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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论文【五篇】

时间:2023-08-26 13:35:03 优秀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其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不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历史文化遗产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历史文化遗产论文【五篇】

历史文化遗产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
价值取向;
全面保护;
动态保护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其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不断完善和发展,保护要以正确的价值取向为原则,坚持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的保护方法;
同时,历史文化遗产的再利用要和保护协调统一,正确处理好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学、科学、艺术或文化价值的人类杰作,如文物、建筑群、遗址等;
“自然遗产”则指具有地质学、地貌学、生态学、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美学价值的自然地域空间,如九寨沟等;
“自然文化遗产”是以具有科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的综合体,如黄山、泰山等。本文所研究的“历史文化遗产”,即等同于上面的“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并且,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在现代化建设中得到了合理利用,达到了保护与再利用的协调统一。 

一、遗产保护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在不断地扩展和深化,内容也在不断地增添和丰富。 

首先,从保护对象上看,过去只有杰出的、在历史上或艺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伟大的建筑作品和艺术品才得到考虑。而现在,许多由于时光的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各历史时期的构造物及能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见证物的对象也被列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 

其次,从保护范围上看,作为保护的对象已不再限于建筑本身。从大的方面来说,开始扩大到它周围的建筑环境、自然环境…;
从单纯的建筑艺术作品扩大到与历史文化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街区和城市。也就是说,从点的保护扩大到地段乃至城市的“全面保护”。从小的方面说,延伸到环境中的各个组成元素,包括公园和街道的装饰小品和标志物等。 

再次,从保护深度上看,文物建筑、历史地段和城市的保护规划,其内容原来都局限于物质方面,保护历史遗存及其环境。但正如《马丘比丘宪章》所指出的,一个城市的个性和特征是其形体结构和社会发展的结果”,因而,除了物质环境以外,现在人们也开始认识到还需要保护具有浓郁地方民俗特色的典型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和发掘城市精神文明方面更广泛的内容。也就是说,从单纯建筑实体的保护演进到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文化特色都加以保护的综合概念。 

此外,在保护方法及手段上,亦由过去单纯文物考古和建筑修复,演进为多学科共同参与的综合行为,采用各种技术手段,更具有多学科、综合性和多样化的特点。城市传统文化的保护也从建筑师、规划师、文物保护者单方面的参与行为转化为更广泛的社会调查和群众参与(见图1) 

二、遗产保护的价值取向原则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规定,文物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三大价值,但这些价值指的都是文物自身固有的特征,基本上都属于历史的价值。而当文物特别是不可移动的文物日渐融人到现代生活之中,它们的社会价值便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世界潮流也是如此,早在1964年,国际文物保护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简称icomos,我国为成员国)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简称《威尼斯宪章》)规定的保护宗旨是“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因此特别强调保护与修缮的目的是保存文物的历史真实性,即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但30年来的实践,对何谓“真实性”,何谓“原状”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理解,有的甚至截然相反。例如,《威尼斯宪章》规定:“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任何添加均不允许”。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实际上,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非洲许多国家就把残毁的原始草棚泥屋重建起来作为文物保存。我国在江西、福建也重建了不少被毁的革命纪念建筑,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俄罗斯把古迹的重建视为保护的最高标准,莫斯科、圣彼得堡重建了大量的宫殿、教堂。日本甚至把掩埋地下一千多年的奈良时期宫殿寺庙遗址发掘出来加以重建。这就说明,各个国家、民族对文物保护都存在各自的价值取向。因此,1994年11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日本奈良举行的国际会议上制定了一份具有重大意义的文件——《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这份文件的主要理念是:首先要承认并尊重文化遗产的多样性;
其次要尊重所有国家、民族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并用以检验各种文化遗产的真实性;
第三,确定文化遗产价值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总之,“不可能按固定的标准来判断价值和真实性”;
“真实性判断取决于文化遗产的性质、文化遗产的背景及它的时代演变,可以同多种多样信息来源的价值联系起来”。我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也规定,“因特殊情况”,经过必要的审批,文物建筑也可以重建、迁建。 

根据上述的实践和认识,当前应当明确一些新的保护理念:第一,保护文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其文化价值,这种价值既有自身存在的历史价值,也有可能发挥的社会价值;
第二,保护措施取决于价值取向,只要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社会价值,只要历史价值与社会价值可以相容,无论加固、防护、修复、迁建、重建,都是合理的选择;
第三,价值的取向来源于价值判断的信息。文物的真实性或文物的原状主要体现在其信息的真实性,并由此决定了价值取向的合理性。 

三、从大树到森林——全面保护观 

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谢辰生先生曾提出:“以往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关注点总放在一座庙、塔等文物保护单位上,但文化遗产并不仅仅是这些,需要保护得更多的是历史文化环境风貌,这些往往是历史文化遗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集中体现。”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只停留在一个个具体的物质形态上,那么,在改造后的新城市中,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就被割断,沦为“文化孤岛”。散布在新城市中的这些“孤岛”,在常人看来就只能是一个被“崭新的”混凝土、森林包围着的古建筑或旧房子,那么渺小,那么不协调。在新一轮的城市建设中,这些渺小又不协调的“孤岛”,又将成为绊脚石、拦路虎。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历史环境,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历史环境风貌,保存历史原址、原物、原状。 

此前不久在绍兴举行的“全国名人故居保护和利用论坛”上,绍兴在古城保护中将名人故居保护发展为名人故里保护,从保护“文物大树”发展到营造“文物的森林”,恢复文物的原生态,专家称此为“绍兴模式”,此模式值得全国各地学习。 

1.“文物孤岛”现象 

绍兴是部级历史文化名城,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古城,历史上曾是越国和南宋小朝廷的国都。在历史的演化中,绍兴形成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城市个性、清晰的历史文脉。但是,自半个多世纪以来,绍兴古城已受到严重破坏,仅1952年至1978年间就填掉河道17条,拆除桥梁百余座,许多文保单位也曾成为文物孤岛。即便是鲁迅故居,周边的环境也惨遭破坏。1972年将周家新台门拆除,建鲁迅纪念馆,一座现代建筑极不协调地矗立在鲁迅故居旁。20世纪80年代的鲁迅路拓宽工程,宽仅6米、两边屋檐隔窗相望的鲁迅路被拓展成25米宽的大马路;
咸亨酒店南新建了百草园公园,公园旁挺拔的小区楼群俯瞰着鲁迅故居。 

建设性破坏现象在古城中普遍存在,一个个文物孤岛在现代化建设中岌岌可危。“绍兴模式”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2.从“故居”到“故里” 

本世纪初,绍兴开始做鲁迅故居保护规划。此后有专家建议,扩大保护范围,将鲁迅少年时代生活的环境也保护起来,恢复鲁迅当年生活的原貌,建议将鲁迅故居保护扩大成为鲁迅故里保护,并进而保护整个历史街区。2002年8月,由清华大学和绍兴市设计院共同完成的规划方案终于通过了评审。在这个方案中,保护范围已从故居扩展到故里,保护面积从14公顷扩增到51.57公顷。 

鲁迅故里2003年9月25日对外开放后,马上引来好评如潮。保护名人故里并不仅仅是保护一两幢建筑,还需要保护建筑周围的环境,营造出历史人物的成长生活环境。 

3.从大树到森林 

绍兴模式的另一重要贡献是,从保护“文物大树”到营造“文物森林”,以恢复文物的原生态。“森林说”源于著名学者吴良镛教授提出的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 

绍兴是一座没有围墙的露天博物馆,市区有74处国家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79处文物保护点。绍兴古城是个整体,是一片森林,鲁迅、秋瑾、蔡元培等名人故居都是一棵棵大树。但是这些大树如果孤立地存在,那就成不了森林,要营造大树周边的环境,恢复其历史风貌,把文物的大树连成森林,产生森林的生态效应,恢复文物的原生态。绍兴历史街区的修复把一棵棵文物大树连成文物的森林。鲁迅故里、仓桥直街等历史街区,以粉墙黛瓦、竹丝台门、乌黑柱廊、棕色油漆为基调的绍兴传统民居和谐淡雅,江南历史文化古城的原生态气息完好地保存了下来。 

四、科学、动态的保护观 

1.现代科学的保护观 

科学地保护文化遗产是通过对具体保护对象的分析研究,探索符合客观规律的保护方法的过程。古建筑、石窟寺、近现代建筑等借助于物质的实体传达了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生存的信息,保护即是现代人对这些物质实体实施的干预,其目的是延缓物质实体的蜕变从而使历史文化信息更真实完整、更长久地传递下去。 

各学科的综合、分化、再综合体现了科学技术进步的轨迹。新的科学突破和学科生长点往往发生在学科交叉点上。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需要科学技术的手段和多学科的合作。 

但是,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界仍然存在着学科割裂现象,参与遗产保护的学科门类较少,且多是单兵作战,这种现象制约了保护技术的提高和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在许多人眼里,历史学、考古学是文物保护行业的正宗,其他学科即便参与,往往只在局部的项目上。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复杂性和其生存环境的多样性使得保护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多学科的参与合作(见图1)。因此将现代科学“聚散共生”的概念引入文物保护领域,孕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学是十分必要的。 

2.动态保护观与“可逆性”原则 

人类对客观世界和科学的认识始终在进步和发展中。即将公布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今后继续公布的第七批、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逐年扩大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不断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名镇,日渐丰富的考古发掘成果……都说明文化遗产判定标准是一个动态的认识过程。同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保护技术的提高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如果认为今天所实施的保护措施可以使文化遗产一劳永逸的留存下去,就可能产生过度的行为。动态保护观即是肯定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用发展的观点看待问题,为发展留下余地。 

“可逆性”原则是动态保护观的最好体现。即在还不能够肯定现今所实施的保护方法和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最科学最有效的时侯,应当采用最少干预与最简单的加固措施,以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例如,对考古发掘后的遗址,如果没有恰当的保护措施,就应当尽少地发掘和展示。 

五、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再利用 

1.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文物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也是遗产地面临的普遍问题。现在很多地方出现了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把世界遗产当作发展经济的“金矿”,进行掠夺性开采和利用,结果使“遗产”受到伤害,甚至导致不可修复的破坏。不少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等以“现代化”建设等名义,大兴土木,大毁古建,甚至置国家文物保护法律于不顾,将已明确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夷为平地。还有的只是象征性地保护一部分,拆毁或改建大部分。有的则将文物古迹拆毁后在异地重建,实行所谓的“异地保护”。 

文物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合理地布局。据英国文物建筑学会的统计,20世纪70年代旧区改造所破坏的具有文物性质的建筑竟比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炮火摧毁的还要多。中国文物保护界也有类似说法,即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以建设的名义对旧城的破坏超过了以往100年。 

意大利、西班牙、法国是文化遗产大国,其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欧洲城市大多规划设计科学,布局合理,古代建筑、文物古迹与现代化建筑浑然天成,整个城市既是美丽的花园,又是一个别致的“大博物馆”。这自然与其现代化进程和社会大环境密不可分,也与文物保护的理念息息相关。法国普罗万小城位于巴黎以东80公里处,11—13世纪曾是欧洲商旅往来于北海与地中海城市间的必经之地。如今,这座小城从整体布局到每个建筑的风格,都保持着中世纪欧洲古城的浓厚韵味。所以说,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并不矛盾。 

2.正确发挥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1)历史例证。这是作为文化遗产首先要发挥的作用。文化遗产不仅可以证明历史,而且可以补充历史、修正历史,甚至可以成为一部实物的历史,包括各种历史的例证,如社会发展史、科学技术史、文化艺术史和各门专史。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文物保存门类丰富是一个很大的优势,文化遗产在这方面能起很大的作用。 

(2)科学研究参考。我国许多文化遗产蕴藏着许多科学技术的成果,有些东西今天还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如天文、冶炼、化学、水利等,都是值得研究并加以应用的。 

(3)实物教材。中华民族是一个勤劳勇敢而又富有革命传统的民族,在许多文化遗产中凝聚着先辈们艰苦奋斗、克服困难的精神和聪明智慧。这些文化遗产正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科普教育等的生动教材]。由于文化遗产是实物例证,借此进行形象化教学,收效更大。 

(4)创新借鉴。改革创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从历代留存的文化遗产上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凭空的创新也是没有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发展的。文化遗产在这方面可以为改革创新提供实物的、形象的借鉴。 

(5)文娱欣赏。有许多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件精美的艺术品,能给人们以美的享受,陶冶精神情操,提高文化素质。 

(6)旅游参观。文物古迹是旅游参观的重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式旅游的优势。万里长城、故宫、十三陵、云冈、龙门、敦煌、秦始皇兵马俑等都是旅游的热点。 

在此以名人故居的保护与利用为例,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从目前我国名人故居的规模、建筑风格等因素看,一些规模较大或建筑形式非常独特的名人故居适合开发成旅游景观。如杭州清代巨商胡雪岩故居,占地面积0.67公顷,故居建筑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修复开放两年来游人如织,成为当地的一大新景观。一些濒临风景名胜区的故居,也可以修复作为景区的一处景点对外开放。但大多数名人故居坐落于老城区的街巷民里,建筑形式与其所生活时代的民居并无大异,曲径通幽,交通不便,游人难免稀少,这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一些在国内、国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故居可以改建为纪念馆、纪念地、研究学会等,举办与名人有关的展览、学术讲座等活动,吸引一批研究学者群体;
一些位于居民小区内的名人故居,可以结合社区文化建设,将其建成针对不同层面读者的图书馆、阅览室等,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服务,也可供游人参观、休息、阅读;
一些位于老城观光旅游区的故居,可以在室内进行适当改造供居民居住,居民可以搞一些经营活动。如云南丽江古城、安徽宏村古民居村落,游人自由出入,参观游览与居民生活两不误。或者,将一些名人故居进行修缮后由原住户居住,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住户不得随意改变故居的外貌、内部结构等,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保护办法。又如,为使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得到有效保护,山西平遥县将在四年内从古城迁出两万多居民,古城内所有单位将搬迁出城,城内人口减少到两万人,生活中心区也移至城外。有关专家指出,和其他地方的移民不同,这是我国为保护世界遗产首次大规模迁移城镇居民。目前,仅有2.25平方公里的平遥古城虽历经沧桑却保存完好,向人们展示出一幅明清时期文化、社会、经济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同时,长期以来困扰着人们的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公民生存发展权之间的各种复杂而尖锐的矛盾,从中得到了解决。类似的例子还有丽江古城的保护,同样采取了“保护古城、另辟新城”的模式,今日的丽江已经成为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一个标牌,在中国所有的历史文化名城里,它的保护和发展是做得最好的,我们更希望它通过自我完善,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个经典之作。 

历史文化遗产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审视和评价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维度可以是多元的。应当注意历史文化遗产的初始价值与衍生价值、核心价值与附属价值之间的关联与区别。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历史文化遗产陷入可能同时被简单处理与被过度消费的双重险境。因此,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中,必须确立人文价值优先的理念,实现历史文化遗产与现代生活的和谐共处,最终有利于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文化遗产在让人们了解自己是谁,来自何方以及生活的意义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以其特定的时空形态渗透于当代人的生活中,进而跨越当代对未来产生持久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历史文化遗产是一种“鲜活”的文化资源,内含着现实社会中个人都难以比拟的精神生命。在现代社会中,研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与消费,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一项共同任务,而开展这项工作的前提是确立正确的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观,因为“价值观和评价过程是整个遗产概念以及遗产保护实践的基础”。

一、初始价值与衍生价值: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衍生现象

一般而言,人们都不会提出历史文化遗产是否有价值的疑问,因为凡是被列入各级各类文化遗产名单的,都已经符合某种价值标准。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中对世界遗产的界定是:“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很显然,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是成为世界遗产的的核心标准。至于这种“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具体内涵,《公约》中并没有进一步阐明。笔者认为,所谓历史文化遗产的普遍性价值,实际上就是一种普世价值,即为全体人类所共同信守的基本价值追求,如真善美、自由平等正义等。当然,每一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取向,无不又带有鲜明的民族个性,甚至正是这种独一无二、不可模仿的民族文化特征,才使之成为一种历史文化遗产。

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创造物和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表征,历史文化遗产从被创造出来之日开始就被赋予某种特定的价值。这也符合人们对于文化本质的理解。梁启超先生认为:“文化者,人类心智所开启的有价值的共业也”。不仅如此,而且“遗产的文化价值本身是无形的、多面的,它包括审美历史、精神、社会和符号等因素。文化遗产的初始价值在于它能够满足和实现创造者的某种目的或需要,如建造长城旨在抵御外族进犯,开凿龙门石窟旨在阐释佛教义理,建造紫禁城则旨在彰显皇权规制。当然,严格意义上说,长城或紫禁城在它最初被建造、并按照建造者的需求发挥作用的时期,还不是“历史文化遗产”,“遗产”者,“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当某种物质的或非物质的文化存在被称为“遗产”时,它已经被纳人历史的视野,具有了初始价值以外的“历史价值”——衍生价值,诸如唤醒历史记忆、启迪创造心智、激发生命激情、感悟信仰超越、体验审美愉悦等等。显然,历史文化遗产所能够体现出来的这些价值功能,并不一定是它的初始价值,而是随着历史发展和情境变迁,不同时代的人们与历史文化遗产之间构建的新的价值关系。例如今日人们登临长城,多以感怀历史、观览风光为主,重在感受长城形态气势之俊伟磅礴。当然,这种衍生价值依然离不开其初始价值的支撑,正是二者之间存在着的时空重叠现象,又进一步化生出历史文化遗产特有的精神魅力。

历史文化遗产之所以能够具有价值衍生功能,根本原因在于文化遗产与人类之间存在的主客体相互建构关系。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已在”的客体,对人类的思想情感产生着持久的影响,塑造着人们的文化心理结构,另一方面,人类作为能动的认识和实践主体,总是不断调整和更新着自身与对象之间的价值关系,依据当下的主体需求,重新定位和阐释历史文化遗产对于自身的价值内涵。在这一双向建构的过程中,历史文化遗产空间形态上的改变(或保持)固然是重要因素,但更为关键的乃是时间因素,时间长度本身对于文化遗产就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要素,是构成历史文化遗产衍生价值的重要变量,换言之,文化遗产的年代愈久远,其衍生的历史价值就会愈增加,反之亦然。更为实质的意义还在于,文化遗产的时间变量还在于它意味着人类主体的自我变迁,在这种变迁过程中,人类会将自己身处其中的时代精神投射到历史文化遗产上去,从而在历史文化遗产中发现前所未有的新的意义和价值。正如传统的儒家经典——六经——同样也是文化遗产,在传统宗法制社会中,人们视其为“修齐治平”的圭臬,而进入近代社会以来,受到西方价值体系影响的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则认为六经是禁锢人民精神的枷锁,而进入新的世纪以来,当下人们在言及六经时,就会更多地发现其作为中华文化元典的原创价值和历史影响。特别是在面临全球化时代可能导致民族认同危机、市场化趋向引发伦理失范等现实问题的时候,人们通过重新解读儒家经典,会发现六经中还具有维系民族命脉、彰显人文精神、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价值。不久前的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其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为题材与主题(击缶、读经、汉字、书法、丝绸之路、京剧昆曲等)的创意赢得了巨大成功,也昭示了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开放性与衍生性,仍然能给当今人类提供广阔的想象空间和强烈的精神愉悦。

二、核心价值与附属价值: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结构形态

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实体存在具有惟一性和确定性,但作为一种价值符号则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因为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对文化遗产进行多种阐释和解读。比如秦始皇陵兵马俑,不仅具有体现秦代科技水平、军事思想的认识价值,而且具有展示生命力量、体态造型的美学价值;
不仅具有历史文化传统层面的人文价值,而且具有价值连城的经济价值。历史文化遗产这种从不同层面和视角所呈现出来的价值维度,共同构成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结构形态。而且这一结构形态愈复杂,价值维度愈多样,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价值就愈高。

但是,在这种多维度的价值结构中,每一种价值之间并非是互相并列或可以简单相加的,其中有一些是决定历史文化遗产基本性质与功能的要素,属于历史文化遗产自身具有的核心性价值,而有些则是人们围绕历史文化遗产核心功能所逐渐附加于其上的价值意义。例如著名的都江堰水利工程,以其历史悠久、规模宏大、布局合理、运行科学,与环境和谐结合,在历史和科学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于2000年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4届大会上被确定为世界文化遗产。这一历史文化遗产的首要价值是什么?毫无疑问,还是在于它能够防洪和灌溉,造福于成都平原。没有都江堰在水利灌溉方面的独特功能,整个都江堰文化遗产的价值就失去了依托。至于与之相连的“二王庙”、安澜桥与飞沙堰等等景观,其文化历史价值也都源于都江堰的核心价值的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同样,孔府孔庙孔林的核心价值在于向历史和未来昭示着孔子思想和儒家文化的不朽。这是“三孔”文化遗产不同于故宫或其他古代纪念性建筑群的最重要的方面,其中历史文物的观赏性、教育性,作为文化遗产的附属价值,都是与其核心价值相联系的,而且也是它的初始价值。

不过,历史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与初始价值,既有关联又并不完全等同。有些历史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就是其初始价值,如上述都江堰水利工程即是一例;
但许多时候,由于文化遗产价值的历时性变迁和主客体之间的双向建构,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更多地表现为主体的主动建构,即适应历史条件的变化和主体的当下需求,赋予或发现文化遗产具有某种新的价值特征,并逐渐把这种新的价值特征视作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如万里长城,其军事价值是它的初始价值,也曾经是它存在的核心价值,但是进入当代社会,其军事价值已经成为一种历史记忆,今天的人们更看重长城在激发民族自豪感、培养爱国主义情感以及艺术审美方面所具有的教育价值。这样,万里长城的当下核心价值乃是其综合性教育价值,而不是其原初的军事价值。当然,这种教育价值并不是抽象的、孤立的存在的,而是作为初始价值的现代衍生价值,与历史上长城的初始价值是密不可分的。

三、共存与冲突:历史文化遗产的现代困境

如果从人类社会历史河流的不可切割性角度来思考,“当代”一词的含义本身就是值得反思的,因为历史文化传统始终与当代人共生共存于同一个时空中.共同构成了“当代”的文化系统与景观。但是,在实际生活之中,出于种种原因,人们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把“历史”与“现代”割裂开来,甚至认为二者之间是一种矛盾对立的关系,使得历史文化遗产与当代社会之间始终存在着内在紧张,并时常陷入一种“存在或毁灭”的困境中。这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考察。

首先从精神文化层面看,在某些特定的社会思潮变革时期,由于新旧价值观念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冲突,文化遗产很可能被作为旧的历史传统的象征而受到质疑、否定和批判。例如,雷峰塔曾是杭州西湖的著名文物古迹,《西湖志》中这样赞美“雷峰夕照”:“孤塔岿然独存,砖皆赤色,藤萝牵引,苍翠可爱,日光西照,亭台金碧,与山光倒映,如金镜初开,火珠将附。虽赤城枉霞不是过也。”但是鲁迅先生从反对封建专制的民主主义价值观出发,曾把雷峰塔视作封建专制、扼杀自由的文化象征物,对塔的倒掉的态度是:“普天之下的人民,其欣喜为何如?”基于同样的价值取向,鲁迅先生对于长城、京剧、中医等中华民族文化遗产都表示了某种的否定和批判。毋庸讳言,思想文化界精神领袖的这种态度,影响波及蔓延到政治、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特别是在建国以后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后,对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破四旧、立四新”成为“文革”期间的普遍现象,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了一次史无前例的浩劫。我们当然理解鲁迅先生等现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于传统文化遗产的激烈态度的理由,也许这是近代中国历史特定时期文化变革与进步的必然选择。这里只是以此说明,历史文化遗产并不总是能够与当下社会的主导价值和谐共存,长相共处的。

其次从现实功利层面看,历史文化遗产与社会经济建设之间似乎也存在着某些冲突。在许多时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往往被消极地理解成“为过去付费”,特别是政府的决策者往往认为,不应当让历史文化遗产阻碍社会经济建设规划的实施,而在二者之间出现某种冲突时,就会牺牲历史文化遗产。典型的例子是,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为改善北京市交通和加快城市建设,决定拆除北京旧城墙,尽管这一决定受到梁思成等专家的反对,但北京老城最终还是难逃被拆除的厄运。至今一些人士提到此事还是痛心疾首。特别是到了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今天,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报道更是屡见不鲜,所谓“市长”与“专家”之间的矛盾,实际上就是“城市建设”与“遗产保护”之间的价值冲突问题。例如在举世闻名的三峡大坝建设工程中,尽管对三峡库区大量的历史文物进行了抢救性发掘或保护,但对于具有不可复原性的某些历史文物来说,即使在发掘后进行了迁徙或重建,其遗产价值都已经受到了严重破坏。

但是,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人们也开始发现历史文化遗产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或市场价值。目前,一门旨在研究历史文化遗产的经济学价值的学科——文化遗产经济学一已经悄然兴起。这种理论强调,审视和评价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除了美学或精神的维度外,还具有经济维度,特别是在旅游产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历史文化遗产表现出与其他产品相似的可消费性,并能产生可观的经济收益。于是,文化遗产就成了一种可以增值或升值的文化资产、或文化资本。基于这种市场化的消费拉动与利益诱致,维护、开发文化遗产成为当今许多地方政府愿意为之乐此不疲的大事,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名义下,他们积极组织规划、筹集资金,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必要的维修保护,有的甚至不惜进行商业化包装,千方百计申报各级历史文化遗产,以吸引国内外的游客来此进行“文化消费”。于是,历史文化遗产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一下子从“包袱”变成“财富”,从老古董变成摇钱树,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阳光产业”。这种基于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开发与保护,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存在与延续来说,其祸福利弊已经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但是,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与现代社会消费文化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未因此消失,相反,可能潜藏着严重的因被过度消费导致文化遗产资源更加稀缺的危机。这就需要认真思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指导思想或基本理念问题。

四、人文本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基本理念

概而言之,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可以区分为人文价值和经济价值两大方面。正如文化遗产经济学者所说的,我们不否认文化遗产可以产生的经济收益,但是我们更关注文化遗产的人文属性。历史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的创造物,凝结和体现着人的目的与意志,代表着人的类本质力量,广义地说,它是一种与“天文”相对的“人文”现象。特别是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中。历史文化遗产见证了人类从蒙昧走向文明的艰辛历程,表达着人类追求真善美的足迹与成就,作为文化遗产.它们犹如一滴滴水珠.汇聚形成了人类人文主义的历史传统之河,更为重要的是,在近代社会里,它做为人类保持历史记忆与生命延续、体现文化多样性的主要方式,被视作“和基本人权相关联”,“对一个社会的长久健康是绝对必要的’”。这就是本文所说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属性,而且这种人文价值属性正是历史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

基于此,在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实践中,就应当确立人文价值本位的基本理念,即无论是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维修、保护、抢救,还是进行旅游开发或市场消费,都要以是否有利于尊重历史文化遗产的人文属性为根本出发点和主要评价标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的人文需求,包括历史、宗教、美学、伦理等方面的多维需求。具体而言,这种人文价值本位理念体现以下几点:

1.人文优先原则。对历史文化遗产人文价值的追求与关照,是人文价值理念的优先体现。即首先用合乎人性的思想原则。保护开发历史文化遗产的人文内涵,满足人对真、善、美的追求。特别是当追求历史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可能影响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时,应毫不犹豫地舍弃其经济价值的实现而维护其人文价值。即使是为了开发历史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也要着眼于其人文价值的展示,使人生活环境向更加人道、更加和谐的状态发展。比如,对祭祖、庙会等民俗,是几千年来民族传袭下来的生活风习,在人们的心目中已经形成了强烈的认同感。在现代社会中,对这些习俗优先从人性的角度理解并满足人的需求,就是对人的生活原则的最高尊重。

2.人文生态原则。历史文化遗产的创造与传承都与特定的人文环境休戚相关,是民众生存发展的一个点或一个载体,集历史与现实、物质与精神、艺术与审美等于一体,形成自主互动的人文生态系统,构成人赖以立足的生命家园。人文生态的保护开发原则,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在保护开发过程中不能只看历史文化遗产的单一事项或代表事项,忽视与其相关的其他事项的保护与开发。比如,我国第一座生态博物馆——梭嘎生态博物馆,是以苗族中的独角苗的生活内容建起的保护独角苗历史文化遗产的生态博物馆。在这个博物馆里,可以看见他们的茅草顶居民住房,老年妇女坐在门口的织机前织布,背上还背着孩子;
走崎岖的路,还可以看见苗族姑娘背水的情景等完整的苗族人的生活历史与场面。这是人文生态保护原则的具体实践体现。正如博物馆专家马克·摩尔所谈到的:“生态博物馆是一面镜子,当地的民众可以在这面镜子里看到自己的文化、认识自己的文化、接纳自己的文化,并为自己的文化骄傲和自豪。作为游客来说,游览以人文生态原则保护开发的历史文化遗产,也能真切地感受到真实完整丰富的人文意义和浓郁的人文风情,而非历史文化遗产的碎片。

3.人文秩序原则。“人群秩序、国家秩序、自然秩序,这些哲学上的重要课题在世界遗产中会频繁出现”。可以断言,历史文化遗产的形成渗透着被创造、传承到创新的人文秩序。比如,中国的皇宫,以南北为中轴线,座北朝南;
宫外有城,城城包围;
整个建筑分为前朝和后廷两部分,前朝与后殿的建筑规制上,表现了一种方正均衡空间秩序观、等级分明的政治秩序观及内外有别的伦理观。再如北京的天坛、地坛的建制与位置等反映了天圆地方、天人合一的宇宙秩序观。我们今天保护与开发历史文化遗产坚持的人文秩序原则,一方面让人们充分了解我们历史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既定人文秩序,把握既定人文秩序的在实践中的运用;
另一方面满足人们不断地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追求的生存发展的秩序需要。历史文化遗产形成与保留不是盲目的、无序的,而是人有目的、有秩序地创造与传承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也应遵循这一人文秩序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对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开发,满足人的不同层次的生存秩序发展需要,而不是机械地为保护而保护,为开发而开发。

历史文化遗产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汉绣;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

1 汉绣溯源及历史沿革

通常的共识是,湘绣、苗绣、汉绣同源,都起源于战国楚绣。

在现代印染工艺和色织工艺发明之前的漫长历史岁月中,人们对于服饰、织物图案纹饰的美好追求,只能通过刺绣、织锦、染花等手工工艺来实现。目前,最早的有考古依据支持的荆楚地域刺绣品,是1982年湖北江陵马山一号楚墓出土的战国时期楚国丝绸织物。

当然,我们相信楚绣的诞生应该远早于此,根据已出土的商、周、春秋时期楚国青铜器、漆器图案纹饰风格和古代中国南方桑蚕养殖史、缫丝发展史,可以在理论上推断同期楚绣也已出现,但仍待进一步的考古发掘证实。

楚国先民们曾经创造过灿烂辉煌的古代文明,楚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起源和组成部分。楚文化的范畴非常博大,比如楚国哲学、文学、建筑、音乐、青铜器、漆器、书法、帛画等等,楚绣是其中的一个支流,承载着楚文化的所有符号和基因。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的统治地域历经变迁,大致涵盖今天鄂、湘全境以及豫、皖、苏、渝、黔部分地区,楚文化及其分支楚绣影响着这一广大区域的刺绣发展史。

散布于今天鄂西南、湘西、黔东、巴蜀地区的苗绣,起源于躲避战祸的五溪蛮、武陵蛮、荆楚蛮等濮人支裔,其至今仍保留着浓郁的古风楚韵,当属早期楚绣支系。

长沙马王堆出土的汉代刺绣,从图案、纹饰、色彩、针法等艺术、工艺风格来看,与江陵楚墓出土绣品乃一脉相承,当属晚期楚绣支系。

应当承认,由于考古实物以及史料的缺失,楚绣的历史传承脉络并不完整。众所周知,因为秦楚战争、秦初人为毁灭六国文化典籍遗物、元蒙入侵以及历次农民起义,楚文化在秦朝以后历经劫难,随着政治、文化中心的北移而逐渐式微。尤其东汉至清初的近两千年间,楚绣的传承脉络已难觅踪迹。三国隋唐基本无考,宋元刺绣中心在汴京一带(汴绣),明代刺绣中心南移至江南一带(顾绣)。

汉绣的历史传承脉络谱系是从清代开始逐渐清晰起来,在中晚清时期重新焕发生命力并发展到鼎盛阶段。

近代洋务运动以来,汉绣因清末民初汉口码头的兴盛和城市的扩张,肇始于这一时期汉口、武昌一带的官民织造馆、绣坊。随着刺绣业的兴旺和长江沿岸刺绣贸易的繁荣,本地刺绣从业商户规模空前,刺绣技艺日臻成熟。1940年前后,汉绣毁于抗日战争的连天烽火,几无留存。

解放后,汉绣的发展命运多舛,渐趋凋敝,仅存于公私合营后的武汉戏剧用品厂,以及逃难迁徙它地的旧时汉绣艺人中间,如洪湖吴氏家族。直至2008年,汉绣列入国家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一荆楚传统工艺瑰宝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汉绣慢慢开始从寻常巷陌走入人们的视线。

2 汉绣的定义

那么,汉绣到底是什么?现代汉绣与古代楚绣到底是什么关系?

从汉绣的历史溯源和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第一,汉绣虽然源自楚绣,但楚绣并非等于汉绣,现代汉绣与古代楚绣之间的传承脉络关系还有待史料研究的进一步论证,现代汉绣的确切诞生年代应始于清朝中晚期;
第二,汉绣传承了楚绣的核心基因,即楚文化的精神内涵;
第三,汉绣从产生的第一天起就不是一个阳春白雪式的纯艺术品,它的实用功能是第一位的,艺术属性是从属的;
第四,汉绣从来都是一个文化融合的产物,是历史上各地众多能人巧匠共同劳动智慧的结晶,它从来都不是某一个城市、某一个门派、某一个先贤的独门绝技。

因此,我们认为现代汉绣应该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包容、开放的概念,它是湖北地区包括大武汉区域、洪湖、荆襄等地所有传统手工刺绣艺术的统称,是属于湖北人民的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的地域性既是地理概念,也是其艺术特征,它是楚文化的延续。

3 汉绣的典型艺术特征

当代中国刺绣艺术发展到今天,无论苏绣、湘绣,还是少数民族地区的苗绣、藏绣,从其所使用工具、材料,以及刺绣针法工艺、表现手法,早已互相借鉴融合,趋于大同,界限逐渐模糊。那么,各地刺绣艺术的特征又体现在哪里呢?汉绣的独特性又是什么?

我们认为汉绣最鲜明的艺术特质就在于其地域文化特征,即楚地文化属性。工艺形式从属于艺术内容,汉绣是湖北地区的刺绣艺术,它所表现的内容是本地风土人情、宗教戏曲、文化图腾、审美取向,它的题材、构图、设色、表现手法、工艺风格、艺术格调处处体现着楚文化的浪漫、神秘、绚丽、夸张、包容,相比于苏绣的“精、致、雅、洁”,汉绣更展现从出一种民间艺术的拙朴、大胆、野俗、动人之美,它承载着几千年来楚文化的精神内涵。

4 汉绣的传承与创新

毋庸讳言,汉绣与其他名绣相比,只是一个小绣种,没有苏粤湘蜀“四大名绣”那样誉满天下的显赫名声,也没有十万绣娘的盛况,名师名作更少,目前堪称汉绣大师者,几人而已。然而汉绣虽小,我们却不敢妄自菲薄,不敢忘记传承发展汉绣的历史责任。

君子和而不同,君子周而不比。

站在历史与现代、传统与创新之间,每一个古老艺术门类都充满着内心的犹豫和纠结,嗤咬着每一颗追求艺术的心灵。京剧如此、书法如此、国画如此,汉绣亦复如此。

面对如山如海的传统文化,孔子曾说:“述而无作,信而好古”。许多人因为敬畏而盲从,因为仰慕而迷信,放弃了惊异与感动,放弃了自信与包容。

其实,每一项国粹,在其成长的历史中,都曾经是那样的谦恭与开放,今日的所谓经典,或许只是往日的他山之石。中国的唐三彩、青花瓷都曾经汲取过阿拉伯文化、波斯文化的营养,乾隆粉彩也曾吸取外来文化,京剧之所以蔚为大观,正是由于四大名旦大胆吸取兄弟曲艺及西方戏剧表演艺术,国画经过徐悲鸿等海归画家的改良才成就了后来的发展。中华文化向来都怀着宽阔、包容的胸怀拥抱每一次融合创新的历史机遇,始为中华文明。

对待传统,我们要敬畏,也要择善而从、见贤思齐。

继承是对传统的深入解构辨析,对传统本色的保鲜,这是对传统文化的内拓。而创新则是为传统添砖加瓦,为之添加新的元素和时代色彩,这是对传统文化的外扩。继承不是一味地照搬,创新也不是凭空的臆造。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传承汉绣不仅是对先贤的敬重和缅怀,更是为了不失本真的继续发展,这才是传承之目的所在。

历史上,苏绣也曾是一个不起眼的地方小绣种,正是由于沈寿、任慧贤、李娥英、朱凤、顾文霞等数代杰出绣娘的锐意革新,吸取西洋绘画元素,先后创新发明出仿真绣、乱针绣、双面绣,才使苏绣得以成为天下第一绣和中国形象的代表。

苏绣的这些有益经验,值得每一位汉绣同仁深思和汲取。

汉绣至今仍是一块艺术瑰宝,究其原因就是它作为地域文化载体的独特魅力。它的工艺、语言代表着楚文化的人文精神,遵循着艺术美学原则。但是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传统并非不创新,古典也并非不时尚,古老汉绣需要与时俱进的现实关照和创新发展。汉绣的历史沿革告诉我们,只有在坚守自身核心艺术价值的基础上,不断汲取其他地域文化、其他艺术门类、其他工艺绣种的有益养分,不断借鉴融合,汉绣才能推陈出新、发展向前。墨守成规、故步自封或任意妄为都将把汉绣的传承带入歧途。

历史文化遗产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清乾隆兵部尚书李世杰,从例捐小吏到封疆大吏,一品重臣,他非科举正途入仕却政绩卓然,百姓拥戴,皇帝恩宠。本文就相关历史资料,对其事迹与黔西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进行分析,并考证澄清与水西彝族李氏的渊源关系。

一、李世杰其人

李世杰(1716—1794)字汉三,号云岩,生于贵州省黔西县隐者坝(今城关镇双星村)。他天资聪慧,酷爱射骑,通晓武艺,却不喜经史,以至于多次乡试皆名落孙山。二十多岁时,因作诗讽刺州官而惹祸,被迫离乡避究。乾隆九年(1744)父亲李植为他在江苏富安按例捐例员,官自江苏常熟黄浦泗巡检,历任金匮县主薄、泰州知州、镇江知府、安徽宁池太广道、四川盐驿道、四川按察使、湖北布政使、广西巡抚、湖南巡抚、四川总督、两江总督、再四川总督、兵部尚书。为官四十余载,修政令、正法典、饬官风、抑豪强、除墨吏、恤民瘼,治沅湖、夷黄患、茸蓉城……恪尽职守,深受百姓爱戴。乾隆称其“才思敏练,性本公廉”,“重清白爱民之选,苟勤俭以奉,克矢志于冰霜”。为“精良综事之才”。这在科举盛行的清代极为少见。故清代学者陈康祺把他与以拔贡官总兵的广顺刘松,以吏员取封侯的松桃杨芳(封果勇侯)并称为“天挺奇才,皆不由科目进身”的“黔中三奇男”。所撰《郎潜纪闻》载:“黔西李汉三世杰,以巡检至兵部尚书;
广顺刘松齐清,以拔贡至总兵;
松桃杨诚村芳,以吏员取通侯(封果勇侯),并天挺异才,兼资文武,皆不由科目进身,时称黔中三奇男。”李世杰一生,从例捐小吏到封疆大吏,一品重臣,他非科举正途入仕却政绩卓然,百姓拥戴,皇帝恩宠。他仕而后学,兼资文武。政事之暇,发奋诗文,著有《南征草》、《家山纪事》等,在清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

二、李世杰主要事迹

(一)进京入千叟宴

据文献载:“五十年,世杰年七十,入觐,与千叟宴,”‘五十年,公年届七旬,赴京与千叟宴,赐赉有加,”l4乾隆五十年(1785)正月,时任四川总督的李世杰受乾隆帝之邀进京入千叟宴。千叟宴始于康熙,盛于乾隆,是清宫中规模最大,与宴者最多的盛大御宴。按照清廷惯例,每五十年才举行一次千叟宴。乾隆五十年,四海承平,天下富足,适逢清廷庆典,乾隆帝为表示其皇恩浩荡,决定在清廷举行千叟宴。宴会场面之大,实为空前,被邀请的70岁以上的老人约有三千之众,他们当中有不少饱学鸿儒,学富五车的文人雅士。宴会上,不少人当众吟诗联句,即席用柏梁体选百联句被史官记录入史,乾隆帝还亲自为90岁以上的寿星斟酒。据说当时推为上座的是一位有141岁的最长寿的老人。当时乾隆皇帝和纪小岚还为他作了一副对子:“花甲重开,外加三七岁月;
古稀双庆,内多一个春秋”堪称绝对。乾隆年间千叟宴这场浩大的酒局,被当时的人们称作“恩隆礼洽,万古未有之举。”时值李世杰年届七旬,有幸参加了这次千叟宴。由于赴宴者中多为皇亲国戚、前朝老臣和民间名士,可想当时有资格参加者是何等特殊的人物

(二)赐紫禁城乘肩舆

据文献载,李世杰“五十五年三月人觐,受兵部尚书,赐紫禁城乘肩舆”。6_‘‘三月,陛见,受兵部尚书。寻谕日:内外文武大臣特恩赏在紫禁城骑马用资代步,但年老足疾之人,上马已觉艰难……至意尚书李世杰,孙再瀛病故,命世杰次子知州李华封来京,以员外郎补用,就近侍养。”乾隆五十五年三月,李世杰遵旨进京觐见乾隆帝,授予兵部尚书。按照先例,朝中重臣可以在紫禁城中骑马代步,但李世杰因两腿患有严重足疾,上马尤为困难,因此,乾隆帝特恩准李世杰可以乘坐两人抬的小轿上朝,并授其次子、浙江候补知州华封为员外郎,留京侍亲,这在紫禁城是极其少见的。

(三)重视教育

青年时代的李世杰不注重学业,然而进入仕途后,尤其是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奏查湖南《沧浪乡志》称,此志书中有“玉盏常明”、“弘远弘开”等几处词句,有违悖之嫌而措词失当,被乾隆帝批评为“文理不通,以致办理拘泥失当”。之后,深知文化知识的重要,于是他在任职地主办了:镇江“宝晋书院”、安徽宁池“中江书院”。回乡丁母忧期间,看到家乡文化落后,捐资在东门狮山麓修建“文峰书院”,这一义举首开了黔西教育的先河。而且,他深知地处偏远落后的贵州举子进京应试十分艰,因为贫穷和偏远埋没了许多优秀的人才,于是,在他告老还乡之时,还不忘为家乡学子向乾隆帝请命,乾隆感其拳拳爱民之心和为国选拔人才之忠诚,立降谕旨:“饬沿途府州县,凡贵州省举子进京应试,均以火牌(朝廷紧急文书)资送。”这一特殊待遇一直执行到清朝末年(宣统三年),他的这一建言对当时贵州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四)乾隆帝赐御葬

“五十九年卒,年七十九,赐御葬,谥恭勤。” “五十九年三月卒。赐御葬,谥恭勤。六十年,贵州巡抚冯光熊题请入祀乡贤祠,得旨谕允。” “在籍四年薨于里,距生于康熙五十五年正月九日,享年七十有九。贵州巡抚以闻,上为轸恻。予祭葬如仪,赐谥恭勤公,曾祖、祖、父三世皆以公贵,赠如其官。曾祖妣汪氏、祖妣毛氏、妣张氏,皆诰赠一品夫人,配高氏诰封一品夫人。”清乾隆五十九年,春寒料峭,李世杰死于故里黔西,第承重孙再沂暨其次子华封具状赴于京师,乾隆帝赐御葬,谥“恭勤”,赐御祭文,此碑立于李世杰墓院内。

三、李世杰与黔西历史文化遗产

综观李世杰一生,一向以清廉、俭约著称,无论是在任职中还是在丁父、母忧回乡期间,都曾为其任职地和家乡黔西

留下了许多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家族从曾祖父、祖父、父母、三弟李世任、长子李华国,到姻亲韩钦、韩荣父子都留下了许多珍贵的历史文化遗迹:贵州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李世杰墓、清末拔贡张芝骊为墓地扯泥坝的赋诗、乾隆皇帝与李世杰深厚友谊的见证一一去思亭及《去思亭的来历》、李世杰作《去思亭楹联》、李世杰作《去思亭记》、黔西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观文塔(七层塔)及《观文塔和李世杰的故事》、黔西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书坊、李世杰故居、文山塔(俗称断塔)、李华国神道碑、李世杰父母合葬墓、毕节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韩钦墓、黔西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明赠兵部尚书王三善神道碑、内庄古战场遗址、李世杰干爹干娘墓(黔西县铁石乡李应宗夫妇墓)、《四川成都简称“蓉城”的来历》、《李世杰和和坤的故事》、《李世杰的传说·观音洞中遇慧女·惩凶·淮河岸边获御职·放粮出(四)川》、《丢“买路钱”的来历》、李世杰赋诗等。

由于李世杰一世的英名,后人为了纪念他,将他少年生活之地改为了“礼贤”;
其家乡黔西县在对新城区的规划建设中,专门把新规划建成的一条街区命名为“恭勤路”,以示纪念。

四、李世杰与及水西彝族李氏之渊源

自李世杰曾祖父李蔚伯、祖父李攀麟于明天启二年(1622)二月,受朝廷调遣随右佥都御使王三善军征剿贵州水西土司安邦彦和四川永宁宣慰使奢崇明的地方武装(安奢之乱或安奢起义)人水西后,就与水西彝族结下了不解之缘。天启四年,王三善、李蔚伯均战死水西内庄(今黔西县锦星乡境),兵败,李攀麟突围后回水东(今贵阳市修文县一带)居住。清康熙三年(1664)三月,李攀麟又受朝廷调遣随平西王吴三桂军征剿贵州水西土司安坤的地方武装(吴王剿水西史实),功成后受赐水西地龙潭河坝子(今黔西县城关镇双星、石圆村一带)近百亩田地,从此,李氏一族解甲归田,定居水西腹地(今黔西县境)。

根据黔西县铁石乡安乐场村彝族村民李之春之族谱记载,其先祖应宗(乃牒公)生于清康熙元年。明末清初之时,水西狼烟四起,民不聊生。从明天启二年至崇祯二年的“安奢之役”直至(清)顺治人关后,顺治帝虽在位十八年,然西南地区都未归统辖而处于混战,先有大西军、大顺军以及南明小朝廷,时而相互攻打,时而统一对抗清廷,清康熙三年又遭遇之劫难,十二至二十年有是吴逆反清之乱。应宗成年后,时值水西八十五世领主安圣祖(末位)为报“吴王剿水西”之仇而顺清灭吴,应宗祖公有幸参与了这次围剿,并卓有建树,威震一方。

历史文化遗产论文范文第5篇

1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1.1我国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解放前、解放后到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1)解放前———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开端。北京大学于1922年成立考古研究所,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兴起。此时的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局动荡,战争频发,给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了很大障碍。这个阶段,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研究刚刚起步,政府缺少资金的投入和支持,各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多为官僚住宅,其维护由个人出资;居民为了生存,开始自发对住宅进行修缮和维护。我国最早的公众参与遗产保护便是由此慢慢开始发展。2)解放后到改革开放前———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奠定。解放后,历史文化遗产得到了应有的重视,政府开始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在资金上也给予了相应的支持与鼓励。这个阶段的公众参与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遗产保护方面的专家学者在政府的组织下,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二是由于人口的增长,政府将一些保存较好的历史建筑提供给居民作为住宅使用,并鼓励和帮助居民对其进行维护和修缮。政府的投入与重视,奠定了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基础。3)改革开放后———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探索。20世纪80年代,在阮仪三、吴良镛先生等学者的推动下,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从理论研究开始转向实践探索。此时的公众参与形式为“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作的旧区改造,如北京旧城的菊儿胡同改造项目(见图1),主要的资金来源已由政府投资逐渐转为社会集资。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开发商成为了改造主体,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建设性”破坏,政府开始重新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在规划阶段加入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强调社会监督。图1改造后的菊儿胡同图2丽江古镇这个阶段,由于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及政府的大力宣传,民众开始自觉或不自觉的参与了历史遗产的保护,有利于今后公众参与的进一步发展。

1.2我国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随着近几年“文化旅游热”的兴起,丽江(见图2)、凤凰、平遥(见图3)等历史文化名城在旅游发展上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不仅弘扬了当地的传统文化,而且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缺乏保护意识,也使历史文化遗产所处的传统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通过政府以及媒体的呼吁,我国民众也越来越意识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不仅是政府、专家,更是当地居民的责任。政府也正式提出了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并逐渐付诸于实践。现阶段,我国公众参与历史遗产保护主要是通过政府组织以及自发参与两种方式。1)由政府组织的公众参与历史遗产保护。这种方式主要体现在规划编制阶段:编制前期,通过实地踏勘以及问卷、访谈等方法,收集当地基础资料以及居民的各种意见,编写“基础资料汇编”;文本编写阶段,强调公众参与规划实施及管理,如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居民自主修复住宅建筑;规划编制完成后,政府会通过报刊、规划网站等途径对规划方案进行公示,以收集公众意见。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我国民众的民主意识较为薄弱,加之政府对于相关信息的传递滞后,且缺乏有效的引导措施,除非涉及自身利益,否则民众对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对于公示的内容通常是被动的接受。因此,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虽然得到政府和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但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2)民众自发参与的历史遗产保护。自发参与是居民参与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方式。当规划方案与民众意愿冲突时,居民往往会自发的组织起来进行抗争。例如,广州恩宁路改造事件。政府未公示规划方案直接对恩宁路启动拆迁,导致了后续一系列居民自发组织的抗争。随着公众舆论的扩大,政府不得不做出让步,成立了由政府代表、专家学者、社区居民等多元力量组成的顾问小组,监督审查恩宁路改造更新项目。同时,随着关注人数的增多,社会自组织逐渐形成,从不同方面推进恩宁路的保护。然而,由于居民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专业知识了解较少,往往只关注自身利益,居民、政府、社会力量三方立场不一,很难达成共识,使得遗产保护缺乏持续动力。声势浩大的恩宁路改造事件虽未能达到理想的结果,但其打破了传统的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改造模式,促进了公众参与渠道的开放,使文化遗产保护观念深入人心。

2国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2.1美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美国作为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起源地,有着众多有利于公众参与的机制。例如各地方政府主导历史遗产保护而非联邦政府,更有利于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相关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历史保护国家信托组织(NationalTrustforHistoricPreservation),将“专业知识、领导才能和民间力量”三者联合起来,承担政府无法承担的历史建筑管理工作。当政府财政紧缺时,会有众多的NGO(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组织,将私人捐赠投入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1966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国家历史保护法》,自此,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组织得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之后,政府又将历史遗产的实际经营权交给民间保护组织,并给予其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来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2.2德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与国内现状有所不同,欧洲国家对于历史遗产的保护常常被看作是一种公共责任。在德国,历史建筑的所有者负责其建筑的修缮和维护,公众良好的责任意识以及基金会强大的资金、技术支持,极大地促进了城市历史遗产的保护。德国联邦政府还设立了“历史遗产开放日”,吸引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使得历史遗产的保护在社会上影响日益深远。此外,基金会还一直致力于关于遗产保护的青年人才的培养,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为国家培养了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基金会组织的工作之所以能如此顺利的开展,是因为德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民间有强大的力量支持,同时,政府也为公众参与提供了理想的环境。

2.3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日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分为两类:一类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通过调查和研究历史文化遗产,为其保护提供资料与意见;另一类则由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组成,主要负责房屋建筑的维护、修缮和展示,以及传统手艺、民俗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弘扬。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则以“自下而上”的方式为主,专家学者协助当地居民,通过向政府反馈、呼吁等方法,促使政府决策的根本性转变。20世纪60年代的妻笼保护运动(见图4),使日本民众参与历史遗产保护走向组织化。如今的“全国历史街区保护联盟”就是由当时各地组织联合成立的“历史街区保护联盟”发展而来。该联盟自1978年起,每年都组织各地居民举办研讨会,促使居民更积极自主的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这种依托于公众参与的历史遗产保护活动,使规划设计更加贴近民众生活,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是在保护历史遗产的同时,使居民的生活更美好、社区的环境更宜人。

2.4我国与西方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差异

西方发达国家的公众参与历史遗产保护起步较早,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其发展远远领先于我国。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首先,西方的民主理念深入人心,遗产保护运动由个人向社会团体、政府机构发展,形成的是“自下而上”的保护模式,而在我国,高度集权的封建思想持续了近五千年,在这种历史背景的影响下,我国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则是政府和专家学者;其次,现代化进程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西方国家有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公众参与中。

3提高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策略建议

3.1政府积极引导公众参与

中央政府应对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统筹安排,建立遗产保护的多层次责任体系,并积极推动权利的下放。加强地方政府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促使保护工作因地制宜的开展;支持各类非政府组织以及非盈利性的保护组织,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及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使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加入到遗产保护的实践中。

3.2民间公益组织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以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由于政府、开发商、当地居民三方立场不一、缺乏沟通,少数利益代表的一元决策常常引来民众的抗议,导致项目难以进行。因此,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民间组织,代表公共利益参与历史遗产保护,建立起三方沟通的平台尤为必要。拥有专业知识及团队能力的公益组织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不仅可以解答社区居民对规划方案、实施管理等方面的疑问,还可以向政府、开发商反馈居民的诉求,督促政府对规划方案进行完善。同时,公益组织的介入还可以建立起社区居民之间沟通的平台。目前,我国居民参与历史遗产的保护往往只关注自己眼前“一房一地”的利益,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对整个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和长远利益常常视而不见。公益组织深入社区,运用其专业知识,通过开展、组织动员活动将社区居民团结起来,达成共识,更有利于社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3.3社区居民、团体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生活在历史遗产保护区内与周边的居民是与历史遗产保护最密切相关的人群,但由于其对于历史遗产价值的认识不够以及自身文化素质的局限,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且积极性不高。首先,应加强遗产保护的教育,通过设立“历史遗产开放日”、媒体广告、公益展览、专题讲座等方式,普及历史文化遗产知识,激发民众对于自己居住生活的历史街区的自豪感,提高整个社会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识。以立法手段,将保护遗产的责任分散到社会各阶层,使历史建筑的拥有者参与到遗产保护中,同时,政府应提供房屋修缮的专业指导意见以及建设资金补助。居民在承担责任的同时获得了真正的决策权,很大程度提高了居民参与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4结语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社会公众的支持与参与,这不单是顺应社会民主发展的趋势,更是促进文化遗产传承的关键。虽然我国在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层面上开始较晚,初期民众保护意识淡薄,但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无论是政府人员、研究专家还是普通民众都越来越重视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化发展。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具有重要作用,其中涉及到多个科学、多个专业,如何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更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重中之重,需要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找到真正适合我国历史遗产保护与发展的道路。

作者:杨隆治 单位:山西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阮仪三,丁枫.我国城市遗产保护民间力量的成长[J].城市建筑,2006(12):6-7.

[2]孙施文,殷悦.西方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及其发展[J].国外城市规划,2004(19):27-28.

[3]刘垚,田银生,周可斌.从一元决策到多元参与———广州恩宁路旧城更新案例研究[J].城市规划,2015,39(8):101-111.

[4]刘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参与[D].重庆:重庆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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