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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经费申请报告【五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8-17 09:55:03 优秀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阵地建设”的统一要求,白合村办公室作为第二批新建的村办公室于20**年底全面建成。一、购置配套设施的情况说明白合村村办公室位于白合村中心地带的白合组,占地,办公面积,但由于白合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办公经费申请报告【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办公经费申请报告【五篇】

办公经费申请报告范文第1篇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阵地建设”的统一要求,白合村办公室作为第二批新建的村办公室于20**年底全面建成。

一、 购置配套设施的情况说明

白合村村办公室位于白合村中心地带的白合组,占地 ,办公面积 ,但由于白合村财源匮乏、经济基础薄弱,无任何集体经济收入,仅仅是在今年村办公室的建设中,就欠下了巨额债务,因此村里已再无力购置村办公室配套设施。

二、购置配套设施的必要性

办公经费申请报告范文第2篇

费用申请报告模板一市财政局:

为应对金融危机,按照济政办字[XXXX]111号文件,市工业经济运行指挥部从XXXX年11月22日正式运作至今,在运行监控、项目推进、市场开拓、资金等要素保障和政策研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保障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孙书记、张市长的充分肯定。XXXX年11月20日,市经贸委以济经贸字[XXXX]189号文件向市财政局呈报了关于申请办公经费的报告,市财政局大力支持,两次共拨付经费12万元,及时保障了指挥部的正常运转。

从目前情况看,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继续,指挥部工作还远未结束,前两个月运行费用支出已出现极大缺口,部分办用设备和家俱需配备,房租等运行费用需支付,现再次申请解决办公经费57.78万元。

XXXX年二月十日

附:所需费用详单:

费用申请报告模板二XXX区社保局:

XXXX年,我镇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以"关注民生、服务大局、构建和谐"为工作着力点,努力建设和谐劳动与社会保障工程,突出抓好就业与培训、社会保障等重点工作,牵头研究政策,搞好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的舆论宣传工作,不间断地下村解读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关政策;通过不懈努力,今年已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为我镇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为了确保各项工作更上台阶,我镇社保站办公设备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险工作需求,因此,为了认真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申请办公经费三万元,用于办公桌椅、电脑、打印复印机等设备经费。特此报告,请批准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费用申请报告模板三XXX市人民政府:

xx路街道办事处成立已有大半年时间,半年来为配合我市创xx家级卫生城市,和迎接“天山杯”竞赛,我处协助市直各部门做了很多的工作,投入大量的精力、物力、财力。加之今年办事处前期的筹建准备、初始运行,和创建市级文明单位等创建工作,以及各类众多的文体活动,目前我处经费严重不足,财政收支存有很大缺口,已影响了我处正常的办公。

办公经费申请报告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窗口办文,是指对进入厅政务服务窗口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办理并作出决定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厅政务窗口),负责接受申报材料、处理报件、送达文书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厅政务窗口应当将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窗口权限等内容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布,并将《**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服务指南》、《国土资源行政许可项目告知单》、《国土资源行政许可手册》和示范文本放置窗口,供申请人查阅或者使用。

厅机关有关业务处室应当将行政审批申请书采用的格式文本和表格,在厅机关网站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布,供查询和下载。

第五条实行申报材料受理与办理分开制度。

申请人呈报申请材料及咨询办理情况由厅政务窗口负责接待,厅机关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不予接待,但厅领导和办公室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六条厅政务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当场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制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受理单》,加盖受理专用章,注明收件清单、受理日期、承诺期限、收件人姓名等内容,并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重新补正材料的报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厅政务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时,按前项规定,制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受理单》;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经过行政审批或者依法不属于本厅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在窗口咨询记录中载明情况,并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或者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厅政务窗口应在收件处理单中载明由厅业务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及时送交业务主办处,并制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收件处理单》,加盖收件专用章,注明收件清单、日期、5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收件人姓名等内容,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业务主办处收到厅政务窗口收件处理单后,收件人应当在厅政务窗口登记台账上签字,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提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厅政务窗口,由厅政务窗口制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受理单》,并送达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由厅政务窗口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申请人逾期不修改、不补正材料或者不按要求修改、补正材料的,从补正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厅政务窗口应当报请厅机关有关负责人批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厅政务窗口对收到的申报材料,应当由专人进行登记,按申请先后的顺序列出清单,注明收到的日期、申请人、申请事项、受理日期、承诺期限等情况,并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对决定受理的申报材料,厅政务窗口应当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或者次日上午,按照厅机关各内设机构的职责,将申报材料送厅机关主办处审查。主办处收件人应当在厅政务窗口登记台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二条主办处应当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会审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申报条件等依法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转送相关处室会签。相关处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方面的申请事项,需要征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的,主办处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或者决定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下发征求意见函。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及时反馈意见的情况,当月在全省通报。

第十四条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会审办法》的规定需要会议审查的项目,主办处应当及时提交会议审查。厅分管负责人因故不能及时召开会审会的,应报告厅主要负责同志确定会审会主持人。会审会情况由主办处予以记录,并作为作出行政审批的依据,归入档案。

第十五条受理行政审批项目,应当自窗口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批准的决定,或者是否上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审查意见;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主办处应当提出延长期限的意见,经厅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受理的申请事项依法需要经听证、专家评审、检验或者检测等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窗口办文承诺的期限内。厅业务处应当将听证、专家评审、检验、检测等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所需时间告知厅政务窗口,由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项目经会签审查通过的,主办处应当草拟准予审批的决定,报厅分管领导审签;
会议审查通过的,主办处根据会审意见拟文报厅分管领导审签,其中,重大项目或者会审中有较大分歧意见的项目,应当将会审情况向厅长或者厅长办公会汇报后,由厅分管领导签批。

第十八条按规定需要缴纳有关规费的,建设用地行政审批项目会审通过后,由主办处将申报材料送财务处核定需要缴费的种类、具体数额和缴费的期限,由财务处书面通知厅政务窗口。其它行政审批项目会审通过后,由主办处核定缴费的种类、数额和缴费期限,并书面通知厅政务窗口。

厅政务窗口应当在接到通知的当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规费。

第十九条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厅政务窗口缴清各项规费。申请人缴清规费后,厅政务窗口应当立即通知主办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许可证件交由厅政务窗口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逾期不缴纳的,主办处室应当依法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报请厅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建设用地报件单位应自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缴清相关费用。费用缴清并经财务处确认后,主办业务处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逾期不缴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并由主办处通知窗口作出办结登记。

第二十条对受理的申请事项,经审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土地权属争议或者矿业权纠纷等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依法不予批准。主办处应当提出不予批准意见,报厅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以厅名义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准予或不准予的行政审批决定书和颁发的有关证件等,由厅政务窗口送达当事人,并由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注明收到的日期。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批准的理由、依据和不服不予受理、批准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需要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或者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审批的,由主办处承办具体事务,并通知厅政务窗口告知申请人。待批文下达后,交由厅政务窗口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厅政务窗口对厅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作出办结登记。

行政审批结果应当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会审结果公开办法》的规定,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厅机关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实行报件办理情况网上公告制度。厅政务窗口应当将报件的办理流程及办理进展情况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厅机关网站对外公示。

第二十四条实行窗口办文责任追究制度。

对超出规定期限未办结的报件,由厅监察室和办公室予以督查、催办。催办的,由办公室下发《催办报件通知单》,并送厅监察室备案。

厅监察室对窗口办文流程进行监督,对超期没有办结的予以警告,并按月将行政审批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行政审批项目未经厅政务窗口而由厅机关有关处室直接受理,或者直接报送厅分管领导签批的,按照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违反改进省直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办公经费申请报告范文第4篇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单位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三、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有关经办人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

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四、当事人按要求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应及时受理即办或出具《受理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或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请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有关股室要按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进行张榜公示或印制服务告知单,以方便申请人参照。

办公经费申请报告范文第5篇

1 引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得在购买行为中处于一定劣势的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有法可依,获得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孕育出了一批知假买假,进行高额索赔,以此为生的“职业打假人”。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出现的确给消费市场带来了较大的冲击,使一部分不法商家闻风丧胆,为市场洁净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对遏制市场制假售假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
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动机不纯,他们的打假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赚钱,迫使制假售假者“花钱消灾”,使得某些不法厂商“选择性”地对待消费维权行为,甚至出现制假售假更严重、更隐秘的情r,使得监管难度和普通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由于消费市场涉及面广,存在多样性、多面性和复杂性,因此,本课题旨在以嘉兴地区“职业打假人”出现的消保纠纷为例,分析“职业打假人”在消费市场和维权监管中存在的利与弊,并探究如何在实务依法对其进行规制。

2 职业打假人的定义、其存在的利弊

2.1 对职业打假人的定义

“职业打假人”是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在长期以来打假的过程中,一队人马异军突起,他们出没于大小超市商场,以敏锐的目光搜索产品的各种问题,在专业化地保全证据后,随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及《食品安全法的十倍》的十倍赔偿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提出索赔,有时也伴随着向政府部门要求信息公开、进行举报投诉等其他活动。他们就是“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的共同特点是,以打假为职业,利用《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规定,知假买假然后索赔,从中牟利。职业打假从一出现就备受全社会关注,经历了从一片盛赞到毁誉参半的转变。到目前为止,其打假维权仍处于法律边缘。争论的核心就是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

2.2 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利处和弊处

2.2.1 利处

1.弥补维权主体的空缺

如果说普通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不足,这并不是很靠谱。因为买到问题商品,大多数消费者都会选择忍气吞声,一个是因为取证难,毕竟谁买东西也不是抱着侦探的心态,那样多累;
另一个原因是维权成本高,为了一次消费行为,反而费时费力,得不偿失,没必要,而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2.净化、监督市场

职业打假人的确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规范商家守法经营。他们对于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确实有起到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只有人监督,我们才能放心安心的使用市场上的商品。职业打假人,在法律框架内活动的,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职业打假这项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净化市场的。

2.2.2 弊处

(1)与立法宗旨不符。《消法》是保护消费者,偏向消费者的法律。“职业投诉举报人”与正常的消费者相比,消费并不是其目的,借消费而索赔,进而谋取暴利才是其目的。

(2)与行政管理目标不符。政府各部门是通过行政管理,预防和查处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从而达到净化市场。而职业投诉举报人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一旦和经营者协商成功,马上撤诉并写下不追究责任云云的承诺。

(3)与社会核心价值观不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在社会导面和个人层面上分别公正、法治、诚信、友善提法。职业投诉举报人,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
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的健康发展。新闻里常出现职业打假者不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维权,而是选择闹事甚至敲诈勒索企业,面对职业索赔和高额罚金等多重威逼、勒迫和挟制,许多企业不堪其扰,有的甚至以“关门停业”退出市场。嘉兴就发生过好几起职业投诉举报人与丽水藉小超市经营业主的纠纷,在G20峰会前险恶些酿成社会事件。

(4)与行政效率不符。不可否认,相关执法监管机构的有受理投诉举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定职责,但是由于职业打假主体、手段、目的等不规范,缺乏监管,造成打假集团化、手段违法化(敲诈勒索、故意扩大影响借而谋取更多非法利益)等现象日趋严重,企业与职业投诉举报人,的冲突不断升级,相关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挤占和虚耗了行政执法资源,如山东滨州的职业投诉举报人赵春贤仅一人2016年就向我市提起了120个行政复议,使得我们疲于应付,导致有限的行政力量无法正常投入消费维权,真正需要帮助的消费者得不到及时救济。据基层反应,现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职业投诉举报已经成了市场监管所的主要工作,如果前二者关系百姓生命安全,那后者就是职业投诉举报人为一已私利强加给执法部门的工作量。

3 嘉兴职业投诉举报发展趋势

近年来,《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在动员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等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这些法律中确立并强化的一些惩罚性赔偿制度,却被不少职业打假和索赔人利用,借助投诉举报、诉讼等方式,从中获利。特别是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广告法》关于修改实施以来,职业投诉举报呈爆发式增长,据统计,2016年至11月底,全市共发生职业投诉举报4328起,将近占了总投诉举报的三分之一,比去年同期增长140%。

3.1 职业投诉举报发展趋势

笔者对上述职业举报案例进行粗浅分析,在嘉兴活动的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行为主要有6个特点。

1、组织群体化。从职业赔人的组织来看,以老乡为纽带,群体性、抱团性趋势比较明显,各个群体组织紧密宽松程度不一,群体内部、群体之间既有协作又有分工。群体内有人负责购买、有人负责索赔、有人负责向行政投诉等等,各个群体之间还会互通信息,哪个地方索赔率高,就会蜂踊而至,提供信息的群体能拿索赔成功额的提成。目前在嘉兴比较活跃的有广西玉林群体、山东嘉祥群体、江苏睢宁群体、湖南邵阳群体、山东滨州群体。

2、目的唯利化。即求偿索利目的明显,主要针对极限宣传用语、宣传与实际不符提出“退一赔三”;
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为由提出“十倍赔偿”,索赔方式往往以 “短平快”、“低投入、高回报”为主, 从价值较高的食品、保健品为主,向价值较低的普通商品、超市家常食品转变,同一品种商品按数量分别开具小票,一人索赔成功后,换个人又向同一店索赔。索赔人往往与经营者“私了”得利后马上撤诉,在今年“3・15”央视转办的87件职业索赔诉求中,基本上都是以自行和解、撤诉的方式终止调解。

3、操作模式化。职业投诉举报整个索赔方式可概括为一买、二诉求、三复议、四诉讼,先民事、后行政、再司法。每一起投诉举报都向多地多部门多渠道投诉:货物发送地、网购平台、卖家所在地;
国家局、省局、市局、县局;
省长信箱、市长信箱、人大;
无处不投、无孔不钻,多管齐下,确保获利。

4、渠道网络化。嘉兴l达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因其全天候可受理、操作简单、成本低廉,逐渐成了职业投诉举报人的主要投诉方式,今年4328起职业投诉举报,在嘉兴工商外网、公共信箱、消保委网站受理的就有1400多件,另外省工商局和省食药局转办的案件也有大部分是通过网络途径投诉举报的。日益兴盛的网购市场也成了职业投诉举报人的新宠,特别是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加大了对极限用语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广告违法成本,“找茬”成本低、易“入门”,此几乎成了索赔人的首选。据统计,今年共有3211件职业投诉举报是“告”网店网商的,占所有职业举报投诉的74%多。互联网成为了职业投诉举报人寄生牟利的“主战场”。

5、诉求多样化。从投诉举报人所提的要求看,除了常见的有法可依的对违法经营者立案查处、给予举报人奖励;
责令退货;
要求给予惩罚性赔偿之外,还有许多合法性合理性存疑的诉求,比如:(1)、要求贵局案件办结后,决定书复印件告知举报人;
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处罚结果在省级信息网公示,并将网址链接告知答复举报人;
(2)、实行便民原则,只同意电话沟通调解,不接受当面调解。

6、行为低级化。如果说一开始,从事职业投诉举报的是一群精通法律程序、通晓商品知识的、行为合乎社会规范的“啄木鸟”,那现在这群则异化为不懂法律规定、行为嚣张无赖、只知粘贴复制投诉的“逐利虫。山东滨州群体在每一个投诉举报信前必写上这么一段 “不作为必复议、不依法必诉讼、不管不问卸责任必追究到底”,对我们进行裸的“警告”;
有的则不管自己的诉求合不合法,如得不到支持,立即威胁要找领导反应、找“小新说事”、“1818黄金眼”曝光;
有的采取耍无赖、缠访缠诉、装痴装病手法;
更有甚者,买了商品进行掉包索赔,基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

3.2 职业投诉举报的应对策略

处理职业投诉举报应该本着“善待、慎待、不迁就、不纵容、依法办事、首重程序、次重实体”的工作原则,在容易出现问题的投诉、举报、信息公开三个环节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3.2.1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举报人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1)有权处理机关: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2)办理期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不予受理的也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无充分理由不予受理的建议先受理。并不是受理之后就要满足投诉举报人的诉求。受理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调解并终结调解,同时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存在拒绝调解等情形的,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

3.2.2 关于举报事项

投诉举报人举报经营者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

(1)有权处理机关:不同行政级别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注意,移送的同时应将移送情况书面告知具名的投诉举报人。

(2)办理期限:原工商职能案件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举报人;
决定立案的,一般应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原食药职能案件应于收到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之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办理结果。注意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食品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书面移交有权有权处理部门并告之投诉举报人。

(3)无充分理由不予立案的建议先立案。接到举报线索后应进行核查。在核查阶段,如果发现有违法嫌疑则立案,经立案调查后再做出处理的决定;
经核查确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也应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而不是告知调查取证的具体情况。正确理解好并依据程序规定适用不予立案、不予处罚、销案等情形。

3.2.3 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来处理。

(1)答复期限: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也不属于《条例》所指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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