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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查履职报告【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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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查履职报告【五篇】

财务审查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高等学校;
 注册会计师;
 审计

一、财务报告是高校财务受托责任的载体

高校作为非营利性质的公共部门,从政府取得各种教育资源,承担着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责任。要保证资源被恰当的使用,如实反映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提出的财务报告目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应当向当前和潜在的资源提供者和其他报告使用者提供信息”,以“评价非企业组织的管理者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成绩以及其他业绩的表现”。因此,为公正评价高校管理的受托责任,借鉴《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的内容,高校应当定期编制反映管理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报告,真实地披露部门预算的执行、财务资源的有效运用、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责任的履行情况。

当然,高校管理的责任与企业经营的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利益驱动相比,具有履行和实现机制的复杂性,无法用一些关键性的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率、资本收益增长率等)来衡量和评价高校履行受托责任和受托业绩的实现程度,从而解除高校的受托责任。因此,按照新公共管理的思路,为评估高校受托责任的实际履行情况,必须借助财务报告的披露,提供相应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反映高校法定预算的遵从、业绩的实现等信息,并通过专家独立的职业判断,以证明筹集及使用资源的目的是合理有效,并帮助社会了解和评价高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受托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础

基于对受托责任的鉴证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监督的一种新形式。随着社会对公共经济责任要求的提高,高校作为教育资源的经营和管理者,其运行节约、效率、效果如何,越来越为社会大众所关注,但出于现实考虑,公众和政府自然不可能亲自对高校的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考察,因此,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公认审计准则》公告中要求“为保证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应披露的材料均给予了真实的反映,该报表后还要附有一名独立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而我国2009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2009]56号)所提出的“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正是顺应了社会对高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要求,通过赋予独立审计机构来达到对高校使用资源情况的最终控制。

三、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障碍

虽然《若干意见》已出台近两年时间,福建、山西等省的财政主管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实施办法,但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高等院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

(一)缺少实施高校年度财务报告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依据

一是《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无“高等学校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应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无相关具体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
二是目前高校每年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年度审计或专项检查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规范化检查,政府部门对高校的财务监督检查形式和层次已经较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财务报表审计可能更是流于形式;
三是高校(特别是公办高校)作为办学单位,财务管理的重点是考虑如何将资金用于办学最需要的地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基本不存在成本核算和利润调整问题,也不存在投资者的利益平衡问题,中介机构对报表的审计意义和作用无法体现。

(二)会计师事务所由谁聘任的问题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行业竞争激烈,以及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是由高校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审计结论的可信度将受到质疑。

(三)审计收费问题

如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相关费用由高校自行负担,那么,实行高等学校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给高校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以广州地区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穗注协[2006]7号)文件精神,对会计报表审计收费的依据为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此原则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额度收取服务费。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5 000—10 000万元之间的,收取30 000元服务费;
在10 000万元以上的,收取40 000元以上(0.04%)服务费。对于资产规模大的高校,像广东省重点本科高等院校总资产多在10亿元至30多亿元之间,审计费将达到一两百万元,给高校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

(四)年度财务报告的时间问题

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涉及最广的是企业单位,尤其是上市公司。对企业单位(上市公司)而言,只有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税务报表)才能报出,报出时间一般是每年4月份之前。高等学校年度财务报表同样以12月31日为决算日,但财务报告的报出时间要求离决算日非常短。决算日后,高校财务部门需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账目、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每年财政部门要求高校上报决算的时间是春节前,其中还需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进行数据调整,工作量大,时间安排已相当紧张,若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再行报送决算报表,会导致部门财务报告的上报时间滞后,影响财政报表的汇总与上报。

财务审查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下面分别从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责任认定和审计建议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组成部分,归纳报告中常见的几类问题:

(一)审计评价部分:客观性把握不够。

一些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评价内容大而全,却没有相应的审计取证作支撑,有抄袭被审计领导干部工作总结之嫌,客观性和公信力不够。

如,在某县审计局实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期经济责任报告上,写道:某同志任职期间,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心,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为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保障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一是以食品安全示范创建为抓手,夯实农村食品安全基础……确保全县无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中,一方面立足本单位实际,严格执法程序,非税收入征收和罚没款项收缴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加强财政财务支出管理……审计结果表明,该局向审计组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财政收支情况,各项财政收支行为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但审计也发现,县药监局在固定资产及部分车辆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次审计涉及的账面资料中,未发现某同志个人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这个审计评价相对于一些审计报告的审计评价部分还是有长处的,不仅关注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财务收支问题,还关注了其财务制度以及该局职能履行情况。不足之处在于:对于“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一句缺少有力的支撑。翻阅项目档案,对该局职能履行绩效的取证不足,且缺少量化评价。如,没有明确该局应完成哪些工作任务,有哪些主要职能,为完成工作任务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还有哪些措施应采取未采取,已经采取的措施有哪些不足,制度措施采取的绩效如何,“无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与采取的措施有无必然关系,是否还存有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缺乏必要的取证程序,审计评价只能以谈话、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总结为依据,语言表述就显得空洞,缺乏审计的职业判断。另外,评价中说“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但后文的问题全部是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前后矛盾之嫌。这样的审计评价显然缺乏客观性和公信力。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部分:问题层次不高,不能有效体现审计目标。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标不仅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还关注业务的效益性,所要监督和评价的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部活动,领导干部遵守财务方面的法规制度只是基本的义务,是否依法履职、尽责担当、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才是衡量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根本标准。

然而目前很多审计报告仍然主要反映财务问题,如上例所举的报告中列举的都是财务、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与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评价关联度不够大,不能使报告读者对该局长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形成清晰的认识。

还有的问题没有科学抽样,让人产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感,不能反映整体情况。如,一个教育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这样描述“部分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如:某年至某年区教学仪器管理站在学校仪器设备专款中列支区教育局及下属事业单位购买设备款200万元……”。该部门一共有多少专项资金,违规使用的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例是多少,均未在报告中说清楚,如何给读者提供客观的信息,如何与审计评价挂钩得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预算执行方面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呢?不能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标也就无从体现。

(三)责任认定部分:标准不够统一,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较少。

一是标准不够统一。如,同一个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某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写道:对某局本级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某同志应负领导责任;某办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写道: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某同志应负主管责任;对下属单位财务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某同志应负领导责任。分析上述两个报告中定责的合理性,勉强可以理解为两个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分工不同,前者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分管财务、后者的分管财务,但是后面的单位同样是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为何领导分别负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呢?即使有下属单位负责人对具体问题承担直接责任或是主管责任,如果这个单位财务未独立核算,被审计领导干部也应该承担主管责任,而非领导责任;若下属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审计过程只需重点检查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机制健全与否即可,具体的财务问题无须作为上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而写上报告。

二是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较少。通过对某省市县级审计机关的抽查,发现大部分报告发现的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以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为主,直接责任很少涉及。《实施细则》对直接责任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媒体报道的已查处官员的违法违规案件中,可以看出官员以权压法、独断专行、,造成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形势大好”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这种现象无疑降低了审计报告的公信力。

(四)审计建议部分:建议不完整,针对性不强,建设性作用发挥不到位。

一是建议不完整,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都很少有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使用的建议。二是建议针对性不强。例如,在某市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理顺体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书记一般全面负责市委工作,在发展战略和决策思路上面发挥重要作用;县长一般主抓各部门工作,对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建议应在县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出现。其次,建议对象不应是部门,而应是市委、市政府,建议着眼于该市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制度、体制建设和经济事项决策制定。三是建设性作用发挥不到位。所翻阅的审计报告中,尤其是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建议基本上都是:加强内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下属单位管理等,与所在部门所承担的具体经济职责联系不够紧密。如,某县教育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发现了“企业职工培训重复享受政策”的问题,与当地《关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中“我县企业职工参加政府扶持的职业培训项目,每人每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经费补助(含其他行业经费补助)”的规定不符。对应的审计建议是“要求企业职工培训机构上报电子版培训资料,以强化审查监督”。这个建议只是提出了在现有政策下,避免重复享受政策的管理手段,却未对政策本身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以培训次数作为享受补贴的限制条件与鼓励职工参与培训的政策目标是否相符?现行政策下,由培训学校在培训实施环节发放补贴是否存在制度漏洞?因此,提出的建议是治标不治本的,仍然为违规享受补贴埋下了隐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既有系统性的原因,也有市县级审计机关自身的原因。

(一)系统性原因: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尚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尽管《两办》规定及《实施细则》已经出台,但由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本身的复杂性,关于审计范围的科学界定、审计样本的合理选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配合使用、审计定责的准确把握以及审计风险的有效规避等问题,都处于探索研究的过程。各级审计机关不同程度地面对这些难题,需要经过实践的发展和各级审计机关的共同努力,逐渐总结经验、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

(二)市县级审计机关队伍状况与项目安排上的矛盾。

市县级审计机关,尤其是县级审计机关,长期面临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的问题。与此同时,由于地方干部任免更换频繁,组织部门每年都会安排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有的县局一共十几名审计干部,每年要承担十几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要完成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等例行项目,参与审计署、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授权的审计项目。这种情况下,一些审计机关为了完成审计任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能审深审透,仅浮在表面的财务问题上,如果没有举报线索或是上级领导要求,很多审计程序未按照审计准则和两办《规定》要求执行到位,仅取信于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未进行必要的测试,未合理怀疑、充分适当取证,审计报告的公允性和客观性难以保证。

(三)市县级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理解不到位。

上述两方面原因均属于客观原因。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一些市县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理念有待更新。在认识上,未准确把握和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要义和主要目标,仍然将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作为审计目标,以财务管理问题作为主要的审计内容。一方面,财政财务收支只是经济活动的载体,仅关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经济活动的绩效性无法得到科学合理地评价;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部门的财务核算体系尚需不断探索和完善,政府及其部门掌握的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未完全纳入财务体系,因此完全依靠目前的财务信息为切入点审计业务活动,明显是不完整的。

(四)在技术手段上,未能将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审计思路方法有机结合。

一些地区,仍然采用“大海里捞针”、“盲人摸象”的审计思路,不考虑整体的审计范围,不研究科学选定样本,先抓问题,由“事”及“人”,问题能与人勉强挂钩则已,挂不上就是没有问题。这种审计思路和方法,极大地降低了审计质量,提高了审计风险,必然不会产生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三、提高市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一要依靠实践地不断发展,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操作指南、规范不断完善;二要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其它审计项目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利用其它项目成果,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年度报告等制度为补充,精简项目数量,每年有重点地安排1、2个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确保审深、审透、审精;三要更新审计理念,正确理解审计目标、合理确定审计范围、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对策建议:

(一)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合理确定审计范围。

按照《两办》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多层次多维度的目标体系,从层次上说,直接目标是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根本目标是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从维度上说,实际上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运用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过程和结果的一揽子评估,既要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的合法合规、经济高效、科学合理,也关注其经济结果的经济性、效果性、效率性和安全性。

根据上述目标,被审计地区、部门(系统)、单位实际所用和使用的经济资源都应该作为审计范围,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决策、支配、使用的经济资源作为审计重点。如,区县、乡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该是全部政府性资产及资产形成、使用、分配的全过程,具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含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债务、自然资产资源、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及形成的固定资产(含使用、出租、出借资产)等内容。审计中,不仅应关注上述资产的存量状态的完整性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还应关注与资产有关的决策行为、使用行为、分配行为以及最终的经济绩效。

(二)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提高评价的客观性。

为保证评价的公平性、客观性和可比性,根据各类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的共性事项和问题,抽象出具体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计算,尽量以审计样本值与总体值相比、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数相比、末期数与基期数相比的方式计算;将综合指标值划分若干评价档次,根据每位领导干部的得分情况确定其履职档次。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被审计领导干部前任遗留的工作基础,以及本地区、单位(部门)的资源条件,运用职业判断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和领导干部的能力素质,适当调整量化打分的评价结果,最终做出客观公允的审计评价。

(三)科学公正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

第一,确定审计重点时,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的管理幅度和管理跨度。对内部控制测试和决策合理性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小的经济事项、独立审计、决策权力较大的下属单位经济行为(如无明显线索怀疑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等可判断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明显直接关系的内容,则不应作为审计重点,保证审出的问题一定能归咎责任,避免问题与责任两张皮。

第二,总结规律、审慎定责。总结各类问题所对应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证据要素,梳理各类责任的取证规律及适用的取证方法。一旦发现领导干部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滥作为、错作为,以及个人廉政方面的问题线索,运用访谈记录、会议纪要、文件批示、账户资料、职责分工、经济后果等证据,审慎确定经济责任。

(四)审计建议效用最大化。

审计建议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使用建议和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发展建议。对领导干部使用的建议要与对其评价相结合,为组织部门提供明确的信息,如,该干部在决策、执行、管理等方面,哪方面的能力较强;其是否了解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基本规律和工作重点;该同志适合现任岗位的工作,如不适合,更适合从事哪方面的工作等。

财务审查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第64号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促进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预防系统;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
招标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

(六)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七)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

(二)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加强对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任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

(三)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七)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纪信息;

(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六)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

(三)开展财经法制教育;

(四)收集、分析、、处理财经违纪信息;

(五)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设立的监察或者审计等部门,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
司法建议、

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必要时,检察建议等相关建议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或者书面建议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责令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入。

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国有公司、企业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公司、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造成后果的;

(五)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

(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财务审查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各位代表:

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现将自己从20xx年任期以来履职履责及勤政廉洁情况进行述职,请予评议。

20xx年2月换届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和政协的监督支持下,依靠全局职工的支持配合,与班子成员一道,尽心竭力,尽职尽责,带领全体审计干部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审计,突出重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构建成都工业高地,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战略。时刻关注社会热点、焦点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在加强财政预(决)算审计;强化专项资金审计;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政府投入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

搞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等方面,强化审计监督,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审计质量,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敢于审计、善于审计,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经济秩序的维护者、经济运行的监督者、经济决策的参谋者和廉政建设的促进者的作用。同时,规范内部管理,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整体素质,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三年来,共完成国家审计项目 183项,计划内43项,交办项目140项。其中:财政审计16项,行政事业及专项审计26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22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110项,企业审计3项,外资审计2项,金融审计2项,审计调查2项。共查处违规金额6042。47万元,应纠正金额1521。00万元,收缴财政入库2759。87万元,为财政节约资金2218。56万元。为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始终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为审计第一要务,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从1971年参加工作,到1995年5月担任审计局长。自己的每一点进步都离不开党组织的培养教育,离不开干部和群众对我的信任与重托。尽管自己先后从事过农业财务、部队财务、财政管理工作,对审计业务比较熟悉,又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在新形势下创新审计方法,抓住审计工作重点,提高审计质量,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深感责任重大,不敢有丝毫懈怠。因此,自己始终将全面提高个人素质放在首位,高度重视政治理论的学习和业务知识的更新,与时俱进。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的各项决策和决议。积极参加中心学习组的学习,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报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必读文章、省八次党代会和市十次党代会报告。在西南财大会计与审计专业研修班,系统地学习了新形势下审计、财政、税收、金融、经济和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通过学习与探索,提高了认识,开拓了视野,更新了观念,业务知识得到了更新与强化,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着力搞好七个方面的审计工作。

1、注重四个结合,推进财政一体化审计,使财政预(决)算审计力度更大。一直以来,审计部门在规范财政预、决算审计,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向区委、区政府报送了较高质量的综合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了有力的参考依据。一是按照《审计法》的规定,紧紧抓住财政审计这一重点,强化预算执行审计一体化工作思想,紧紧围绕增收节支,强化预算约束,促进财政部门分配行为公正、透明和规范,以严格预算管理,制止铺张浪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工作中注重抓好四个结合:即预算执行审计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同专项资金审计相结合;同投资审计相结合。实现了由收支审计并重转向支出审计,保证了预算收支审计任务的完成。

按时向区政府提交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并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认真抓好问题的整改和落实,为维护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加强乡(镇)财政决算审计,三年来,我局紧紧围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战略目标,把理顺上下级财政分配关系,清理银行帐户,三农资金使用作为审计监督的重点。注重上、下审计相结合,严肃查处了挤占挪用、截留上级收入、固定资产不上帐等违规问题。使水利建设资金、微水治旱、扶贫开发、抗旱救灾、乡村道路、天然林保护、两免一补等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维护了财经纪律,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了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2、突出重点领域,创新审计手段,行政事业单位审计面更广。三年来紧紧围绕领导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在改进工作方法上下功夫,在提高工作质量上做文章。一是加大对支农资金、农网改造资金、环保资金、民政资金、国土资金、教育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社保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审计力度。揭露了截留、挤占挪用、隐瞒等问题。二是加强预算外资金的审计和银行帐户清理,为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财政集中支付,创造了条件。切实帮助被审计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证了专款专用,提高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起到了一审、二帮、三促进的积极作用。

述职人:xxx

20xx年xx月xx

审计局局长述职报告范文二

20xx年,在县委、县政府及市局的领导下,我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不断强化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审计法制及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治理和遏制经济领域违法违纪、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作用。05年,我局再次被省厅授予全省审计系统精神文明先进集体,被县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等。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认真履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不断强化审计监督力度

20xx年,我带领全局审计人员认真履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在市局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审计工作,全年共开展了68个项目(单位)的审计及审计调查,审计涉及部门、单位193个,查出违纪违规金额3146万元,管理不规范资金981万元,损失浪费金额17万元,收缴财政72万元,应归还渠道资金1912万元,应调账处理金额1161万元,应自行纠正金额2690万元;审计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1人;基建工程决算审计平均核减率23.36%;向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16篇,上报审计信息被纳用24篇;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意见及建议100余条,基本得到采纳和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围绕国家宏观政策,深化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及乡镇资金审计。05年,对全县近20个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2个乡镇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查处违纪违规资金603万元,并针对部分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使用不合规等问题,审计分别依法依律作出了审计处理意见及建议。

(二)围绕执政为民政策及社会关注的焦点,加大专项资金审计及审计调查。专项资金是有专门用途、专项使用的资金,其使用情况倍受领导和社会关注。05年,我按照上级精神,对县防汛救灾资金、移民迁建资金等十多项专项资金进行了审计及调查,并采取审计公示制,将审计监督透明化。审计深入了全县17个乡镇51个行政村,调查走访农户500余户(人)。针对审计发现的部分单位及乡镇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问题,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及建议,并跟踪问效。部分审计报告得到了市、县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对报告作了重要批示。使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得到纠正,将问题化解在基层萌芽状态,促使其及时、正确使用资金,维护了国家政策、保护了人民群众利益,确保了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较好地发挥了专项资金应有的社会效益。

(三)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根据组织委托,05年开展了16户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金额832万元,管理不规范资金142万元,应收缴财政资金23.48万元,应追回被侵占挪用资金51万元,移交纪检监察部门1人;审计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40余,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作了客观公证的评价,为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利的监督和制约、促进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围绕整顿规范建筑秩序,加强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05年,对县交警队等部分工程及全县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工程决算审计,平均审计核减率达23.36%,其中某某办公大楼工程决算审计核减额达50%,有效地节约建设资金。在危改项目审计上,审计人员努力克服阴雨、炎热天气及乡村道路不便因素,深入全县17个乡镇,110所学校及教学点,审计建筑面积8.63万平方米,审计核定金额3448.77万元,有效地控制了高估冒算、虚套冒领危改资金问题,地促进了危改工程的顺利实施。

(五)围绕县企业改制工作,抓好重点企业资产负债审计。05年,对县酒厂、医药公司等单位资产负债进行了审计。审计发现部分企业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并存在费用支出比例偏大、漏交税金等现象,对此审计逐项提出了处理意见及建议,为我县企业改制提供了一手资料。

(六)积极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一是抽调骨干人员参与了全县乡镇债权债务清理、计划生育清理、教育资金清理等专项工作;二是抽调人员参与对某某镇某某村、某某乡某某村上访案件的财务清查;三是组织人员对县某某公司审计;四是根据省厅、市局安排,组织骨干力量,赴某某区对某某信用联社职工养老保险金征缴情况、赴某某区对某某蓄洪区补偿资金等进行异地审计调查。

(七)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执政质量。

一是加强学习。05年,我按照党中央努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要求,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掌握其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努力在理论水平上获得新的提高和突破,不断完善了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了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增强了自己明辨是非和驾驭全局的执政能力。工作上,我紧密联系某某县情及我局实际情况,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宗旨,以促进某某经济发展为目标,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立场、观点来解决问题。通过学习,增强了党性观念,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执政能力及开拓创新意识;改进了工作作风,促进了班子的团结,有效地促进了全县审计工作的发展和创新。

二是加强审计现代化建设。05年,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我县审计发展情况,我带领导班子经多方努力,争取政策及资金,加强了审计基础设施建设及审计现代化建设,为审计人员每个办公室配备一台电脑,并开通了局域网,达到了审计资源共享,初步实现了审计办公现代化,审计信息网络化。

三是开展警示教育。05年,我认真组织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局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电教片、阅看典型反面案例,并通过分析、剖析其危害根源来进一步提高审计干部廉洁自律意识,通过活动加强了审计行风建设及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四是推行审计公示制度。我对涉及面大的、影响大的审计项目,积极推行审计公示制,以增强审计透明度,提高审计质量。如05年对四项资金审计、检察院系统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均实行了审计公示制,将审计的对象、内容、举所电话及审计人员、审计纪律等向被审计单位及社会公示,接受被审计单位及社会监督。

四是实行重大问题集体审定制。对审计涉及问题较大的项目及单位,审计结论集体审定,防止个人主观意识,保证审计结论的准确无误,提高审计质量。如对县某某公司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经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依法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

2005年,我工作上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亟待解决,如经济责任审计机构虽已成立,但人员尚未配置到位,机构尚未正式运行,人力不足与任务繁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审计人员专业化程度还不够,审计手段与现代化审计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审计执法力度有待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不足等,有待今后进一步改进和提高。针对工作中的不足,2006年,我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贯彻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我县经济建设的中心,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不断改进审计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审计的监督服务作用,使我县审计工作再创新的局面。

述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审计局局长述职报告范文三

XX年度,在局主要领导的团结带领下,在分管各科室积极配合下,本人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已顺利完成。根据此次的述职述廉述学述法考核要求,现将近一年的工作学习及执行廉政纪律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履行职责情况

一是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全年审计工作任务。在全面实施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的基础上,将重大项目的审计列为重点,强化审计监督力度,促进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累计完成审计总投资4.3亿万元,审计核减1.23亿元。二是监督与服务并举,服务全区发展。照三主动、三服务的工作要求,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整改纠正。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审计影响。加大信息宣传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提高信息宣传的积极性。在信息报送上,实行信息报送三级审核制度,统一扎口,严把信息质量关。全局在中央、省市媒体发表信息77篇,本人发表20篇,为审计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廉洁自律情况

严格遵守审计纪律,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未发生在被审计单位有拿、卡、要的现象,拒绝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类代币券(卡)、宴请等;从末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的娱乐性活动和健身活动,从未在任何单位报销各项费用,坚持客观、公正审计。做为副局长,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从末在单位报销应由私人承担的招待费等各项费用,从未用公款出国(境)或国内旅游;遵守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未用公务车办私事;未拖欠公款,未将公款借给亲友,未在企业兼职。

三、学习情况

一是学习党的七届五中全会精神,领会党和政府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并认真撰写了2万字读书笔记,撰写理论文章2篇。二是认真学习专业知识,自学工程审计相关知识,参加审计系统计算机审计培训,审计业务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四、学法情况

先后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内容,重点学习了《审计法》、《xx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业务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法治理念有了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实践中能自觉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指导工作。

财务审查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七条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八条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财政监督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个别审查等方式,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送达监督对象。

第十九条监督对象应当自处理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理决定事项,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告监督对象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者政府预算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利用;
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利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
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财政监督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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