, 要求对刘垓子镇孔庄村的孔某进行社会调查。

 司法局在接收委托调查评估函后, 迅速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孔某进行审前调查, 走访村委会及其所在家庭、 邻居等, 听取他们的反映, 了解其犯罪动机, 在对村委会、 司法所出具的建议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出具了孔某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建议书, 此审前社会调查在我局尚属首例。

 审前社会调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目前在调查工作程序上尚无明文规定。

 但由社区矫正办公室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既是国家行刑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也是拓展司法行政职能、 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良好契机。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

 的出台, 审前社会调查的数量将会越来越多, 针对此种情况我局采取了几项措施来加强社区矫

 正工作,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 成立社区矫正审批前审查委员会, 就适用非监禁刑中如何具体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

 二、 制定社区矫正办公室职责, 包括负责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 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年度计划及年度考核; 指导监督各镇、 办事处社区矫正工作; 指导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和管理;

 三、 规范社区矫正具体程序, 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确认接收、 社区矫正的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与奖惩、 矫正的解除。

  与聊城中院开展判前社会调查的出庭合作 根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共青团中央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1】

 1 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有关规定, 应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判前社会调查。

 未成年人判前社会调查, 主要是要了 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接受帮教的条件等, 而不是直接去了解案件本身的事实。

 即要实行“教育、 挽救、 感化” 的方针, 以求更加全面地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 平时表现以及可能被挽救的程度等。

 社区矫正办工作人员不仅按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判前社会调查还于今年 6 月 5 日应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邀请前去参加了此未成年人的庭审, 并当庭宣读了社会调查报告。

 这是司法局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前社会调

 查报告开展的首次参加庭审并当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的合作。

 此次合作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 的精神, 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有利于法院正确量刑, 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基础知识宣传】

  社区矫正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1 、 社区矫正的含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 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

 、 被判处管制的:

 (2)

 、 被宣告缓刑的:

 (3)

 、 被裁定假释的:

 (4)

 、 被剥夺政治权利, 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

 、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具体包括: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 对于罪行轻微、 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 老病残犯, 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 过失犯罪等, 应作为重点对

 象, 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 实施社区矫正。

 当然, 以上罪犯只有在判决时被判处非监禁刑(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或在行刑过程中被执行缓刑、 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刑制度, 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才能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信息快递】

  金赫庄司法所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

 监督与管理的建议 今年以来, 在市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 我镇社区矫正工作正在规范有序的开展。

 目前我所累积接受 12 人, 解除 7 人, 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 5 名, 其中缓刑 1 人, 假释 4 人, 没有一名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 现将我所社区矫正基本情况简要陈述如下:

 一是接受环节。

 对接收的矫正对象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和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接收花名册等表格。

 对其下发《社区矫正告知书》 , 让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 进行教育谈话, 使其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内容, 明确矫正对象应遵守的法律、 法规和制度, 让其树立“不要以为人放出来了就没事了、 如果不服从司法所管理随时都有可能将其送回去” 的概念, 要求其服从监督管理; 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监护协议书, 由村委会负责安排其每月公益劳动时间, 每次劳动都要注明时间、 地点、 人物, 并且要求村书记签名确认, 司法所不定期抽查, 这样既加强了司法所与各村的联系,也能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尽快融入到社会中。

 二是管理环节。

 实行人性化管理和严格的制度管理相结合。

 一方面严格按照制度规定, 要求服刑人员每月书面汇报一次, 电话报告每周一次, 随时掌握服刑人员的行为动态, 每月 1 号上午九点到司法所报到, 对其进行思想教育, 并上交上月公益劳动记录表, 填写书面报告;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 不定期通过移动 GPS 定位系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位, 一旦发现外出, 而又未请假的情况, 立刻与其电话联系,了解其外出的时间、 去往的目的地、 外出的目的以及何时归来等情况,并到其所在村走访了解情况、 一旦发现与其所述情况不符, 即刻带回所内进行思想教育; 另一方面宽严相济, 充分调动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使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 不失控, 并重点预防其重新犯罪。

 三是教育环节。

 我们认真了解分析矫正对象的不同犯罪类型、 心理特点、 年龄特征和生活状况, 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做到一人一案, 定期或不定期地把矫正对象请到司法所谈心, 并随时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谈心教育有一定的效果。

 如我们镇高庄村社区服刑人员高某, 由于其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并未到过高墙内接受思想政治教育, 而且是在司法所接管社区矫正以前已经在派出所服刑一段时间, 由于种种原因其没有树立起服刑的概念, 依然过着我行我素的生活。

 最初, 要求其报到不到、 公益劳动不参加、 长期外出不请假、 恶意停机、 询问情况总以各种理由搪塞, 一起服刑的人员给其起名“高有理” , 而我们当时也没有采取很好的强制措施, 只

 好对其进行思想教育, 并与村支书到其家中多次走访, 了解实际情况。经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教育、 谈心、 写检讨等, 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以后应该怎么办, 现在基本已经能做到按时到司法所报到、 参加公益劳动。

 在矫正过程中, 通过集中教育、 个别教育、 专题教育、 组织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 不断提高他们的悔罪意识、 自新意识,转变他们的思想观念。

 教育过程中注重加强正面教育, 使其正面认识社会, 迷途知返, 有所作为。

 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建议:

 1、 矫正对象从监狱释放, 很多不知道到哪里去报到, 而我们也无法很快地获得矫正对象入矫的资料, 对其进行督促, 只能从监狱邮寄的公函中获得他们的资料, 往往到达司法所已经是半月以后了。

 比如去年入矫的陶某两兄弟, 哥哥于 2010 年 2 月 5 日被淄博少管所裁定假释, 半个多月后我们收到陶某的资料赶往陶家中时, 其称不知到哪里去报到, 因为当时监狱给他的报到表中明确写着到派出所报到,而派出所只给其办理了户口, 关于社区矫正问题陶某没问、 派出所也没有告知。

 在我们将陶某入矫之后, 其弟也被予以假释, 其弟在出狱后的第二天就来到了司法所报到, 而我们收到监狱发来的资料又是在一个多月以后, 这是我们工作中存在的纰漏, 从这件事情发生之后,我们已经与派出所户籍民警进行了沟通, 希望其再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来办理户籍手续的时候, 及时通知其到司法所接收矫正。

 建议与监狱沟通, 在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去接社区服刑人员的时候, 同时告诉其及时到司法所报到, 真正实现无缝对接。

 2、 刑释解教平台给予我们核实的信息中, 虽然有释放时间一项,但是全部都是空白, 我们无法很快掌握辖区内即将释放或者已经释放人员的具体出狱时间, 也就无法很快将社区矫正对象监管起来, 所以建议对于没有写明具体出狱时间的平台信息一律给予退回, 退回原因上写没有写明具体出狱时间, 我们无法监管。

 3、 信息平台的刑释人员信息核实成功以后, 我认为不应该就此结束, 应当在释放社区服刑人员前, 由我局出具核实情况证明, 证明该罪犯属于本辖区, 可以接收且做好接收准备, 由其家属带着证明材料去接回社区服刑人员, 这样既能加强社区服刑人员对司法所工作配合的力度, 也能更好的实现无缝对接。

 4、 缺乏有效的奖惩措施, 不能够将矫正成果与实际刑期相联系,矫正效果不能很好的体现出来, 表现好的不能提前解除社区矫正、 表现差的也不会加刑是现在社区服刑人员普遍存在的心理。

  报:

 司法部, 山东省司法厅,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聊城市公安局, 聊城市司法局, 临清市委、 市政府, 市人大、 市政协 送:

 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家检察院, 公安局, 民政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各司法所, 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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