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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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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五篇】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范文第1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

第五章 批准和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标准瘦身仍难改:交叉重复脱节标准一大堆,不知用哪个20xx年起,国家卫生计生委全面启动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梳理出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最后整合为约1000项标准的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但《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我国食品标准长期存在的交叉、重复、脱节、矛盾等问题依然没有完全解决。

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和监管办法,但在食品标准体系建设与执行中依然存在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葛俊杰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表示。

食品标准承载了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不过,葛俊杰发现,目前一些食品安全标准本身就有一定问题。他举例,一些食品安全产品标准中仍包含各种质量指标、产品指示菌指标等与食品安全非直接关联的指标,致使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产品标准开展监督抽查中,一旦出现质量指标不合格的情况,即被公示为食品安全问题,影响了食品安全问题科学、正确的解读。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标准的管理和执行上。例如,各类推荐性产品标准大量出台并被绑架为强制执行标准,既弱化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用,又造成强制执行标准清理整合越整越多。葛俊杰说。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我国的食品标准基本分为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而按标准种类分,则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大类,其主管部门各不相同。

葛俊杰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科学区分标准类型,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此前,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陈君石也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纷繁复杂,很容易导致企业适用混乱,也一定会导致企业避高就低地去执行行业标准。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关键词,医疗机构,试验性医疗行为,医学伦理委员会,立法

从2004年2月10日,广东三九脑科医院进行了国内第一起用于戒毒治疗的脑科手术,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目前,全国越来越多的医院开展了“手术戒毒”的治疗:北京、上海、江苏、辽宁、四川、湖南、福建等多家医院声明已成功施行了戒毒手术,但随着“手术戒毒”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也因此引发了医学界的正反大辩论。2005年2月卫生部向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下发通知,要求停止用于依赖者的戒毒治疗的脑科手术。通知称,部分省市的一些医疗机构将脑科手术用于依赖者的戒毒治疗,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脑科手术戒毒是一种正在进行临床研究探索的科学项目,目前临床研究尚未结束,该项手术的毁损位点、技术要点、适应症、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还没有作出结论。为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卫生部就脑科戒毒手术中的有关问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指出该项手术不能作为临床服务项目向依赖者提供,要求暂停该项手术的进行。

根据已经接受手术的依赖者的情况看,此项手术有可能成为帮助依赖者戒除毒瘾的技术手段之一,因此卫生部将在严格管理和监督下进行科学研究,届时,研究成果将为各级医疗机构作出最有效的指导。卫生部要求开展此项手术较多的广东省和四川省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方案,对业已接受手术的患者进行观察和随访,以便客观、科学地确定该项手术的适应症、安全性、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该项技术的临床应用和深入研究的意见。卫生部在接到上述意见报告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进一步论证,再决定是否将此项手术用于戒毒治疗。

透过关于“开颅戒毒”存在争议的新闻,笔者在此想讨论一下我国对试验性医疗行为的管制问题,想呼吁一下关于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立法。

传统意义的医疗行为可简单概括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活动。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上述传统定义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目前在各大型医院,常常会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或国内首次使用)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实施这种医疗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所以被称之为试验性医疗行为,或人体试验。

1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立宗旨和原则

医学伦理委员会旨在妥善实施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应主要适用于从事试验性医疗行为的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国家应支持医疗机构的医学科研工作,鼓励试验性医疗行为在三级医院的实施。

2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审批与登记

2.1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医疗机构为三级医院;
②医学伦理委员会至少包括两个以上专家组;
③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专家;
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自行成立本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具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下,由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行为,由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由所审查事项涉及的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①设置申请书;
②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
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及成员。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3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登记以下主要事项:①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②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
③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
④医疗机构注册资金;
⑤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
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
⑦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变化后30日内向原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得开展医学伦理审查工作。

3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

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医学伦理审查内容、专家委员学科专业的不同设置不同专家组,包括:药品审查专家组;
医疗器械审查专家组;
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专家组。

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为13人,专业应集中在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学和医学心理学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在医学伦理委员会中,本院主管医疗科研副院长为主任委员,其余12位委员由医疗机构聘请医护专家7人及非医护专家5人担任。其中医护专家委员,由内科、外科、精神科、病理科或检验科、护理部专家担任。非医护专家委员,由院内或院外社会工作者、伦理学专家、法学专家或社会贤达等担任。

现有专家不能满足医学伦理审查工作需要时,医学伦理委员会可以临时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伦理委员会邀请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医学伦理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从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③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

医疗机构原则上应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有义务对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统一格式的聘书。

4 医学伦理审查工作程序

4.1 申请

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首先应按照统一格式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正式资料,包括且不限于:①临床

试验申请书;
②受试者同意书;
③研究计划一份。

4.2 受理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医学伦理审查申请后的5日内应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后,医学伦理委员会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并在交费后30日内组织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专家组进行审查。在正式进行审查前,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人数复印后分别送达各位专家。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提交特殊资料,但应通过医学伦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联络,严禁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与申请人私自联系。

4.3 审查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应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学伦理审查工作。临床试验计划的审查,必须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过半数专家出席,决议事项必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医学伦理委员会就人体试验(包括药品审查、医疗器械审查和医疗技术审查)主要审查如下内容:①拟定本院人体试验范围;
②拟定人体试验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及审查要点;
③审核人体试验计划;
④审核受试者权益与伦理道德法律事宜;
⑤评估人体试验的进程及其结果;
⑥其它有关人体试验事项。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出的临床试验计划审查如下方面:①本计划的研究背景、目的及预期疗效的适当性;
②本计划所拟步骤和方法的周详性;
③ 受试者的选择/排除标准的适当性;
④评估研究结果所作检验项目的必需性;
⑤本计划中受试者基本人格保障的适当性;
⑥主持人及协同试验人员学识和能力的适当性;
⑦计划书的完整性;
⑧个案报告表的完整性;
⑨受试者同意书的完整性;
⑩计划整体的评估。

4.4 申请变更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如计划有变更时,需重新进行审查,并说明必须变更的内容、理由。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应另提变更计划后的临床试验同意书格式,并用黑体字注明“变更后计划”的字样。

4.5 终止审查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可终止医学伦理审查:①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③拒绝缴纳费用的;
④有碍于医学伦理审查的其它情形。

4.6 阶段报告与中断、终止实施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依法通过后,交付试验主持人进行试验。依计划进度至少在计划进行一半的实施期间,应提出阶段报告。如其期间超过一年,每年应提出报告一次。阶段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请试验主持人列席说明。如医学伦理委员会认为有安全顾虑者,可以决定终止其试验。临床试验计划主持人或医学伦理委员会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状况不适宜进一步进行医学试验时,可以适时干预。必要时,终止或中断医学试验,以保护患者的利益。

临床试验完成或试验到期,临床试验的主持人应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试验情形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后,依法须呈报的应将结果呈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未提出报告的,不得继续进行其它试验。

5 法律责任

除了明确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权外,还应通过立法明确与医疗机构与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的法律责任,这包括:①医务人员未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擅自实施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②医疗机构未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擅自实施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③医疗机构未按照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议如实告知患者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医疗风险,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④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私下与申请人接触或接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东京医科大学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及细则[j].中国医学伦理学,1994年05期

[2] 兰礼吉。试论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其对患者与受试者权益的保护[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4年15期

[3] 侯建全,温端改。充分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医院健康发展[j].苏州大学学报(医学版),2004年01期

[4] 李利君,卢光?.略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j]. 医学与哲学,2003年03期

[5] 韩玲,芮琳,黎建军。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保障受试者权益[j].中国医学伦理学 ,1999年05期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范文第3篇

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依据中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09]389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细致的对每一项在建项目进行排查,结合文件精神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为一项,“××县医院住院综合楼”建设规模为5385.6㎡计划总投资1610万元。现对该项目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卫生局申请立项,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可研,书写可研报告,聘请专家进行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地止勘探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未出现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及未批先建等现象。

二、县医院新业务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无偿划拨县城拓展区用地内划拨16亩,已办理土地使用证。

三、该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积极到相关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已办理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出现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和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四、经省卫生厅、州建设局专家对××县人民医院总体规划可研报告及住院综合楼初步设计进行评审,一次性通过,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州建设局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委托州建设局招标办进行对该建设项目招标请示,为防治出现评标不公,县卫生局组建××县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招标领导小组,并积极参加州招标办组织的资格预审,评标、开标等活动,并聘请州公证处和纪委等部门参加,进行现场监督。

五、为严把工程质量关,委托州建设局,招标办进行工程监理单位公开招标、在公开、公平、公证的评标后,决定中标单位,“昆明艺江监理有限公司”,公司资质乙级,目前住扎工地监理有三人。到位人员全部持有监理资格证。建设单位派专人到工地管理,严把质量关。委托县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质量检查。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量5386.6㎡,施工图设计及实际建筑面积5385.6㎡,落实各项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六、在工程建设期间所用材料进行一一验收,需送检的及时送相关部门检验,得到检验结果才许施用,基本作到监管到位。对项目资金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户、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七、县医院住院综合楼建设过程基本作到信息公开透明,目前已完成基础工程,要求每月出一期工程信息简讯。目前已出二期,由2009年9月25日开工到今没有一起投诉、举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局领导班子对全县医疗卫生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局领导班子的职能,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国共产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参照上级党委和政府的议事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领导班子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

(二)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决定、决议,确保依法照章办事,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提请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二章局党委会

第三条局党委是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和各项卫生工作的核心,对卫生事业发展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四条局党委会坚决执行县委、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决策、决议和指示,会议议事范围是:

(一)传达上级党组织、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提出贯彻意见。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二)研究部署本系统的党建和行风建设工作。

(三)讨论通过卫生事业建设和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卫生队伍建设规划、重要规章制度、重要机构设置。

(四)研究决定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五)研究决定重大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下属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配置和本局机关中层干部的任免、全县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的录用、调动、奖惩及其他重要人事问题。

(七)研究制订卫生类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意见。

(八)研究决定本系统违法违规党员、干部职工的处分、处理。

(九)研究决定县委、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重大事项和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十)局机关自身建设问题及其他须经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五条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的议题,经局办公室与有关方面汇总后,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也可由副书记、党委委员提出,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事项,应经过有关单位或职能科室和分管领导的认真研究,于党委会的前三天送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汇总的事项送党委书记(书记不在时交副书记)审定,确定议题,排出议程,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党委委员和有关人员。

第六条党委会参加的对象为党委委员,必要时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必须出席党委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者,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请假。请假的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向党委会表达。

第七条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等方式。会议的决议和决定需经到会一半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票数。

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若对某一议题意见分歧较大,可暂不作出决议(但应作出“暂不作决议”的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评估论证、统一思想后再进行复议。

会议审议干部考察、任免、调动、奖惩等事项时,若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该委员应回避。

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保密范围的内容和会议审议议题的具体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定内容。

第八条对应由党委会研究讨论的突发性事情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九条党委会应有专人记录,所有记录专门保管。会议作出决议后,需要形成纪要的,局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送未到会的委员签阅,经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后,于会议结束的次一个工作日内印制会议决议通知书,送发有关单位(科室)和人员,并协助分管领导督促检查决议的执行。

党委班子成员应严格执行党委会决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向党委会作出口头或书面汇报。如形势发生变化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妥之处,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三章局长办公会议

第十条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也可视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是:

(一)酝酿需要提交局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研究决定卫生局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决定卫生局召开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四)研究卫生局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参加,必要时请有关同志列席。

第十三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内容和会议安排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确定。

第十四条局长办公会议由专人记录,所有记录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局务会议

第十五条局务会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布置、交流日常工作,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情况随时举行。

第十六条局务会议事范围是:交流日常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部署、协调下阶段工作。

第十七条局务会议由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

第十八条局务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

第五章民主生活会

第十九条根据县委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局党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根据实际需要,民主生活会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应根据上级部署和有关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进行思想交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会前,应通过多种途径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意见可委托局办公室或政工科收集。

第二十一条会议日期、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周通知各班子成员。

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由专人记录并存档,会后及时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机关工委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范文第5篇

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医药信息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第一届委员及领导机构成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副司长武东出任专委会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副巡视员陈伟出任专委会秘书长,同期选举产生了八位副主任委员和三位副秘书长。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卫生信息学会中医药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三条)和《中国卫生信息学会中医药信息化专业委员会2013年工作计划》,召开了第一次常委会,邀请了来自四个不同单位的、在中医药信息化建设领域经验丰富的专家发表了中医药信息化相关主题的演讲。

立足“中国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代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专委会的成立和新当选的专委会领导机构成员表示了祝贺,他说:“成立专委会,既适应了医改需要,也提升了中医药服务能力、促进了中医药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和信息化发展。信息化建设在中医药事业发展战略需求中需要有更高的定位,专委会的成立对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吴刚指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是“中国梦”实现的重要基础之一,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他鼓励大家以专委会的成立为契机,积极适应形势要求,在实现“中国梦”的道路上找准定位,发挥作用。他就专委会如何发挥作用谈了四点看法:

第一,增强大局意识。中医药信息化是国家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直接关系到中医药事业的科学发展,作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管理的专门行业组织,专委会需要承担很多具体任务,因此一定要站在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高度,以对中医药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研究问题,遵守《中国卫生信息学会章程》,规范专委会的业务,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与合作,把中医药信息化推向深入。

第二,提高职业水平。成立专委会,标志着中医药事业在卫生计生行业有了专门的、全国性的职业组织,中医药信息工作的职业特征更加明显,中医药信息化在中医药事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更加明显,为中国特色卫生事业服务的作用更加突出。只有切实增强职业意识,才能不负重托,真正承担起推动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职责。

第三,充分发挥优势。专委会业务涉及诸多方面,同时又聚集了来自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校的专家、学者,他们在相关领域有着很高的造诣和水平,这种特殊的组织优势、管理优势、人才优势和专业优势是专委会的财富,一定要充分发挥好这些优势,搭建好研究与交流平台,让各方力量加强联系,发挥作用,为中医药信息化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支撑和技术支持。

第四,认真履行职能。专委会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信息部门的智囊团,要按照民主办会原则,切实发挥参谋作用。

他希望各位委员和专家积极参与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多为中医药信息化工作建言献策,特别是为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提供良方良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积极为协会的工作创建条件,搭好平台,运用现行工作机制,支持专委会开展工作。

依托规则,开展工作

新当选的专委会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副司长武东表示,专委会将在中国卫生信息学会的指导下,从以下三个方面认真开展工作:

第一,找准工作定位。中医药信息化工作有自身的特点、规律,专委会将严格按照《中国卫生信息学会章程》和《中国卫生信息学会中医药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中医药信息化工作的特点、优势发挥出来,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扮好角色,做到主动作为、发挥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第二,加强基础建设。加强学术组织的建设和学术讨论,建立一个高效精干的学术组织,体现专委会的专业性、研究性和咨询性;
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中医药系统内外各类资源,搭建以标准规范、学术交流等为主的平台,引导中医药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抓紧筹划专委会刊物和网络平台,搭建交流平台,不断扩大专委会影响力。

第三,发挥职能作用。目前专委会聚集了很多专家、学者和行业领军人物,专委会要发挥好参谋助手工作,为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发展建言献策;
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积极为委员单位和中医药信息化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
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在中医药管理部门、委员及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之间架起桥梁,促进相互借鉴、资源共享和共同发展,提高中医药信息化工作的整体水平;
发挥好行业自律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中医药行业的整体形象。

他相信,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悉心指导、中国卫生信息学会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专委会必将会为推进中医药事业不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完善平台,做好服务

新当选的专委会秘书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办公室副巡视员陈伟表示:“为我们176位委员做好服务,这是我们专委会的第一要务。”

专委会下半年的重要任务是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搭好平台,做好协调管理服务工作;
确立业务范围,明确工作规则和程序;
支持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
推进远程医疗和居民健康档案并实现跨医院、跨区域的数据共享和完善信息化人才培养机制。

陈伟希望各位委员能从技术上、业务上全力支持专委会工作,同时利用好专委会这个平台,当好中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实施者、传播者、建设者和宣传者。

陈伟说:“各个委员都是通过民主程序推选出来的,对信息化的研究也都很深入,学识也都很渊博,阅历也都很丰富,造诣也都很精深。希望大家能够在下一步工作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全心全意支持专委会的各项工作,毫无保留地建言献策。”

中医药信息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许多认识问题、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都在具体工作中,他支持各位委员早研究、先试点、多总结、深探讨。

最后,陈伟特别提到中医药信息化发展的定位问题。

他认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目前仍局限在中医药行业内,衡量标准仍是中医药行业的标准。而信息化建设一定会突破行业,向大卫生信息化迈步前进,所以要明确中医药信息化的定位,把中医药信息化放在大卫生信息化的背景下推进建设。

精通业务,尽好职责

新当选的常务委员、浙江省卫生信息统计中心主任倪荣谦虚地表示自己是“混”到中医药信息化专业委员会中的,但是,“既然来了,我就一定努力在中医药信息化方面做些事情出来,常委就要好好履行常委的职责,”他说,“《大数据》中有这样一句话,‘除了上帝,谁都必须用数据说话’,我认为中医药的发展也到了要靠数据说话的时候了。中医很重要,我对中医很有感情,中国的卫生信息化要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可能是个切入点,可能是一片‘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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