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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4篇

时间:2022-12-06 10:35:04 优秀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4篇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参考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党委(以下简称“公司党委&rdq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4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4篇

篇一: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参考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 XX 公司党委(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集体领导,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更好发挥公司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讨论或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公司党委委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并通过参加党委会、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党组织生活会等向党委报告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情况。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四条坚持“集体领导心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会决定事项,必须经过充分讨论,严格遵循少数>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议事,

 党委委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五条坚持“末位发言制” ,党委会讨论议事时,党委书记在充分听取其他党委委员意见后,最后一位发言。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公司党委依照职责范围讨论和研究事项包含以下范围: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应由党委会议研究决策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委会议主要决策事项详见《会议决策事项清单》。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七条公司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于每月末安排,提前 3 天通知到党委成员。由党群工作部将所有上会议题材料复印分送党委成员,以

 供研究。涉及人事任免事项的文件准备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条召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或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 十 一条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表决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意见不统一,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不同意见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三条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党委书记明确给有关委员牵头抓落实。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应由分工委员向党委阐明原因。

 第十四条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 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党委书记等党委成员可临时处置,并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书记指定一名党委委员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党委书记反映,但必须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

 第十七条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党委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第十九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可保留个人意见。

 第二十条党委委员在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或建议。如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亲属需要 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第二十二条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二十三条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不按本规则议事决策、不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

 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中共 XX 省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三重一大”议事决策管理相关规定另行 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与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不一致时,以上 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各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 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公司深化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公司竞争力、创造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公司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公司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党支部生机活力;

 (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第二章

 公司党委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公司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把关定向职责。党委的主要职权: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险,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中央、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培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制定公司党建工作重要制度,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九)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十)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抓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各项指示、决议。结合实际提出党委总体工作思路,领导制定党委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所属公司党委的工作,定期进行工作总结;

 (三)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抓好对党员干部和各类人才的教育、培养和管理;

 (四)加强对公司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对拟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有效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五)抓好党支部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动职工共同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实现发展目标;

 (六)发挥党委班子带头人作用,处理协调好同行政领导和党委委员之间的关系及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

 (七)加强公司政工队伍建设,提高政工人员的能力素质,重视政工人才的培养、吸收、使用和交流;

 (八)支持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和党委分工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直接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和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意见和措施;

 (二)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三)公司管理权限内的选人用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五)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六)超过 2 万元党费支出;

 (七)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所属公司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九)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十)

 公司向集团推荐干部人选;

 (十一)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十二)室经理及室副经理的调整和任免;

 (十三)公司员工跨部门的岗位调整;

 (十四)

 公司级及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

 (十五)

 出国(境)人选推荐;

 (十六)

 对公司干部职工的奖罚和对管理权限内违反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十七)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七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重组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制定公司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确定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

 (五)制定、调整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

 (六)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调整方案;

 (七)公司重大融资计划和方案,大额资金运作及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八)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十)公司年度工作报告的审定;

 (十一)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十二)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十三)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十四)公司大型活动的经费安排意见;

 (十五)非固定资产类大项采购项目;

 (十六)年度经营性、投资性(含固定资产采购)和筹资性预算(含中期调整);

 (十七)公司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十八)对外签署的非经营性大额(单笔超过 100 万元)付款合同;

 (十九)经营性支出中单笔超过 50 万元(除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税金和水电燃气消耗支出);

 (二十)航线补贴资金支出;

 (二十一)支出金额一个事项或一次性花费 10 万元以上,使用内容仅指培训、学习、会议等;

 (二十二)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研判方案与措施;

 (二十三)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公司党委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厘清权力边界,科学界定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范围,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党委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细化规范重大事项具体内容设定,科学优化权力结构,建立权力清单,明晰职权边界,减少自由裁量权。

 第九条 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制作涵盖权力事项、行使主体、行使要素、运行程序、投诉举报等方面内容的权力运行流程。

 第十条 建立决策全程公开制度。实行决策前置公开,凡提交决策的重大事项,要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

 求意见、问卷调查、企业内部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重大决策事项通过后,以公司正式文件印发实施的,除依法依规不得公开的情形外,应当及时公开。对职工群 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 解释说明、接受访谈、专题学习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十一条 健全决策议事机制。

 (一)完善议事规则。完善“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注重从会议制度、决策程序、发言时间、议事频率等方面,对公司党委工作规则进行健全完善,增强决策议事合理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议事规则特别是决策程序在决策中的把关和约束功能。

 (二)建立健全民意收集、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使决策符合基层实际、紧贴发展需要、顺应群众期盼。凡属重大决策,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汇集群众智慧,咨询专家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未经调查研究、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的不上会、不讨论、不决策。

 第十二条 完善协商沟通制度。建立领导班子成员沟通协商制度,对决策的议题和事项,会前要采取单独约谈、专题研讨等方式,交换意见、充分酝酿、统一思想。

 (一)需要在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应与担任董事的党委委员、公司内部担任董事的党外人士和职工董事充分沟通对接,形成一致意见。同时听取公司外部董事的意见建议。非涉密事项应向公司职工群众充分征求意见,也可向专家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司内部董事意见不一致的决策事项,一般不安排党委会研究讨论。

 (二)需要在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交经理层决策的事项,应与公司总经理及经理层班子成员充分沟通对接,形成一致意见。同时听取中层干部的意见建议。非涉密事项应向公司职工群众充分征求意见,也可向专家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司内部党委成员与经理层班子集体意见不一致的决策事项,一般不安排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三条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凡属“三重一大”等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一把手”作最后表态发言,防止和解决“一把手”先定调、会议讨论不充分、集体决策走过场的倾向性问题,切实增强民主决策实效。

 第十六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票决制。科学界定重大决策事项票决范围,进一步改进票决方式,规范票决程序,明确票决生效情形,增强票决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票决事项议题原则不得临时动议,意见不统一的要暂缓表决,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代替票决。全面推行“重大事项集体票决”,推进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具体化、程序化。

 第十七条 完善重大决策审查制度。党委会制定出台关系公司改革发展、党的建设等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政策措施,需事前由上级党组织出具审查意见的事项,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和程序,报请出资人或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研究讨论或决策。

 第五章

 决策流程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会前协调、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做出决策、形成决议(纪要)的程序议事,做到程序至上,防止临时动议、个人拍板等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党委工作机构提出的议题,需报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直接提出议题。重要议题事先须向党委委员通气、酝酿。

 (二)决策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经集体研究讨论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党委议事过程中,一般不可插入临时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是否插入议题。

 第二十条 会议准备:

 (一)确定党委会的议题和时间,由党委办公室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一般提前二天通知党委委员。对于紧急情况下召开的党委会会议,上述通知时限可以缩短,但必须保证在开会之前党委委员能够收到足以使其作出正确判断的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并对上述资料进行阅读、理解以及研究的合理时间,不迟于党委会召开之日前的一个工作日。

 (二)党委会召开之前,党政主要领导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三)党委会讨论的书面材料,需及时传阅的,由党委办公室提前交到党委成员手中。

 (四)需经党委讨论做出决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提前拟出决议、决定草案。

 第二十一条 对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主办单位或部门要有明确的意见和方案,对重大决策性议题,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应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多听取有关部门和各方的意见,从不同角度权衡利弊提出可供选择的预案。议题涉及到几个部门需要沟通和协商的,事先由主办单位或部门牵头进行。如有必要,应将沟通的情况向党委作简明汇报。

 第二十二条 会议需把握的几个环节:

 (一)党委会每项议题由书记或委员逐项作汇报,也可由列...

篇三: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

  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称公司)党委会议事内容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央和上航局党委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党委会是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发挥核心作用的主要形式,董事会、经理层在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相关议题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听取党委会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委成员的意见建议;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积极主动参与集体

 决策。杜绝以个人决定代替会议集体讨论、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议事。

  (二)依法遵章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符合党章党规、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理顺党委会研究讨论决策与各治理主体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既要尊重和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理层经营管理权、监事会监督权、职代会民主管理监督权,又要保证党委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三)科学决策原则。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确保科学决策、正确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

  议事范围。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涉及公司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改革发展稳定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建立党委会“议事目录清单”(见附件),实行清单管理。“议事目录清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议题确定。需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的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党委工作部,由党委书记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对于重大议题,相关主责部门应进行充分的会前准备,提前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其中,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涉及公司

 改革改制、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意见,必要时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就议题内容与党委书记进行充分沟通,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无特殊原因不能搞临时动议。多数党委委员对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沟通协商后确定。

  议题征求意见后,有关部门应形成书面议题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计划,提交会议审议。

  第六条

  讨论酝酿。党委委员议事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首先由相关部门就议题内容进行汇报,并接受与会人员询问,然后由分管领导阐述意见,党委委员按照末位发言制分别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小结,或进行会议表决。在党委委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之前,主持人不应发表引导性或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委员和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会议表决。议题经充分研究讨论后,如需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委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或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应当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八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 1 次。遇到以下情形时,党委书记有权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召开的;

  (三)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的;

  (四)出现其他情形,有必要召开的。

  第九条

  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应提前 2 天送达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下临时决定开会的,会议议题也应尽早告知参会人员。会议讨论涉密事项时,有关材料在会上发放,会后收回。

  第十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会议召集人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列席人员只参加有关议题的研究,研究完毕,即告退席。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应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应形式规范、内容详实。会后应由专人尽快将会议记录送达党委委员,党委委员阅后签署明确意见。

  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必要时应形成决议、请示、

 报告等有关文件;党委书记委托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会议记录和纪要一般在会议结束后 2 天内送签,如无特殊情况,5 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和纪要应按规定存档备查,上级党组织有权调阅会议记录。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二条

  党委工作部具体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发送、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党委会作出决议后,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坚决执行。须报请上级审批的事项,待批复后再组织实施;须报送备案的事项,按要求报备;须由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的事项,议定后再执行。

  党委委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航局党委、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但在决策改变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

  对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已有明确分工的,分管党委委员应根据决议和分工,负责牵头执行;对没有明确分工的事项,会议决策时应一并明确牵头的党委委员和相关人员职责;决定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实行首办负责制,一般由首个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全过程协调负责,直至办理完结,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议事目录清单所列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会在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提交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研究决策时,应充分表达党委会的意见,对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的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

  第十五条

  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由党委书记或由其指定的同志督促落实,相关主责部门应及时反馈。党委委员有了解、监督决议事项实施情况的责任和义务。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失误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提出意见建议,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纪律和追责

  第十六条

  凡属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禁止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独断专行。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开党委会未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得泄露党委会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

 策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在公共媒体、职工群众中违规散布个人不同意见,发表损害党内团结和党委形象的言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委委员和人员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公司党委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篇四: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会制又称“党的集体领导制度”。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制度。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称公司)党委会议事内容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央和上航局党委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党委会是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发挥核心作用的主要形式,董事会、经理层在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相关议题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听取党委会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委成员的意见建议;

 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积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杜绝以个人决定代替会议集体讨论、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议事。

 (二)依法遵章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符合党章党规、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理顺党委会研究讨论决策与各治理主体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既要尊重和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理层经营管理权、监事会监督权、职代会民主管理监督权,又要保证党委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三)科学决策原则。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确保科学决策、正确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 议事范围。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涉及公司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改革发展稳定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建立党委会“议事目录清单”(见附件),实行清单管理。“议事目录清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议题确定。需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的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党委工作部,由党委书记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对于重大议题,相关主责部门应进行充分的会前准备,提前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其中,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涉及公司改革改制、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意见,必要时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就议题内容与党委书记进行充分沟通,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无特殊原因不能搞临时动议。多数党委委员对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沟通协商后确定。

 议题征求意见后,有关部门应形成书面议题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计划,提交会议审议。

 第六条 讨论酝酿。党委委员议事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首先由相关部门就议题内容进行汇报,并接受与会人员询问,然后由分管领导阐述意见,党委委员按照末位发言制分别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小结,或进行会议表决。在党委委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之前,主持人不应发表引导性或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委员和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会议表决。议题经充分研究讨论后,如需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委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或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应当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 1 次。遇到以下情形时,党委书记有权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召开的;

  (三)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的;

 (四)出现其他情形,有必要召开的。

 第九条 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应提前 2 天送达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下临时决定开会的,会议议题也应尽早告知参会人员。会议讨论涉密事项时,有关材料在会上发放,会后收回。

 第十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会议召集人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列席人员只参加有关议题的研究,研究完毕,即告退席。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应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应形式规范、内容详实。会后应由专人尽快将会议记录送达党委委员,党委委员阅后签署明确意见。

 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必要时应形成决议、请示、报告等有关文件;

 党委书记委托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会议记录和纪要一般在会议结束后 2 天内送签,如无特殊情况,5 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和纪要应按规定存档备查,上级党组织有权调阅会议记录。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二条 党委工作部具体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发送、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党委会作出决议后,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坚决执行。须报请上级审批的事项,待批复后再组织实施;

 须报送备案的事项,按要求报备;

 须由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的事项,议定后再执行。

  党委委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航局党委、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但在决策改变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

 对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已有明确分工的,分管党委委员应根据决议和分工,负责牵头执行;

 对没有明确分工的事项,会议决策时应一并明确牵头的党委委员和相关人员职责;

 决定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实行首办负责制,一般由首个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全过程协调负责,直至办理完结,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议事目录清单所列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会在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提交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研究决策时,应充分表达党委会的意见,对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的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

 第十五条 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由党委书记或由其指定的同志督促落实,相关主责部门应及时反馈。党委委员有了解、监督决议事项实施情况的责任和义务。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失误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提出意见建议,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纪律和追责

 第十六条 凡属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禁止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独断专行。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开党委会未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得泄露党委会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在公共媒体、职工群众中违规散布个人不同意见,发表损害党内团结和党委形象的言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委委员和人员的责任

 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的。

 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公司党委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共产党****建设集团公司委员会(简称**集团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集团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团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集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充分发挥**集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为促进**集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

 第三条 **集团党委工作必须贯彻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必须坚持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坚持党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集团各级党组织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上级的重大决策、**集团党委的各项决定、决议迅速有效、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集团党委在**集团发展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任务是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讨论和决定**集团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集团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集团各级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集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党委在省**厅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及时向省**厅党组请示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党委坚持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七条 **集团党委坚持执行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四化”方针以及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集团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第八条 **集团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属**集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书记主持**集团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委员根据党委的决定和分工,对分管的工作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集团党委要经常听取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要支持下级党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第十条 **集团党委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党委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集团党委委员要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威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集团党委实行党委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集团党委会议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根据实际需要,**集团党委可举行党委扩大会议,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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