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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6篇

时间:2022-12-16 16:10:02 优秀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6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根思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6篇

篇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泰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村级收支行为的若干规定》、《泰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2020 年修订稿)》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乡所辖的按村和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组”)。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乡成立以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乡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乡农业农村局作为本区域农村集体三

 资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乡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牵头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乡农业农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乡会计代理中心负责审核和记账,全面实行“报账制”管理模式,村会计(报账员)履行报账职责。

 第五条

 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同时补充编制工程建设项目、“一事一议”资金、“六位一体”管护等专项资金使用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成员张榜公布,并报乡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乡会计代理中心将备案后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第七条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编制应当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方案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和已落实的专项资金,

 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各项支出。

 第八条

 农村集体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报账,特殊情况每个会计年度可调整预算一次,亦需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参加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报经乡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做好收支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应按不低于 50%的比例计提公积公益金,不低于 30%的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其余可用于外来投资分利和农户分配。决算情况应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村组集体资金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各类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等。上述资金均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或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农村集体支出非现金结算。所有支出必须全部以转账方式结算,特殊情况确需垫付资金的,可由经办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借取备用金(打卡),支付时刷卡结算,报账时垫付人应提供转账支付的支付截图、转账记

 录、刷卡记录等佐证资料。

 第十二条

 凡转入农村集体的各类工作经费和奖补资金均视为农村集体收入。涉及土地征用及拆迁的工作经费应直接在征用单位列支,农村集体不得代为列支矛盾协调费、拆迁工作招待费和工作人员奖金。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代理非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结算。

 第四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资产资源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产权明晰、账实相符。对经营性资产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强资产管理和运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对非经营性资产,要根据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由市农业农村局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实行标识管理,乡承担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资产资源营运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需报乡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处置扶贫资产的,由所在村申请,乡根据情况提出处置方案,并报市财政、农业农村和项目资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处置程

 序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使用一事一议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包括道路、水渠、桥梁、广场等基础设施)分两类登记: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的,一般不纳入账内核算,作为账外固定资产登记;属于田间生产性基础设施的,统一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核算。

 第十八条

 农村学校资产归属不明的,按以下方式处置:一是目前仍由教育部门继续使用的,不作集体资产登记;二是农村学校已废止不用、经教育部门核销的,作集体资产登记;三是既无教育部门核销凭证,也未继续使用的,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账外资产登记。

 农村学校占用土地,未办理征地或划拨手续的,作集体资源登记;已办理征地或划拨手续的,不作集体资源登记。

 第十九条

 农村卫生及养老设施由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或财政奖补投入建设的,作集体资产登记。

  农村卫生及养老设施所占用土地,未办理征地或划拨手续的,作集体资源登记;已办理征地或划拨手续的,不作集体资源登记。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体育设施,无论是集体经济组织自购,还是接受捐赠的,一律纳入账内核算。接受捐赠的,以体育部门投入的初始价值登记入账,无法取得原始价值的,可以按规定估价入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已经改制的,不作集体资产登记,所占用土地作集体资源登记。未改制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管护和使用的,作集体资产登记,所占用土地作集体资源登记;由水利部门直接管护的,作待界定资产登记,所占用土地作集体资源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创办的专业合作社等,非独立核算的,其资产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账内资产登记。独立核算的,其资产作为合作社资产登记。

 第二十三条

 政府拨款、减免税费、挂钩帮扶等形成的农村集体资产,统一作集体资产登记,纳入账内核算。能够取得原始凭证的,以原始凭证入账;由政府(部门)统一购建,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以政府(部门)资产转移单或政府(部门)形成的资产划拨文件作为入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除按国家规定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其余应作为集体积累资金。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开展资产年度清查工作,清查结果及时录入相关系统,并修改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数据,同时建立健全资产登记管理台账,逐级汇总报告资产登记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集体土地流转、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出售等,应当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公开招标。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落实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责任。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经营管理责任和经营目标;采取发包、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经营管理责任、经营目标和相关合同应当报乡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应当在落实使用单位、明确内部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年收益率不低于购买总价 10%的前提下方可实施,购买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不高于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购买市、乡集中实施的增收项目形成的资产除外。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售、转让集体资产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让价格应当在不低于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评估结果和成员(代表)会议确定价格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对外投资需经全体成员大会讨论确定。

 第三十二条

 以实物资产投资的需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账面价值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

 的,可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投资价值。

 第五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业务由村会计(报账员)统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资金、有价证券、票据和财务印章。收取的现金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全额解缴到农村集体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当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严禁自购市场收据收款。《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原则上由乡会计代理中心负责保管,农村集体收取各类收入时,应持相关合同或文件由乡会计代理中心核算员开具结算凭证。因特殊情况确需由村会计(报账员)领用的,乡会计代理中心必须实行结算凭证领用、缴销登记制度,并在领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结算、缴销,同时在已入账的结算凭证存根上加盖“已入账”印章。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购买力的支出,不分数额大小,必须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严禁使用《支出证明单》直接支出。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包括购买物品的日期、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要素,大、小写金额相符,直接使用《支出证明单》的,乡会计代理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非购买力的支出,应尽量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可使用《支出证明单》,额

 度不得超过 1000 元,且必须取得收款人的原始手续作为附件。凡使用《支出证明单》的支出,必须由成员(代表)经办,详细注明支出原因、标准、数量及金额,并由 2 个以上知情成员(代表)签字证明后,履行理财、审核、审批手续。仅由村干部经办、证明、审批的《支出证明单》不得入账。

 第三十七条

 所有支出票据必须确保经办人、证明人、审核审批人签字和民主理财组织印章俱全,否则乡会计代理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日常收支一般应在财务事项完结 30 日内报结;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般应在合同约定完工时间的 60 日内完成验收、审计、结算和报账等工作。超过期限的需书面说明事由,报经乡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入账,否则乡会计代理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三十九条

 乡会计代理中心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代理账务核算业务,代管农村集体资金,应在农村集体提出委托支付申请的 5 日内完成票据审核和支付业务。

 第六章

 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第四十条

 凡村集体单笔超过 2000 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通过。

 第四十一条

 村会计(报账员)要建立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台账,实行定项限额控制管理。

 第四十二条

 招待费支出。村级公务招待费零支出。村级商务接待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在规定的限额内按实列支。

 商务招待费年支出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村集体实际到账经营性收入的 10%。

 用于上争资金、招引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村级集体实际到账资金的 15%以内。凡是公共财政补助的资金,一律不得列入上争资金计算,但可列支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支出总额不超过实际到账资金的 5%。

 村集体无到账经营性收入的,不得列支商务招待费。

 限额以内的招待费需注明招待事由,实行一事一报,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列支香烟和酒水。

 组级不得列支招待费。

 第四十三条

 差旅费支出。农村集体差旅费原则上应按实列支,报账时应注明出差事由,同时提供市级机关部门文件通知(函告等)或经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批准的假条后,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报支要求和标准审批列支。原则上,当年农村集体差旅费总额不得超过 8000 元。除经批准的信访处理、特发事件外,不得报支出租车车费和油费。招商引资、上争项目等使用出租车的,在招商、上争总费用内列支。

 第四十四条

 报刊费支出。村集体重点确保订阅的党报党刊有《人民日报》、《新华日报》、《泰州日报》、《求实》、《群众》,上述报刊每村可分别订阅 1 份。在不突破报刊费限额

 (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 2000 元)的基础上,村集体可自行确定选择订阅《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除上述重点党报党刊外,村集体不得列支其他报刊征订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话费支出。村集体固定电话需安装在村集体日常办公场所,不得以个人名义安装固定电话,不得...

篇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双府发[2009]26 号

 双星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星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委员会 经研究决定现将《双星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9 年 5 月 4 日

 主题词 制度

 通知

  双星乡党政办

  2009 年 5 月 4 日印 共印 15 份

  2 双星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工作考核机制不断增强村务公开的透明度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04‟17 号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纪发[2006]24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全面实施“村账乡代理”制度。实行“村账乡代理”后村仍为独立的财务主体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独立核算体制不变财务自主权不变村会计称谓不变村会计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村账乡代理”工作统一由乡各村办公室归口管理包括业务指导、凭证审核、一般性开支审核、财务审计与检查监督、人员管理和考核等。

 第五条

 根据各村实际配备专职代理记账人员。席永红担任 1-7村的代理会计龙雯担任 8-13 村的代理会计。代理会计和村会计必须会同村三职干部每季度对各村发生的收支情况进行记帐和审计并按规定

  3 实施年检。

 第三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第六条

 村级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各村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预算方案要经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讨论并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公布报乡政府备案。

 第七条

 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

 综合预决算主要包括 1、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决算 2、兴办公益事业投资计划预决算 3、经营性投资建设计划预决算 4、固定资产购臵预决算 5、收益分配计划预决算。

 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第八条

 每年年终应将本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决算决算情况应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第四章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禁止公款私存、禁止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禁止村集体为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公款、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条

 村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拆借。对本乡或本村效益好

  4 的骨干企业确需借用村集体资金的需经村班子集体讨论同意有书面决定 并报乡主要领导批准。同时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协议以借款企业等值的未经抵押的房屋、设备、土地及借款企业股东家庭的全部资产作抵押且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利率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用组级集体资金的必须召开该组村民或户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有书面决定的才能动用。对因擅自拆借而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禁以权谋私对借用、挪用公款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费用开支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协作费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和必要的公务开支要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和互请吃、送。协作费统一实行总量控制限额标准为村年可支配收入的 5-8%以内。确因特殊情况超过限额的村应向乡政府书面申请并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后在增加的额度内报支否则由其个人承担。严禁在各种发包上交款中冲抵协作费或变相报支协作费行为如经审计查实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配备公务用车村干部其他福利费用也应视各村可支配收入而定。上述费用开支额度、标准及结算奖惩办法由乡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村干部报酬按乡年初制定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结算。各村要严格按乡批复执行。平时可预发基本工资。村干部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应按县劳动社保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村干部兼办私营企业的其费用开支主要指小车费用、

  5 招待费用等应自觉分清用途分清开支渠道不得将企业费用在村集体资金中报支。

 第十四条

 村干部在缴纳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后不得另行擅自报支医疗费用也不得再用公款办理其他商业保险。

  第六章 审批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

 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各村日常开支统一由村主要负责人审批。支付凭证应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方签字。

 第十六条

 乡代理会计应把好凭证审核关。

 重点审核凭证是否规范各项开支是否合理经手人、证明人、村领导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审核后的凭证须加盖“已审核”图章。记账凭证的复核人员须对会计科目、附件数量、记账金额进行审核后在记账凭证复核处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单次招待费用超过 2000 元、购臵设备超过 5000 元、维修工程超过 10000 元、投资及建设项目超过 20000 元的需由村班子中三人以上联合签名并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十八条

 单次招待费用超过 5000 元、购臵设备超过 10000 元、维修工程超过 20000 元、投资及建设项目超过 100000 元的由村班子中三人签字并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十九条

 乡代理会计对按规定审批、审核后的凭证应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各项开支应予拒付。

  第七章

 票据管理制度

  6 第二十条

 凡属村级经营性收入的原则上应使用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票据村集体向下属单位和农户收取款项等应统一使用《四川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  不得使用自制的收据和三联单等其他票据收款。

 《四川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由乡农经站统一管理、统一登记、统一发放。

 《四川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实行领用登记结报销号、以旧换新制度乡代理会计要建立票据领用、销号登记簿。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白条支付凡能取得合法票据的开支事项均应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对确实无法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的小额支付事项乡代理会计应制定统一限额标准设计印刷统一的付款凭证供村填报列支并做到支付事项内容真实、明确签字、审批手续齐全。

 第二十二条

 村代理有关单位向农户收取的自来水费、电费等应按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并与村级收支分开核算。

 第八章

 登记簿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村帐乡做中心应将各村当年形成的记账凭证和年末打印的总账、明细账帐簿装订成册并指定专人暂为保管一年期满后由中心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各村档案室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村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收据、分配方案、各项计划、合同、契约、产权证书等重要的财务资料应按年度分门别类归档保存。村应设臵独立的档案室和专门的会计档案柜并要常年做到整洁整齐确保防火、防盗、防蛀、防潮、防磁等。

  7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财务档案室财会人员对有关财务情况不得随意泄露。外来人员查阅财务档案须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经村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查阅并做好查阅记录。

 第二十六条

 除银行日记账和现金出纳账保管期限为 25 年外 其他账簿、会计凭证、登记簿、会计移交清册的保管期限为 15 年村年度收支决算、分配方案、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到期资料如要销毁应先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乡农经站审核由乡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乡农经站、财政所应派员负责监销按规定做好清点、记录工作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九章 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监督是乡财政所的一项基本职能。内部审计主要包括稽核、村经济收支审计、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乡财政所对代理记账每季必须稽核一次稽核的内容是会计凭证是否完备、齐全财务记载是否完整、及时、规范科目运用是否准确账、证、表、据是否一致账面现金、存款、代管款等账实是否一致会计档案资料是否及时整理、规范装订、归档保管等。每半年应对村级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各项收入是否按期结算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坐收坐支是否存在小金库是否存在以收抵支票据管理是否规范民主理财是否规范档案管理是否规范财务

  8 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村主要干部离任前应进行干部离任审计 家底审计  主要审计其任期内村级集体资产、 负债、净资产变化及用于公益性设施支出的情况等并作出公正的评价。每次审计结束后主审人员必须及时撰写审计报告提供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十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 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资产台账。落实集体资产运营的责任制努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定期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清理核实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企业转制后的集体资产转让款、投资参股及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物资必须全部纳入账内管理。固定资产要合理分类设卡登记专人保管并健全入库、借用、维修、折旧、领用制度等手续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条

 对固定资产的出租和电力设施、非农用地的有偿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签订规范的合同报乡财政所备案。固定资产的转让要经中介机构评估、乡主要领导批准并公开招投标及时收回价款实行承包经营的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和有偿标准。

 第三十一条

 对于人为原因造成财产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要责成当事人进行经济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对于大额

  9 举债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应收款项的核销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要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一月后报乡农经站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

 组级集体资产归该组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平调和随意处臵。

  第十一章 民主理财制度 第三十四条

 村民主理财的组织原则。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中选举 3-5 人组成其中至少有 1人熟悉财务。现任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当选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中推荐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1 人。

 第三十五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任期与村民代表大会相同。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接受乡农经站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民主理财采用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种形式。采用事前监督的民主理财小组对票据进行理财后应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采用事后监督的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要设臵理财记事簿做好理财记录。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理财小组的活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提供理财工作场所及时做好理财准备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民主理财活动的正常开展更不得打击报复民主理财人员。

 第三十七条

 民主理财的主要任务是 1、审理各项收入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

  10 2、审理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3、审理各项公益、福利性支出查看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用途使用。

 4、审理集体向农户收取的有关款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5、参与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清理核实。

 6、年终对各项往来资金进行核对看有无账实不符的问题。对新增债务和债权进行检查看有无发生不良债权、不实债务。

 7、审核各项救灾、救济、补助款项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进行公示有无不公平和截留现象发生。

 8、核实村财务公开情况看公开的内容是否与账面实际情况一致。

 9、审查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财务事项。

 对理财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直接要求村组干部或财会人员限期纠正对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可直接向乡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三十八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利和义务 村民主理财小组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委托代表全体村民对本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定期进行理财。

 民主理财小组及其成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1、村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村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检查审核村集体财务账目要求财会人员及有关人员提供与理财活动相关的资料。

 3、 对理财中发现的问题 有权要求村干部或财会人员给以明确答复。

  11 对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村干部或财会人员限期纠正对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有权向上级业务...

篇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保值增值,切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XX 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 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汇编》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范围内村及村以下经济联社、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统称“三资”中心)与辖区内村、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三个民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四权”(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财务审批权)不变情况下,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部门对村、组财务坚持“一村(组)一账”管

 理,实行制度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票据统一、建档统一和资金统一管理的“六统一”管理服务。

 第四条

 镇“三资”中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是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网络化监管体系建设,以现代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金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和分级监管。

 第六条 村、组必须对照本制度对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细则等进行清理,并根据本制度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报镇“三资”中心批准并备案,确保本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第二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原则。会计员负责管账和开出收款收据工作。出纳员负责管钱和收付工作,每月及时与银行对账,保证账款相符。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银行(农商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因特定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

 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支票、印鉴等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现金库存限额规定,由开户银行核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库存现金,限额 3000 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农商行)账户,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出纳员对每天发生的现金收付业务,要记入现金日记账及现金公布账,结出每天的库存现金余额,并把账面现金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余额核对,保证账款相符。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款单笔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小额购置费、临时人员劳务费、差旅费等日常开支可用备用金支付;单笔 1000 元以上应当通过银行(农商行)办理转账,其中:

 (一)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往来款单笔 1000 元以上3000 元(含 3000 元)以下的,由村财务人员通过“三资”平台打印支票到银行(农商行)办理转账; (二)

 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款单笔 3000 元以上 5000元(含 5000 元)以下的,由村财务人员在“三资”平台提交申请至“三资”办审批后打印支票,然后到银行(农商行)办理转账; (三)

 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款单笔 10000 元以上的由村财务人员在“三资”平台提交申请至“三资”办审批后打

 印支票,然后将大额审批证明报镇主管领导签名,并到“三资”办备案登记,最后财务人员持打印支票和大额审批证明到银行(农商行)办理转账; (四)

 组集体经济组织往来款单笔 3000 元以上的到村委会由村财务人员在“三资”平台提交申请至“三资”办审批后打印支票,然后将大额审批证明报村委会书记(主任)签名,并到“三资”办备案登记,最后小组财务人员持打印支票和大额审批证明到银行(农商行)办理转账; (五)

 特殊原因确需提取现金的,审批证明加注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事项:以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充抵库存现金;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私用或乱支乱用;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坐收坐支现金。

 第十二条 会计员每月(季)核对一次现金、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做到账实相符,盘查核对情况须及时上报镇“三资”中心,镇“三资”中心要对上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确需出借的,1000 元以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集体审批,超过 3000 元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凡集体出借资金的,必须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前借款还未清的,一律不准再借现金。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因公务活动需要预借小额资金的,应办理借款手续,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后领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需借小额资金,自身不能直接审批,应由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审批或证明。预借资金额度要根据公务情况而定,公务完毕后,预借款在 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十五条 社会各界、港澳台同胞、华侨、群众等捐赠以及财政、农业等各级政府部门拨款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或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均属集体财产,纳入集体账内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捐赠者对捐赠资金有特定用途要求的,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资金。

 第三章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可通过现金存入、POS 机、转账、拨款等方式到村(组)对公银行账户,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等的收入,原则上每年收缴一次。

 第十七条 禁止收入坐支、账外设账、“小金库”公款私存、挪用资金、以白条抵库。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有关单位收款和内部往来结算时,使用镇“三资”中心规定的财务票据,严禁收入不开票。

 第四章 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审批层次分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集体审批、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等三个层次,各层次审批限额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发生财务支出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和规范的原始凭证,(原则上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注明用途并由经手人签名(盖章),证明人作证签名,实物性开支须有验收人签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同意(签名或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严禁以白条单抵库、非法单据入账。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议费、办公费、报刊费、旅差费、电话费、水电费、车辆费、业务接待费等非生产性支需控制在财务预算之内,费用开支超出预算的,须事先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才

 能开支。超出预算核定额度的开支须在村务公布栏公布,接受成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支出基建工程项目时,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和预算方案、成员民主议事决议书、公开招标证明书、施工合同书、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审核报告及合法的支出凭证等。支出凭证上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并注明开支用途。需要报经镇有关部门审核的须履行报审程序。村(组)必须严格《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会计工作,并按照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和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 收支结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票据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名,每月 5 号前,由村报账员交镇“三资”中心会计登记入账,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并做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村(组)当月内结报。凡支出发生后村(组)超出当月内不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不得再审批报销。

 第二十五条 非出纳员代收各种款项的,应在收款后 3天内向出纳员结清款项。

 第六章 票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镇统一的收款收据,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 各类票证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支出须从外单位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凭证的,应填写内容齐全的现金支出证明单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记录内部支出的自制原始凭证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在自制原始凭证上必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名及审批人的审核签名或者盖章,严禁以白条单抵库。

 第七章 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实行会计委任制,镇按要求配置会计员,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出纳和报账员。会计和出纳必须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会计员及出纳职责:参与集体的经济管理活动;对集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向镇“三资”中心报告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三资中心”报告。

 第三十二条 报账员职责:负责向镇“三资”中心报账,做好财产物资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及辅助性账簿的记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会计员负责资金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核算,保管财务票据;出纳负责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报账员负责开票,出纳负责收款。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出纳。

 出纳员在票据的报账时,要认真审查原始凭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完整,即各款项的用途,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等要素,方可付款。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出纳员负责。

 财务印鉴由报账员和出纳等有关人员分开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十四条 财会人员相对稳定,其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由镇“三资”中心派人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

 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镇“三资”中心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姻亲关系。

 第八章 民主理财制度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 3—7 人,组长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选举产生。组长及成员确定之后张榜公布,并报镇“三资”中心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每3年改选一次,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条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 18 周岁以上 60 岁以下,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财务管理基础知识,熟悉基本的财经政策法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成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及其直系亲属;财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户籍不在本村的;文盲的;因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

 受处分未满 5 年或已立案查处的;外出务工不是常年居住在本地的;不完成国家任务或拖欠集体款项的;违反计划生育处罚未完结或处罚完结未满 5 年的;其他违法乱纪正被立案查处或处罚未满 3 年的。

 第三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权: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审核财务账目及财务收支;否决不合理的开支;监督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审核和监督资产的购建、承租、出租、出借、发包、变卖、转让资产;检查和监督财务公开情况;对执行财务制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义务: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加强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守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和商业秘密;解答成员对财务账目及财务收支情况的询问;接受镇“三资”中心及村党支部的指导;向镇“三资”中心反映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配合镇“三资”中心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理财守则:恪守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办事,不能滥用职权,不能感情用事,保障集体经济合法有序进行,维护好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复印或拿走财务资料,

 不得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

 第四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程序:每月 5 日前召开民主理财会议,按照先审单后入账的原则,对集体经济组织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逐笔审核,并出具民主理财报告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名后交由会计入账。认真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并签名确认,有关文书作为村务公开资料归档。

 每...

篇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两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三资”即资金、资产、资源。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村、组(片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型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 村、组(片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归村、组(片区)集体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村民大会同意,不得平调、挤占、挪用、借用、担保、抵押村、组(片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第四条 村、组(片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村财乡管市监督”管理模式,即村、组(片区)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享有所有权、受益权,乡(镇)办农经站对村、组(片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帐目,实行统一代管,分村、组(片区)核算,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对其实行审计监督。会计人员由乡(镇)办农经站委派,接受乡(镇)办农经站管

  理。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市农村经济管理局统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指导和监督,乡(镇)办农经站负责村集体资产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其摊派。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会计帐簿。总帐、收支明细帐、往来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由会计人员负责登记、保管;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实物登记册、有价证券备查帐簿由出纳员负责登记、保管;定期盘点,及时登记,做到帐帐、帐款、帐实相符,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

 第八条 村级组织对村级债权及时催收,于各年未进行一次清点盘查,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死帐,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办农经站和乡(镇)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九条 年度结束,村级必须做出收益分配方案,并将集体收益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收益中公积公益金占70%,应付福利费占 20%,10%留作未分配收益。

 第十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的劳动资料均列为固定资产,有些生产工具和设备虽不足

  500 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必须列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必须按使用年限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承包、租赁,需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进行公开招标,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做出价格评估后,进行公开拍卖。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新建和维修的各项工程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设工程申请报告和项目计划,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核,乡(镇)办人民政府批准; 2、根据工程预算书,将所需资金来源、用工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查,工程项目必须招标发包,由乡(镇)办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进行招标发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报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合同必须纳入帐内核算; 3、工程竣工后,若无争议的由乡(镇)办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村民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若有争议的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验收单位验收,并编制合格工程决算书,验收人签字后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核结算。

 4、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的新固定资产,按所附发票所列金额或同类设备的市场价加上实际承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入固定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批准的评估价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入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因各种原因无法计入在建工程的工程应收款,由现任村主任在当年年底限期结清,造成资产损失的由村主任自行承担。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信用社设立一个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不得开设存折户,印鉴由出纳、会计分别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帐款分管制度,配备专职出纳员,负责现金、存款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工作,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机动地台帐及有价证券等备查帐簿,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准管理现金。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到不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套取银行信用。严禁高息借款,严禁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集体资金外借。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的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按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必须建立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严格按照记帐规则及时记帐,严格审核原始凭证,要做到:内容完整、登记连续、数字准确、真实合法。出纳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按月与会计、银行、库存对帐,做到帐帐、帐款、帐实相符。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不得以白条顶库、不得坐支、不得挪用、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保留帐外帐。

 第十八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限额,(限额核定在 500 元以下),各村一切经济活动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一律采用支票结算方式。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纳人员所收各种款项必须如数于当日存入信用社,严禁坐收坐支。

 第二十条 会计必须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库存核查,认真填写“现金盘点报告表”,对于长短款,要及时处理,严防资金流失。

 第二十一条 出纳与会计要严格收支凭证交接手续,交接时应填制一式两联的收付凭证交接单,出纳因故离岗或调换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制移交清册,并由乡(镇)办农经站负责监交,村(组)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限期三十日交清。

 第二十二条 因公预领(借)款者,必须在出差回单位后三十日内向财务人员报账,逾期报账者,责任自负。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各种款项时,必须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

 第二十四条 严格票据领用核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需专用收款收据向市农经局领购。首次领购必须持各乡

  (镇)办农经站出示的核销原使用票据证明,以后领购必须持购票本及票据存根到市农经局核销旧票,领购新票,存根必须由村会计的审核签字盖章。收款收据由各乡(镇)办农经站负责领购,妥善保管。购票人更换时,必须办理专用收款收据交接手续,由乡(镇)办农经站负责人监交。严禁票据转借、代开、倒卖,不得拆本使用票据。

 第二十五条 收款收据必须顺号依次填用,使用双面复写纸一次套写,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加盖“作废”字样,全套保存,不得涂改、撕毁。

 第二十六条 严禁收款不开收据、用白条结算或使用非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收取款项等行为,对以上情况,缴款单位和农户可以拒交款项,并有权向各级农经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开具使用的专用收款收据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按照昌市财字[2003]第 107 号《关于销毁到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通知》精神办理。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往来中,付款时所取得的票据必须是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并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方可入帐。

 第五章 开支票据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审批权限如下:

 下列开支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

 一、生产性开支

  1、3000 元以下,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核,由主任、书记共同签字审批。

 2、3000 元-5000 元,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核,由村“两委”班子研究决定,主任、书记履行审批手续(会议记录为准)。

 3、5000 元以上,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核,“两委”班子研究决定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办财经领导小组审批,乡(镇)办财经领导小组组长、村主任和书记履行审批手续。

 二、非生产性开支 1、1000 元以下,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核,由主任、书记共同签字审批。

 2、1000 元-3000 元以下,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核,由“两委”班子研究决定,主任、书记共同签字审批。

 3、3000 元-10000 元工程款依据《合同》条款,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核,由“两委”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主任、书记共同签字审批。

 4、10000 万元以上工程款的支付,报乡(镇)办农经站审核,依据《合同》条款由“两委”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如打井、修路、修渠、自来水等),报乡(镇)办财经领导小组审批,由乡(镇)办财经领导小组组长、村主任和书记共同签字审批。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下列情况可自制原始凭证外,严禁其它任何形式的“白条子”入帐。

 1、本村村民的工资、劳务报酬、津贴、补贴、补助;

  2、支付给本村个人的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现金支出; 4、向本村村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的价款; 5、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乡(镇)办两级成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农经站,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监督、调解、仲裁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机井、林带、建筑物等资产,必须通过承包合同确立,农业承包合同必须由村(组)两委班子研究通过后,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办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方可公开招标发包。

 第三十三条 集体资产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三分之二村民通过),以法人名义发包,承包者未经发包方许可,不得转包、转让、出租、抵押。严禁撂荒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否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据承包合同建立集体资产发包台帐。

 第三十四条 农业承包项目必须召开村民大会公开招标,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并向村民公布结果,报乡(镇)办农经站备案。严禁以口头合约形

  式发包,严禁徇私舞弊,暗箱操作。

 第三十五条 农业承包合同必须使用统一的格式,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管理委员会留存备查一份,进帐一份,四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农业承包合同必须纳入帐内核算。

 第三十七条 市、乡(镇)办农经部门要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的立卷归档工作。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各项收费必需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村务公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村务公开包括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服务公开。

 第三十九条 村务公开工作在村党支部统一领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参与审核监督,村(组)财务人员具体操作。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作为村务公开活动为主要目的,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受市、乡(镇)办农经部门的指导、监督。

 村务公开内容(党务、政务、财务和服务)按照昌市党办【2009】98 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财务公开内容应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报乡(镇)农经站审核,经村(组)负责人、理财小组负责人、财务人员签字认可后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开采用公开栏张榜公布、村民会议口头公布、明白卡入户相结合,财务公开栏内设回音壁栏或意见箱,便于村民监督。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本年度的财务计划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预算方案,公用地的发包情况于一季度末(4 月 10 日前)予以公布,每季度(4 月 10 日、7月 10 日、10 月 10 日、元月 10 日)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末(次年元月 15 日前)公布村集体全年财务及决算情况。

 第四十四条 村(组)主要负责人要在财务公开后 3-5日内,召开村民大会,接受群众质询,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每次公开的内容、地点、时间、承办人、审议情况、群众提出问题及答复处理情况等,都必须整理归档,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无缺,专人保管。

 第八章 民主理财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村、组必须建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由3—5 人组成,理财监督小组组长及其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以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小组成员,组长不再有支部书记担任),理财监督小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群众不信任,不能胜任理财工作的,可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罢免,重新选举补充。

 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群众信得过; 2、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3、公道正派、关心集体。

 第四十七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1、有权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有权代表群众查阅有关政务资料和财务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3、有权对村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4、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务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承担以下职责:

 1、按时审阅本村财务帐目、票据和财务公开内容; 2、要求当事人对财务情况做出解释和说明; 3、收集、反馈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 4、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情况; 5、监督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6、否决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开支。

 第四十九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月必须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本月发生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

篇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

 1、执行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2、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股东(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 4、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5、发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6、经营管理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及上级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有关生产经营的资产和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套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各有关帮扶单位和社会团体资助、捐赠的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资金;

  7、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接受区镇(办)农经部门、财政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 8、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镇(办)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股东(成员)的监督; 9、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

  3、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

  4、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

  5、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

  6、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7、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

  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与合作方签订经营合同,明确资产份额,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

 土地和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资产的台账登记管理,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结余、经营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资产应建立台账:

 1、固定资产台账。包括: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单价、规格、数量、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存放地点和责任保管人等。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固定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或租赁人的名称、年承包费或租赁金的金额、期限及兑现情况。

 2、产品物资台账。包括:产品物资材料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金额及存放地点,特别要登记清楚领用、交还和责任保管人。

 3、债权债务台账。包括: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时间、经济事项的内容、约定还款期限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保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有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用途或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都属于集体资产处置,包括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调拨、报废、发包、租赁等。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处置要公开、民主、公平。

 1、价值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的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理事长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财务会计调帐或销帐。

 2、价值 1000-5000 元(含 5000 元)的资产,召开村理事会和监事会研究,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理事长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财务会计调帐或销帐,并报镇办农经机构备案。

 3、价值在 5000 元以上的资产,要召开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提交集体资产处置申报表,报镇办农经机构审批后,由理事会组织处置,处置结果报财务会计调帐或销帐,并报镇办农经机构备案。

  4、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承包租赁的,要进行公开招投标。在招投标之前,要进行价值评估并报镇办农经机构审核,未经审核不得直接招投标。承包期、租赁期原则掌握在届期内。

  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清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

 1、固定资产(其他资产)应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以重置完全价格登记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原因的,要酌情赔偿,并及时做出账务处理。

 2、库存物资、材料和产品应每半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产品、物资、材料,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对盘亏的产品、物资、材料,要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

 3、低值易耗品以及一次性费用列支的普通财产应专门登记,至少每季度清查盘点一次。

 4、债权债务等往来结算款项应半年清查一次,并及时组织核对清收。

 第二条

 村组织在清查结束后对有账无物的各类资产和呆坏账,应当注明原因,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进行核销。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资产清查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进行,并采用农业部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次年 3 月 31日前将清查结果逐级报送农业部。

  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做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资产登记保管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账务建议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即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代理记账,每月或每季度上门服务。经营规模大且会计账务记录规范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记账,并按照规定定期公开财务,并接受区镇农经部门、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各种存款、帐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管理,账目保管要完全完整,不得损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私

  存,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应坚持预决算管理,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财务预算和决算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建设的实施必须实行专项预算和专项决算,年终必须编制综合决算。

 (三)年初预算草案由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提出,再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办)农经部门备案,并在公布栏中公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的,如增加预算外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或其他大额支出等,必须提请股东(成员)代表会议对原预算进行修改,并按原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和公布、报送、备案工作。

 (四)监事会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偏离预算,要及时向理事会提出纠正建议。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进行财务收支决算,决算结果要向全体股东(成员)公布。

 第五条

 收入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各种款项,必须使用 XX县财政局统一监制的《XX 县村级(社区)收入专用票据》,由会计在镇(办)审计所领取(购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会计要对收款收据起始票号进行登记并建立领签制,非财务人员不得领用收款票据开票收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代为收款的,必须在村会计处办理票据领用手续,并于收款后 3 日内将财务手续交给会计出纳。严禁非财务人员直接经办财务收支。

 镇(办)审计所要对各村领用票据进行登记,加强管理,作为审计村组账务收入的依据,不得将村级专用收据发(售)给村会计以外的人员。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收入必须于收款当日或次日送存本村(组)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建立一个总账账簿和开设一个银行存款账户,所有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

 (三)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清收集体的各项承包收入,对于不及时履行合同,2 年以上不交承包费的要及时终止合同,重新对外承包,确保集体利益得到维护。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得借款或贷款新增债务。如确有需要,借贷款的应当提交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借贷的资金全额存入本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并按规定程序使用。

 第六条

 支出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支出事项时,应当取得真实合法、要素完整齐全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在原始凭证

  上签名,注明用途及时间。无经办人、经办事由的票据不得报销入账。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向农户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可以由出售人开具售条、农户提供少量劳务可打领条外,一切购置货物、工程材料,支付劳务、工程款都必须取得国家正式税务发票,禁止使用虚假票据及白条支出。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物票据必须附购物清单,工程款票据必须附工程合同及预、决算清单、验收清单。拉运砂石、砖瓦等工程材料要附材料接收人签字的接收清单。支付劳务报酬、误工补助要附出工清单。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在规定时间内没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经济组织干部给集体垫支款项时,必须在 3 日内到财务人员处履行借贷手续,超期不予报销,不得依为集体垫支为名收取集体资金,顶底债务,长期不向财务人员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六)经济组织干部不得向集体借款用于非公事项,借款办理公务事项的必须于一周内履行报销手续。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不得随意列支招待费、补助费等。因招商引资、办企业

  等确需列支招待费的,应经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财务审批 (一)村集体经济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宜。

 (二)500 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1000 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

 (三)产业发展等重大项目建设或投资,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理事长审批。经集体审核通过的开支须有会议记录和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结账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负责人赔偿。

 (四)理事长必须严格按权限及程序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八条

 收益分配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处理完有关账务,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编制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办)农经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在进行依法纳税后,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约 10-30%,没设集体股或集体股较少的村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可设高,反之设小)。

 2、提取福利费(约 5%-15%)。

 3、向投资者分利(按投资协议约定)。

 4、股东(成员)分红(按持股数量分配)。

 5、其他分配。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股东(成员)的分红金额要记载到《股权证》中。

 第九条

  社务公开 (一)公开的内容 1、本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理事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监事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合作社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和债权债务情况。

 3、国家对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他捐赠收交、使用、管理情况。

 4、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聘请、解聘及其工资、资金、补贴和福利情况,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工作业绩情况。

 5、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收益情况。本社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收益情况。

 6、本社办公费、旅差费、招待费、宣传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情况。

  7、社基本社股东利益,股东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1、公开栏公开。在合作社办公地点设置社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与已公布,并设置意见箱。

 2、会议和公开信公开。通过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发放社务公开内容资料,宣读公开内容进行公开。

 3、填写发放...

篇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稳定农村大局,促进我区农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方案》(农经发〔2009〕4 号)《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 号)《XX 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X 府令第 189 号)和《XX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执行本规定。村民委员会改制(建)为居民委员会后,所在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民主管理,管好集体资金,搞好经济核算工作,增加集体收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经济利益关系,做好收益分配工作。

 (二)搞好集体资金的投资预算管理,实行集体资金投资的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

 (三)做好集体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的发包、转让、出租等重大事项的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村(居)民的民主监督。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民主选

  2 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及其近亲属不能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财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财会人员

 第六条 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代理财务会计工作并对其经济与财务活动进行监管。管理服务中心需要对外招聘专业会计人员时,必须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设会计,只设专职或兼职的报账员(出纳员,下同)。报账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荐,经镇政府(街道办)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村集体聘任上岗。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和村(居)两委成员的近亲属不得任该村的报账员。报账员离职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镇(街道)农村经济主管部门要验证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报账员不得离职。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审核)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联合社、联队的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的日常小额开支(一般 1000 元以下)实行“两笔会签”制度。其中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联队的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理事长(社长)审批一支笔,本社中村务

  3 监督委员会组长审核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审批(审核)均不得报销入账。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济社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理事长(社长)经手的开支,由村(居)主任审批。意见不统一,无法实行“两笔会签”的,提交村(居)委会讨论决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开支(一般在 1000 元以上)需有本社的成员代表会议通过记录决定上实行“两笔会签”后须经村(居)委会主任签批。

 (三)大额的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经村党支部审查,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经济合作社的由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决定。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档。

 (四)大宗项目资金开支管理。大宗基建开支、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及大项目投资等,履行的有关程序正确,手续完备,开支的依据附件齐全,报镇政府(街道办)主管负责领导批准,“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办理资金开支手续。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办公经费开支要按年初制定的预算方案来开支,预算方案应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以支票提取现金。日常开支须使用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大额开支一律由银行户对户转账开支。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银行预留单位和法人代表印鉴。村经济联合社的库存现金(备用金)不得超过 2000 元。经济合作社的库存现金(备用金)不得超过 1000 元。需要现金支出的项目超过限额的由银行支票支付。

 第十一条 收款和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承包(租赁)人收取承包(租)金或其它单位收取款项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印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收款。现金支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写清楚用途,由经

  4 办人、证明人签名后经领导审批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组长审核,手续完备的开支方可报销支出,会计对手续完善的支出单据方可做账。报账员对手续不完备的支出应督促经办人完善手续再报账。单据凭证手续不完备支付款项的,报账员应负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存入银行账户后方可开支,不得坐支,所收取的每一笔承包金依时足额存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凭收款收据记账联并附有银行存款记账单方可入账。会计员与报账员要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村集体班子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盘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检查账面数与存款实数是否相符,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三条 建立内部借款审批制度,各种借款应严格执行制度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特权私自借款。特殊情况的个人借款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借款应立字据备查,超过一个月未还的借款,借据必须入账,还款后再冲销。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之前,要准确核算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合同的结算和资金收缴。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要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由集体代交的各项费用应在分配时扣除,并在分配通知单中详细列明。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集体年纯收入的 15%提留公积金、10%提留公益金和 5%提留应付福利费,并做好财务收支预决算工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预决算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审核、认定、

  5 备案工作,只有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员)资格的人员才能获得集体分配权。

 第十八条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50%应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剩余的 50%,一部分留于集体发展经济,大部分仍应分配给农民。

 第五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执行《XX 市 XX 区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终要进行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物、账款相符。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和转让的应签订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第六章 职务补贴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的职务补贴方案,镇政府(街道办)

  6 提出指导性意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确定。补贴方案按照村集体年纯收入(不含征地款和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职务补贴方案,应根据当前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制订,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岗位责任制,并采取责任考核制度,年终按完成考核指标程度,由镇(街道)综合考核定分,并结合集体经济收入情况,拟定补贴的总额,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具体分配方案。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在领取集体经济组织及政府拨付的职务补贴后,不得再从其它途径领取补贴(包括交通、通迅费等)或奖金。

 第七章 民主理财

 第二十六条 农村财务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一些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问题,必须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应每月逐项逐笔公布,年终进行年度收支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公布,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履行职责。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民主理财工作会议,审核集体收支。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村(居)民对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详细审查财务情况。任何人不得妨碍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第二十九条 公布民主理财活动结果。村务监督委员 XX 财后,应及时指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填写民主理财工作表,由全体成员签名,一式两份,一份与账簿存档,一份与财务收支情况一起公布民主理

  7 财结果。

 第八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及年终财务决算情况等;

 (二)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三)村(居)、小组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四)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五)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贴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六)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七)上级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农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

 (九)村(居)合作医疗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十)村(居)委、村(居)民小组及经济组织成员职务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十一)代征社会抚养费的收缴情况;

 (十二)其它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每月 10 日前公开上一月的财务情况,并上传到区党风廉政信息公 XX 台。在固定的公开栏公开,方

  8 便群众监督查看。群众对村集体开支提出询问和意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能够当场答复,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 15 日内作出答复。公布的财务收支情况表应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核并签名。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离任时,由镇政府(街道办)对其在任期间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村(居)民公开。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审批程序,落实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印鉴管理制度。各镇(街道)农村经济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认真做好督查指导工作。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不落实,“三资”管理措施不力,出现财务问题的村集体,严格按照《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意见》,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同时,还要追究村(居)支书、主任和镇政府(街道办)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经济事项,先由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报村党支部和村(居)“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同意;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批准方可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农业局 XX 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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