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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目标下的乡村振兴战略:内在机理与路径选择

时间:2023-09-10 14:40:05 振兴乡镇 来源:网友投稿

王玉海,李顺强,张 琦

北京师范大学 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中国乡村振兴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875

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国开启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新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到2035年,“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人民日报》,2021年3月13日,第5版。。《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确定为中国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之一(2)《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日报》,2021年11月17日,第8版。。而乡村是实现共同富裕最大的短板,如何在推进共同富裕中有效促进乡村振兴,又如何在乡村振兴中实现共同富裕,这不仅事关农业农村的发展与农民的福祉,而且也关涉我国新时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质量。无疑,这是乡村振兴的紧迫需求,也是共同富裕的有效突破口,对切实推进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研究引人关注。但目前研究侧重于概念和内涵的辨析,还没能将二者结合起来,深入探究借助共同富裕改革举措以促进乡村振兴的实践路径问题。毕竟“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是不同层面的命题,稍有不慎就会陷入主次不分之惑。但乡村振兴如何在共同富裕目标下推进,是我们必须要认真探讨的新形势下的理论命题。

(一)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的含义

“共同富裕”包括“富裕”的内涵与“共同”的要求两个层面,“富裕”是物质与精神的富足状态,“共同”是大家拥有平等的机会、共享发展的成果。因此,“共同富裕”是以人为本,聚焦于贫富差距和发展不平衡,探寻消弭贫富分化之道,探索促进共同富裕之策。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是中国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后的目标转化要求,也是缩小贫富差距的现实需求。它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主体上以人为本,不是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的富裕;
二是内容上兼顾物质与精神,强调人们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是简单的物质生活富裕。三是任务上要求针对贫富差距和发展不平衡,侧重落后地区,先要致力于补齐短板。四是过程上分阶段实现共富,不能整齐划一同步达到,强调在现代化过程中逐步实现。五是途径上共建共享协同发展,不是牺牲效率的平均主义。

乡村振兴战略是国家发展大战略的重要构成内容。乡村振兴战略在国家战略中具有独特地位,党的十九大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国家战略提到党和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任务。这意味着乡村振兴战略在新时代意义重大:一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定时期国家发展的重点,处在优先保障的地位;
二是重在探索新时代乡村高质量发展方式,规划部署了一系列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行动,确保乡村振兴战略能落实落地;
三是在国家整体战略中处于夯基保底地位,主要针对广大农村地区补齐短板,增强国家战略的张力。

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总体上一致,但二者在性质、范围、方式等方面毕竟不同,这在探讨二者关系时尤其重要。一是性质不同。共同富裕是发展目标,乡村振兴是国家战略。共同富裕是新时代奋斗的目标,乡村振兴是上升到国家层面的大战略,体现出国家意志和发展的不同侧重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3)习近平:《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求是》,2022年第7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贯穿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过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二是范围不同。共同富裕是全覆盖的、共同的,包括全国各地,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采取的措施也是全局性的。而乡村振兴是具体针对乡村发展的一大战略,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主要针对6亿农民、57万个行政村、2800多个县,强调的重点是乡村。三是方式不同。共同富裕的实现,需构建起“三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将“市场、政府、社会”三方面统一起来,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合理调节过高收入,消除贫富差距。乡村振兴是对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探索,本质上是找到一种适宜于中国乡村的高质量发展方式。

(二)二者关系的界定辨析

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的目标指向是一致的。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乡村振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共同富裕是乡村振兴的目标追求,但是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要结合实践进行探索。

厘清二者的性质作用差异。共同富裕是一种目标状态,重点是财富分配问题,是发展的程度和价值标准判断,主要通过分配方式的改革调整来达到;
乡村振兴是一种实践方式,是针对乡村发展的国家战略,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手段和必要的环节过程。通俗的说,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就是“做大蛋糕”与“切分蛋糕”,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探究二者相互作用的机理。乡村振兴根本上是要激发内在动力,这就必然要纳入利益机制。共同富裕重在分配制度改革,而且鉴于农业比较收益低,受保护资助也是国际惯例做法,加之中国二元结构由来已久的现实,农业农村的短板位势更为突出,也需要从分配制度上探索支持乡村发展的体制机制。因此,乡村振兴内在动力与共同富裕外在助力具有内在一致性,共同富裕分配制度改革对乡村振兴大有裨益。但也要看到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有重点的差异性和阶段的侧重点,不顾发展的程度阶段,盲目追求共同富裕,会导致平均主义。不顾共同富裕的要求,一味追求增长发展,也会扩大贫富差距,扭曲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

探索乡村振兴的实践路径。乡村振兴到底怎么干才能有效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收入增长是中国农村减贫的主要推动力量,但在中长期乡村发展中,收入增长因素是否能够始终有力地推动减贫,还尚未得到研究论证。与此同时,中国减贫历程中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政府转移支付驱动中国农村贫困大幅减缓,这是既往脱贫攻坚的主力。但政府主导作用的重点在新的形势下需要调整转向,而如何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是痛点也是堵点。这就要探究共同富裕要求下的制度变革及其政策转向之于乡村振兴的作用,换句话说,乡村振兴可以得到共同富裕哪些方面变革的促进作用?我们要找到现实的抓手。

要认识清楚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的相互关系,我们不能停留在概念内涵的辨析上,而是要把它们放置于历史进程和实践过程中去考察认识。马克思指出,仅仅从概念和内涵出发,只是“对概念作辩证的平衡,而不是解释现实的关系”(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90页。,这是难以真正揭示它们的关系本质的。换句话说,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是深广的实践探索,它们的相互作用关系也是在实践中展开的。马克思认为,“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2页。这启示我们:认识的出发点、归结点是实践,对事物要在实践过程中去理解,要从现实的生活实践回溯历史,总结、发现历史的规律。如此,我们提出一个总体认识框架,主要包括发展趋向、既往进程、关系实质三个层面,以此阐释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之间的实践关系。如图1所示,由乡村振兴到共同富裕,一方面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大趋势使然,另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体制改革使然。需要经历与脱贫攻坚的衔接过渡期和乡村高质量发展期,不可能一蹴而就,期间还要有连接转换的起承转合机制,因此探讨二者的关系机理至关重要。

图1 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的总体趋向与实践进程认识框架

(一)由乡村振兴到共同富裕的实践进程

我们需要站在历史的高度审视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的实践进程。也就是“从后思索、反思”,这样才能辨别乡村振兴之于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历史方位及其所处阶段,也便能界定共同富裕分配制度变革之于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反贫困主题一直贯穿于建设和实现现代化的全过程之中,而今在打赢脱贫攻坚战、消除绝对贫困之后,乡村振兴战略成为我国新时代战略架构的必要构成内容和承继环节。一方面,乡村振兴联系着脱贫攻坚,我国广大的农村贫困地区,先要巩固脱贫成果,才能衔接乡村振兴,这就要切合不同地区的发展条件要求,不能急躁冒进、搞一刀切。另一方面,乡村振兴联系着共同富裕,既要为共同富裕奠定扎实的基础,还要借助分配制度改革,以助力乡村振兴。它们都有各自不同的战略定位,脱贫攻坚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底线任务,乡村振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之途。乡村振兴的总目标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先决条件。无论是脱贫攻坚还是乡村振兴或共同富裕,都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都要进行切合实际的制度变革与实践探索。

(二)由乡村振兴到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

中国的改革开放以“两个大局”为指针,从“先富论”破局,这体现出共同富裕实现路径的辩证思想。邓小平指出,“我们的发展规划,第一步,让沿海地区先发展;
第二步,沿海地区帮助内地发展,达到共同富裕”(6)《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253页。。而他就具体举措提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7)《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451页。。可以说由此拉开了中国共同富裕的实践大幕,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率先富起来,而后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随之东西协作、国家主导、全社会帮扶,直至全党动员、举全社会之力,精准扶贫、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脱贫攻坚战。

在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8)习近平:《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求是》,2022年第7期。。与此同时,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向着更远的目标谋划共同富裕,提出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目标。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研究如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可以说,乡村振兴成为扎实促进共同富裕的突破口。从邓小平的“先富带后富”、“两个大局”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实践的路径一脉相承,不同阶段的突破口选择蕴含着异曲同工之妙。

(三)由乡村振兴到共同富裕的实践方式

如果说脱贫攻坚是解决温饱问题,那么乡村振兴就是解决如何富起来的问题。三农工作的重心转移到解决全国所有农民如何富有的问题,主要是为探索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新道路,发掘形成一个适宜中国乡村的高质量发展方式。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也到了新旧动能转换的全面推进时期。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要探索实现乡村振兴的高质量发展方式。

中国乡村振兴的高质量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实践探索。马克思指出,人是实践的主体,要避免“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3页。。乡村高质量发展,首先是农民主体作用和积极性发挥。其次是提升农村人力资本质量,带动激发工商资本、科技人才、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然后通过完善农村发展要素结构、组织结构、布局结构的升级机制,更好地提升乡村振兴的质量、效率和竞争力。最后达到人的福利水平提高、自然资源消耗强度降低、生态环境质量优化。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核心是探究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的关系机理。认清了二者的相互作用机制及其结合模式,才能真正将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相比较而言,脱贫攻坚时期的精准扶贫举措,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外在扶助为主,具有典型的短期内行政推动下的“运动战”特征。而乡村振兴战略,虽然政府的扶助作用不可或缺,但更注重调动发挥乡村本身的主体作用,着意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探寻一种“内源化发展”的乡村高质量发展模式。

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与共同富裕的外在助力要形成一种利益耦合关系。利益的耦合是涉农相关利益主体,包括农户、合作社、村集体、农业企业、政府部门等多元主体的利益兼容,要在实践中探索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耦合机制,塑造形成乡村发展的利益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实质是乡村的组织创新,主要涉及三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参与的利益主体及其行为模式,厘清这些利益主体间的关系;
二是这些多元利益主体互动联系的平台载体,这些共享平台发挥了怎样的基础性作用;
三是乡村可持续发展,乡村利益共同体是如何形成并不断扩展的(参见图2)。

图2 乡村振兴内生动力与共同富裕外在助力耦合关系模拟

(一)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通过乡村发展利益来连接

乡村因为具有多样功能而成为具有正外部性的类公共属性地区。一方面乡村是农业产业经营活动的场所,要按照投入产出成本收益的市场规则行事;
另一方面乡村又是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和传统文化依存的载体,具有公共事务的外部性,关涉大家的共同利益,潜存着“搭便车”的“公地悲剧”问题。因此,要探索如何让利益相关者合作起来,使各方主体合作互动,形成合作机制保证收益共享。

这就要厘清相关利益主体及其相互关系。首先要廓清乡村发展包括哪些利益相关者,界定它们不同的角色地位作用,然后聚焦利益探究相关主体的利益耦合关系,最后阐释博弈互动形成的合作机制。相关利益主体主要有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乡村企业、村集体组织、农户公众等四大主体。乡村在中国法律体系上是相对独立的自治单元,乡村以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意愿为基础,由村民自己处理事关自身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农业企业以盈利为目标,而农户既有公众的一面,又有生产者、经营者的一面,公众性体现在对乡村公共事务的关注,而作为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也有追求经营效益的类似企业特性。政府则扮演协调平衡的角色,主要是做好顶层规划、把握战略方向、提供公共配套资源。村集体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集体利益的代表,但在更大程度上是政府组织与村民公众之间的一个纽带。在关系方面,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的关系体现为市场关系,市场机制是协调他们关系的主要机制,如通过劳动合同、股份制协议等市场化契约方式相联系;
而村集体与农户则是民主集中的治理关系,形成村民自治组织;
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与企业则是调控关系,不能掺杂过多的经济利益因素。此外,政府之间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间的关系,这之间既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有博弈关系。如今我们强调乡村生态、人文、经济的“命运共同体”,但不能忽视乡村客观存在的利益关系,要探索利益相关者如何形成“利益共同体”。

(二)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通过共享平台来实现对接

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相互作用需要借助一定的平台才能实现对接,因此,搭建乡村发展共享平台是二者相互作用的途径,甚至可以说是二者得以“握手”的突破口。乡村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关键是乡村利用资源的能力较弱。其中主要是缺乏利用资源的共享平台,在当今互联网蓬勃发展的趋势下,共享平台更为广泛,其作用也显得更为突出重要。

其实,乡村资源蕴含着共享的内涵。首先,自然资源的共享是基础。如公共生态环境、山林湖泊,这些资源往往不可分割,只能共同占有使用,这就为合作提供了天然的共享平台。其次,社会资本是合作信任关系建立的天然基础,如乡村形成的习俗文化、社群姻缘、相互连接的公共设施等。最后,资源整合、资源转化以及资源创生所形成的共享平台。在资源共享基础上探索乡村中人与人合作共享的获益模式,构建乡村良好的信誉体系,能有效克服乡村发展普遍存在着的“公地悲剧”问题。

(三)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通过乡村自组织来加强扩展

乡村自治的特性体现出一定的自组织能力。从理论上说,乡村自主发展的能力建立在其所具有的自组织机能上。按照哈耶克的分析,随着分工的深化,个人只能掌握部分知识,为了实现1+1>2的合作效果,拥有不同知识的个体需要协调起来,这样就要求形成基于一定规则的“合作秩序”。由于人的社会分工及其知识的局限,又由于人的社会性和交往的需要,形成一定的自组织是必然的,重要的是这样的“自组织”赖以建立维护的“合作秩序”规则可否扩展开来。人们自发形成“家庭、农场、工厂、商行、公司、政府等各种组织,这些组织又会被进一步整合进一种更为宽泛的自生自发的秩序之中”(10)〔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68页。,表现为合作秩序的扩展。但中国在长期小农经济条件下,这种“合作秩序”往往局限在熟人社会之中,核心是以家庭血缘关系为线索的延伸和扩展,呈现为社会关系的“差序格局”(11)这是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研究中国乡村结构时提出的概念,即“每一家以自己的地位作为中心,周围划出一个圈子,这个圈子的大小要依着中心势力的厚薄而定”,“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费孝通在探讨中国社会关系的特点时用“差序格局”这一概念来解释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网络,“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用以说明中国乡土社会结构的特点,是以宗法群体为本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主轴的网络关系,形成一种差序格局。见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6页。。梁漱溟比之于西方社会,认为中国社会既不是个人本位,也不是社会本位,而是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12)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年,第93页。。合作关系以熟人间的社会信誉作为保障,因此相对封闭,延伸扩展的半径小,且多为纵向联系,难以形成相互之间广泛认同和接纳的横向关系网络,阻碍了广泛的社会合作的实现。

乡村振兴有赖于合作组织的形成及其合作秩序的扩展。乡村振兴要探索不同主体间利益耦合下的合作机制,促使乡村自组织成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促进“合作秩序扩展”中塑造形成乡村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因此,这个共同体实质是乡村合作组织的形成及其合作秩序的扩展。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通过合作规则的设计,形成了合作秩序,即共享的规则。越来越多的主体了解这一规则后,接受并参与其中。与此同时,资源利用的扩展与合作范围的扩展并进,许多来自外部的资源进入乡村,与原有的乡村发展资源进行整合,形成资源合作利用的收益。于是在合作的过程中,多元利益主体之间促进了共同认知的形成,通过构建协同治理结构,进一步促进合作,为合作群体带来更多收益。进而不断吸引更多潜在的合作主体参与到乡村发展之中,合作秩序便实现了扩展。

共同富裕重在分配制度变革,乡村振兴重在乡村高质量发展。如何将共同富裕的总体目标要求与乡村振兴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共同富裕主要包括三次分配调整,每一层次的作用效应不同;
乡村振兴主要包括乡村的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五方面的振兴,这些振兴任务也有轻重缓急,要找准具体的抓手,这样相互结合才能起承转合。这里,首先要认清共同富裕三次分配的内涵特点,通晓其作用领域;
其次还要把共同富裕政策手段与乡村振兴任务对接起来,以便精准发力,充分发挥出共同富裕的政策效应,将乡村振兴战略落到实处。为此,我们设置了一个框架图,用以描述二者相互结合的总体概况。如图3所示,从左到右,从共同富裕的三次分配手段出发,按照其作用的途径和工具,界定其作用于乡村振兴任务的渠道和强度,将二者连接起来,以期更为清晰地解释二者的联系途径和作用手段。

图3 共同富裕手段与乡村振兴任务的连接

(一)共同富裕三次分配手段及其三大作用领域

我们从狭义上界定共同富裕的手段作用,主要分为初次、二次、三次分配的政策手段,每一层次的分配政策手段对象目的不同,其作用的途径影响也不同。一次分配是基础,二次分配是关键,三次分配是配套和补充。这三次分配背后,一次分配体现的是市场是否有效,二次分配体现的是政府是否有为,三次分配体现的是社会是否友爱。经济主体、市场效率、税收体系、保障体系、社会责任、道德舆论等结合起来,才能形成完善的收入分配协调制度,也才能将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及友爱社会结合起来。

初次分配,是指在总体市场经济体系中,按照各种要素在生产中的作用进行分配,比如劳动薪酬、资本投资收益、管理才能收入,等等。初次分配主要体现效率优先原则,即以生产中要素的效率功能来进行分配。这种分配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首先要体现生产效率,这对于“做大蛋糕”很关键。初次分配奠定一个社会的基础性分配制度,建立在生产体系和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由生产体系的功能来决定,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由此形成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一种分配格局。初次分配政策主要针对土地、劳动、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是借助市场机制对这些要素进行调节。这种影响是间接影响,具有市场竞争性特点。

初次分配要以有效市场为依归。经过多年改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逐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以确立,这是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效率的客观表现。由市场配置资源,能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这是改革取得伟大成就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今后继续发展市场经济、运用价值规律的根本理由。

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市场及其运行规律的二重作用,也就是市场作用下必然发生的两极分化现象。因此,要在初次分配的制度体系上进行调整,纠正收入分配不公,对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劳动福利等进行规范,强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初次分配中涉及很多改革,但要根据发展的程度及其所处的阶段进行相机权衡,找准收入分配改革的着力点。

二次分配是在政府主导下,借助于税收、财政支出、转移支付来进行的,在不同收入主体之间再分配。再分配主要通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及一些补贴体系等实现收入分配的相互协调。相对于初次分配而言,二次分配主要体现在非生产阶段。其突出特点是强制性,主要依靠政府来实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实现收入分配。如果说,初次分配主要是在基本制度和法制框架下由市场来完成,则再分配主要是政府运用“看得见的手”来分配,以此实现民生目标、社会目标和政治目标。

二次分配体现出政府是否有作为。二次分配是直接由政府推进的分配,是整个分配关系当中最直接最关键的决定性因素,尤其在我国政府作用相对突出的条件下,政府作用发挥得是否恰当显得更为重要。政府何以有为,先要知其不为,还要把握无为,才能有所作为。具体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层面:明确不为、界定权限;
加强有为、突出重点;
如何有为、把握尺度。首先要明确各级政府的权力边界,要依法用权,将政府权力限定在公共领域,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交给市场,让渡给社会,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其次要有所作为,联系收入分配领域,政府作用主要体现在收入-税收和支出-转移支付两方面。要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最后政府要进退有度,创造条件,规范合理的“退”,促进社会、公民有序地进入。

三次分配有别于前两者,主要由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三次分配是基于社会道德,借助一种宣传倡导,以社会责任、社会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对乡村振兴发挥作用影响,体现社会友爱的文明程度,是公民自愿性的。

三次分配体现出良好的社会氛围。高收入人群自愿捐赠,既是人类文明发展程度的表现,又是社会发展成熟程度的表现,社会群众不会有“仇富”现象,政府也不会是强制性的“强征”,以致伤害高收入人群的积极性。我国目前各种慈善和捐赠活动也逐渐增多,但还不太广泛,没有形成一种良俗风尚的社会氛围,主要原因有三:一是还缺乏基本的激励体系,我们虽然有捐赠免税规定,但相比较还不够完善,如西方国家,除了累进所得税,还有大量的财产税、遗产税等征收安排。二是保障制度尚不完善,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三是捐赠渠道不畅,非政府社会组织式微,使得高收入人群、富有阶层的捐赠比较困难。这不利于共同富裕友爱社会的建设,因此要加强非政府社会组织发展。从长远看,这是一个国家道德法制、文化习俗的长期建构过程。需进一步弘扬公益慈善文化,营造浓郁的人文关怀氛围,践行社会责任优良传统。

(二)乡村振兴任务与共同富裕分配手段相对接

乡村振兴任务的实现需要借助共同富裕的分配手段。共同富裕的分配手段有不同的作用领域和效应差异,乡村振兴的任务也有各自的内在要求和相对制度政策的适应性。也即是,分配手段的作用效应不同,反过来,乡村振兴任务对分配手段的适宜性也不同。

共同富裕分配手段与乡村振兴任务的对应匹配。我们把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连接起来看待,强调不同的共同富裕手段对应匹配不同的乡村振兴任务,也就能充分发挥共同富裕政策手段的作用价值。

初次分配对应于产业振兴、人才振兴、生态振兴,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间接连接,具有市场竞争性特点,因此我们用虚线来连接表示;
二次分配影响较大的有生态振兴、文化振兴、乡村建设等,体现的是有为政府的直接作用是否恰当有效,因此我们用实线来连接表示;
三次分配影响较大的是组织建设、乡村建设以及贫灾防治,是社会良俗和道德规范作用下的自愿捐助,因此我们用虚线来连接表示。此外,为表示作用的强度大小,我们以线的粗细来区分(参见图3)。

乡村振兴任务的延展与可资利用的分配手段的多样性。乡村振兴任务是多样且多变的。在分析讨论中,除乡村振兴传统的五大振兴之外,我们还增加了乡村建设和贫灾防治两大任务。主要是考虑到脱贫攻坚之后还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经验,才能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而且也要关注持续三年的新冠疫情影响,这提醒人们要注重灾情防治,要不然“屋漏偏逢连夜雨”,乡村发展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与此同时,乡村振兴可资利用的共同富裕政策手段多种多样,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也不能开中药铺搞一一对应。比如,产业振兴,就不能片面强调政府主导的强制性作用,也不能过分依靠友爱社会的照顾同情消费扶贫,而是要更多依靠市场机制的内生动力。这需要具体任务具体对待,而且要联系不同地方实际,在共同富裕政策手段上多管齐下又能主次有别。

总体制度体系和基础设施框架的支撑建构。共同富裕下的乡村振兴,是在一定的框架体系下进行的,这包括软硬两个方面,软的是制度支撑体系,硬的是基础设施建设。共同富裕并不只是简单的在分配政策上对农业农村倾斜,而是在制度层面上进行深刻变革。不论是乡村振兴还是共同富裕,都需要在制度变革下进行,都要探索新的高质量发展方式。而基础设施方面,城乡一体化的布局建设,尤其是补足乡村发展的短板,是促进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互动作用的必要物质基础和基本支撑。

共同富裕目标下的乡村振兴需要充分利用分配政策手段,核心在于借助分配制度改革,为乡村振兴注入动力,形成多元主体参与下的乡村发展利益共同体;
以此为基础促进乡村的组织创新,助推乡村合作秩序的不断扩展,激发众多的潜在合作主体参与到乡村发展之中,吸引更多的外部资源进入乡村,形成资源扩大合作利用下的收益递增,促使乡村振兴走上高质量发展轨道;
具体的途径是将共同富裕三次分配手段,按照其作用的途径和领域,与乡村振兴任务匹配连接起来,最终实现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友爱社会的恰当结合。我们站在乡村振兴的角度,顺应共同富裕的要求,提出巧借分配政策的对策建议:瞄准乡村振兴重点,按照三次分配特性要求,以乡村振兴任务为导向,并结合乡村发展不同阶段和不同地方实际,相机统筹运用好三次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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