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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家风”入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中国底色及其价值

时间:2023-09-07 10:55:04 优秀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孟庆吉

(岭南师范学院 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4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包含着诸多元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必须是其重要的组成元素。并且,随着法治中国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必将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根基。《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明文指出“挖掘善良风俗、家规家训中的优秀法治内容,倡导传承优良家风”,法治中国要有中国底色,要有中国自信和中国风范。“传统是世代相传的具有特定文化、道德、思想和制度内涵的社会因素,作为法律的传统就是一个民族或者社会长时期内逐渐养成和一时不易改变的行为习惯。”[1](P688)中华上下五千年,传统的家风家训调整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许多传统的家风家训都蕴藏着宝贵的处世经验,以及调节与管理社会关系的智慧。事实证明,现代法治不是西方法治一条路,那种唯西方是从、动辄就希腊罗马者应首先回头认真审视我们自己的传统法治文化。包括传统法治文化在内的中华文化,固然有落后于时代的东西,但这又何尝不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规律呢?试问西方文化就能破解人类发展的所有问题?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对自己的文化要有自信,需要剔除糟粕,取其精华地“扬弃”才能古为今用,以中华之“智”服务于中华之“治”。没有任何关系比婚姻关系更为复杂,自古至今的人类社会,凡是涉及家庭关系的话题,素来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其涉及诸多权利和权力,其涉及人性和道德,涉及伦理和价值等诸多内容。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的细胞,千万个健康和谐的家庭将大大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推进。众所周知,法律不可能包揽社会治理的全部要素,但又要吸纳良好的社会道德进而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我国《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条文,实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实现了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

“家风”是中国独有的文化表述,其“肇始于先秦,经秦汉、魏晋南北朝之发展,到宋明时期达到鼎盛。”[2](P1)考据表明,晋代文学家潘岳(247~300年)的《家风诗》(“绾发绾发,发亦鬓止。日祗日祗,敬亦慎止。靡专靡有,受之父母。鸣鹤匪和,析薪弗荷。隐忧孔疚,‘我’堂靡构。义方既训,家道颖颖。岂敢荒宁,一日三省。”)最早中出现了“家风”一词。到大分裂的南北朝时期,日益汉化的少数民族政权也将“家风”文化融入到了修身齐家当中,约公元6世纪末(隋文帝灭陈国以后,隋炀帝即位之前)成书的《颜氏家训》为代表的门庭训规类著述随着大量进入出现,诸如“少而清虚寡欲,好学有家风”(1)《北齐书》卷四十二“昶年十数岁,为《明堂赋》。虽优洽未足,而才制可观,见者咸曰有家风矣”(2)《周书》卷三十八,等等。当代学者对此有多种诠释,“家风是家庭成员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价值观、生活作风、生活方式、行为准则和生活习惯的总称”[3][4]“家风是一种由父母(或祖辈)所提倡的并能身体力行和言传身教,用以约束和规范家庭成员的一种风尚和作用”[5]“家风,也称门风或家庭的风气或风范,是指家庭建设所形成的立身之本、处事之道、生活作风、伦理观念、道德风尚等总称”[6],等等。

综合古今的说法,笔者认为,所谓家风即为一个家族或者家庭在长期生活中逐步形成的家庭传承、传统、习惯、文化等无形的影响力,并且这种影响力可以持续地无形中作用于家庭成员的言行。正所谓“正家之道,非严不行”,[7](P22)中国传承至今的文化中,我们可以从无数的故事、戏剧、诗歌等形式中,看到那些植根于中国家庭的规范和作风。良好的家教家风对内可以对家庭成员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感染和教育,对外可以树立良好的家庭形象,乃至影响其他社会成员。进而引导家庭成员修身养德、爱国爱家、促进家庭成员互敬互爱,有助于建立并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最终促进和谐、文明和友善的社会的实现。

(一)诚信原则的合理要求

以往一旦提及“诚信原则”,更多会想到合同领域抑或商事行为。但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其可谓是全部民事法律关系的“黄金规则”。事实表明,“诚信原则”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指针性的重要作用。在婚姻关系中,婚姻的缔结、婚后夫妻忠实于对方也是对诚实信用这一原则的体现。古今中外的先贤们都有一个共识,是所有道德行为的基础和从事道德修养的前提。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可以视为一种夫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契约。在婚姻关系中,其就应当恪守诚实无欺、恪守诺言、表里如一的美德。人对婚姻的诚信内蕴了两个诚信关系,即对人的诚信和对婚姻关系的诚信。对人的诚信也就是对感情的诚信。因为有这种爱的诚信,人在婚姻中将获得更大的满足感。对婚姻关系的诚信也就是对家庭的负责,对家庭不仅仅视为一个社会存在,而是一个责任复合体。对于婚姻感情的维系,笔者不进行更多探讨。中国综合国力的日益提高,社会经济得以高速发展,公民的个人财富积累呈现多元化,个人获得社会认同感和获得感也日益增加,家庭所拥有的财产价值也呈现巨大增加,越来越多的家庭向小康之家迈进。家庭中单一依靠夫妻一方收入维系家庭经济收入的现象在减少,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在当今世界是走在前列的,越来越多的中国女性活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创造的社会价值呈现几何级增长态势,在相当多的家庭,改变了经济上对丈夫的依赖,“嫁汉嫁汉穿衣吃饭”早已成为老皇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夫妻实现财产权利平等提供了现实可能,创造了物质基础。但是,社会的发展一定不能是单一方向的,日益走高的离婚率也极大冲击了中国家庭的家风建设,从而引起了全社会的思考。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个性解放,舆论对于离婚也更为包容,当下我国离婚率呈现高发态势。虽然人们对离婚率上升原因进行多方解读,但普遍认为离婚率的提高和人们离婚观念的改变关系巨大——人们对离婚的宽容态度对离婚率的提升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在传统婚姻道德中,中国人对离婚是持保守态度的,虽然法律赋予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但是离婚率处于一个较低水平。而在社会转型期,传统婚姻道德中限制离婚的作用开始降低。在很多人看来,离婚乃是个人的私事,运用离婚结束婚姻关系十分正常。《民法典》颁行之前,中国离婚率的高增长已然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很多人时常把离婚挂在嘴边,因为一些小事而结束婚姻,这种冲动式的离婚造成感情伤害、家庭破碎。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衔接

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2017年《民法总则》在立法中明确使用了“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概念,并且直接使用了“公序良俗(《民法总则》第8条后段,第153条第2款)”,《民法典》第8条直接承继了这个表达方式。家风条款是对公序良俗民法基本原则在婚姻家庭编中的传承。公序良俗原则是理论对立法的抽象浓缩所创制出来的概念,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极为抽象的概念构成的,含义是特别丰富的,其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有所差异。“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上要以行为实施当时主流的价值观念来检验。”[8](P47)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如同所有公平与合理的思考者一样的正义感与礼仪感”。[9]在现代民法语境下,“公序良俗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10](P28),“公序良俗原则是通过对私法的自治的限制,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观念”,[11](P27)家风条款可谓是对“善良风俗”的直接衔接,所谓善良风俗是指一个特定社会所公认的道德规范。善良风俗所确认的道德规范是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与法律的基本精神并不冲突。其包含的伦理道德观念是维系特定人类社会得以发展的伦理道德准则。从人类社会发展来看,善良风俗的内涵呈现宽容的态度和倾向,比如对公众对离婚的接纳程度、对同性婚姻的态度,等等。“善良风俗是一种对法律行为的要求,而这种对法律行为的要求来源于对法律伦理标准的具体化。”[11](P59)家风条款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呼应,同时,在实用价值上,对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可以更自然地与公序良俗结合运用。家风条款以及公序良俗本是包含道德规范的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审判人员才援引用于判案。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法律规范无法涵盖所有公民行为。家风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进而调整婚姻家庭相关民事行为。

(三)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坚力量,中国共产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意义重大。对于党员及干部的家风的治理不仅是一个家庭成长问题,更多是一种无形的示范作用。党规党纪对家风的规定也是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更是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是反腐败斗争的有机组成部分。家风、党风、政风,三者之间互为融合,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力量和效应。正所谓“家风正则民风正,民风正则政风清”。

近年来,不少被查处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都是因为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全身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遵法守法”。[12](P43)2015年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8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首次以党内法规的方式将树立良好家风列为党员领导干部的应尽义务和责任。“家风败坏往往是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13](P165)在2016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家风建设被着重强调。2018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6条、第138条更是对此一再加以规定。这些规定从党规党纪的角度明确了关于家风建设与维护的要求,在特定情景下具有超越道德说教与谴责效用的外部强制力。不过以上仅是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和党规党纪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对于更普遍的民众,还要有具有权威性的、全国统一实施的法律规范来约束。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就要把党的意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为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的专编,有义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夫妻互敬、孝老爱亲、家庭和睦的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亲属关系是自然人之间的血缘辈分关系,具有浓厚的人伦色彩,由此,婚姻家庭法具有强烈伦理性也就不奇怪了。翻阅各国民法典不难发现,亲属法是最具民族特性的一部分,在人类法律的继受关系上“受继受影响最小的就是人法与亲属法”。[14](P222)“亲属法规定人类之本质的社会结合关系,而以当该时代、该社会上之人伦秩序为其根据,予以法律秩序化者,故随各国气候、风俗、习惯、历史之不同,各有其特色,且又带有保守性与伦理性,这从亲属法指导原理而言,则理所当然。”[15](P20~21)“有了法的价值认同,才会有共同的对于法的价值的信守,才会转化为人们对法的共同信守。在法的价值认同的前提下,法才能得到人们的心理支持。”[16](P522)“婚姻是男女之间唯一在法律上获得完全承认的共同生活关系。”[17](P165)而作为东方国家,传统“汉字文化圈”的国家对于家族伦理的看重远远大于西方。

家风是公序良俗的体现,公序良俗作为一种道德条件与要求是民法的本源。民法就是对人类社会公序良俗的总结,而未被总结为法律之道德,其存在形式就是原则。公学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行为基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最低要求。“中国历代都以法为补礼之不足,历史伦理的规律,约束人的行为,礼的效力为一种伦理制裁力。伦理制裁力一方面是人的良心的奖励或谴责,另一方面是社会人士的称誉和侮辱。但是有许多人不害怕伦理的制裁,于是国家的君主为了保持国家的平安,乃创制法律,以刑罚作为制裁。至少不怕伦理制裁的人会怕刑罚的制裁而不去作恶。”[18](P29)两者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作用各有所长,不可或缺。法律的实施需要道德支持,道德的实践需要法律保驾护航。而且,“法律规范大都起源于伦理道德规范,它们原是伦理道德规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唯其最重要、最基本,国家才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借助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19](P50)因此,法律对亲属关系的调整不过是将婚姻家庭中的人伦秩序上升为法律秩序,所有法律制度都应当符合的道德标准。婚姻家庭伦理是一个国家在其历史进程中形成并被人们广泛遵守的关于夫妻、父母和子女关系的价值观、观念和行为准则。它们要么直接转化为婚姻和家庭法的规则,要么由婚姻和家庭法加以解释。《民法典》第1043条是我国主流婚姻家庭伦理的集中体现,是法律价值导向功能的体现,其虽不具有可诉性,(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它昭示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伦理价值取向,对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具有指导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伦理道德规范的汇编。”[20]“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伦理观念的进化,国家有必要把尽可能多的基本伦理规范和重要的伦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特别是民法规范。”[21]

相比于道德,在法律调整中,对行为概式的规定更具体、更明确,法律对行为的预测清晰度更高,法律对合法行为的保证力度更强,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更有力。因此,法律比道德具有更大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保障性。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的特点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确保民主的实现,必须有一个具体的制度,包括法律。但加强法律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并不意味着削弱道德的作用,而需要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和相互支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辅相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点之一,实现以德治国的核心我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融入社会法治建设之中。

《民法典》第1043条是法律与道德共同作用于家庭建设,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发展的体现,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立法的具体实践。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出现离婚率上升、家庭成员情感疏离、家庭暴力增多等现象,这些与我国千百年来形成的家庭关系和谐有序的传统美德相悖,有碍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建立本款以法律形式倡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有利于强化家庭及其成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使我国新时代的家庭文明建设在法律的保障和促进下取得新成就”。[22]

《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基本延续原《婚姻法》规定,在处理夫妻关系的伦理要求中增加“互相关爱”。其所针对的主要是当前婚姻关系松散、配偶暴力时有发生的社会现状。本款从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两个方面强化和补充了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的要求和内涵,具有以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弥补纯法律规范调整亲属关系不足的功能。

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男人和女人是平等的主体。双方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处于婚姻中的男女,要想实现密切合作,就必须爱对方胜过爱自己。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拥有和谐幸福的婚姻生活,也才能明晰自身在婚姻中存在的错误。”[23]双方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夫妻之间互爱、互敬的思想基础。夫妻是家庭的核心成员,相互尊重和爱应该扩展到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
夫妻应该在思想和情感上相互体谅和理解;
夫妻应该在生活和工作中互相帮助,互相关心;
老年人的支持和帮助。夫妻应该互相照顾的同时,在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方面共同努力。在家庭理财、家务管理、家庭治理等方面要互相协商,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对方。从我国民众婚姻家庭生活的传统和现实来看,继续破除夫权、家长制的残余影响,对于实现《民法典》的这一要求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基于我国正处于婚姻家庭转型的延长线上,需要加快促进乡土家庭转型为现代家庭。为此,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新加入了家庭文明建设的条文。”[24]家风条款的设定反映出国家对创建美好、和睦家庭的重视,而如此详细地规定一项道德性规范也反映出道德风化的沦丧已达到难于容忍之局面,需要利用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加以调整。近年来,幼无所养、老无所依、同居乱象、亲人相杀等等家庭问题愈演愈烈,国民道德素养的持续下滑让人触目惊心。“优良家风”本是不言自明的根本伦理,却沦为“最低的道德”,这不单是社会的悲哀,也是每个家庭的悲哀。“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前提,建设和谐家庭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只有家庭和谐了,社会才能长 治久安,社会发展才会稳固。”[25]

(一)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是中华法治文明的传承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中华民族最深厚的精神追求和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它是中华民族不断成长和发展的内涵力量。五千年的中华文明,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华文化已经融入中国人的灵魂深处。这当中自然也包括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近代以降,很多学者认为儒家思想与封建皇权思想一脉相承,对法治建设构成阻碍。认为儒家所奉行的人治思想和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若行法制必然要摒弃儒家学说。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外来语的“法治”对于传统国人的确陌生,中国自古有“法制”,却没有形式现代意义的“法治”。之所以如此自然是诸多要素共同力量导致。从清末民初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可谓是唯西方马首是瞻,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的制定经验和法学理论充斥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国法律人,进而渐次形成了今天的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在当下的中国,党领导人民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这是翻开了现代中国建设的宏伟事业。那么,我们面临一个怎样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客观问题,我们是应当汲取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还是全盘照搬外国的现成经验?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而言,任何一个国家的内涵的理念和文化、制度都要契合自身的国家气质。人类的法治发展史也是如此,持之以恒的法治文化必然是本土的。“每一民族均有她自己的法律,如同其语言,烙有其特定的民族精神的印记。正是在民族的共同意识里,实在法获得了自己的生存之处,并以激励一个民族所有成员的共同精神为导向,迤逦前行。”[26]正如一些西方学者所说:“中国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伪装成国家的文明。”从国人的言行举止、行为操守、道德准则、天人合一等就很容易看出儒家文明对国人的影响。“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4)2014年2月24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讲话。“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抛弃了或者背叛了自己历史文化的民族,不仅不可能发展起来,而且很可能上演一幕幕历史悲剧。”(5)2016年11月30日习近平在中国文联十大、中国作协九大开幕式上的讲话。历史和现实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要坚持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应当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根本依循,并以之为根基培育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若非如此,中国的法治就会成为无本之木,难以形成真正的法治文化。中国婚姻家庭法体系也在这个规律之内,更何况中国大多数家庭实际上受传统儒家文化的浸染至深,家风是一种潜在的力量,弘扬了悠久的民族文化。勤劳、守信、节俭、睦邻友好,这些优秀品质一直是家族传统的精髓。注重家庭风格的培养,即注重社会氛围的营造,为社会氛围的良性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树立正确的家庭作风,有利于道德的回归、诚信的加强和民族文化的传承。

《孟子》曰:“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礼记·大学》言:“……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
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
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
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
……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简言之,“齐家”方可“治国”。诚如黑格尔所言,“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27](P177)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党和国家同样十分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28]

关于家庭,东西方学者的认知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可谓大同小异。中国学者认为:“家庭这概念在人类学上有明确的界说:这是个亲子所构成的生育社群。亲子指它的结构,生育指它的功能。亲子是双系的,兼指父母双方;
子女限于配偶所出生的孩子。这种社群的结合是为了子女的生和育。”[29](P56)“婚姻是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的一种社会行为,结婚、离婚都需要道德、法的调整和规范。”[30](P144)在西方,经典的法学工具书《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家庭的概念描述为“主要由一男一女,两个成年人组成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庭’这一术语及其法律关系在不同部门法中都有规定,并无确定的法律含义”。[31](P415)而在波斯纳看来,“家庭制度的核心是婚姻,婚姻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家庭能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保持下来表明了它必然具有重要的经济化效能(economizing properties)”。[32](P181)综合以上,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其具有生育功能、经济功能、抚育功能、赡养功能、休息与精神满足等。

家庭在整个家庭生活方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家庭生活和文化氛围的总和。这是一种家庭气氛,风格和传承。它是道德文化传承不可或缺的手段和途径。通过挖掘家庭模式中的主导因素,整合核心价值观,人们可以在家庭生活中通过言传身教来学习和继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本质。作为传统道德教育最基本的方式,家庭教育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修身,更通过包括家风在内的道德文化形式实现对人的熏陶感染。“要发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引导人们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强化家庭成员赡养、扶养老年人的责任意识,促进家庭老少和顺。”[39](P90)家庭美德由无数家庭的优良家风积淀而成,具有历史传承性,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形成内容丰富、人文底蕴深厚的家庭美德。其内涵主要是:尊老爱幼、妻贤夫安、母慈子孝、兄友弟恭、耕读传家、勤俭持家、知书达礼、家和万事兴等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有利于家庭成员和谐共处,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幸福,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性“是支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重要精神力量,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28]家庭美德还富有时代特色,社会发展不同时期家庭美德的内涵有所差异,在继承和弘扬传统家庭美德基础上,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新时代家庭美德蕴含着尊重生命、禁止乱伦、平等与尊严诚实守信、适度的个人自由等内涵。[34](P1820)

(二)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国法治建设进程,这是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关于这一点,我们的政策和法律可谓一脉相承。2019年10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坚持德法兼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全面体现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体现到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公共政策制定修订、社会治理改进完善中,为弘扬主流价值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和制度保障。而在《民法典》第1条则开宗明义地明确了鲜明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法典》立法目的之一,这是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在“法典”名义的立法中,这是第一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代民法精神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重要体现,也是新时代推进“德法共治”建设的具体举措。在婚姻家庭法领域一要贯彻法治,二要贯彻德治。如我国学者所言,“婚姻是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标、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的一种社会行为,结婚、离婚都需要道德、法的调整和规范”。[30](P145)“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民法典》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以及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其根源正是在于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家庭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以法律的形式将柔性的道德要求转化为刚性的法律规范,以法律的教育和预测作用,确立了家庭道德风险的法律价值。这样就可以通过发扬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等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价值,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价值观深入人心,以优良的家风为支点,带动整体社会风气的渐次良好。

《民法典》第1043条的核心是倡导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建设现代家庭伦理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35](P46)“它是人们价值观形成的重要起点,是在家庭中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所依托的文化土壤。”[36]现代社会由千万个小家庭组成,每个家庭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影响粒子。良好的家庭教育可以含蓄地传达社会规范,社会氛围自然会得到改善。社会核心价值观是现代社会主义文化的核心,决定着文化的本质和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民族复兴的灵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核心,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华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巩固中华民族力量的思想道德基础。事实上,这一价值体系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社会主义法律价值的理解。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需要德法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法治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法治建设。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就是要“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我国法律在推进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原则方面已经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宪法》确认了自由、平等、法治、民主、富强、文明、爱国等基本价值,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条款纳入宪法之中。许多法律也都分别肯定了这些核心价值,肯定了和谐、诚信、敬业、公正等价值:司法等法律实施活动也以捍卫核心价值为自己任。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类基本生活的统一体。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人身共同体、财产共同体、生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精神共同体、情感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的集成。如何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问题,《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明确指明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充分地体现了《民法典》和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关系的价值导向和伦理道德引领。

“广大家庭都要弘扬优良家风,以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28]正是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重要内容,实现《民法典》植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国情、彰显中国精神的文化底蕴和时代特征,婚姻家庭编富有创新地作出了提倡性规定,维护和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带动所有家庭行动起来,共同为促进家庭和睦、亲人相爱、下一代健康成长。

(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到《民法典(草案)》直至《民法典》,均一以贯之地采取原《婚姻法》的立法模式,只在一般规定中表明法律的道德立场,未在夫妻人身权利义务中增设专条规定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婚姻是一种旨在永远生活在一起的结合。相互忠诚,包括情感忠诚、精神忠诚和行为忠诚,是婚姻特殊性和独特性的必然要求。就一夫一妻的本质,特别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的本质而言,夫妻互相忠实是婚姻赖以维系和巩固的必备因素,是婚姻的生命力之所在。一方对另一方不忠实,应被视为违反婚姻义务,是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的。“忠诚和信任既是爱情的首要条件,也是婚姻美满幸福的首要条件。”[37](P381)“婚姻忠诚,是婚姻关系稳定和谐的保障,也是婚姻本质的要求。”[38](P131)《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提出处理夫妻关系的伦理要求。鉴于本条性质属于婚姻家庭法伦理的倡导性规定,[39]故本款中“应当”一词的含义不宜与法律规范中的“应当”画等号,亦即此所谓“应当”并不直接在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义务(本款中“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亦同),而应理解为夫妻间的道德义务。

婚姻家庭关系的适应涉及法治和德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十分复杂,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我们应该依靠法治的权威和强制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思想行为和生活习惯等问题上,要依靠德治的感召力和信念,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结合起来,把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大力弘扬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男女和谐,勤俭节约,邻里团结。这些对建立和维持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和家庭关系至关重要,法治无法取代。

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是个体婚姻的基本条件,是一夫一妻制与其他婚姻形式的最大区别。一夫一妻制的实质在于通过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共同约束人们之间的性关系,使个人的性需求通过个体婚姻得到合理满足。同时“人与人之间在财富和地位上的平等状况倾向于使一夫一妻成为一种普遍的婚姻形式”。[40](P1012)因此,一方面,夫妻相互忠实必定是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要求,是一种较高层次的道德原则;
另一方面,是否确定夫妻相互忠实为法定义务,需要综合考虑慎重对待。“在这一问题上,既要考虑现实社会中多数人的道德观念,又要预见到社会的发展及其带来的道德多元化趋势,还得正确认识婚姻法的作用与功能,以及法律实施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负面影响,综合权衡利弊,而不应简单化地甚至情绪化地得出结论”。[41](P115)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不忠实行为的,另一方提起离婚或损害赔偿等诉讼时,除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外应当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其他法条,以使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因为《民法典》第1043条所用“应当”是对我国婚姻家庭法伦理价值观的倡导,并不产生通常情形下“应当”一词的法律规范意义。

(四)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中国古往今来都特别注重家庭伦理观念,家庭是处理所有社会关系的起点。《易经》讲:“上经言天道,下经言人事。”所谓人事之重心便是家庭秩序。从社会学的基本观点来说,社会关系就是家庭秩序的延伸,即所谓“正家而天下定矣”,(6)《周易·家人》这是中国传统婚姻家庭法伦理的要求,现在应当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焕发更高的价值。敬老爱幼和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但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规定。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侧重于对各种具体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
敬老爱幼,则从更高的层次上,从建设精神文明的高度,对于如何处理现代关系中的代际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表达出婚姻家庭编倡导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之间相亲相爱、互帮互助等伦理要求的立法目的与宗旨。[42](P52)它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1条确立四项基本原则、第1042条列举六项禁止性规定的共同追求目标。本条第2款同时提出家庭成员相处的伦理要求。

刚刚结束的人口普查进一步证明了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现实,当下,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形成。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家庭养老、家庭成员履行赡养老年人法定义务等有细化规定,它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13条),赡养老年人的法定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第14条),从而丰富了家庭成员履行对老年人(主要是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祖父母)法定赡养义务的内容。未成年人是家族世代延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共识和婚姻家庭法伦理的必要元素。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对未成年人优先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并设家庭保护专章将婚姻家庭法明确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保护等监护职责予以具体化。如此等等,无一不体现着我国法律突出对未成年人家庭关爱和保护的伦理要求。

家风的核心是与道德密切相关的价值观。它不仅是家庭的内在精神力量,也是家庭成员生活的行为准则。家庭具有传承性、时代性、多样性和稳定性。它对于每一家庭成员的个人修养、道德品行有极强的感染力,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客观来说,家风也有好坏,也有优劣。优良家风作为积极正面的文化氛围,会在代际之间不断继承与发展,形成一种精神力量,产生一定的道德约束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道德准则的作用。当前,我国倡导建立社会主义家庭新风尚,其核心内容可概括为“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16个字。[28]

《民法典》第1043条涉及两对关系,直接决定了这一条款的实效性、可操作性。

第一对关系是倡导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按照语义学解释,立法用语中的“应当”有两种解读,强制性规范是指命令或禁止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做某些行为或不做这些行为的规范;
倡导性规范是鼓励当事人采取某些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倡导性规范有两重功能:第一重功能在于倡导;
第二重功能在于否定某一法条为强制性规范。[43]该类规范的存在是为了既不让道德层面的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又要满足社会生活中的对道德要求的需要。倡导性规范以一种有限干预的手段达到上述目的。从第1043条的规范分类看,该条款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不直接产生法律义务或责任;另一方面,它又回应了社会对理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设想。

第二对关系是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道德理念影响着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而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影响着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表现。”[44]家风建设本质上属于道德义务,属于民间所谓“软法”,“道德规范并不威胁适用外部的强制手段;
……使道德规范得以实现的并不是外部的物理性强制与威胁,而是人们对道德规范所固有的正当性的内在信念”。[45](P388)处理家事、家丑,确实属于家庭自决权,也构成家庭隐私。一般只能通过道德教化、家规约束、伦理惩罚等方式处理。但当家丑严重到危及基本人伦,甚至涉嫌遗弃、虐待、家暴时,法律就有了介入必要。

在原《婚姻法》第4条相关的案例检索中发现,其常被判决书引用作为判决依据,但该条款往往与其他具体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款结合适用,未见单独适用的案例。司法实践说明,倡导性规范并非完全不产生法律义务,只是不单独产生法律义务。那么,《民法典》1043条作为倡导性条款,其适用也要结合其他条款适用。只有在具体事务中将“优良家风”条款予以落地和适用,在更多的案件和领域中进行优良家风、家庭美德树立和弘扬上的考量,才能够让《民法典》第1043条体现操作性及法律强制力,才能更好地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从而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进步。易言之,家风条款不是为了所谓的好看或者摆样子,而是作为价值引导。“民法典目前来讲还没有发现过‘僵尸条款’的问题,都是有实践操作价值的。”[46]对于《民法典》第1043条来说,“如果拒绝履行,就会引发提倡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有效互动,最终产生实体法的规范功能”。[47]

纵观中国的伦理道路和文化,我们不难发现,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家风是通过宗族家族的传统及“家法”而小范围内得以强制性落实。步入法治为标识的现代社会,道德与法律之间界限日益清晰,带有浓厚封建主义的“家法”逐步淡出历史舞台,其强制力也被国家法治权威取代。当然,传统中国底色中的一些精华随着法治体系及表达语言的现代化使得一些优良家风中的强制规定并没有纳入法律文本,只是转化为构建良好婚姻家庭关系的道德要求。《民法典》则将家风上升为法律规范,从而树立优良家风的法治权威。这是国家和立法者高瞻远瞩的规划和指引,将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家风是作为价值观形成的起点,是公民及其家庭成长的“地基”。有意识地运用中国优良传统文化梳理和建设优良家风,构建小家的和谐是要依靠法律和道德两个路径同步推进的。每个小家庭都能推进优良家风,整个社会也就实现了法治的主旨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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