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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审查意见【五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8-09 17:35:03 优秀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审查意见范文第1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审查意见【五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审查意见【五篇】

审查意见范文第1篇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申请人在其答复中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详细陈述其具体意见,或者对修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予以说明。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审查意见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鉴定意见 审查实务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了鉴定意见,这不仅是称谓上的改变,更是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鉴定意见的本质及审查必要性

(一)鉴定意见的本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对鉴定的定义为“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有的学者对鉴定意见的本质概括为“鉴定意见的实质是鉴定人在对被鉴定客体进行检验后,产生了对客体的感性认识后,由鉴定人根据其专门知识和经验,将对客体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在作出主观判断后出具的个人意见。”

通过法律规定及法理定义我们可以得知,鉴定意见是在诉讼活动定领域的专家针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倾向性意见,在英美法系上对应的概念是专家证言。鉴定意见依托科学原理及手段,系专家个人关于某方面专业问题在刑法意义上的见解,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统一的特点。

(二)鉴定意见的审查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曾被认为是科学证据,但无论是黄新故意杀人案中对死亡时间错误的判定,天价葡萄案中前后不同的价格鉴定,还是李逢春案中9个基因位点与6个基因位点检测出的不同结论,均明白无误的告诉我们:鉴定意见可能出现错误,需要对其进行审查。

1.鉴定意见的特点决定对其审查的必要性

由于鉴定具有意见性,因此无论是鉴定人自身能力不足,还是主观上故意作出虚假鉴定,都存在出现错误的可能,也就需要对鉴定进行审查,以排除错误鉴定。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决定了其所依赖的科学原理、技术手段等对鉴定的准确性具有重大影响,必须排除不适当的科学原理及落后的技术手段才能保障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2.鉴定意见的检材依赖性决定了对其审查的必要性

检材是鉴定的基础,也是鉴定所证明的对象,真实充分的检材是正确鉴定意见的前提和基础,虚假或不全面的检材必然导致鉴定意见失实。但检材的真实性非鉴定意见本身所能够证实,这就需要我们对检材收集、固定、送检等程序进行核实。

3.法律规定决定了对鉴定意见审查的必要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并没有天然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不具有预定的法律效力,也需要通过审查、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我们也应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二、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研究

对鉴定意见审查,有学者提出应当从鉴定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检材、鉴定设备及方法、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五个方面审查。笔者拟将鉴定意见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逐层深入探讨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事项,并对实践中的可行性审查方法进行摸索。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对鉴定意见进行的外在审查,其不涉及鉴定的内容、过程与意见,是任何鉴定意见均需要进行的无差别审查。

1.资格能力审查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合法的资质是鉴定的基础,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的情况下,无论鉴定意见是否科学,都应排除。在审查时,我们需要分别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只要有一方缺少资质或超范围鉴定,即应当认为鉴定意见无效。这种审查在实践中一般容易忽略,笔者认为,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在委托鉴定时,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书复印后附于委托手续之后,以便检察人员进行审查。

2.中立性审查

由于鉴定意见本质上是鉴定人的判断性意见,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只有保证鉴定人中立的立场,才能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因此我国刑诉法规定了鉴定人的回避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对鉴定人的中立性审查比较困难。笔者认为,就每个案件调查鉴定人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难以实现的,比较可行的方法是让鉴定人在接受委托时出具承诺书,承诺与鉴定涉及的案件无关,检察机关审查核实该承诺书,即可认定鉴定人的中立性,除非当事人提出证据或线索证明鉴定人应当回避,才有继续调查的必要。

3.书面形式规范性审查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就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证据,其结论应当明确,并符合形式要求。因此对鉴定意见书面规范形式的审查,也是审查的重点之一。鉴定意见应当审查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日期等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在审查中发现鉴定意见不具备完备的形式要件,且无法通过补正予以补充完备的,应当排除。

4.告知情况的审查

刑诉法规定了侦查机关对鉴定结果的告知义务,但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忽略此义务。笔者在提讯时,经常有嫌疑人问“作价多少钱?”“对方什么伤?”等问题,甚至有的被告人在接到书后才知道鉴定结果,导致在庭审时提出重新鉴定要求,延误审理期限,浪费司法资源。现行侦查机关告知鉴定结果的作法是口头告知,笔者认为,鉴于鉴定结果告知系法定义务,现行的口头告知难以证明告知行为,不宜继续使用,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告知,并由被告知人签字以证实收到告知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审查告知情况时,只需审查附在卷宗中的告知书即可。

(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鉴定意见内容的审查,其涉及鉴定的过程、依据等,也涉及鉴定的检材、鉴定与其他证据矛盾性等方面的审查。

1.对检材的审查

检材,是案发时提取的客 观信息材料,是进行鉴定的原始依据,检材的真实、准确决定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因此对检材的审查必不可少。

首先要审查鉴定检材与案发现场收集原始检材的同一性。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专家证言的质证,很多是针对检材的真实性进行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通过保证检材的保管和移交程序来证实检材的同一性和可靠性。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对检材的保管、传递等进行了规定。因此,审查检材要结合其他证据,尤其是现场勘验、提取、扣押、移送相关检材的证据进行。重点核实鉴定检材与案发的原始检材是否同一,检材是否有明确、合理的来源,检材的收集和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技术规程,其保管链是否完整,在提取、移送过程中是否存在污染的可能性等等。

其次要审查鉴定检材的性质认定。在很多鉴定中,检材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最终的鉴定结果。如在价格鉴定中,标的性质对价格的认定具有重大作用,同一个物品在认定为完税品、走私品、新品、废品时价格差异巨大。在某盗窃案件中,涉案铝条在第一次鉴定中,侦查机关以新品委托估价部门评估后结论为2825元,而经辩护人提出异议后,经调查发现该铝条为废品,遂按照废品委托进行估价,估价结论仅为949.2元。笔者在承办案件中,也发现侦查机关有将走私汽车作为已完税汽车进行作价,导致价格差异巨大的情况。因此,在这些案件中,检材的审查不仅仅是物理意义上的同一性认定,还需要将其放在社会生活中对其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审查,才能得出正确的结果。

最后,在某些鉴定,如笔记鉴定中,还需要审查鉴定样本数量是否达到鉴定技术的要求,只有在样本相对充足的情况下,才能保障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审查意见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更加有效发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和省、市政府法制办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要站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要尽快建立备案审查专门机构;
暂时不能建立专门机构的,也要将工作职责落实到有关科室。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备案审查工作岗位上来,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落实。

二、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1、报送备案。根据《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要求,凡是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备案监督范围。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税务、工商、质监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按要求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同时自公布之日起15内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2份,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2、备案登记。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登记;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通知报送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或重新报送。

3、备案审查。对已进行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60日内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提出改正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4、情况报告。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政府提交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市、县、乡“三级政府、二级监督”的备案工作机制,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畅通备案工作运行渠道。一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办理制度。规范备案文书,完善备案档案,使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制度。要定期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公布审查确认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三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严格实施考评。四要建立和完善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规范性文件不报、漏报、迟报或报送工作不规范等现象。

三、加大力度,严格审查,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要在规范报送备案工作的基础上,把审查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全面审查,凡是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都要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制定机关必须在接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审查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逾期不修改或者不废止的,法制办公室要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要求,围绕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审查涉及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关系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解决容易引起社会群体矛盾和纠纷的问题,防止出现矛盾激化和大规模违法事件,努力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服务。要密切关注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如有关治理整顿煤矿、限制开发资源、土地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城市改造、治理乱收费等方面的文件。要高度重视公民提请审查文件特别是人大常委会转来审查文件的处理,坚持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审查意见范文第4篇

052号

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郭勇

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5号展览馆松竹园

电话:4007

060

030

传真:010—68318481

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2011〕慧意字初第051

致:

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贵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该提供的材料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材料及向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一致,就贵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院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三、对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分析和意见

1、本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部分中关于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同时基本符合该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部分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本合同的内容也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涉及建筑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条中,建议将“原办公区”进一步细化,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3、第二部分是格式条款,属于建委统一的格式,不需要修改。

4、第三部分为本合同的核心部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

4.1

建议在第五条安全施工下面加一句:因承包人原因而引发劳动纠纷及劳动仲裁、诉讼的(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加班费、工伤工亡纠纷),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4.2

在23.2条,建议选择第一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后面表述为:投标综合单价项目及投标总价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价格、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除非合同约定招标图纸发生变更(增项),且任何形式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必须是经发包方确认的书面文件或材料。

4.3

在26条中,建议将进度的时间予以明确,主要是防止对方中间拖延时间。

4.4

在35.2条建议在第一空格内填写:非因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每延期一日,日违约金为合同总款的万分之一。

4.5

在37.1条第二项

建议选择第2种方式解决,向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示:尽管固定价格合同方式对发包方相对更有利,但因承包方在材料价格变动、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等方面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旦遭遇较大损失,承包方往往以停工、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问题,而对工期十分敏感的发包方则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应付。故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更应重视和加强对各类合同价款调整的管理,做到合法、合理、有据。

声明:本法律意见书审查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均为委托人所提供,法律依据为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本法律意见书之结论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

审查意见范文第5篇

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

(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
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它建设用地报批。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四)对20**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223号)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

(五)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分批次范围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六)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0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
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
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七)各类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
其它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八)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

(九)农村集体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在向集镇、乡镇工业小区和中心村集中过程中,新址用地必须符合规划,纳入计划;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不得以土地置换为名,规避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十)对违法用地,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

(十一)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耕地开垦费必须列入工程投资概算,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须按有关规定验收;
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和代其补充耕地单位的证明。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补充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三、强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后监督管理

(十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全额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缴纳后,再下达批复文件。

(十三)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地情况、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及供地情况,应及时向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十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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