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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商业银行监管论文【五篇】

时间:2023-08-30 10:05:05 优秀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鉴于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以及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我国不宜拆除在银行业务和证券、期货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直接采用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比较而言,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商业银行监管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五篇】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鉴于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以及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我国不宜拆除在银行业务和证券、期货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直接采用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比较而言,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
法人分业、规避风险;
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特点,是推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一种现实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以银行为主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

(一)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企业集团,必然要有一个足以控制和有效影响其他子公司的核心公司一一母公司。这个母公司通常是主导组建者或者说是组建的牵头人。在中国金融体系中,行业结构仍不平衡,目前金融资产中银行业占绝对优势,远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能比拟。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专有的经营垄断,却享受着令商业银行心动的高利润率,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并购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力极强。

(二)从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金融业中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对银行而言,通过控股公司的架构,即可保持原来商业银行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他非银行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他特使目的。国内尚未集团化的银行,都表示集团化是其发展方向。中国银行的高层在不同场合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综合经营。招商局集团董事会主席、招行董事长秦晓也表示,如政策允许将把招商局旗下的保险公司交给招商银行运营,招商银行未来将成为综合经营银行、保险、基金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

(三)监管层目前对我国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也采取默许、鼓励态度,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作了直接认可。央行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

二、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监管模式的问题剖析

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态势的日趋强烈,机构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漏洞、板块割据、制约创新等缺陷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综合来讲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分业监管格局不能覆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促使其将一些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存在监管真空。

(二)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不同可能导致冲突。证监会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特别强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而银监会注重审慎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保监会维护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注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指标体系不同、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当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双重目标要求,又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

(三)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三家监管部门协调难度大。“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风险,确定由谁作最后裁决等存在一定现实困难。尽管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会存在沟通不足和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四)我国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关注不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的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而对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并不关心。因此,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难以将监管对象和控股公司其他成员隔离,而且也难以综合性地审视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的设计

国内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如何监管,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下,美国伞型监管模式是最有可能解决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有限度综合经营矛盾的手段。这种模式一方面通过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的机构监管优势,符合我国现有的制度约束;
另一方面,通过伞型监管者的机制(在我国目前可以考虑有人民银行来充当)实现了各监管者间的协调,通过功能型监管避免了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综合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过渡期间,这种模式无疑是一种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适合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监管体制。

(一)监管主体、职能及监管体制框架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

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
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同时证监会将投资业务的监管职能移交信托投资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信托投资管理局均是功能监管者。

(二)基于伞型监管体系下的监管措施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及机构之间的监管数据的共享建设。在现阶段,可考虑在强化各监管机关的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各监管机关间规范化的协调制度和有关负责人定期联席制度。通过有关机关负责人的定期联席会议,解决监管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同时,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2.监管者应从控股公司层次强化对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措施,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谈话机制,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规格以及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的防火墙措施,如业务限制、人员限制和信息限制等。通过这些措施,配合其他功能型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个业务流程的控制。

3.督促和鼓励控股公司建立基于自身业务风险管理的内部风险控制的机制和评价体系,实施自律性质的风险约束。防范经营风险不仅是外部监管对公司的强制要求,也是公司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监管者应积极支持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充分了解这一体系的运作和有效性。

4.监管当局应建立资本金与控股公司运作风险相联系的计算方式,迫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综合监管者可以在各功能型监管者对各自监管对象所需要资本金的总量评估基础上确定控股公司应该交纳的资本金。

5.健全金融自律型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金融自律型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监管信息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综合经营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研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针对我国实际,我国银行业向综合经营逐步发展的现实路径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它具有协同效应、风险分散和业务多元化的优点,并且这种模式也已得到了监管层的确认,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监管模式是多样的,并且与其经营模式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且各种监管模式的划分界限也并不明确。这意味着金融监管模式并未因经营模式的趋同而统一化。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简单的分业与统一的争论,而在于监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这取决于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的兼容性以及监管的内控制度。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有所创新;随着高科技的应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也不断发生变化,银行面临的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内部监管的难度,一名合格的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学习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学习银行业务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其在日常的检查中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体现其增值的作用。

4.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银行内部监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的内部控制监管体系具有三道防线的特征:一道防线是指贯穿于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适时监督;二道防线是指业务监督检查部门;三道防线是指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其中,一道防线和二道防线一般代表的是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而内部审计部门代表的是银行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因此,内部审计部门应该是区别于银行的其他内部监督部门,必须保持其行政上、职责和职能上的独立性,才能真正起到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作用。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 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公司,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具有特殊性。本文在对此问题研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深入地分析了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进而研究了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体现在治理目标、董事会制度、资本金及外部监管等方面。通过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可以发现: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会影响公司治理、特许行业需要进行部分强制性规范、承担更多责任的公司需要监管机构适度监管。

商业银行是一国体系的主体,其自身公司治理问题在东南亚后受到普遍关注。作为一种经营货币的特殊公司,现代商业银行具有诸多不同于一般公司的特点,这些特殊性影响着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既可以深化和拓展公司治理的研究,也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研究综述

近年来,公司治理问题受到人们普遍关注。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过程中,完善银行公司治理日益受到重视。尽管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银行公司治理提出了很多具体思路和对策(陈学彬、张文,2003;厥澄宇、王一江,2005;吴晓灵,2005),但大多从一般企业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出发去研究银行具体的公司治理机制,缺乏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来分析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这是当前该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缺陷。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是金融媒介,是现代的核心。它的产品和资本结构相对于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其经营牵涉到国民经济全局,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了解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一)商业银行高负债的资金结构。商业银行自有资本所占比重较低,按国际通行的《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最低的安全界限为8%,意味着其负债最高可达到92%。在这种高负债的结构下,银行的运营资金主要来自于债权人。一般来看,银行的债权人可分为银行同业、债券持有者以及存款人3类。其中提供资金较多的是存款人。

资本的高杠杆和高负债经营的特性,决定了在资本获利可能性大大增加的同时,资本运营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因此,股东和经理层因短期行为损害存款人利益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在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要求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相关制度安排上应强调风险,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保证资本充足,突出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

(二)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称的复杂性。尽管信息不对称在任何企业都存在,但在商业银行中更为严重。因为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资金提供者很难了解银行如何使用其资金。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委托——关系更加复杂。

对于一般公司,委托——关系表现在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而对于商业银行,由于监管者、存款人、贷款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复杂,要求商业银行通过治理结构中制度安排解决各种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以保证其稳健经营。

(三)存款(含隐性担保)的负激励。为了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西方各国普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大量研究表明:由于存款制度的存在,一方面,股东因此而偏爱一些高风险的项目,侵害只享有固定回报权的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存款人监督商业银行经营的动机减弱。目前,我国虽然未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实质上,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获得了政府的隐形信用担保,这不但使银行面临严重的风险问题,而且极大地减弱存款人对银行经营的关注。

(四)商业监管的特殊性。尽管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对银行监管的范围和力度不同,但由于银行运行的脆弱性和银行出现问题的传染性,各国政府都积极对银行进行监管。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管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银行弱化的法人治理机制。

三、商业银行特殊性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含义的理解。不同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从和学的角度分析,治理结构就是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促使其长期合作。根据OECD(2004)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涉及公司的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体系。公司治理也提供了一个框架,通过该框架来确立公司目标,决定实现目标的措施和绩效监控。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其的《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2006年2月)》报告中就银行公司治理的涵义做了阐述:从银行业角度看,公司治理涉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管理银行业务及各项事务的方式,这将影响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如何制定公司目标、经营银行日常业务、履行对股东的责任义务并重视其他被认可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确保银行的经营活动和日常行为符合安全稳健经营的要求,并遵循适用和监管规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该报告中提到的治理准则体现了商业银行特殊性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的体现

1.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目标的特殊性。目前关于公司治理的目标一般有3类:第一类是股东至上论,认为公司治理的中心在于确保股东的利益,公司治理是确保股东得到应有回报的各种机制(Fama & Jensen, 1983);第二类是投资者利益保护论,认为公司治理是确保包括股东和债权人在内的所有投资者得到投资回报的各种方式(Shleifer Vishny, 1997);第三类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研究的是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顾客、供销商和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规定他们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Cochran & Waitick, 1988;Blair,1995)。

在商业银行中,由于其高负债的资金结构,决定了债权人提供的资金面临风险。在商业银行中,存款人是资金的重要提供者,但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实现治理中利益平衡,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介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实现保护存款人的治理目标。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商业银行要担负更多的责任。而商业银行大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在此情况下,要求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要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

2.商业银行董事会的特殊性。在商业银行中,董事会具有重要作用,需对经营管理负最终责任。独立、专业、权威的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条件。商业银行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具体设置、责任范围比一般公司董事会要求更高。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银行存款人、投资者等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这就要求董事会具有独立性,具体体现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职能委员会的独立性。董事会维护股东及公司利益,有效协调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利益,使银行持续经营。

3.商业银行资本金制度特殊性。相对于一般公司,商业银行注册资本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小。依据国际通行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商业银行有自己的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的作用不全在提供资金,而重在吸收和消化损失,这是银行区别一般企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商业银行的投资入股、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等都有严格的规定。这些直接影响股东资格、董事会的责任和控股股东的义务等一系列问题,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4.商业银行监管的特殊性。商业银行高负债的结构决定了债权人是重要的治理力量。而中小存款人因监督和专业知识等问题没有动力参与公司治理,特别是存款制度下因有保障而丧失积极性。次级债权人大多是机构投资者,有动力和能力参与治理但也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股东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有限的,高杠杆率使银行股东有过度冒险和侵占的倾向,应限制其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外部的主体代表广大存款人利益介入公司治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对银行管制。银行管制的目的有两个,从微观层面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从宏观层面是为了防止银行系统风险的产生。银行管制手段一般包括金融安全网(包括显形或隐性的存款保险和最终贷款人制度)、审慎的监管政策(主要包括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信息披露要求,对银行经营活动的限制以及对经理的品德和能力的要求等内容)、限制竞争的政策(包括设置进入和退出壁垒,限制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限制银行间的收购、兼并以及接管等活动,对银行实行国有化)。

四、对商业公司治理特殊性的进一步思考

(一)经营业务特殊性对治理结构的影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之所以有特殊性,是与其经营货币和信用有直接关系的。在一般研究中,公司治理机制受到国别因素、传统因素、股东构成因素的影响已经受到关注。但对于行业特征影响公司治理尚未注意。而因为银行业的准入、业务开展等方面受到管制,限制了大股东在公司治理的作用。因为利益相关者的特殊性,也使银行业公司治理与一般企业有所差别。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探索不同模式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保障。一般意义上,《公司法》中涉及与公司治理相关的规定。对于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就我国而言,除了《公司法》,还有《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法》。需要不同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问题予以规定。就目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还不够详尽,需要将近年来指引中有强制性规定的纳入法律层面。另外,由于银行对一国的影响,需要关注银行濒临破产时的救助措施,确立特殊时期银行的治理目标,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适度监管。在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东监督不到位、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未充分发挥作用、存款人没有动力和能力参与公司治理、内部人控制严重的情况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应发挥积极作用。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监管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

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是必要的。但监管事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银行本质上是企业,赢利性是其目标,需要在兼顾各方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的基础上,适度监管,并强化监管者责任。另外,监管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作用。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由于原来实行化管理,很难一下子建立真正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吸收国外有益经验,联系我国实际,不断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因行业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公司治理有所不同。存款人保护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通过法律中强制性规范确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部分制度安排,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行适度监管,需要银行结合自身需要不断完善其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2]张鑫,史安娜.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与公司治理研究[J].上海学院学报,2005,(5).

[3]李维安,曹延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基于商业银行特殊性的研究[J].南开学报(科学版),2005,(1).

[4]赵勇,吕若彬.试析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及其对法人治理的影响[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2).

[5]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加强银行公司治理[EB/OL].网,2006-04-22.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国内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业务范畴在不断的扩大,其中表外业务所占商业银行的比重逐年加大。表外业务所取得的效益空间较大,然而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对于进一步完善表外业务管理机制,稳定的提高表外业务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商业银行 表外业务 风险监管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态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商业银行维系的传统存贷利差盈利的模式已被冲破,其金融业务系统中的表外业务得到了飞速发展。西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比重增加较快,表外业务已与资产、负债业务并列成为商业银行的第三大支柱。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尚处起步阶段,由于表外业务的特殊性,加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够完善与健全,监管手段缺少刚性要求显得比较乏力,因此,容易出现不公平竞争和诸多风险。因此,加强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商业银行发展表外业务的必要性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所给出的标准,银行表外业务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虽然未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但仍然与表内所标明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并在一定条件的约束下,有可能转化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金融经营活动,也被称为或有资产业务、或有负债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既包括狭义的表外业务,又包括资金结算、信托、业务咨询等低风险的相关经营活动。所以广义概念的表外业务一般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但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的业务。

随着国内信息技术和金融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金融管理政策的变化,银行业对自身业务范国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将重点金融业务放在表外业务上,由此带来银行的盈利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在营业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银行资金收入来源的一个重要法码。国际上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更高,一般占到银行50%以上的收入。实际上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表外业务经营的数量值的大小,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资源配置结构、拓宽资金业务领域;
有利于创新商业银行利润增长点,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
有利于增加银行资产流动性与可控性,有效地降低或避免商业银行投资;
有利于扩展客户数量,提升商业银行的金融市场竞争能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现状

商业银行传统存贷款利差的逐步减少的趋势,使得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等现代高新信息技术的应用领域的扩大,给予商业银行在结算工具、结算程序、结算方式和结算速度方面得到跨越式的提升。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从数量与质量两方面有了新的提高。然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障碍,如:商业银行创新表外业务产品的设计能力偏低。相当一部分表外业务的支付结算方式、银行卡发行或类业务基本上是应用传统的运行手段。相反,当前国际上许多跨国银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迅速以智能与科技相结合,开拓投融资咨询管理、基金托管、金融衍生工具类业务。这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应用与发展有待提高。国内商业银行所开设的表外业务未能成为银行资金收入的重要资源。显露为表外业务所占的资金份额相对不足,据统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左10%-20%之间,与国际银行表外业务达到50%以上的水平相距甚远。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呈不均衡态势。国内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国内不同银行、不同地区银行之间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见表1)。

数据来源:由我国四大商业银行2006-2010年年报整理而来。

三、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1、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成本问题

表外业务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也产生一定的风险系数。目前我国信贷规模与领域实行严格控制,由此部分金融机构纷纷利用大幅开发理财产品提高资金收益,促使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迅速呈现分极化的发展趋势,尤其在票据融资业务项目中表现突出。商业银行在表内贷款总体受到限制的状况下,加大表外银票资产的拓展力度是商业银行采取的普遍做法,得到的是存款规模大幅扩大。由于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要求相对较弱,导致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是为了减少或规避监管成本而存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成本问题是普遍关注的热点,如果一味地强调减低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成本,将会给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发展和创新带来一系列的挑战。

2、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立法问题

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安全问题高度重视,一般沿袭传统行政管理的方式,现行商业银行相关法规与制度较为完善,如存贷业务、支付结算类业务方面,以2001年颁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为主,相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可涉及。然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独立地、专门地针对银行表外业务的法律与法规较少,其中很多内容都是原则上规定,侧重于某一管理方向的宏观要求,而在银行表外业务实践中监管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统一的、完善的规范化监管标准,这样客观上无法对表外业务的实施有效的指导和规范。

3、表外业务立法与国际接轨问题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立法主要是针对国内金融业发展现状下制定的,对解决我国国内金融监管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从2007年起,新会计准则由上市银行开始执行,对其他商业银行的要求也较高。国内颁发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IFRS)和国际会计准则相似,国内商业银行可以加以借鉴。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立法与国际接轨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在监管内容与方式上,监管手段与工具上,不能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因此,国内商业银行拓展国际表外业务时,许多国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交往时,往往存在一定的不适应与障碍,无法融入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环境。

四、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建议

1、规范市场准入标准

由于表外业务的类别较多,复杂性较高,所以在对其设定市场准入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建立不同的标准。对于无风险的业务,如、咨询、支付结算等业务不应设置复杂的附加条件,只需要加以备案登记就可以允许其进入市场。另对风险较高、操作程序较为复杂的资金融通、担保承兑等业务,可以设立不同的风险评判等级,再向相关机构进行申请,得到审批之后进入市场。对于衍生产品这类形式复杂风险隐藏性较强的业务,可以严格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准入程序,由高级别的监管机构进行审批,保证准入门槛能有效地对银行表外业务风险进行控制。

2、强化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为了缩小与国际标准的差距,我国必须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管制。首先,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应当包括操作风险,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机制不是十分完善,因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事实上都隐藏于操作环节而有可能导致银行承担大量的风险并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理所应当地该纳入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范围之内。《新巴塞尔协议》初步确定操作风险的单独资本要求是20%,笔者认为这一比例有些偏高,超出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因此我国在操作比例的具体比例上可以适当放宽。其次,适当借鉴他国做法,分类管理不同的表外业务。由于表外业务的种类和范围均有所不同,因此在对其监管也必须加以区别,以不同的标准和机制去制约表外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

3、改善表外业务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法》第61条和62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报表的资料。这是规范商业银行向监管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是向公众进行信息披露。巴塞尔资本协议写入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银行每年对财务变动等重大事件至少披露一次,这样做的目的是要提高银行操作的透明度,遏制腐败和集团犯罪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和时间等方面对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加以规范。除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强制信息披露以外,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也应自愿进行信息披露。这样做增强了表外业务的透明度,更易于监督和风险防范;
同时信息批露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形象,有利于社会对其综合经营实力的客观评价,更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可,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只有银行定期资本水平和风险状况方面的准确信息,市场参与者才能准确判断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4、开展银行内部风险评级

根据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要求,金融自由化背景下为了使商业银行具有更高的自主性,以前的直接监管都逐渐演化为间接监管,但是为了达到监管的目标,银行在权限得到自主的前提下必须建立自身内部风险评级,主动的预防和控制表外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银行内部风险评级可通过自评互评聘请金融专家实施评估。

5、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

为了提高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应当完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程序,增加监管的频率和实效。还要以事前监控为主要监管模式,而非现在的事后监管模式,只有平时对资本充足率进行适时持续的监管才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遏制,所以为了保证控制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管应当包含以上所说内容,才能真正起到监管支柱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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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雪梅、羊海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的监管探讨-来自华尔街金融风暴的启示[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2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操作风险管理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概述

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6月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1明确了适用于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定义: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技术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相比,操作风险具有独特的特点:

1.风险来源的多样性

操作风险主要来源于内部程序、员工、科技信息系统和外部事件,而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客户和交易对手方,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市场上的各种价格波动。如:员工的流动、商业银行的产品营销、规章制度的变化等都可能引起操作风险。

2.风险的内生性

操作风险产生于银行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这种失效状态可能因为失误、欺诈,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导致银行财务损失,或使银行的利益在其他方面受到损失。在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内在性主要表现有:员工内部欺诈、失职违规、违反用工法律等;
内部流程不健全、流程执行失败、控制和报告不力、文件或合同缺陷、担保品管理不当、产品服务缺陷、泄密、与客户纠纷等;
系信息科技系统和一般配套设备不完善。

3.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性

按照一般原理,高风险获得高收益。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都遵循这样的规律,但操作风险不然。商业银行无法保证长期持续的承担操作风险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高收益。相反,操作风险的存在为商业银行带来了意外损失的严重隐患。因此,商业银行愈加重视操作风险的防范,完善规章制度,按流程办公,尽可能清除易产生操作风险的触发点。

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主要有内部欺诈、外部欺诈、雇佣关系客户关系、产品及业务操作、对实物资产的损害、业务中断及系统失灵执行、交易及流程管理七个方面。然而,近年来,随着外部监管力度的加大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意识的增强,国内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制度执行力得到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主要表现:一是内控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二是内控制度建设得到加强。三是内控制度执行力逐步增强。四是强化了审计、监察部门的再监督职能。五是加大了内控建设投入,物防和技防水平得到提高。各商业银行在业务快速发展、盈利能力增强的同时,加大了对营业网点的内控投入,提高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防范能力。

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表面看,操作风险产生主要是银行防范意识松懈、措施不力、堵截手段落后、监督检查不到位等,主要从本质来源上看:

(一)宏观层面的现状及其成因

1.商业银行固有的脆弱性,一些西方学者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博弈论等信息经济学理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了阐述,形成“金融机构内在脆弱性”理论。信息论的实质是信息不完全状态。如果信息增加,不确定性减少,风险减小。因此,不完全信息就是风险形成的重要成因,也是损失事件的主要原因。由于我们当前正在进行经济改革,各种保证信息对称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使得社会信息不对称现象比比皆是,为操作风险买下了隐患。例如: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为实现当地经济增长最快化(行政边界利益最大化),利用信息不透明对银行采取信贷倒逼,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在银行方面往往反映为不良资产。

2.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中存在的缺陷: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不只是高效率体制安排对低效率体制安排的“替代”,而是在特定的转轨经济背景下银行体制的改革,而且采用摩擦成本较低的渐进改革方式,具有明显的转轨性或过渡性。我国的银行体系从改革之初到现在,基本上是国家自上而下“量身定做”的结果。这是国家主导的改革,而非市场自身引发的改革,所以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是一把双刃剑,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也引发了负面效应。

3.由于在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违法成本偏低,银行面临的生态环境不佳、操作风险的大案要案屡屡发生,特别是外部的和内外勾结的恶意欺诈是近年来中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4.我国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的监管力度有限,外部监管形式比较落后,手段比较单一、很难进行积极而有效地监管。

(二)微观层面的现状及其成因

(1)对操作风险认识不全面。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偏重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疏于操作风险管理。无论是制度规则、认识水平都比较低。主要表现以下几点:首先,认识上以偏概全。对操作风险的认识仅从字面上去理解,认为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就是对操作性风险的管理,缩小了操作风险管理的范畴。其次,认为操作风险就是操作性风险, 将操作风险等同于金融犯罪。再次,将操作风险管理仅仅停留在内控和审计的层次上,不知道操作风险也是可以量化计算和分配经济资本的。

(2)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架构。操作风险涉及面广,必须统筹规划,各相关部门应明确各自职责,并加强协调配合。但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将不同类型的操作风险归由不同部门负责,未设立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缺乏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而且,对同一类型的操作风险,即使在同一银行不同分行做法也各不相同,表现出较强的随意性。这使高层管理者无法清楚地了解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整体状况。

(3)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其管理方法多数是定性分析,主观性较强,缺乏定量分析,同时定量分析所需要的历史风险损失数据库不完备,很难精确的判断、识别和度量操作风险。而且,国内银行过分依靠内部审计,而这些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有效性都有待提高,再加上内部审计力量薄弱,这严重影响了内部稽核的频率和范围。

(4)操作风险管理人才基础比较薄弱。我国各商业银行现有风险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接受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培训的人员更是不多少,操作风险管理的高级人才更是少之又少,缺乏精通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计量技术的专业人才,没有形成职业化的风险管理人才队伍。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建议

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机制改革正在迈向深入,这为重建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创造了良好机遇。我国商业银行应研究借鉴国际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切实提高操作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一)强化操作风险内部控制与管理文化

国内外商业银行的经验显示,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卓有成效的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在组织体制上具有独立性的稽核监督体制。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体制,实现商业银行安全稳健的运营。大量金融案件表明,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比识别和评估风险更重要。因此,商业银行必须自上而下建立、倡导、执行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全面加深员工对操作风险的认识和识别能力,使商业银行所有员工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与压迫感,培育健康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高层领导的参与。银行高层人员应首先提高对操作风险的认识,把操作风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和基础工作。其次,树立全员操作风险的防范意识。员工是组织之本,因此银行应对各部门、各岗位开展操作风险培训,提高每一个人的操作风险意识。将操作风险管理落实在每一个员工的职责、行为中,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健全操作风险管理组织

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风险治理结构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流程日常活动和决策的程序,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独立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即使单独设立的条件不成熟也应指定某个部门承担起该管理责任,必须与市场、交易等部门进行分离,并保持分析判断、管理决策上的独立性。二是实施垂直化的风险控制流程。三是明确各部门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定位和职责,理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内控部门、审计部门等的管理边界,新的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图1商业银行业务流程重组再造(BPR)图

(三)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技术

国有银行可以调整现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使其成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综合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其之下,设立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专门研究和管理各类操作风险。同时,对新巴塞尔协议所建议的三种计量方法进行研究和选择,在做好数据收集、系统设计的基础上,逐步开发适合本行特点的内部风险计量模型。

(四)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操作管理队伍

人才是根本,国有商业银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育人、挽留人。一方面,国有银行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人才进行培训,努力培养一批适应未来金融业务发展的高级金融人才。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性金融机构中的操作风险管理人员主要由不同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业务计划人员、信息安全人员等组成。较之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管理方面有实际经验的人员相对较少,国有银行也可以从外部招聘。

(五)加重对金融违法犯罪的惩罚

完善银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对金融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法律中明确加重对金融犯罪的惩罚。

(六)加强外部监管

对公众普及金融知识加强人们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认识,发挥利益相关者的监管作用,加强外部监督者的监督意识和监督力量。

文章为贵州省商务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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