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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文明班集体申报材料【五篇】

时间:2023-08-26 11:00:04 优秀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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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班集体申报材料【五篇】

文明班集体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非常感谢您给我们这次机会申请"文明班集体"。在已经过去的一年大学生活里,我们英护ⅱ班全班同学紧紧团结,积极向上,我们亲如一家,不辜负每一个家长、老师的期望,珍惜每一个与同窗共处的时光。我们来自不同的城市,地域上的距离并没有让我们陌生,"同一个班级,同一个梦想",我们拼搏,我们努力,一百二十六颗火热的心,一百二十六个飞扬的梦想,一年的相知、相识,让我们从目光碰撞的火花到迄今迸出的回信的微笑。在追求成功的道路上,我们相伴,我们相知。

我们英护ⅱ班在辅导员

老师和系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在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在全体班干部齐心协力下,我们班在思想政治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学风建设、团队精神建设等各方面均取得显著成绩,在年级里独树旗帜,曾被评为"校级优秀班集体"。各项工作都力争走前沿,全班同学齐头并进。积极进取、文明行为、全面发展,是我们班的一贯作风,是我们班的显著特色。在英护ⅱ班这一集体里,闪耀着老师们与学生们汗水与心血的光华,我们正以我们的实际行动证明我们要在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学好知识,练好基本功,无愧于栽培我们的漯河医专,无愧于老师们的辛勤付出,更无愧与我们的青春年华。

班级概况

08三年制英护ⅱ班系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护理系,护理(英语方向)专业专科三年制班集体。全班总人数126人。

班集体的思想建设

我们班在党总支及团支部的积极引导和培养下,83名同学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有1人被列为预备党员,32人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我们班时刻走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道路的前列。

我们从一开始就注重创新,提出创新建班,用全新的理念创办先进班集体。以为同学服务,搞好师生间的沟通为宗旨,全班在系领导、辅导员的指导下,紧密团结在班委团支部周围,大胆创新,勇于创新,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在此过程中,不断引进新观念,新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更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一致好评。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交流学习心得,互相监督,共同努力进步。

一个人的创新是有限的,一个班集体的创新是不可估量的。本班团支部开展了各种理论实践学习,积极引导先进优秀分子向党组织靠拢。

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密切关注实施政治等。

此政治建国六十周年之际,我们班响应学校号召,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主题班会,参加学校组织的以"热爱祖国,民族团结"为主题的演讲比赛,现在正在为祖国六十华诞举行歌咏比赛,积极参与与此相关的才艺展示,在这个过程中,对祖国的热爱之情又更进一步。

班集体的组织建设

无规矩不成方圆,英护ⅱ班优秀的根本原因是拥有健全适宜的

班级管理制度。

健全班规,实行班级的自我管理

(1)班规是立班之本。班委会成立后,就从班级实际情况出发,

参考《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手册》,使之成为我班自我管理的基础。在其中明确了班级行为准则,班团干职责;
规范了考勤制度,制订了工作学习文体等方面的奖惩措施。

(2)开展宿舍综合评定,将各宿舍的卫生状况和学习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起来,作为期末评比的基础,大大增强了同学们的自我管理意识。

务实创新,计划长远

我们从大一入学开始,就为自己做了长远计划,因为我们明白实习、就业离我们并不遥远,及早做好就业准备,有利于同学们毕业后的真正就业。我们班在学校要求下进行职业规划大赛,使同学们对将来的就业有更深刻的认识和更充分的准备。

学业成果

优秀的学风建设

班级体的优秀首先体现在优秀的学风建设上。建设优良的学风,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是班级建设的重中之重。自我班成立以来,始终狠抓学风建设。

严肃纪律,端正学习态度

(1)我班严格按照校纪班规执行考勤制度、遵守课堂纪律,不

旷课、不迟到、早退,督促学习,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2)严肃考纪。考风不正则学风不纯,强调考风考纪,积极配

合学校的监督管理。

(3)全班崇尚积极的学习态度,与老师积极配合,保持课堂气

氛活跃,协助老师完成教学工作,并获得任课老师的一致好评。

明确学习方向和目标

有些同学为拓充知识技能,积极考取各类证书。全国公共英语

三级证书、计算机二级证书、英语应用能力证书,更有同学有意报考驾照等。其中英语应用能力通过率为93.97﹪,河南省计算机二级通过率为76.34﹪。

在全班同学的共同努力下,我班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学习成绩突出,有44人入围奖学金评定,22人被评为三好学生,8人被评为优秀班干部。班委把学习放在首位,在各学期制定一套学习计划,并努力在以后工作中实施。

校园生活

团结就是力量,一个班级的凝聚力大小取决于该班级是否团结。英护ⅱ班这支高素质队伍在任何时刻都紧密团结在班委周围,凝聚成一道铜墙铁壁,以坚韧的姿态对抗风雨,迎接挑战。

生活篇

倡导宿舍文明,营造优良舍风

宿舍是同学们休息的地方,也是学习的第二场所。我们班积极

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宿舍建设,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章制度,提倡优良舍风。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宿舍文化节"活动,并有两个宿舍获得三等奖,配合学校的宿舍检查制度,不无故旷寝、晚归,我班宿舍多次获得"周文明宿舍"、"月文明宿舍"光荣称号。

文体活动篇

文体活动最集中最具体地体现了我们班地顽强拼搏、锐意进取

的班风、班貌。积极参加系举办的篮球赛,多媒体演讲比赛,并且获得优秀奖,参加校举办的英语小品比赛,在护理系辩论赛"外来文化对中国的影响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中,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在5.12护士风采大赛中获得三等奖。我班组织羽毛球比赛、拔河比赛、元旦晚会,全班同学一起过冬至,这些活动,不仅体现了同学们的热情,又锻炼了体制,增强了同学之间的交流沟通。

在今年的春季运动会中,我班同学表现突出,取得女子接力赛第一名,女子跳高第一名,800米赛跑第一名等多项荣誉。

大学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我们努力为每一个同学提供表现自我的舞台,展示每一个同学生命的美丽,让每一为同学都过得精彩充实。

学校工作

积极参加校学生会、系学生会、系团委及社团

我班有2人在校学生会,4人在系学生会,18人在系团委工作,

并且都担任主席、部长等职务,成为核心骨干或负责人。她们在社团中接受锻炼,提高了素质,我们班同学也积极配合,抓住一切机会提高我们的素质和能力。

积极参加校系和其他班机举办的文娱竞技活动

这一系列活动促进了同学们素质的提高,加强了与外界交流,增进了同学们的友谊,同时也发掘了一大批具有各种才干的同学。

结语

梦回往昔,还能看到当初对大学生活的无限憧憬;
梦醒归来,才发现这一年是白驹过隙!我们风雨同舟;
我们携手共进。时间见证了每一个人的成长:或喜或悲;
或甜或苦――成绩当然让我们欣然,让我们发掘自己的才华与能力,给我们以自信;
失败也固然让我们郁闷,让我们苦恼,但却从未把我们击倒,相反使我们更坚强,更激起我们的斗志,唤起我们的勇气。我们年轻的脸褪去了稚嫩的表情,扬起了阳光的色彩,因为生活让我们相信:失败不是永远,成功没有终点。

文明班集体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8)其他相关的业务。

(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六)国际船舶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八)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仓库保管、存货管理以及货物整理、分装、包装、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九)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装箱货物的存储、集拼、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十一)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

(十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十三)专用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专用发票》。

(十四)班轮公会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由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及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各类协议。

(十五)运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稳定或者控制运价订立的关于在一条或者数条航线上增加或者减少船舶运力协议,以及其他协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共同行动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性质内容的会议纪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提高运营效率订立的关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设施及其他合作经营协议和各类联盟协议、联营体协议。

(十六)运价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

(十七)公布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

(十八)协议运价,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

(十九)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考虑交通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

交通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其他适当媒体上及时公布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上述状况和政策未经公布,不得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 申请书;

(二) 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 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 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五)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六)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六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

(四)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五)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六)符合交通部要求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可为其母公司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签发提单、收取运费等服务。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业务或者中国企业申请经营国际船舶业务,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六)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持交通部发给的《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向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六)《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真实且符合《海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格登记,并颁发《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海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向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国际船舶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并按照《海运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

(四)母公司的《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或者《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五)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六)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七)《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的从业资历或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八)国际船舶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该分支机构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申请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报送《海运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交通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予以登记的,颁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材料不真实、不齐备的,不予登记,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资格后,交通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提单登记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或者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定的联络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 申请书;

(二) 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 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四) 提单格式样本;

(五)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还应当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指定的联络机构的有关材料。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抄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提单登记,并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

中国的申请人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相应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按照外国法律已取得经营资格且有合法财务责任保证的,在按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申请从事进出中国港口无船承运业务时,可以不向中国境内的银行交存保证金。但为了保证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满足《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与中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就财务责任保证实现方式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没有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但在中国境内承揽货物、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收取运费,通过租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船舶舱位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或者利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提供的支线服务,在中国港口承揽货物后运抵外国港口中转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但有《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三) 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四) 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五) 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提单登记时,提单台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相一致。

提单台头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说明该提单确实为申请人制作、使用的相关材料,并附送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提单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书面申明。

第十六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提单的,各种提单均应登记。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申请者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提单登记,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交通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

第十八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交通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专门帐户上交存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交存的保证金,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下列情形外,保证金不得动用:

(一)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根据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者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被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的。

有前款(一)、(二)项情形需要从保证金中划拨的,应当依法进行。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保证金不符合《海运条例》规定数额的,交通部应当书面通知其补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自收到交通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补足的,交通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被交通部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申请终止经营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可向交通部申请退还保证金。交通部应将该申请事项在其政府网站上公示30日。

在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认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一)项情形需要对其保证金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取得司法机关的财产保全裁定。自保证金被保全之日起,交通部依照《海运条例》对保证金帐户的监督程序结束。有关纠纷由当事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公示期届满未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交通部应当通知保证金开户银行退还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及其利息,并收缴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企业迁移;

(三)变更出资人;

(四)歇业、终止经营。

变更企业名称的,由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许可、登记证书交回原许可、登记机关。

第二十二条 除《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始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新开或者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交通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按规定报备。

第二十四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

交通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委托人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中国境内委托一个联络机构,负责代表该外国企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宜进行联络。联络机构可以是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也可以是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者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委托的联络机构应当向交通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联络机构说明书,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二)委托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三)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四)联络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文件。

联络机构或者联络机构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经登记的提单。

第二十七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人签发提单或者相关单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上述事项。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存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签发提单。

第二十八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协议运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议运价号应当在提单或者相关单证上显示。

第二十九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

第三十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委托人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项业务的,委托的人应当是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经营者。

第三十一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其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人、签发提单人在交通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布事项包括人名称、注册地、住所、联系方式。人发生变动的,应当于有关协议生效前7日内公布上述事项。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公布事项的媒体名称向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向交通部备案:

(一) 班轮公会协议,由班轮公会代表其所有经营进出中国港口海上运输的成员备案。班轮公会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供该公会的成员名单。

(二)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由参加订立协议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分别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或者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由兼并、收购的一方将兼并、收购协议按照《海运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交通部审核同意。

第三十四条 下列经营者在中国境内收取运费、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专用发票:

(一)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二)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三)国际船舶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四)《海运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企业。

前款所列经营者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后,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出口重箱运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进口重箱运量)》,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交通部。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上述材料由其委托的联络机构报送。

第三十七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运输港口经营人,应当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国际船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于当年3月15日前报送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表及其汇总信息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交通部。

第三十八条 国际船舶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非正常、合理的收费水平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薄之外暗中给予客户回扣,以承揽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或者以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诱导交易当事人,排斥同业竞争;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外国国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

(一)代表其境外母公司接受订舱,签发母公司提单或者相关单证;

(二)为母公司办理结算或者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

(三)开具境外母公司或者其母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海运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企业的票据;

(四)以托运人身份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运货物;

(五)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名义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四十条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 申请书;

(二) 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 合资或者合作协议;

(四) 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五) 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以及交通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部门许可设立企业的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四)至(六)项的相关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交通部领取相应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设立《海运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到交通部办理登记,并领取《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书》。

第四十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四十四条 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设施;

(三)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

(三)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或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 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 合资或者合营协议;

(四) 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在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向交通部办理登记,换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 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须持交通部颁发的资格登记证明文件,向监管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存放海关监管货物或者集装箱。

第四十八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通过拟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机构名称、设立地区、驻在期限、主要业务范围等;

(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三)企业介绍,包括企业设立时间、主营业务范围、最近年份经营业绩、雇员数、海外机构等;

(四)首席代表授权书,由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

(五)首席代表姓名、国籍、履历及身份证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在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交通部颁发《外国(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书》(简称批准书);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书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批准书即自行失效。

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驻在期限为3年。

第四十九条 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首席代表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交通部备案。

变更首席代表的,备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新任首席代表的履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由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变更常驻代表机构名称的,备案时应当同时报送原名称与现名称关系的说明;属于外国企业名称变更或者因为企业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常驻代表机构名称的,还应当报送相关法律证明文件。

交通部收到报备材料后应当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延长驻在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60日前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交通部颁发的批准书复印件;

(三)常驻代表机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常驻代表机构的每次延长驻在期限为3年。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齐备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出具相关登记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终止,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0日前报告交通部,由交通部注销该常驻代表机构。

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未办理延期登记手续的,该常驻代表机构驻在资格自动丧失。

常驻代表机构终止、自动丧失资格或者被注销,由交通部签发《外国(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销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业登记机关。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五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有《海运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依照《海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交通部实施调查。请求调查时,应当提出书面调查申请,并阐述理由,提供必要的证据。

交通部对调查申请应当进行评估,在自收到调查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实施调查或者不予调查的决定:

(一)交通部认为调查申请理由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的,决定不予调查并通知调查申请人。申请人可补充理由或者证据后再次提出调查申请。

(二)交通部根据评估结论认为应当实施调查或者按照《海运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行决定调查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和评估结论通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

第五十三条 调查的实施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共同成立的调查组进行。

调查机关应当将调查组组成人员、调查事由、调查期限等情况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通知送达后30日内就调查事项作出答辩。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组成员同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或者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回避请求。调查机关认为回避请求成立的,应当对调查组成员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 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及文件等。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向调查组提出。调查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备查。

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被调查人发现调查人员泄露其商业秘密并有充分证据的,有权向调查机关投诉。

第五十五条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人低于正常、合理水平运价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同一行业内多数经营者的运价水平以及与被调查人具有同等规模经营者的运价水平;

(二)被调查人实施该运价水平的理由,包括成本构成、管理水平和盈亏状况等;

(三)是否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并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第五十六条 调查机关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对托运人自由选择承运人造成妨碍;

(二)影响货物的正常出运;

(三)以帐外暗中回扣承揽货物,扭曲市场竞争规则。

第五十七条 调查机关作出调查结论前,可举行专家咨询会议,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程度进行评估。

聘请的咨询专家不得与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具有利害关系。

第五十八条 调查结束时,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调查申请人和被调查人:

(一)基本事实不成立的,调查机关应当决定终止调查;

(二)基本事实存在但对市场公平竞争不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可决定不对被调查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三)基本事实清楚且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应当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第五十九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自调查机关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请求的,视为自动放弃请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条 就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实施调查的,调查组成员中应当包括对被调查人的资格实施登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的人员。

对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并给交易当事人或者同业竞争者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可采取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扩大业务量的限制性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交通部或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六章和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交通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海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和运价协议未按规定向交通部备案的,由交通部依照《海运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备案人实施处罚。班轮公会不按规定报备的,可对其公会成员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泄露被调查人保密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登记事项,申请人可委托人办理。人办理委托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国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提交的公证文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执业律师开出。

本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各类文字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使用其他文字的,应随附中文译文。

第六十六条 对《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具体要求、报备方式和方法应当按照交通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从事国际海上运输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海运条例》第四章和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海运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备案的具体办法,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经营港口国际海运货物装卸、港口内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和国际海运集装箱码头和堆场业务的,按国家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5年4月11日的《交通部对从事国际海运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3月2日的《国际船舶管理规定》、1990年6月20日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1992年6月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1997年10月17日的《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运形势分析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世界经济中心已经开始向亚太地区转移,世界经济的发展也将会在西太平洋海岸掀起一股新的热潮,而且进一步加强区域经济和跨国集团的开发都在为中国的港口建设和海运业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面临大好的机遇,中国港航业自身能力不足问题十分突出,缺少大型油船和大型油船码头泊位,使中国石油进口运输中国轮承运率只占10%,不得不大量租用外轮运输。不仅需要支付大量外汇,也失去了中国海运业发展和增加就业的良好机遇。

文明班集体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职资助管理体系 资助宣传 资助标准 动态管理

一、操作程序分析

(一) 政策宣传覆盖初三学生

在职业学校招生日益困难的形势下,中职资助政策强劲地推动了中职学校招生工作,各学校将此作为招生宣传的重点。每年3月初,中职春季招生工作全面启动,各中职学校招生教师奔赴全市各区县百余个乡镇中学进行招生宣传,初中学校配合招生,召集所有初三学生接受了一次直接的资助政策宣传。春招学生进入职业学校,感受了职业教育学习氛围,同时也了解到当时在校的高年级学生正在享受中职助学政策的资助,他们成了中职学校与初中学校之间的宣传桥梁。这种学生间的宣传具备随时性、持续性、真实性的特点。

(二) 录取通知附有申办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申请指南》成了中职资助的宣传材料直接递送到学生和家长手中,家长对助学政策、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程序都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也可以督促子女合理使用助学金,切实发挥助学效果。

(三) 新生入学开展资助宣传

新生入学后,学校助学金管理中心将召集所有新生开展有关资助政策及申请程序的宣传,向学生发放《学生资助工作手册》,对照政策要求,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比例和申请条件,通报申请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等工作,督促学生及时提交户籍证明、家庭困难证明、学生资助申请表等材料。

(四) 申报审核公平公正公开

学生准备资助申请材料时,需要带上户口簿原件,到辖区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要求能够体现户籍性质、户主信息及本人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经济困难家庭佐证材料以民政部门核发的证书优先,天灾人祸与疾病等原因也需出具相关证明,低收入家庭必须有乡镇以上出具的经济困难材料。材料准备期间,班级内部深入宣传,同学之间密切联系,互相监督,组织审议,形成统一意见,将有限的资助名额用到最需要资助的学生身上。受助学生信息在校内公示五天以后才能报出。

(五) 资金发放直接严格规范

教育系统的学生信息管理与财政系统的账户信息管理相互独立,各尽其责、各司其职,促进了中职资助资金的规范管理。

(六) 结合学籍实行动态管理

学生流失时间分布于整个学段内,第一学年流失现象尤其严重。资助政策力求达到应助尽助、助之有效,要求实行学生信息月报制度。各班级每个月末统计在校生人数,及时更新系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二、效果与问题分析

(一) 体现了政府主导,但申请管理工作成本大

受助学生需要户籍信息、困难证明等材料,初中毕业生一般还未成年,需要家长来代办相关资料,大部分受助学生来自农村,交通不够便利,有的学生家长常年在外打工,为材料收集工作增加了难度。许多家长的文化基础不高,材料准备时常常出现重复性、无效性的操作,这些都增加了资助申请工作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中职学生的行为习惯欠佳,素质不高,影响了助学材料收集的效率,大大增加了班主任在宣传解答、材料收集整理过程中的工作量。

(二) 提升了社会效应,但资助标准亟待科学化

助学金未能打破平均主义,助学标准单一,不能体现区域经济、家庭收入的差异;未能与学生的学习和表现相联系,存在重补助轻奖励的弊端。城市户口中就读职业学校的学生家庭条件一般都较困难,他们都是城市居民的弱势群体,所占比例仅有十分之一,却不能享受免学费资助。

(三) 整合了职教资源,但顶岗实习缺乏规范化

第三学年的免学费资助中,未能考虑到专业特点。如医学类,学生在毕业前夕才能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否则不具备顶岗实习资格,因此学校学费无从收取;有些用工紧张企业在支付学生学费问题上态度积极,愿意合作,而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企业则对支付学费持消极态度。

(四) 推动了招生工作,但流失现象日益严重化

近些年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市中职学生三年学制内总流失率在20%左右。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表明,近几年来,中职学校毕业生人数比招生人数有较大幅度的减少,中职学生存在严重的流失现象。

三、政策执行建议

(一) 推进资助管理信息化建设

将学生户籍信息与学生校籍信息相关联,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信息共享机制,打开部分信息连接通道,通过网络审核确定学生户籍信息,免去学生户籍资料的审核、整理等烦琐工作;将中职学籍信息与其他学籍信息、务工人员信息相关联,及时掌控学生流失现象,规范受助学生信息月报制度。

(二) 健全资助标准动态管理机制

将奖学金制度与助学金制度相结合,鼓励学生努力学习技能,培养学生懂得感恩、回报社会的意识;将生均补助与区域经济相结合,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区域经济差异动态调整补助标准,将资助等级与家庭经济状况相结合,结合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区别对待,充分体现资助政策的公平性与有效性。免学费逐步实现全员覆盖与全学段覆盖相结合,将为数很少的城市户籍学生纳入免学费补助对象中来,将第三学年纳入免学费学段中来。借鉴西方国家运作模式,企业有偿使用中职学生,直接上缴财政,由政府统筹,以统一发放的形式减免第三学年的学费。

(三) 有效促进学生多维立体发展

学生流失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是中职学校的学习、就业和发展缺乏吸引力。在政府主导、主管部门重视的基础上,学校应当多措并举,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鼓励学生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落实一专多证制度,将理论转化为技能,使学生在竞聘求职、自主创业中占据优势。组织学生开展相关职场培训,有效提高职业能力。在校学习期间,组织学生到专业相关的企业参观学习,参加人才交流会,正确定位自己,了解就业方向,了解自己今后从事的工作岗位,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打造当代职业教育品牌新形象。

(四) 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推行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重视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职业指导、职教服务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指导中职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胆实行教育教学改革。指导中职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依法执教、为人师表,关心弱势群体,全身心投入职教事业。

【参考文献】

文明班集体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组织办公室各岗位工作人员完成了以下任务:

1、人事工作。办理了全校近243人工资调标以及在职人员年度考核工资晋升手续。完成了2004年职称评定材料准备、上报工作。为弥补教师岗位缺口大,想方设法多渠道寻找人才信息,配合主管科室做好人才引进的材料审查等各项前期工作,为此有关同志牺牲了大量的休息时间而毫无怨言。按时完成了年内各项报表的统计填报工作,数据从未出现过差错。

2、与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携手合作,狠抓校园安全不放手。严格校园安全“第一岗”门卫值班岗位职责的落实,根据校内特点增加了定时流动值班人员,巡视校园安全。在值班管理上注意抓规范、抓服务质量,及时纠正门卫对学生态度差的问题。

3、宣传工作。为争取学校在办学方面有新的作为,积极利用《简报》宣传报道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向教育局撰稿报道学校重大活动情况。经常加班加点为学校各项集体和个人推优评先撰写材料,宣教中心制作了各种宣传八中的图片、多媒体光盘资料,效果非常明显。

4、文件交换阅办、公务用车。在文件交换工作中面对临时性出车多等不利因素,力求做到快速、保密、到位。经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克服了一段时间里有些文件阅办不够到位的不足,现在的文件处理已经正常。公务用车随叫随到,服务态度好。

5、报刊收发订阅工作。做好校领导、科室的订报“参谋”,很好地完成了年度党报党刊和各类报刊订阅任务。

6、打字文印工作。全心全意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了试卷打印、会议资料、上报材料及各种表格的打印,在任务紧急情况下,主动加班加点。配合完成了高中新购一体机、打印机和德育处打印机的调试鉴定工作。

7、档案工作。按时完成了2004年度学校文书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档案利用工作成绩突出,全年共为近百人次提供个人档、文书档和照片档案的利用。经过近两个月的整理,已完成了建档初始至2004年学校精神文明档案分类装订、目录编制工作。为我校获得“市级精神文明单位”立下了汗马功劳;
完成了绿色学校的档案的收集与准备;
健全并完善了党建工作档案;
健全了“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各项基本材料,为2005年申报“自治区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学校作好了前期准备;
总之,行政办公室经过一个学期的努力工作,为形成伊宁八中一个新的档案体系做出了贡献。

二、个人具体组织或独立完成的主要工作:

1、负责科室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总结材料的撰写,能按照学校总的计划要求,根据科室工作特点,力求每学期计划在“两个服务”上有新意。工作总结实事求是,注意在发扬成绩的基础上找出工作中的不足,提出改正意见。

2、制定年度考核方案、设计民主测评用表,做好考核基本数据的统计,下发各科室,负责考核工作总结。

3、具体负责协助上级做好选拔任用干部的考核组织工作。

4、积极作好为学校引进人才工作,向四川宜宾和四川内江等师范学院及时传真和发送我校需求教师方面的信息,使更多的优秀内地毕业生有了选择到八中工作的机会。

5、积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抓好警卫人员安全保卫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细则,签定警卫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协助校长完成与各部门、各年级的安全责任状的签定与落实。做好节假日的值班安排,保证校园安全防患于未然。

6、具体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绿色学校档案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各科室整理多年来形成的精神文明档案材料,组织人员核对内容、编制目录、装订封面,使各科室管理的精神文明档案立卷合理、查找方便。在市级文明建设验收工作中,组织人力加班准备照片档案,打印领导机构名单,保证了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7、严格报送公文的校审,为各科室报出公文进行认真校正修改,确实无误后再盖章上报。

8、负责离退休工作,与工会协同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的落实,组织开展各项有益活动,到医院探望住院的老同志,负责组织节日慰问等。

9、负责学校临时用工管理制度的制定、工资待遇的核算及用工的考核。

10、具体负责了学校《工作简报》的编辑出版,协调有关科室按时报出材料,认真审核,及时上报。

三、协助完成的主要工作:

1、认真做好总支收缴党费工作,负责退休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

2、协助党支部完成各项制度的制定以及各类计划总结材料的上报工作。

3、协助学校工会完成了校务公开的一系列工作。

四、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计划:

1、学校行政办要规范办公程序,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同时,办公室要增强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积极主动与各部门配合开展好各项活动,作好协调工作,当好参谋,满腔热情的为广大教师作好服务工作。

2、要加强学校宣传工作的力度,对外树立良好的学校形象。提前作好校庆筹备工作,牵头作好撰写校史、校友会名录、校展室规划等工作。

3、健全和完善州级、市级“绿色学校”档案材料,为市级“绿色学校”挂牌和“自治区级绿色学校”的申报验收作好准备。

4、办公室在已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自治州级文明单位”、“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的组织和申报工作,力争2005年完成这两项指标。

5、继续进行伊宁市八中“聘请外教资质”的申报工作,力争本学期完成验收和挂牌工作。

6、健全完善人事工资档案,作好年内各类调资的准备工作,作到不漏、不错,保证每一位教师的工资都能准确无误、及时得到调整和发放。

文明班集体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贷后管理;
尝试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2

2000年,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范围内推行。2004年8月国家出台了新的助学贷款政策,我国的助学贷款政策得到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贫困生从中受益。

国家助学贷款是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大目标,加快西部建设和人才培养,特别是帮助经济困难的优秀青年顺利完成学业所做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对促进教育的公平、公正和教育平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政策在推行过程中存在诸如失信、还款率低、恶意欠款、贷款目的不纯等问题。因此,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同样具有现实意义,它旨在引导大学生正确的消费观念,诚信做人的理念,以及有效改善资助政策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对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采取了如下几点尝试,希望能够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提供参考。

一、制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注意事项》,优化贷后管理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严肃、严谨的工作。在开展此项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诸如申请表填写涂改或填写错误、学生不能根据自己实际的贷款需求申请合理金额的贷款、贷款目的不纯等各式各样的问题,这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为进一步优化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加强日常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我们制定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注意事项》,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1.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资助的商业贷款行为,它有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必须按程序提出申请;
2.不同培养层次的学生有相应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3.制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填写及排放顺序说明》,对各种申请表的填写要求做详细说明,下发各种申请表的填写样表给学生参考,减少学生填写申请表时出现的错误,提高办事效率;
4.学生要弄清自己真实的贷款需求额度,国家助学贷款不是福利,它并非贷得越多越好,它是需要还本付息的,现在贷得越多,将来还款压力也越大;
5.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经办银行、还款协议、还款须知等做详细说明。

二、建立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材料管理数据库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二级院系共同建立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材料管理数据库。二级院系对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纸质材料分类整理,上报高校资助办,资助办根据院系上报材料按年度归档。同时,资助办对二级院系上报的电子版材料和银行反馈的不良记录等材料分类整理,分别建立申办材料、贷款发放、还款情况三个电子数据库,以便贷后的管理。

三、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追踪

为了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还款情况,与经办银行开展还款追踪工作。每年5、6月份,学校和银行组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准毕业生填写还款协议,开始还款追踪的第一步工作。同时,银行不定期地向学校反馈违约、恶意欠款、由于疏忽忘记还款等情况,学校及时联系学生,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使其尽快还款,减少不良信用记录。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信用度

1.开展“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

为贯彻落实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大惠民政策与“民生工程”的宣传力度,营造高等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际,每年3、4月份开展“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活动主题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活动目的是加大宣传力度,使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各项政策顺利实施。活动内容是宣传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重大意义;
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学校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创新作法和好的经验;
获资助学生的诚信、感恩及励志教育。活动具体内容有主题班会、宣传板报、知识竞赛、征文比赛等。通过开展宣传月活动,增强了广大师生们对资助政策的了解,同时也提高获得贷款学生的责任意识。

2.开展征信知识宣传活动

以“贷款助学,信用助人”、“我的信用我做主,美好生活是归属”等内容为主题,会同人民银行和贷款经办银行开展征信知识宣传活动。通过征信知识教育,使广大师生了解什么是征信,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作用,个人信用报告是怎样形成的,信用记录对个人的影响等征信知识。以征信知识为切入点,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念,在个人申请各种贷款和补助、缴纳学费、诚信就业时,都必须要诚实守信,否则将寸步难行。

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内容:(1)新生班级征信知识主题班会。二级院系组织新生各班级召开各种形式的主题班会,策划本班“学征信知识宣传”活动方案;
(2)利用学校宣传栏出版宣传板报。二级院系、人民银行、贷款承办银行分别制作宣传板报,放置于学校宣传栏和学校人流密集的过道,校学生会负责维护展板,另外,利用学校广播、校刊校报等校园资源向全体师生宣传征信知识和诚信教育的基本内容、要求、重要意义及现实事例,并及时诚信教育活动信息;
(3)针对新生举办诚信知识专题讲座。由人民银行向新生们讲解征信的概念、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征信系统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解释良好的信用记录给个人生活带来的好处,传授一些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负面记录的小技巧,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对助学贷款、个人征信查询等政策做具体介绍,同时讲解关于助学贷款方面的知识;
(4)设立助学贷款申办、征信知识现场宣传点。向教职员工、广大学生宣传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办法,了解个人信用的查询和使用过程;
(5)教职员工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日”。对教职员工宣传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办法,了解个人信用的查询和使用过程,并专门为教职员工开辟“信用报告查询日”,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上门查询服务;
(6)举办“征信知识竞赛”活动;
(7)围绕“诚信、感恩、励志”这一主题,开展征文比赛活动;
(8)建立校园义务工作登记制度
(9)建立诚信档案。

3.开展送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

结合学生需求,联合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开展电子银行知识宣传、电子银行业务办理咨询、如何合理使用信用卡、校园网贷的危害和防范、如果防范电信诈骗等活动,通过各种宣传活动促使广大同学积极行动起来维护自己的信用记录。

4.个案教育

每年5、6月份,学校通过正反个案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准毕业生进行离校前的诚信教育,增强他们对责任、风险、信用等的意识。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农月香(1982-),女,壮族,广西百色人,讲师,硕士研究生,从事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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