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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消费理论论文【五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8-26 15:30:03 优秀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消费理论论文范文第1篇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是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促使经营者依法履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消费理论论文【五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消费理论论文【五篇】

消费理论论文范文第1篇

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是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促使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权益,有时同时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多种多层社会关系,有时是交叉的,有时是重合的,有它的复杂性。在处理中,要慎重区分是违背了私法还是触犯了公法,根据不同情况,明确违反义务者的法律责任。(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民事责任是指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或者其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侵犯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一般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

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先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即经营者不让消费者知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受利益趋动诈骗消费者购买、使用有瑕庇的商品,接受不合格的服务。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两种或多种民事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若消费者单诉侵犯知情权,并已构成侵权的,可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判决商家赔礼道歉等;
如若消费者以经营者侵犯知情权,即以欺诈的手段致使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不合格服务并主张经济利益,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 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进行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欺骗消费者的惩罚性规定,适用时要慎重,正确把握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有无。具体适用上,可根据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中的13种规定去衡量,符合的即可认定有欺诈行为。(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行政责任是行政责任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严格地说,它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的行政管理法规定义务,违法经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后者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往往也违反了国家的行政管理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有九种情形。一旦经营者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给与行政处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刑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违反消费领域的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经营者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系统的规定,而仅仅是在个别条文中有所提及。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依据的是《刑法》。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犯罪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虚假广告罪等,对触犯刑法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注释]1、符启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第54页2、黄建中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释与倒解》,同心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3、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理解与适用丛书编委会编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4、《联邦判例汇编》转引自张为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5、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8页[ 0年版3、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理解与适用丛书编委会编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4、《联邦判例汇编》转引自张为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5、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6、严学军、王俊豪、宋华主编:《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研究》,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5年版7、黄伟国主编:《保护消费者权益常用手册》,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8、毛玉光主编:《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9、李昌麒、许明月主编:《消费者保护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1、戚天常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消费理论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在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经济持续下滑的情况下,各国已出台应对危机的举措,以刺激经济复苏。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作出了积极努力,出台了更加有力的扩大国内需求的措施,并增加投资用于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同时增加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提高居民消费能力,以有力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但是,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还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消费,避免积重难返。

【关键词】金融危机刺激经济理性消费

一、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背景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金融危机对全球实体经济的消极影响逐步显现,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各个国家积极努力出台各种对策,以消除或削弱此次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我国也从各个层面出台一系列重要举措,包括确保国内金融体系稳定、增加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密切同其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和配合,等等。中国还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调整宏观经济政策,采取了降低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下调存贷款利率、减轻企业税负等措施。

为了刺激国民的消费,针对市场较为疲软、通货出现紧缩的问题,我国提出扩大内需、鼓励消费的方针,党中央、国务院于11月初及时制定了要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10项措施,提出要实现从外向经济向内需经济体系的转型,以减少外部经济动荡对中国经济的损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从2008第四季度到2010年底,中国将增加4万亿元人民币投资用于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同时增加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二、正确认识扩大内需与促进消费的关系

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十一五”规划纲要强调“立足扩大国内需求推动发展”,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重点是扩大消费需求,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近些年,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赖于投资和外贸拉动。去年投资增长25.7%,出口增长28.4%,消费实际仅增12%。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尚未形成合力,特别是投资与消费的比例明显失调。

在消费、投资、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消费是最主要的马车,是GDP增长的主导因素。出口从本质上说仍然主要是进口国的消费,由于全球消费下降,全球经济贸易萎缩,许多国家出口下降。投资主要由企业及个人投资和政府投资组成,企业及个人投资仍然主要取决于销售,取决于消费。政府投资的适当增加可以促进经济增长,但依靠财政收入的政府投资毕竟是相对有限的,政府投资和财政收入仍然与消费密切相关。因此,解决目前经济危机的关键仍然是消费。

为此,亟待通过扩大消费,形成“三驾马车”协调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局面。实际情况也表明,我们在扩大消费方面的潜力很大。针对这种情况,眼下迫切需要进一步转变“重投资、轻消费”,“重生产、轻消费”的观念,深入研究消费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扩大内需,切实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三、消费券的兴起与利弊

消费券是专用券的一种,为实现经济政策的工具之一。是各国和一些地区政府在经济不景气、民间消费能力大幅衰退时,为促进民间消费而设的、限时的辅助货币机制。当经济不景气导致民间消费能力大副衰退时,政府发放给人民消费券,作为人民未来消费时的支付凭证,期待借由增加民众的购买力与消费欲望的方式以振兴消费活动,甚至进一步带动生产与投资等活动的成长,加速景气的复苏。虽然消费券是以促进消费为目的,但也可作为社会救济工具之用。也有两者相混,既以振兴消费为目标,实施方式又如同社会救济。

目前,全国各地发消费券的热情高涨。消费券的发放,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确实表现为刺激当地消费增长,对拉动消费起到了推动作用。

消费券的最终目的是要刺激消费,那么首先要理清的就是消费券刺激的是哪部分消费,以及刺激的到底是哪一部分人的消费?按照“百分百刺激经济”的成都消费券的成果分析,虽然在转化率上远超人们意料,但是从“消费券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大米、油、调料等方面”的实际效果来看,对真正意义上的刺激消费的成果并不大,拉动内需恐怕就更无从谈起。

另外,消费券的发放,真正带来市场的消费行为了吗?拿到消费券的是市场需要的消费主体吗,恐怕也不尽然。尤其是,通过摇号产生的消费券得主,真正需要这些消费券吗,而需要从实处解决生活困境,需要这些消费券以解“燃眉之急”的人们,又如何才能拿到这些“救命红包”呢?并且,在个别城市和地区,消费券在发放时遭到市民哄抢,场面一度非常混乱,甚至使得消费券的发放被迫中止。总体上说,国内部分城市发放的“红包”、消费券,都可以归结为对于弱势群体的特别补助,但不同城市,是否可以权衡、反思,是否尽最大努力扶助了民生,而弱势群体能否通过能够“红包”、消费券这些东西,分享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却是不确定的。由消费券的发放而引发的社会公平问题,也需要引起深思,真正要体现理想的人人有份的发放范围,恐怕短时间内也难以见效。

消费券发放之后,商家是否会乘机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呢?按照商家逐利的本性,恐怕这也不是杞人忧天,而所谓的“消费券”,也不过演变成一种变相的促销手段而已。

消费券即使有效,毕竟是短期的刺激效用,是经济政策中的“兴奋剂”,不可长期反复使用。持续有效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根本着眼点还是如何增加就业机会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完善养老统筹等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老百姓的后顾之忧,让人们有钱花、有钱敢花。

四、刺激消费还需保持理性

现在各种形式和名目的消费券作为短期的一种权宜之计,是刺激经济发展的可行措施之一,但是长远的经济复苏之路,决不是几个企业的消费券就可以力挽狂澜的,我们依然要清醒地看到,心病解了,消费才有底气。扩大内需,先得以人为本,减轻和解除消费的后顾之忧,在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预期、提高消费意愿上做足文章。

制约消费的不单是收入,由于失业、住房、养老、医疗、教育、保险等预期消费支出增加,即使家庭总收入涨了,人们也不愿增加即期消费。不同的社会成员几乎陷入同样的烦恼:看病贵、上学贵、买房贵……这些后顾之忧,归根结底,是相关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社会安全网建设滞后且覆盖面低。

当务之急,是采取有力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特别是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把增加居民即期消费特别是农村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重点,让利益分配适当向普通居民和贫困地区倾斜;健全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打好扩大消费的政策“组合拳”;着重解决扩大就业、完善社保、深化相关改革等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对教改、医改、房改、社保改革现存的顽症积弊要在整治中动真格的,稳定和刺激支出预期。这当中,政府应有更大的作为。同时,应完善消费环境,推促储蓄型消费转向信贷型消费,积极促进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使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日常消费的快乐。

刺激消费,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提倡适度消费、理性消费,选择正确的消费取向,确定合理的消费结构。

选择正确的消费取向,确定合理的消费结构,进行适度消费。十几年来,我国居民的消费需求和消费热点呈现出奢侈性的特点。奢侈性主要表现在衣食住行各个方面。

适度消费提醒我们,在消费时,必须对自己的收入能力进行正确的判断,如果符合收入状况,能够到期支付,这种消费行为就是一种合理的消费;如果过高估计了自己的收入能力,或者明知自己没有消费能力却硬与别人盲目攀比,就会给自己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并且影响正常的生活质量。

选择正确的消费取向,注意改善消费的质量和结构,使“吃饭讲营养、穿衣讲漂亮、住房讲宽敞、出行讲快畅”的消费时尚,逐步融入大众生活;尽可能增加有利于增进健康、提高素质、开发智力、培养后代的消费支出。要防止陷入消费误区,坚决纠正和摒弃挥霍浪费、盲目攀比等不良的“欲求消费”现象,使人们养成理性、健康、文明的消费心理和行为。

确定合理的消费结构。消费结构是指各类消费支出在总消费中的比重。人们的消费可以分为两种: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物质消费主要是指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消费,精神消费主要是娱乐身心、发展和提高自身的各种消费。要使消费结构趋向更为合理,就必须正确处理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的关系。消费不仅仅只是吃、喝、玩、乐,它也是使人获得全面自由发展、提高自己能力和身心健康水平的积极的行为。要引导人们建立合理的消费结构,使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协调统一,努力提升精神消费的水平。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传统的消费观念就是勤俭持家、量入为出、俭以养德。在这样的消费观念指导下,人们的消费行为必然出现积累型、保守型的特征。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徘徊于较低的状态。现代消费是对传统消费的继承和扬弃。应矫正消费者传统的落后的思维模式,引导个人消费行为走向理性化,使人们逐渐树立“敢于消费、善于消费”现代消费观念。

参考文献:

[1]吴柏麟,尹伯成.经济学基础.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张劲松等.经济学基础.科学出版社,2005.

[3]李明泉.经济学基础.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4]吴祖明.提倡节俭与鼓励消费.求是,2003.

[5]龚雯.人民日报,2008-10-9.

消费理论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 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因此,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制教育;
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
还要及时解决安全标准缺失和滞后的问题,为消费者安全权提供强制性的技术警戒线。对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以消费者利益为重,保证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安全;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安装防护措施或者设立警示标志,以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关键词: 消费者安全权 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 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 消费者安全权的管理 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 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一、 消费者安全权概述 首先我们先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在许多法制国家,安全权是消费者最主要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安全成为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之一,没有安全权,人们的其他权利就失去了意义。而且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便是安全权。对所有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提供支付对价后,经营者就要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当我们基本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那么我就把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的,一是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1)消费者的生活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在消费者而言,其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者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在其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反得到伤害。故在消费者方面,他们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在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不受损害的权利与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虽是一脉相通,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这项权利与以上的权利相比还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主要包括:第一,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所具有的内容,包括生活消费的任何领域,权利客体的范围包括一切购买、使用消费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所以,这项权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第二,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也就是说,在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时始能产生,离开生活消费这一特定领域,就不可能存在消费者的安全权问题。当今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不断加深,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是生产者,每一个人也都有可能是消费者,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不接受外界的服务,不可能不购买 、使用商品。在如此密切的相互依赖下,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成为必然,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首要地应得到保护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第三, 消费者安全权不只是被动地形式,还可以主动要求,也就是说,这项权利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只有在自己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害后才能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动行使消费者安全权,既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标准。(三)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上面已经讲述了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和自身特征。现在很多消费者自身都不很清楚的事情,因为有很多消费者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可是消费者却不知道如何在受到侵害的前后来实现自己的安全权。那么我现在下面再讲述如何实现消费者的安全权。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很多时候消费者的安全权不会自动实现,该项权利的保障首先有赖于经营者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在不同的消费交易领域,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义务和责任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这就要求:第一, 在购买、使用家用电器、家用机械、燃气以及燃气用具、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儿童玩具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这些产品的质量能够有安全性,或者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第二, 在购买、使用食品、药品、化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第三, 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相关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服务活动以及服务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2.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对消费交易活动的有效管理现在国家为了更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有一般性的安全保障法律规范,我国对特殊危险性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问题也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规范,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管理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生活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等等。这些安全管理规范是国家对消费者交易进行必要干预的法律依据,为国家对消费安全进行有效管理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现在把这些手段可以概括成四种:标准化管理、安全认证管理、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服务的标示管理。国家通过这几种管理手段,可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制定强制性的各项安全标准,强行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从而实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功能;
并且可以防止不安全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为消费交易的安全创造条件;
而且通过标示的管理,可以让消费者警惕那些不安全的商品和服务,避免消费者的安全受到侵害。

虽然国家对经营者们的商品和服务已经严加管理,可是损害消费者安全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二、 消费者安全权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消息途径可以看到现在有很多的消费者安全权没有得到保护,致使很多消费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近年来,我国广大消费者在人身安全方面屡屡受到损害,有些情况已经发展到触目惊心的地步。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而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1)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

>(2)药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加上伪装,冒充抗生素及名贵药品出售。(3)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商品不容忽视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我国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4)化妆品质量不过关有毒有害性不容忽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5)服务行业的场所和方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不容忽视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
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上述的五种问题都是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本来就是处在弱势地位。而当消费者安全权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我们就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 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一)提高消费者的唯权意识维权就是指的是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维护生命健康安全权是消费者协会的一个重点,也是消协的一个主要标准,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维权确定的依据是:当前危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比较突出,把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以人为本,它包括多个方面;
另外确定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社会的总体目标的实现要求全民各尽其所,没有人民群众的全民健康是做不到的,消协维护消费者全权利益有本身的职能,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安全利益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突出的问题,打击制止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一些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列出以下几种方式:一要选择大商场购买,因为大商场进货渠道规范,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管找商场还是找厂家去维权,都会更方便。

二要保留购物票据,以证明劣质产品的出处或卖场。

三要认清品牌,不要去买“三无”产品。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食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维权难度更大。

四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当事人而言,维权是件很辛苦的事,如果我们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就会更大程度地避免遭遇到伪劣产品,也就不用花费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去维权了。在消费者消费的同时可以要求:(1)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2)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要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这些都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所要提出的安全要求。上述这几种只是一些消费者为了以后方便唯权常用的行动,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寻求司法的保护。(二)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 1.打击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内容涉及了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处理之条款的 法律、法规。(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两个联系紧密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而犯罪行为则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当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的安全权益的行为多属于违法行为,除非当这种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达到构成刑法分则所顶的某一项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就成了犯罪行为。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应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对于犯罪行为,则由国家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2)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现在社会有很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行为。其中主要表现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生产、销售假药、坏药。第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四,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五,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以上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第六,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上述以上行为中,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化妆品罪等犯罪行为。2.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方面的职责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1)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的受理当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纠纷和因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益的侵权纠纷两种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而对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既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2)人民法院会采取积极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服务人民、保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而且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是人民法院实现其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为了自己安全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起诉不方便,都会因为离法庭太远,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
举证困难,担心败诉,顾虑起诉进程浪费时间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当自己的安全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的起诉。这样就能使很多消费者在自己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3.对已受理的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会及时审理所谓及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准备,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安全权益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安全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在这里我要特别讲述一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安 全权益的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 、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而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安全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2、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这就直接能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很多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不合格的卫生产品危害消费者的安全权益,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四、结束语总之,消费者安全权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安全权的得到更多保障,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注释:(参考资料)1. 李昌麟 主编:经济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11月第1版。2.张严方 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9年3月第1版。3.王淑火 著:《产品责任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4.王淑火 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答》,中国计量出版社1994年出版。5.198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关于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3号。6.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2000年第5期。7. http://www.yunnan.cn 2008-10-31 09:06:418. 贾 珺 中国消费者报 2009年01月20日 9.符启林 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公司 2001年9月第1版

消费理论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内容摘要:本文从网络文化、消费心理、商品资源转型、服务和购物条件等方面来分析关联消费的形成,基于上述每个维度和我国消费者样本设计调查问卷。依据调查结果具体分析关联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得出相关结论,对网络经营格局调整和销售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在网络购物已成为一种主流消费的形式下,关联消费作为网络销售转型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已成为网络销售新的经营增长点。

在网络购物革新的浪潮中,国内外学者对网络消费行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研究方法:数据挖掘、统计实证、基于营销理论的定性分析,并分别从算法、样本数据、营销理论的角度对网络消费者的行为方式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王崇,2008)。但是,并没有从整体上揭示网络消费者在内外各种因素影响下所表现出的关联消费行为。

本文在分析关联消费形成因素的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方式研究关联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对网络经营的经营格局调整和销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联消费的形成因素

(一)网络文化

网络文化作为一种新型的文化形态,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和时代性特征。消费社会的经济基础催生了消费文化,网络则成为消费文化传播与演化的助推器,对其推陈出新地加以创造,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群体消费文化并从各个方面影响人们的消费习惯,如广告宣传;
在虚拟社区、聊天室、新闻组、论坛等网络族群中,其中的会员由于具有相同的网络价值观并且遵循同样的网络行为准则,少数会员的消费信息会对其它会员的消费观念产生很大影响。

在文化的进步和传承中,具有新颖性和消费者导向性的信息对于吸引消费者和改变消费者态度有着积极作用,同时群体意识始终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秋水,2008),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享受乐趣的过程中,会考虑到与自己有关联的人或其它有关联的商品,比如女性消费者购买服装时会想到为自己的爱人或小孩购买服装;
购买用于送礼的商品,会想到包装服务与物流配送服务;
对替代品或互补品的购买。消费者的这些行为,受网络文化影响,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形成关联消费的基本动因。

(二)消费心理

从心理角度看,网络消费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包括需求唤起、信息收集、动态比较、心理认知、购买决策和心理满足等方面。但是,这只是目标性购买的心理阶段,是显性的;
而随机性购买的心理阶段,则是隐性的,会随着目标购物的完成而生成,并影响到消费者的实际购买行为。

在目标购物过程中,如果消费者感觉到购物氛围好、购物经历愉快、购物满意度高,则再次购物意图就强。因为消费者得到的参与满足感、轻松感和占有感会促使其以意犹未尽的心态去观摩其它品牌的商品,一旦发现中意的商品,会产生意外的满足感和收获感,在耐心选择的过程中,唤起心中的购物热忱。同时,消费者为满足信息刺激的需求也会产生多种寻求行为(于洪彦等,2005)。此时,顾客购买的是一种快乐,追求的是一种幸福,这样就形成了关联消费的内在动因。

(三)消费目标

随着网络销售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销售者在保证消费者购买到有价值商品的基础上,还得对消费者提供无形的有效服务。而消费者在自身需求得到满足后,更乐意全方位、多层次满足自己的需求,使消费目标更趋于多样化,这主要体现在商品资源的转型与服务细分两个方面。

由于网络购物只能看到图片和相关产品介绍说明,消费者在购买时感知风险比较大,在此时更加注重品牌名称与质量,会使商品的销售以品牌来划分档次。专业化的品牌根据自身的优势强项,集中在资源最好的某个领域后,再与其它有内在关联性的品牌进行优势互补、错位销售,激发消费者更大的购买欲望;
实力较强的品牌,会最大限度地运用手中的资源做精、做细、做全面,系统经营各类商品,在形成主营商品的基础上,再横向扩展,纵向延伸,满足顾客的各种关联消费需求。

对于网络销售者而言,服务不再仅仅指接待服务,而是随关联消费的深入,出现了多层次细分。导购服务:网络购物者在选中符合要求的众多商品但不能确认具体购买目标时,就需要销售者通过对不同商品的比较进行详细解说和适度的引导;
物流服务:消费者所购买商品需要专门的物流公司进行及时、迅速和安全的货物派送;
销售服务:包括信息、交易安全服务与售后专门的维修和保养,如数字产品;
个:新需求产生新顾客,有的消费者对商品有特殊需求,需要针对。

(四)购物条件

随着现代人工作节奏、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用于休闲、娱乐的时间越来越少。当去实体店购物受到时间、地域限制时,人们就更多的倾向于网上购物,不受时间、地域限制,可随时满足各种消费需求。此时,商品种类丰富、价格更便宜、功能日益完善、购物日益便利、免受拥挤之苦、节约时间的网络商店,成为了消费者的首选,再加上它们的不断升级和扩容,为顾客提供了释放购物需求的最佳场所,形成关联消费的外部动因。

关联消费者购买行为分析

本文通过电子问卷调查方式,将调查结果结合SPSS15.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分析。调查对象为有网络购物经历者,调查时段为15天,总共回收问卷345份,有效问卷285份,有效回收率82.6%。问卷主体部分包括网络文化、消费心理、商品资源转型、服务和购物条件五个维度,每个维度有具体测度项目表示。

(一)有效问卷基本情况

人口统计变量指标中,男性占52.4%,女性占47.6%;
年龄在15~20岁占2.2%,21~30岁占63.4%,31~40岁占28.7%,41岁及以上占5.7%;
学历在大专及以下占35.6%,本科占59.7%,硕士及以上占4.7%;
月收入1000元以下占21.2%,1000~1500元占14.5%,1501~2000元占12.7%,2001~2500元占20.6%,2501~3000元占23.4%,3000元以上占7.6%。

网络购物基本情况指标中,网上购买的商品,书籍报刊占20.1%,音像制品占12.6%,服装占26.3%,礼品占13.2%,通讯产品占17.4%,其它占10.4%;
购物网站,淘宝网占38.7%,当当网占21%,卓越网占13.7%,拍拍网占10.2%,其它占16.4%;
累计购物次数,1~3次占20.4%,4~7次占37.5%,8~12次占21.6%,13次以上占20.5%;
累计购物金额,200元以下占24.8%,201~400元占28.3%,401~600元占20.3%,600元以上占26.6%。

(二)问卷信度分析

根据Cronbach'sα系数分析进行评价,研究构成每一维度的具体测度项目信度来测量问卷的内在一致性程度。首先对具体测度项目进行净化,依据为内在一致性信度分析结果,净化的标准是:如果某具体测度项目与总体相关系数低于0.5就删除该具体测度项目;
如果删除某具体测度项目使Cronbach'sα系数显著提升,也应删除该具体测度项目。

根据分析结果发现消费心理维度的“获得赠品和积分”与服务维度的“获得具体的帮助”这两个具体测度项目与总体关系数分为0.485和0.386,小于0.5,根据上述标准应删除,且删除后消费心理维度的Combat'sα系数由0.765提高到0.842,服务维度的Cronbach'sα系数由0.823提高到0.884,五个维度的Cronbach'sα系数在0.842~0.952之间,超过可接受水平值0.7。信度分析结果表明,经过具体测度项目净化后,问卷Cronbach’sα系数达到最低要求,具有良好的内在一致性。

(三)问卷效度分析

效度指问卷可真正测量出其所衡量概念的程度。本文运用方差最大的正交旋转法和主成分因子分析法对经过净化后的具体测度项目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对KMO值小于0.5的数据不进行因子分析。

分析结果显示所有具体测度项目的KMO值为0.875,大于0.5的标准,说明问卷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
Bartlett's球形检验的X2值为7345.349,p值小于0达到显著,表明母群体的相关矩阵间有共同因素存在,适合做因子分析。正交选择后提取6个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累计解释方差85.517%。每个具体测度项目都负荷到原先制定维度上且单一因子上的负荷在0.782~0.889之间,大于最低标准值0.5,这表明问卷收敛效度良好。同时每个具体测度项目没有跨因子负荷现象,这表明问卷具有良好的区别度。这些分析结果表明本问卷的五个维度划分是合理的。

(四)区别效度分析

区别效度指某一维度和其他维度在特质方面的差别程度。分析标准:如果两个维度间相关系数的平方小于每个维度的AVE值,或者两个维度之间的相关系数小于AVE值的平方根,表明两个概念间具有较好的区别效度。根据分析结果,五个维度的AVE值的平方根在0.811~0.845之间,而相关系数绝对值在0.41~0.67之间,任何两个维度的相关系数都明显小于每一维度AVE值的平方根,表明各个维度有较好的区别效度。

结论

本文在分析关联消费形成因素基础上,确定关联消费形成包含网络文化、消费心理、商品资源转型、服务和购物条件五个维度,并基于中国网络消费者样本设计出具有良好信度与效度的调查问卷。

参考文献:

1.王崇,李一军.基于多属性效用理论的网络消费者行为研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8

2.秋水,钟音,吴志明.让关联消费成为新的经营增长点[J].上海百货,2006

消费理论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包装心理需求附加值

一、大众消费体系下的消费心理

包装设计的过程是如何塑造产品形象,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要的过程。产品形象塑造与大众消费不仅仅是一个讲求商品实用和符合包装物理功能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对消费心理的研究应贯穿整个包装设计思维的全过程。

人们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感受包装,包装带给消费者的是一种非常直观的印象,包装的物理功能和心理功能都在包装的设计上体现无余。一般来讲,消费者需要直接面对商品,需要在第一时间和商品零距离接近,这就要求商品的包装设计具有直观性。包装设计对商品的附加值的体现,商品是否能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即商品以及包装所传达出来的信息是否体现出了消费者的身份、层次、地位甚至情趣爱好。因为,他们购买商品除了买商品本身之外,更多的是买心情、买满足、买自信……在商品销售这一过程中,消费者是主体,如何激励这个主体,即消费者想要什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同时希望得到怎样的心理满足,是包装设计定位的前提。

二、消费定位与设计定位

定位就是在消费者的心目中给商品设定一个清晰的位置,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的需要实现消费目的,达到满足消费欲望的目的。好的定位有“先入为主”的效果,设计师要想知道消费者想要什么,想得到怎样的心理满足,在着手设计之前,就必须对市场有深入的了解,就必须对消费市场进行有效而真实的调研。以市场和市场营销中的各种问题为调查研究的对象,有效地收集和分析有关信息,为计划和决策提供依据,围绕将要实现的设计目标,进行各类信息的处理。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目标消费群体的需求进行设计定位。

品牌包装设计,一方面需要满足包装的物理功能,另一方面又要具备心理功能。要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就需要个性化设计理念的注入。同时,产品和包装都是批量生产,不可能为某一个人的需要而设计。无论什么商品总是有其目标消费群体的,无论哪一个社会群体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把握目标消费群的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设计和表现,是设计取得成功的途径。

我们常常走进超市,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我们看到的商品包装在设计方面并不能说很丰富,其设计更难让人感受到个性化。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基本上还是出于对产品的需求为第一感觉,很少是先被商品的外包装所吸引而后产生购买行为的。也就是说,商品的包装设计对促销起到的效果不是很明显。

三、包装设计需针对消费者的心理需求

由于社会的高度物质化,大众消费体系的形成,使得消费者被商品和物质的体系所包围,在这样一个物质丰富的社会阶段,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使得人们的消费观念起了根本的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商品消费成为人们主要的生活方式,消费意识的有效过程主要是消费者通过日常消费的行为来完成的。消费行为就是购买商品,消费的过程就是购买动机形成到消费行为产生的过程。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需求和商品本身两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物的体系包围了人们,消费成为了人们的主要生活方式,人们在实际消费过程中,要求商品对心理的满足不亚于实用本身,因为,人们所消费的物品并不全都用于生活必需。包装设计需要满足消费者携带和使用上的方便,消费者在商品消费过程中要求商品的使用具有安全感。商品包装设计具有时尚性,富有时代特色,要符合消费者的消费水平、消费习惯。人们要的就是在消费过程中的心理满足感、内心征服感,他们认为只要自己喜欢就物有所值。

四、品牌包装设计与传播品牌价值是包装设计的灵魂

在设计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如何突出产品的形象。产品的形象塑造在销售的各个环节起着举足轻重的适应作用,直接影响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印象以至消费行为的构成,从而影响到商品销售这一最终目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首先看到的是商品的包装,商品的包装既要符合消费者的欣赏习惯和审美情趣,又要能准确反映出商品的品质特点。

塑造产品形象,一方面要受内在特质的制约,即产品品质的制约;
另一方面又要受外在环境的制约,即消费者的满意程度的制约。一个高质量的产品,再加上高质量的包装设计,使其所传达出的信息处处让人感觉到质量的存在,使消费者对其产生好感。作为设计本身,既注重包装设计美感,体现产品的价值,又要能够给产品带来附加值,这样来强化整体品牌设计和传播品牌价值的意识。作为设计者,更应该多关注品牌价值是否体现和传递出来,产品的附加值是否被消费者所认同,这才是设计想要达到的真正目的。

商品的价值在哪里?在消费者心里。设计就必须根据产品和目标消费群的心理需求来做品牌背后的文化概念,即编织一个梦来满足消费者精神生活的需要,来引导和推广新的生活方式。品牌设计从产品中提炼出自己的文化,追求的是产品的品质,追求的是售后服务,提升品牌形象,树立品牌风格形象,让品牌成为一种文化,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时代精神,从而推进时代的发展。包装文化中蕴含了价值观,文化内涵是包装设计赖以识别的一个重要方面。编织产品的文化是创造理念、创造一种文化即大众文化的过程。消费者消费的是文化,是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遵循的与消费有关的风俗习惯。包装设计能提高商品的附加值,使利润扩大化。附加值就是卖点,附加值使消费心理得到满足,设计就是提高商品附加值的手段。

参考文献:

[1]成伯清,李林艳.消费心理.南京大学出版社.

[2](英)麦克尔·卡里瑟斯.我们为什么有文化.辽宁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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