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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律师办案小结【五篇】

时间:2023-09-02 11:10:04 优秀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强化法律援助亲民服务、主动服务理念,加强法律援助窗口建设,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效能,发挥法律援助维权维稳作用,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三个一”活动,即:到一线倾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律师办案小结【五篇】,供大家参考。

律师办案小结【五篇】

律师办案小结范文第1篇

一、活动主题

强化法律援助亲民服务、主动服务理念,加强法律援助窗口建设,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效能,发挥法律援助维权维稳作用,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三个一”活动,即:到一线倾听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呼声,建设一站式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办理一流的法律援助案件。要求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程中,做到“四有四必”,即:有问必答、有求必应、有诺必践、有难必帮。

二、活动形式和内容

(一)加强窗口建设,完善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服务标识。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将“倾听一线民声,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一流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服务标识上墙。

(二)深入群众倾听老百姓的心声,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开展送法律援助进村居、进工地、进厂矿,为广大人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受理电话申请,网上申请,对重伤(病)患者、行动不便老人、重度残疾援助对象采取上门服务,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援助;
为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援助对象从申请受理、审查、审批、指派等事项,由受理单位一次性办理完结,且援助对象凭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就可以自动获得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援助,减少援助对象奔波于各个部门和获得各种援助的困难。

(三)办理一流法律援助案件。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要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意识和服务标准,为受援人提供一流服务,办理一流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法律援助承办单位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和监管。事前监督要做到:把好审查关,保证法律援助申请人的合格性;
把好指派关,在案件指派的过程中要求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根据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专长,安排适当的人员来办理案件。事中监督要做到:随时听取受援人的意见或投诉;
派员参加旁听,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对重大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注意跟进指导;
向审判机关和仲裁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发放法律援助监督卡,监督承办法援的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事后监督要做到:建立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所有结案案卷进行评估,通过归档检查的方式由法律援助中心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并将办案补贴的发放与办案质量挂钩;
对已结案件进行回访抽查。

三、活动要求

(一)为加强对开展法律援助“三个一”活动的领导,市局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副局长同志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兼任办公室主任

律师办案小结范文第2篇

关于法律援助的基本含意

「近期报刊媒介对“法律援助”解释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主体-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包括律师、公务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

「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所谓的“律师”,律师只是具体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参与人之一。这相当于政府的某项拨救济款工作,由财政局具体工作人员发放,此时政府是主体,款是政府给的,而不是财政局工作人员给的一个道理,具体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拨发救济款行为的的主体。

「近期报刊媒介对“法律援助实质”的表述

法律援助,即请律师辩护“政府买单”。

这种表述是完全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立法宗旨与规定精神的,同时一语道破法援的实质。说明媒体对条例的理解与认识是十分准确到位的。遗憾的是,目前政府对于法律援助并未支付一分钱给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的确未“买单”,但这“单”不一定是政府在买,而实质是社会民众在买单。这与当前我国社保缴费一样,本应政府付款,而现在是由企业与职工个人在承担一样。我们可以想到,政府就法援经费肯定是拨了专款的,但这款是司法行政机关用在设备上、纸张上、活动上,中心人员工资报酬上,而未向律师支付。因此,对于具体案件要发生的必须费用一般是由承办律师支付了,国家、政府、司法局、法院均不支付。

我国法律援助的实质

在我国目前法律援助实质上是,国家将其本应承担的司法救济行为义务,转移到广大法律工作者。司法救济行为,本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包括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为人,即行为主体。其次,司法救济行为无非两个基本层面,一是渠道,二是费用;
解决这两个方面,法律援助工作理应不再存在实质问题。

目前从法律规定上,司法机关从面上保证了司法救济的渠道,或称通路。对于这点,一般仅限于或说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对于民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减缓交诉讼费,一般不可能,得到法援的可能性太小太小。也就是将原我国刑法制度的法院指定辩护转换到了法律援助辩护。关于费用,这是个多方面问题,一是司法机关是否支付?以一个刑事指定辩护案件来讲,必须发生的费用有:1、指定辩护人费用,80年代四川省地区省会城市大约为人民币15元,当时的硬壳《红塔山牌》香烟为人民币5.5元一盒(市场通价),也就是说,法院给的指定辩护费不足以买三盒;
2、阅卷复印资料费,对于刑事案件,目前成都法院采取复印阅卷方式,即辩护人到法院阅卷时,法院将可以给律师的诉讼卷中的证据卷在法院指定地点进行复印,律师支付复印费。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内复印资料,一般出具的是具有与白条相同性质的普通收据,本人目前还未见到使用发票的情形,且复印A4纸一页,街上小店一般为人民币0.25元-0.30元,法院通常而收0.5元一页。假设一般中等工作量案件,以复印100页计算,复印费合计为人民币50元,这笔费用也是不小的支出。在法院指定辩护时,这费用也是律师来支付。3、会见被告交通费,目前大城市的看守所一般远离城市,辩护人会见被告必然要产生交通费。

另一方面,国外不少国家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具体事务,通行由国家律师或称公职律师办理,而公职律师的劳动报酬是由国家支付的。而我国目前没有公职律师。而自从有了法律援助后,法院连指定辩护费也省了,这样的援助实质不能称之为司法救济,而是社会民众救济。因法律援助的费用与主体为社会人员而无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和行为。因此,从此目前的实质,不少报刊称“法律援助”为“政府买单”的说法,实属信口开河。

从前述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我国立法有两个常见现象:1、法律调整范围是政府行为的,即使具备条件了,也不颁布;
对民众有利的法律,不具备条件也要颁布。这种立法的作为与不作为,结果都是一样的,即无可依性,也就相当于没有法律的效果。目前法律援助条件是,司法行为主体不支付费用,公职律师制度未实行,法律援助中心也不支付费用(注:本文“费用”不包括律师报酬。本来就是极少的费用,国家与相关机构 都不愿意支付,律师报酬就压根不要想)。

结论: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尚不具体法律意义,或者说与原立法者的初衷相违。愿《条例》上设立的法律援助早日出现。

“法援案件”成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遇到的两难问题

对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而言,对于目前律师执业而言,从经营体制与模式而言,是完完全全的“下海”。因此,律师执业是自己创业、挣钱来要实现养家糊口的基本要求与不断自我提高的社会消费需求。司法行政机关将地方企业赞助款买了设备与轿车,在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形下,却强行摊派推行法援工作,此时律师事务所处于无奈,也只好将一个所内全体执业律师进行排队来承担援助案件的事务,不少律师事务所考虑到在单个案件上律师付出太多,采取给予每个法援案件100-200元补贴了事。

律师办案小结范文第3篇

“做一名法律援助律师是我无悔的选择”

*年12月,鹰潭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组建工作也随即展开。组建这么一个机构,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人员问题。市司法局出于高起点、高质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高层次、高素质地打造法律援助工作队伍,考虑在人员的安排上一是从全市国资所执业律师中筛选,另一条途径是面向全市公开招考,再就是从机关内部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人员中指派。作为一名有着多年的执业律师经历,具有较高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准,同时又兼具女性博大爱心的吴虹律师,自然而然地进入了决策者的视线。当市局领导找她谈话,征询是否愿意放弃社会执业、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律师时,吴虹律师作出了肯定的回答。“法律援助对象,更多的是社会弱者,值得社会同情,更需要我们的关爱和帮助。我放弃律师的社会执业,无疑也放弃了个人丰厚的执业收入。但是,选择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我认为更具社会现实意义。我无悔我的选择”。

*年初,鹰潭市法律援助中心在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广大市民的企盼下,正式挂牌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刚开始运作时,工作千头万绪,十分繁忙。要制作宣传单,组织、开展咨询活动;
要接待来人来访,为求助群众解答法律问题;
要接受受援对象的委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时候一忙起来,家顾不上,儿子也管不了。那一年,吴律师的儿子正面临高考,丈夫因下岗而南下深圳打工,因此家里的大小事情,儿子的衣食住行,都得由她一人来操持。但是,为了工作,为了心中的法律援助事业,面对贫困群众、下岗职工孤立无援的求助目光,她经常对儿子说的一句话就是“儿子,妈有事回不来,你自己去吃快餐吧”。光荫荏苒,转眼已经四年。四年来,吴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3件,接待来电来访、解答法律咨询600余人次。“在我十三年的律师生涯中,我觉得这四年更具厚重感。儿子的一声理解,求助者的一声感激,是对我最好的宽慰。”

“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律师的天职”

*年4日,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了一起市政府交办的法律援助案,受援人杜某系无妻儿子女的下岗职工,*年被市城管支队聘用为协管员。*年12月26日下午,杜某在执勤时被一辆无牌无证的汽车撞伤,因伤势严重,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一直昏迷不醒,成了植物人。吴律师在接手该案后,通过调查发现,肇事车辆最早为某烟草专卖局购置,其后转给了某基层派出所,后来又到了该基层派出所的一民警的手里,肇事者即为该公安民警。车辆权属虽几经转移,但从未年检,亦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该案涉及责任主体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赔偿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以致受害人家属不断上访。

出于对受害人的同情,出于社会道义,出于律师的责任感,在治疗尚未终结之前,吴律师考虑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受害人的前期救治、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但是,调解工作进展得并不顺利,个别当事人甚至威胁要律师终止本案的,遭到了吴律师的严正拒绝。“我是一名律师,维护当事人特别是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的职责。作为一名律师,我所尊崇的只能是事实和法律,而不是权势和恐吓。”正当吴律师准备就受害人前期发生的费用提起赔偿之诉时,杜某突然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这种变故,使索赔相对变得简单,吴律师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调整赔偿要求,积极协商,并借助市政府的适当协调,最终使各责任方分别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害人家属获得了二十余万元的赔偿金。

今年春节刚过,市水泵厂一位双目失明的下岗职工刘某,因其妻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指派吴律师担任其诉讼人。由于刘某双目失明,他的下岗安置费及多年的收入全部由妻子掌管,其妻却矢口否认有存款,而他又拿不出证据证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吴律师多次找经办法官请求法院向银行查询。在法院的支持下,最终查出刘某妻子隐瞒了几万元存款,刘某为之感激不尽,露出了满意的微笑。但此时的吴律师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她深知,刘某的妻子是第二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的,如坚持要离,有可能会判决离婚。如果离婚了,刘某今后的生活起居又由谁来照料?“不行,坚决不同意离婚”,刘某态度非常明确。为挽救刘某家庭,维护残疾职工权益,吴虹律师以一个女性的耐心和诚心,多次找到刘某的妻子做思想工作,同时又打电话给刘某在外读中专的女儿,要求配合做好父母和好的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刘某的妻子终于放弃了离婚的念头,撤回了,从而避免了一个家庭的破裂。

“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是法律援助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

*年5月份,在鹰潭市一建筑工地上,一名农村进城务工的男青年从正在施工的高楼上摔下来,当场人事不省。事故发生后,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及雇主互相推诿,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连医院的医疗费也不交纳。由于被害人罗某家境贫穷,母亲也是残疾人,只好四处借钱治疗。后经住院治疗280天,罗某虽保住了性命,但落下四级伤残,留下了数万元的巨额债务。此后,被害人及其家人为求医疗费赔偿,四处奔波两年之久,但一直未得到赔偿。*年4月份,罗某随家属一起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吴虹律师被指派担任其委托人。为了办好案件,使被害人的赔偿金真正能够兑现,吴律师先后跑工地、开发办及建设主管部门,翻阅资料,了解情况,广泛调查取证,最终发现发包方、工程承包方都是没有资质的个人,且工程违规转包二次。经过充分的庭前工作,吴律师依法将发包方、转包方、雇主等列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吴律师的意见,被害人获得了十五万多元的人身损害赔偿,一个濒临绝境的家庭得以起死回生。虽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吴律师多方奔波,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但是她却不以为苦。因为,她在实践着“为贫困弱势群体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蓝天”,用自己的努力,维护了公平和正义。

“女人的天性让我更倾心于妇女儿童的维权事业”。

*年6月,一位租住在市面粉厂宿舍的下岗女工石某,手揣一份民事判决书,来到法援中心,要求吴律师提供援助,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经了解,石某与前夫系再婚夫妇,于1995年结婚,1996年2月生育一女,在女儿刚满周时,其前夫提出与石某离婚,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儿随前夫共同生活。离婚不久,前夫又再婚,石某八年未见婚生女儿。几经打听,石某才得知,女儿被前夫送往农村的一位远方亲戚带养,并没有随前夫共同生活,为此,石某决心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法援中心指派吴虹律师经办此案。

为了获得石某女儿被寄养在农村的证据,吴虹律师仅凭石某前夫所在单位提供的一个郑姓村庄的地点,先后跑遍了该辖区的三个郑姓村庄,终于了解到其女儿的下落。并得知其女儿不是寄养,而是被送养,且有八年之久。于是,吴虹律师依据调查的证据,以石某的前夫、收养人为共同被告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变更小孩的抚养权,法院支持了石某的诉讼请求。但是,判决生效后,石某的前夫及收养人并不履行法院判决,拒不送还女儿。且法院以小孩不是执行标的,不同意强制执行,盼女心切的石某悲痛欲绝,经常奔波在法院与收养人之间。时间一天天过去,转眼判决生效快一年了,女儿始终没有回到石某身边。作为律师,案件审结,也终止,工作也可结案。但是,吴虹律师为了石某母女早日团圆,不顾工作繁忙、案件棘手及收养人的谩骂、攻击,多次与执行法官商讨,想办法、出主意,又到当地政府、人大、妇联等部门反映石某的案件情况,取得同情和支持。在法院、人大、妇联等部门的主持下,在吴律师的努力下,*年7月13日,石某与收养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别离八年之久的母女终于团聚。这一个案件的办结,印证了吴虹律师常说的话——“女人的天性让我更倾心于妇女儿童的维权事业”。

“法援工作应当追求维权与维稳的和谐统一”

今年4月24日上午,南昌铁路局鹰潭车辆段40多名小集体职工慕名来到鹰潭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吴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据他们介绍,鹰潭车辆段从1983年开始,先后接受了81名小集体职工,后由于工作岗位调整缩减,许多职工在家待岗,每月仅领取100—300元不等的基本生活费。至今年3月,鹰潭车辆段合并到南昌南车辆段,所有小集体职工被告知生活费停发,劳动关系解除,但职工们提出的补办养老保险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正当合理要求,用人单位一直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

职工利益无小事。考虑到此案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且所涉及的职工人数众多,情绪激动,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吴虹律师马上向领导汇报案情。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立即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吴虹及另一位律师具体承办。本着先协调后仲裁的办案思路,4月26日、28日,吴虹两位律师先后三次专程到南昌铁路局,了解本案案情,征询对方态度,阐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和方案。在取得对方协商解决的意向后,吴虹律师又多次往返南昌、鹰潭两地,就经济补偿数额与养老保险补办标准与南昌铁路局的相关部门进行磋商。期间,吴律师腰椎间盘病情复发,疼痛难忍,但为了能及时沟通协商,她仍然多方奔波,坚持工作。

律师办案小结范文第4篇

一、办理各项律师业务情况

(一)在思想品德方面。本人虽然不是党员律师,但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坚持国家宪法和法律精神,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并对国家颁布和修改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学习,能够紧紧跟上法治发展的脚步。

(二)在政治学习方面。本人通过新闻联播,通过网络如博客、各类论坛、微博和微信等新媒体,对国内外重大事件和我国政府的重要政策都时时关注,特别是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巨大的大案要案。同时,也利用新媒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办理具体业务方面。一年来办理许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本人认真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研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认真撰写辩护词、词等相关法律文书,整理并制作详细的证据目录,找出每个案件的争议焦点,针对性的加以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

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本人能够遵章守纪、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去竞争、去办理相关案件,一切业务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因为律师只能在法治框架范围内,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只有真正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才是无敌的,只有真正做到了尊重司法人员,坚守法律底线,才能真正服务好当事人的法律需求。

在工作作风方面,本人能够团结同事,在事务所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大家互帮互助,并且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时刻牢记律师的责任和义务,不断严格要求自己,以期取得更大的进步。

三、注重团队合作,要求精益求精

律师办案小结范文第5篇

“两案”是指“反革命集团案”和“反革命集团案”。1980年11月20日开庭,1981年1月25日判决,十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20年至16年不等的徒刑。

口述者张思之,资深执业律师,原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有《我的辩词与梦想》《中国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等。在“两案”审判中,张思之是律师组负责人,担任被告人李作鹏的辩护律师,并作为律师与见面。

这也是当时中国律师在世界上第一次公开的亮相。“两案”庭审,与“”时的无视法制相比,是一个令人瞩目的进步,值得庆幸;
而今天回顾近30年前的那次法庭审判,亦可以从真正法律意义的视角做出一些反思。作为亲历者,张思之先生的回忆,让我们了解律师制度重启之初的史宾,对于研究几十年来律师制度在我国法治化道路上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以下内容是2007年2月张恩之先生与友人的谈话,刊发时经编辑删节。

律师是什么时候介入“两案”的?

大概是1980年的8月底,彭真同志有个讲话,说“两案”应该有律师参加。他的原话,好像是“还是有律师好”。邓小平同意了。彭真当时能想到“还是有律师好”,我想是两个原因:一是他毕竟长期从事、领导政法工作,这是主因;
另外,跟他在“”当中的遭遇有直接关系。他在“”后期从商城放回来,我忘记他给谁讲过:“把咱们关起来的时候,要是有人给咱们辩护辩护该多好啊!”我对这句话非常敏感――彭真的心目中,律师已经占有一定的分量了。

司法部奉命于9月初制定了律师介入“两案”的方案。这个方案有两个内容是重要的,一个是“组织基础”,律师由哪些人来组成;
一个是拟定《律师小组办案基本原则》。

先说“组织基础”。司法部开始考虑人员的时候,首先是要从法界的名流里选。第一个是王铁崖,国际驰名的国际法专家。司法部的官员没考虑国际法和国内法、特别是刑法那根本就是两回事,搞国际法的人办不了刑事案子。还有一个是林亨元先生,够格,过去他做过律师,后来又在最高法院做过庭长。但是仅有这些人不行,得找一批专职的律师来办实事。由于律师制度刚恢复,司法部认为的合格的专职律师不够,怎么办?当时有一个非常巧合的事情,有一批刑法学者被彭真请来在人民大会堂集中讨论“两案”书草案,司法部觉得可以从中选几位具有兼职律师身份的人,作为“第三梯队”。

但司法部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们考虑的这些名流,一个都不干,而且非常坚决。惟一没把话说死的,是陈守一。陈守一是老革命,我的老学长,朝阳大学毕业生,当时是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还兼着北京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主任,是很合适的人选,所以司法部无论如何要把他给拽住。剩下那些统统不行了,包括林老,也是坚决不干――给谁辩护都行,给“”辩护不行,遗臭万年。这些学者是被整怕了,这样一个严重的政治任务,万一出个小毛病,吃不了兜着走。所以,后来咱们的律师组是由后面那两类人组成的。

那个时候我在北京律师协会,陈守一名义上是筹备委员会的主任,实际工作我在主持。北京市司法局党组就说:“有这么个任务,包括你在内请选四个人,9月27日以前到司法部报到。”最后一共是17个人组成了律师组, “十一”以前人员都到位了。司法部内定陈守一主持律师组,但他说身体不好,坚决不干,所以任务落到了我的头上。我当时的心态是“让干什么就干什么”。我这个人看着昨咋呼呼的,其实当了一辈子驯服工具,绝对是让干什么就干什么。

怎么干?这就涉及司法部工作的第二个内容――它搞了一个《律师小组办案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太糟了,不仅是现在拿不出手,当时就拿不出手。比如说,首先,书的事实不能动。它有个很好的理由:因为“两案”是经过党中央多年的审查、多少人的心血,罪证应当说是确凿无疑的。第二条,讲得很含蓄,说白了,就是“罪名不能动”:“反革命”是千真万确。那辩什么呢?例如某个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可以要求法庭从轻判处。这可是人人都能干啊,还要律师干什么呢?

当时我有一条是很明确的:你说“两案”重大,我信。但作为我,一定会考虑中国律师的形象,你中国律师向全世界公开亮相就亮这个相?这大煞风景啊!思想紧张。

这应该算是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我们律师组的17个人进驻国务院第二招待所,开始工作。第一件事情就是宣布纪律,第一条是保密。不知在哪个环节上风声透露出去了,说“两案”有律师介入,国外通讯社蜂拥而至,找律师,特别是要找北京律师。在这个背景下,怕我们这些律师给国外通讯社讲了不合时宜的话,会影响“两案”整个的运作,于是就实行了关门办公,不经请假不许回家,与业务无关的电话一律不许接。

在开庭之前还做了哪些准备?

拿到书以前我们做什么?虽然主张“两案”应当有律师介入,但实际上还是把我们作为外人看待,什么都没给我们看。于是乎只好设想一些问题――律师介入“两案”会遇到什么问题?怎么办?头一条就是如何会见被告,我起草了律师小组的第一个文件《律师会见被告的注意事项》。

比如说,被告如果表示要同律师握手怎么办?像这种问题都提出来了。当时我们的结论就是――不握。呵呵,那是坚决不能握,“阶级立场”要鲜明嘛。就是设想被告可能会提出什么问题,我们怎么应对,洋洋洒洒的,一二十条啊。这个文件现在丢了,很可惜。它完全能反映出我们当时的心态、思想状况。归根结底,实际上,是把被告人放在我们的对立面,采取了预防或者是防范的态度去考虑的。

我们第一次接触的材料是幻灯。公安部制作的。应当说,不是全面地反映被告人的罪行情况的。它的内容就是平铺直叙地讲被告在哪个问题上是怎么表现的,问题是什么,跟后来的书没有矛盾。

我们接触文字材料是11月23号,开庭前整整一周。一接触材料,我脑袋大了!这个材料尽管不是全部(他们选了一部分给我们),量也很大的,几天的时间让我们看材料,研究材料,写出辩护词,辩护词还要经过反反复复、上上下下的批准。时间太紧了!这一点我真有切肤之痛,后来做总结的时候,我坚持一条:一定要引为教训!不仅是重大复杂的案子,就是一般的案子,给律师的准备时间也应当够用,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好在审判拖长了,开始的时候,好像是彭真讲的,“希望一个月之内结束战斗”,没想到,当年都没完,审到第二年了。

在设想工作的过程中最重大的一件事,是我们怎么分工――谁给谁做辩护?只能根据每人所长,先大概分一分,都不作数的。这反映出,尽管中央明确指示律师介入,但是主管机关并没有一个很好的战略战

术的考虑。因此在那个阶段里,律师组的思想,说一个不太恰当的词吧:混乱。

我为什么要讲这个呢?因为在我们的文件里面有一个《律师小组的思想状况》,这是要给“两案”指导委员会汇报的,我敢如实写吗?实事求是地讲,尖锐的问题也不多。包括我在内,第一条就是咱们要避免犯错误,这是个重大的政治任务。

什么时候真正开始进入程序?

开庭前一周。被告人拿到了书,也就是我们看到材料的那个时候,从监狱里面传出信息,第一个提出来要律师的还就是“老娘”――。在书给她以前就讲过:“我要律师。”她说,“我身体不好,法庭开庭连续几个钟头,我受不了,支持不下来,因此我要律师替我讲话。”她提出来四个人选:史良、周建人、刘大杰(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跟我讲过,她找刘是“我信得过,我了解他”)、李敏。这四个人当然都不可能批准,一直没理她。后来她又提出来要律师。陈卓(原司法部副部长,中央“两案”指导委员会成员――编者注)对我说:‘两案’办公室要咱们去会见,明天你去,挑一个人给你做副手。我说那就朱教授吧――华东政法大学的朱华荣。

跟“老娘”谈话的过程我就不再说了,无非就是那些事。

到底是不是想要律师?我后来想,事情是比较复杂的,从她跟我谈话的全过程看,她是希望有人给她辩护的。她说:
“你们要知道给我辩护是比较困难的,首先你们要学习几个文件。”你不管她那个提法有多么的荒谬,归根结底她的目的是“你们要给我辩护”, “你们要为我说话”,这个是明确的。对于她提出的问题的分量,我们当时是缺少研究的,没有细细琢磨。

在接受这项具体任务的时候,我就一再要求自己对千万注意不要感情用事,要记住她是你的当事人,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尽管如此,我从骨子里就不愿意戴“‘老娘’辩护士”这顶帽子。所以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就不可能像我对待其他被告人那样,尽可能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满足她的某种愿望、某种要求。现在看,这是个缺陷。

“上面”给我的感觉也是这样:反正我们仁至义尽了,你提出来要律师我们派人去了,你给顶回来了,那这是你的事情。

围绕着,到目前为止,有我想不清楚的事情,有我说不清楚的地方,但有一条我是能讲得清楚的:颇有遗憾。

这些年我还经常想一个问题:作为律师,作为中国的律师,作为中国律师的第一次向全世界在这么重大的案件面前的亮相,应当有非常漂亮的辩护词!这种辩护词应属传世之作,在历史上要站得住脚。我不认为这是个人问题。比如说由我来做这件事,那么,即使我因此而“壮烈”,但是我赢得的是一个中国的律师制度,那也值得!而现在这算什么?尽管我有的时候也讲,比如说我给李作鹏写的律师辩护词,我尽心尽力了,但是,说心里话:我的心中在流泪!我之所以常讲我有愧,很多人认为好像是谦虚,不是的,真的内心有愧!

在辩护过程中遇到了哪些困难?

先说会见。从整个律师小组的工作情况看,会见不能说是“应付差事”,那样说对律师是不公正的,应当说“很不深入”。包括我会见李作鹏在内,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把会见视为调查这种性质的都只有一次,两个多小时,现在应当承认,草率了――实事求是地讲,也难为这些律师了,从整体上看,把握得还算可以的。通过会见了解案情,确定或者否定书里边的指控,在这个过程中也取得了进展。

比如,书里面有一条大罪,也是他非常紧张的一条大罪:参与了“上海武装叛乱”。王秀珍等人不是准备了武装叛乱嘛(在当时叫“准备第二武装”)。这个事情细细地研究整个发展过程,姚没有参与,是愣安上的。在研究案子的时候,对澄清这一条。上海的韩学章大姐有顾虑。我跟她交换意见,她说:
“提这样的问题不是要犯错误了吗?”这就涉及那个“基本原则”了。我说,要不咱们以小组的名义提,先请示“两案”办:关于这一条,书是这样定的,我们掌握的证据是什么,我们的结论是什么,请考虑。后来,“两案”办赞同了。律师的意见:可以提出否掉。

就在这前后,彭真提出来:“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特别是在案件的事实与定性上,要给律师以充分的辩护的权利。”对律师来讲,这一指示至关重要。所以,后来写的辩护词发挥得挺好,律师意见也被特别法庭采纳了,证明我们所掌握的事实是准确的。的这条罪被否掉,是整个辩护的一个突破口。书涉及的具体罪行48条,我们碰了它13条,否掉了七条大罪。在那样短的时间能够在基本事实上掌握到那种程度,得之不易。

下面谈从实际上进入辩护程序。

第一道难关,就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怎么履行职责?辩护词你可以事先准备好,经“上面”批准,不太容易“出错”“出格”。而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在法庭上的话都是即兴之作,临场发挥。从我们律师的全部情况看,在这个方面,从整体上说,差。之所以“差”,归根结底也就是怕被认为给审判庭出难题,让法庭不好办。刚才讲“基本原则”的时候,还有一条没谈到的律师职责,就是“一切都要配合法庭的行动”。后来把“配合”发展到每一步重大举措,都要跟法庭事先商量,事先通气。

从后来实际运作的情况看,五个被告的五个庭,每一次法庭调查里都有一次律师的发问,实际上是为了表示我律师还存在着,还在起作用。严格地讲,我们的发问,用律师业务的标准来衡量的话显然都是不够的,非常不够。辩论阶段就更不用讲了,五个庭无一例外都是一轮讲完就完了的――公诉人发表公诉词,我们发表辩护意见,公诉人再发表一次他们的公诉意见,这就闭幕了。

总体来讲,律师的辩护作用很有限。

今天怎么评价这次审判?

书的产生过程大家都知道了,当时都快形成全民讨论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人们有了那么一点点法制观念,但毕竟不强。现在来看这个书,作为共和国的第一大案、要案,代表国家对于你指控的被告人来他的罪行,写出这样一个东西来,我认为太不够了。更谈不上审判以后官方总结所说的,这些文件具有什么“典范的意义”。

事情是可以具体分析的。举例来说――

审判第一个切入的问题是“长沙告状”,“上面”认为证据非常扎实, “老娘”你再怎么搅你赖不掉。因为主要执行者彻底交待了,非常具体。但是,应不应当想这样一件事:问题的核心在那里?核心在于中共中央的副主席专程到长沙向他的主席,就某个问题提出他的不同意见,就是所谓“告状”。这是什么性质?这不出圈啊,不出格啊。意见对也好,错也好,“反革命”从何而来?可我们的书就是这样写的,审的时候也是这样审的。当然“老娘”她不懂法,她在那里确实是言不及义地对付过去了。

这里我要插一句:我为什么觉得需要有人给她辩护呢?你注意在法庭上她的表现――在关键问题上她认为确有证据了,赖不掉了,她的办法是什么呢?“我记不得。”可“记不得了”等于是变相认了,对不对?第二个表现,凡不是致命的问题,比如说:“是我说的,是我做的,但,我是受命的,某人要我做的”――那就冲着毛老人家去了,而这恰恰是“上面”最要回避的事情,在法庭上立即被打压,实际上她自己的辩护权就不可能得到充分实现了。我不是认为她的立场对,而是从法律的角度,站在她的立场上考虑,她应当怎么做更有利一些。

对这些被告,比如“老娘”,我对她不敢讲有什么刻骨仇恨,但当年至少每个细胞都是讨厌她的。尽管如此,审判必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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