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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产理念在离散档案领域的适用场景、意义及风险研究*

时间:2023-09-06 11:35:03 优秀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张笑秋

(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南京 210023)

档案作为人类文化的载体,蕴含有丰富的信息,对于世界各国而言都是其国家资源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正因为如此,在人类文明与野蛮相交织的漫长进化史中,受殖民活动、战争掠夺、国家分裂和走私偷盗等行为的影响,一些档案脱离了原生成国的掌控,成为了流亡海外的“失落的记忆”,也就是通常学界所说的离散档案,亦即散失档案。

由于离散档案牵涉面甚广,关乎不同国家、民族之间的利益纠葛,自上世纪中期开始,各国档案工作人员、专家学者便展开了一系列针对离散档案的调查与研究。例如美国第二任国家档案馆馆长索伦·加斯特斯·巴克(Solon Justus Buck)在恩斯特·波斯奈尔(Ernst Posner)的帮助下于1943年开启了离散档案保护项目,建立了用于收集欧亚战乱地区离散档案的收集中心。[1]詹姆斯·劳瑞(James Lowry)编辑出版了《离散档案》(Displaced Archives)一书,并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
在他看来,情感因素、想象中的档案和强烈的共鸣超越了传统的法律和外交手段,为离散档案的处理提供了另一种思路。[2]安·吉利兰(Anne J·Gilliland)从文件连续体理论和后民族主义出发,得出了“联合生成”理念可以有效解决离散档案争议的结论,并对全球化趋势下国家界线的意义提出了质疑。[3]道格拉斯·考克斯(Douglas Cox)在接纳吉利兰无国界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表示文化国际主义是战胜离散档案与生俱来的政治属性的良药。[4]傅华以我国散失档案收集情况为根据,分析了收集工作取得的成果以及存在的问题。[5]王春泉从夯实理论基础与构建完善的体系、机制两个角度提出了国家档案的收回策略。[6]冯惠玲等人则在梳理国际法律的基础上,总结了当下离散档案的关注焦点,并对其未来走向和前景进行了预测。[7]由此可见,档案学界不仅充分认识到了解决档案离散问题的迫切性,更累积形成了颇为丰硕的成果。

然而尽管如此,时至今日,有关离散档案的争议与纠纷依然没有停歇,这不仅是因为离散档案的形成原因、转移过程、保存场所存在多种复杂的可能,更是因为离散档案的处理往往受国家综合实力、外交策略、国际关系等经济、政治因素的影响而充满了不确定色彩。传统的“领土来源原则”“主权追溯原则”“历史连续性原则”和“职能所有权原则”并不能够解决这一领域出现的所有问题。我们必须承认在面对离散档案时,根本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套理论体系或实践方法。正如冯惠玲在文章中所说的那样:“传统原则在指导解决离散档案争端时似乎是合理和有益的,然而,现代档案诉求的复杂程度远不是这些原则所能覆盖和解决的”,在某些情况下,“‘共同遗产’的重要意义便开始凸显”。[8]笔者赞同冯文对将共同遗产理念应用于离散档案领域的正面评价,并认为从共同遗产的角度,重新审视与离散档案相关的国际争端有助于缓和长期以来僵持不下的尴尬局面,是值得档案学界持续关注并深入研究的议题。遗憾的是,目前档案学界尚未有学者针对共同遗产理念的起源与发展做详细说明,也未有学者对共同遗产理念究竟在何种场景下适用,及其可能达到的效果、引发的问题作专门分析。因此,本文接下来便要针对上述研究空白,在梳理共同遗产理念之起源与发展的基础上,明确共同遗产理念在离散档案领域的适用场景,并从意义和风险两个维度,论述应用共同遗产理念处理离散档案的积极效应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从而为今后更加深入、系统的研究做好先期的铺垫工作。

1.1 共同遗产理念的起源

共同遗产有时也被称为人类共同遗产或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理念的正式提出应当追溯到1967年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阿维德·帕多(Avid Pardo)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的一项提案。[9]在提案中,帕多建议第22届联大会议加入一项新的议题,即《关于专为和平目的保留目前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洋底,并为人类利益而使用其资源的宣言和条约》,主张将沿海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底土定性为人类共同遗产,限制发达国家对海洋资源的抢占与开发行为,以便为发展中国家谋求更加长远的利益。随后,共同遗产的理念被逐渐应用于针对海洋、南极、月球等自然资源的讨论议程之中,并通过《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得到了进一步明确。[10]

1.2 共同遗产理念的发展

由于帕多在首次提出共同遗产主张时并未对其内涵做出明确界定,随着这一主张影响力的不断扩大,理论界也围绕着共同遗产理念之内涵展开了多样的叙述。不同学者赋予了共同遗产不同的构成要素,形成了以“5 要素说”“4要素说”“3要素说”和“2 要素说”[11]为代表的共同遗产理念。其中最为复杂、严苛的当属从无主权、全人类共同管理、全人类共享利益、用于和平目的和关注未来世代利益[12]五个方面阐释共同遗产内涵的“5要素说”。余下版本的解释则是在“5要素说”的基础上删减了部分内容而并未提出新的见解,故于此不再赘述。

另一方面,在共同遗产理念广泛应用于自然资源领域的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起,也开始积极将共同遗产的理念引入针对人类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行动之中,不仅形成了“文化是人类共同遗产,对其保护理应由国际社会协力完成”[13]的认识,更在这一认识的指引下成功开展了包括修复印度尼西亚婆罗浮屠、挽救水城威尼斯在内的一系列工作。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了《当代人对后代人的责任宣言》[14],直接表明:“当代人有责任确定、保存和保护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这一共同遗产传给子孙后代。”2001年,其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15]中又进一步表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 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专门发起了针对文献遗产的世界记忆项目,旨在通过国际合作和运用最佳技术手段,抢救具有世界意义的珍贵文献记录,以保护人类的共同记忆。这一项目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保护体系与实践做出了巨大贡献,延续并发展了共同遗产价值理念。[16]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积极响应并展开了联合申报行动,如我国澳门档案馆和葡萄牙东波塔国家档案馆合作推动了“汉文文书”(清代澳门地方衙门档案1693——1886)成功入选世界记忆名录。[17]2021年,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211届会议[18]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版《世界记忆项目总方针》在其第二章“愿景、任务和目标”中再次明确了“世界文献遗产属于全人类,应当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对其进行完整的保存与保护,并在充分尊重文化习俗和客观现实的前提下,实现文献遗产在全人类范围内的永久无障碍利用。”[19]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资源领域的共同遗产理念更关注的是以国际合作为落脚点的共同参与、共同保护与共同分享,以及如何将多样的人类文化遗产持续传承下去,而不是自然资源领域对于共同遗产无主权、非占有特质的一再强调。因为通常情况下物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与某些国家存在着主权归属,亦即占有与被占有的关系。可以说,共同遗产理念在从自然领域移植进入文化领域的过程中,其内涵也随着使用场景的转变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对于文化领域而言,共同遗产理念既承认国家占有文化遗产的合法性,又要求国家从维护全人类利益的立场出发,避免因自身的不当行为而给整个世界造成无法挽回的文化损失。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以利奥波德·奥尔为首的档案工作者意识到共同遗产理念可以帮助解决离散档案领域的部分争端,并敏锐地察觉到“有些案例已经采用了这个理念”。[20]以冯惠玲为代表的档案学者更是直接在共同遗产的基础上提出了“档案共同遗产”,用来指代“那些同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档案遗产的组成部分的档案”。[21]而在笔者看来,考虑到共同遗产理念包含着合理利用并保护相关遗产的意愿,将其应用于离散档案领域,自然也应在面向离散档案所有权问题的同时,关注离散档案的用途与命运。换言之,共同遗产理念除了适用于特定场景下多个国家对离散档案的共同拥有,也适用于从维护全人类利益的角度出发对面临损毁风险的离散档案采取的必要干预行为。

2.1 原生成国分裂导致档案离散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国家由统一走向分裂的例子比比皆是,远可追忆至古罗马帝国的一分为二,近可参考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分崩离析。然而,领土之上可以设立界线,人民的国籍可以有所区分,但是这些分裂后形成的国家依然拥有着相互交织的过去,他们的文明、历史和记忆始终是无法分割的存在。因此,原本属于统一国家所有的档案在国家分裂之后该如何安置便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特别是当这些档案同时被多个新独立国家视为不可缺失的文献遗产时,无论其最终被哪一方占有,都会引发其他国家对档案离散现状的不满。若是长期得不到妥善处理,便可能另相关档案陷入“困难遗产”的境地,成为延续民族悲痛情感的帮凶。以版图跨越欧、亚、非三大洲的奥斯曼帝国为例,六百多年间这一庞大帝国形成的珍贵档案虽然大多保存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的档案馆中,但却与帝国各个行省,即后来自奥斯曼帝国分裂而出的国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正因为如此,1929年保加利亚才会派遣官员到伊斯坦布尔抄录了1300份19、20世纪保加利亚摆脱奥斯曼统治的文件;
[22]巴勒斯坦才能从土耳其保存的奥斯曼档案中找寻到历史依据,来捍卫自身对耶路撒冷及约旦河西岸地区土地的控制权。[23]在这样的场景下,上述国家若是能够接纳共同遗产理念,便可实现对历史档案的共同拥有、共同管理与共同利用,如此一来档案离散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事实上,虽然目前共同遗产理念尚未被保加利亚、巴勒斯坦等国接纳,但却早已在其他原生成国分裂导致档案离散的场景下得到了成功应用。例如1926年5月28日,奥地利与匈牙利在巴登签订协议,将哈布斯堡王朝生成的档案作为奥、匈两国的共同遗产委托给奥地利国家档案馆保存,而匈牙利档案工作者则以成立永久驻奥代表团的形式,分享相关档案的利用权与管理权。[24]2001年,前南斯拉夫联盟继承国之间也达成了共识,承认每个继承国都可以自由且不受阻碍地利用前南联盟留下的档案共同遗产,并在公平负担成本的基础上制作各国所需要的档案复印件。[25]以上两则案例作为共同遗产理念在原生成国分裂场景下的成功应用,无疑为身处相似境遇的国家和地区提供了绝佳的学习范例。

2.2 多重来源导致档案离散

“来源原则是国际档案界对档案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基本原则”[26],也是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在处理离散档案争端时经常援引的基本原则。来源原则要求档案工作者将同一立档单位生成的档案保存在一起,坚决维护档案全宗的完整性与不可分割性。从二十世纪中后期开始,依托着来源原则,离散档案领域的部分归属问题得到了合理的解决。例如1981年法国将其在60年代自阿尔及利亚运走的一些档案交还给了阿尔及利亚;
[27]1995年澳大利亚同意将两次世界大战中抄获的德国领事馆档案归还给德国;
[28]2002年伊拉克也将其在入侵科威特期间掠夺的政府各部门档案送还给了科威特当局。[29]然而,理论与现实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以单一形成者为中心的来源原则并不适用于处理那些拥有多重来源,即多个形成者的离散档案。在欧洲列强热衷于殖民扩张的年代,以东印度公司为代表的商业性殖民机构作为列强实施压迫及剥削行为的得力工具,其档案“便很难从‘来源’上说清楚其归属方,因为占领军和殖民地政府都参与其生成过程”。[30]在这类场景下,档案实体与档案来源之间存在着多元的映射关系,无论档案最终被哪一方占为己有,都会使得其他形成者陷入档案离散的处境。此时,共同遗产理念便又一次派上了用场。将拥有多重来源的档案视为来源国家的共同遗产,并选择合适的安置地点与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弥补传统来源原则只考虑单一形成者的局限性,在来源国家之间实现档案所有权、管理权及利用权的共享。如此不仅可以彰显各国对客观历史事实的尊重,也有助于后人清晰准确地把握相关档案的形成背景。

2.3 离散档案本身面临被损毁可能

如果说原生成国的分裂和形成过程中的多重来源是从所有权的角度出发,阐释了共同遗产理念与离散档案领域的契合点,那么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正如前文所述,共同遗产理念拥有着丰富的内涵,它既指向同时是多个国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离散档案,也饱含着对离散档案这一人类文化遗产的保管条件及安全状态的关心,因而在适用于解决离散档案所有权争端的同时,也适用于处理那些本身面临被损毁可能的离散档案。在正常情况下,离散档案作为国家遗失海外的珍贵资料,有朝一日若是得以回归故土,自然能够获得国家的高度重视与充分保护,毕竟失而复得的喜悦总是格外强烈。但是在一些极端情况下,等待着离散档案的或许并不是干净、安全的保管仓库,而是无情的破坏与最终被毁的悲惨命运。究竟是何缘故会导致这类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包含以下两种可能:一是离散档案原生成国正处于烽火连连的动乱时期,保管条件恶劣,危险系数较大,例如频频爆发武装冲突的中东各国;
二是离散档案直接危及其生成国现任政府的利益、形象与统治秩序,甚为当权者所不喜,例如政变迭起的海地和残存左派势力的柬埔寨[31]。在上述两种场景下,离散档案一旦物归原主,便可能走向毁灭的结局,甚至于被别有居心之人利用参与更大范围的迫害行动,引发更严重的人权危机,而这显然不利于人类历史的延续与记忆的传承,也违背了国际社会归还离散档案的美好初衷。相关国家在将离散档案归还原生成国之前,应当秉持着守护人类共同遗产的精神,客观评估对方的综合实力,系统排查潜在的归还风险,并做好离散档案的备份或数字化工作,从而有效预防档案原件受损给全人类带来的无可挽回的文化损失。

一直以来,提起离散档案,人们总是会想起耗时长久的官司、国家之间的博弈、民族的情感创伤以及资源争夺战背后的不择手段。而共同遗产理念就像一缕阳光透过小小的缝隙照进了昏暗的房间,尽管不能驱散所有的阴霾,却也为离散档案领域增添了一抹鲜亮的色彩。将共同遗产理念应用于离散档案争端的处理可以在促进国家间友好合作的同时,进一步推动文化的跨国传播,并在客观上以异国备份的形式达到多重保护、分担风险的理想效果。

3.1 促进国家间的友好合作

正如前文所述,共同遗产理念适用于处理国家分裂以及多重来源场景下的档案离散问题,可以通过所有权的分享、管理条例的合作制定、公平均等的利用机会缓和国家之间长期僵持不下的尴尬局面,帮助实现国家之间的相互谅解。其实只要回顾上述适用场景,便不难发现离散档案的形成总是与整个国家、民族内部的隔阂、决裂,或者殖民阴影笼罩下的屈辱历史、野蛮行径有关。如果当下人们依旧不能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正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应用分享式的、合作式的、双赢式的解题思路妥善处理有关离散档案的诸多争议,那么可想而知,往昔岁月里的敌对和仇恨情绪自然会随着问题的持续积累而不断激化。国家之间的心结得不到疏解,国际关系只会往更加紧张的方向发展,世界局势中不稳定的因素也会因此增加。而以共同遗产理念为指导,积极采取切实行动,努力谋求共识的达成才是行之有效的破冰手段。更何况共同遗产理念的核心在于分享、合作与共赢,诸如此类的精神要素不仅有利于解决离散档案问题,也可以为国家交往过程中所牵涉的其他领域带来深远而积极的影响。换言之,以共同遗产理念为指导处理离散档案,能够给彼此间存在历史过节的国家提供建立良性关系的契机,最终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从本质上来说更迎合了现代社会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诉求。

3.2 推动文化的跨国传播

从共同遗产的角度审视离散档案,让相关国家拥有同等的机会查阅、利用、研究离散档案,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推动文化的跨国传播。因为在传统的思维模式之下,离散档案是不可分割的文化遗产,其所有权不容一丝一毫的共享。这便使得其他国家有利用需求的组织、机构、学者、民众受各类规章制度、高昂成本以及时间、空间的限制而不能准确了解离散档案所承载的厚重历史,也无法及时获取自己感兴趣的档案信息。也就是说,离散档案蕴含的丰富文化知识能否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有效传播,将完全取决于某一国家的文化自信与文化开放程度。与之相反,国与国之间若能达成共识,在恰当的场景中灵活应用共同遗产理念,则不仅能够一举清除阻碍文化传播的层层障碍,更能让各方力量汇聚一堂,促使思维于不断碰撞的过程中迸发出更绚烂的火花。具体而言,一方面各国新闻媒体的报道、宣传可以在国际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增加各国人民对离散档案所记录事件的了解;
另一方面,各国直接负责管理离散档案的机构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编纂文献、建立数据库等多样化的途径向各界人士展示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普通民众在上述过程中将有机会认识、领略离散档案背后的故事,专家学者则能够以此为基础开展更深入的研究。最终,离散档案将在不同视角的解读下,被赋予多重的含义,原本可能不为人所知的文化讯息也可以跨越国界线的束缚,得到更广泛的传播。

3.3 提高档案的安全指数

应用共同遗产理念处理离散档案,结局必然是相关国家共同参与离散档案的建设、治理、保护与成果的共享。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各国在尽力确保离散档案原件获得细心呵护且拥有妥善管理方案的同时,合作制造足够多的档案复制件或数字化产品,恰如前南斯拉夫联盟继承国已经达成的共识那般。只有这样,一份离散档案才能同时出现在不同的国家,满足各国人民的利用需求;
才能拥有最稳妥的保管模式,实现人类文化与记忆的持续传承;
才能体现出共同遗产理念对合作、分享、共赢精神的强调。其实,无论是在国家分裂或多重来源的场景下,为了各国能够方便快捷地利用离散档案而进行复印、缩微及数字化工作;
还是在离散档案本身存在被损毁可能的场景下,为了避免原件受损带来的不可逆结果而针对相关档案开展备份工作,最终都会促成多个国家掌握着多种形式档案副本的局面的生成,而这在客观上的确降低了离散档案遭受毁灭性打击的可能,或者说是通过异国储存的方式实现了多重保护与风险的分担,直接提升了离散档案的安全指数。

虽然本文的主体部分重点论述了共同遗产理念在离散档案领域的适用场景,以及应用共同遗产理念处理离散档案的意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共同遗产理念不会给国家间离散档案问题的解决带来任何风险。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哲学早已向世人揭示了一切事物均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共同遗产理念自然也不例外。

仔细审视共同遗产理念的起源、内涵和发展过程,可以真切体会到其对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执着与重视。在恰当的场景下,这份追求有益于离散档案归属权及保护问题的处理。而在不恰当的场景下,也就是当共同遗产理念脱离了基本的应用前提,被肆意滥用于其他类型的离散档案争议之中,便很容易引发文化国际主义,给饱受档案离散之苦的国家造成二次伤害。所谓的文化国际主义是“在跨国家的文化交流、文化理解和文化合作过程中生成的国际主义”[32],拥护这一主义的学者们认为“文物本身含有一种合法的可认知的国际利益”[33],不应被狭隘地视作某一国家、民族的所有物,而应是全人类共有的文化瑰宝。因而,将文化遗产置于何地、交由何人管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文化遗产是否得到了足够的保护与利用。并且以此为立足点,不断为发达国家拒绝归还别国文物的行为寻求合理性证明,比如美国斯坦福大学的梅里曼(John Henry Merryman)教授便从文物的保存、完整性和分布原则出发,得出了希腊帕特农大理石雕塑更适和存放于大英博物馆而非交还雅典的结论。[34]显而易见,文化国际主义片面强调了文化资源对于全人类的共同意义,却未能充分意识到文化资源同政治、经济资源一样存在主权的归属问题。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文化资源的流失意味着自身的文化主权遭受侵犯,而文化主权的被侵犯又会严重损害整个民族的自信心、凝聚力和认同感,给全体国民留下难以愈合的情感伤疤。特别是作为民族文化载体的档案,即便不幸流失海外,也依然是原生成国必须追回的重要财富。因此,可以想象离散档案领域的共同遗产理念若是被不分青红皂白地随便应用于前文未曾提及的场景,便极容易走上文化国际主义的道路,让那些曾经掠走别国档案的强盗得以借着共同遗产的名义,逃避归还离散档案的责任。

总而言之,引入共同遗产理念处理离散档案需要格外注意应用场合的恰当性,时刻警惕文化国际主义对国家界线的模糊和对国家文化主权的漠视。尽管当下部分欧美学者相信文化国际主义是解决离散档案问题的一剂良药,但这一观点本质上是在粉饰或者说顺应列强的巧取豪夺行为,世界各国档案工作者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并保持高度的警醒。

国际组织从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推动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共同遗产理念,旨在通过促进国家间共识及合作的达成,实现对物质或文化资源的充分保护与合理利用。将共同遗产理念应用于离散档案领域,可以在原国家分裂导致档案离散、多重来源导致档案离散的场景下有效解决离散档案的所有权争议,实现不同国家对离散档案的共同拥有、共同管理与共同利用;
也可以在离散档案本身面临被损毁可能的场景下,提醒国际社会及时针对离散档案采取必要的干预行为。由于离散档案不仅是相关历史事件独一无二的原始记录,也是各方政治势力激烈角逐的目标,在离散档案问题的处理上,任何微小的进展都是来之不易、值得庆贺的成果。面对离散档案领域的层层迷雾,面对民众对重拾失落记忆的无限渴求,档案工作者既要学会在合适的场景下正确应用共同遗产理念,积极推动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实现文化的跨国传播,提高档案的安全指数;
也要勇敢承担起保护文化和民族特性的责任[35],尽可能协助政府完成离散档案的搜寻和追回工作,坚决捍卫国家文化主权的完整性,严防共同遗产理念被滥用的风险。可以肯定的是,离散档案领域并不存在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今后学界也应当对这一问题给予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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