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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院法官述职报告【五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8-25 14:20:06 述职报告 来源:网友投稿

论文摘要:本文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着重论述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包括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及与现今法院的比较,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法院法官述职报告【五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法院法官述职报告【五篇】

法院法官述职报告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本文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着重论述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包括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及与现今法院的比较,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未来特别行政区司法活动的原则,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与管辖权等。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论述,说明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基本予以保留,二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并享有终审权,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确立了“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政治体制模式。而司法制度则是这一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对于香港未来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基本法》第81条第1款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由此可见,1997年7月1日以后,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香港法院组织体系)予以保留,但是,将有两处明显的改变,一是设立终审法院,二是对原有法院名称作了些变动。

    很明显,1997年7月1日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享有终审权,因此,必须设立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院。这样,就必须对原有法院的名称作些改变。目前香港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包括上诉庭和原讼庭)、地方法院、裁判司署、儿童法庭、死因裁判法庭,以及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襄物品审裁处等一些专门法庭,其终审机构是设在伦敦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1997年了月l日以后,由于在香港设立了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其实就是香港的最高法院,因而,目前香港的最高法院将改名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将改名为区域法院,但它们的具体组织、职权、法官的资格等将予以保留,只是名称的改变。由于法院体系的主要变化是设立终审法院,因此,在《基本法》司法机关一节的条文中还作了终审权属于终审法院以及终审法院的职能和法官的任免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现今香港法院体系与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体系对比图表如下: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原在香港任职的法官也将可以继续予以留用,其各方面的待遇,将不低于现有标准。但在涉及到有关国家主权和设立终审法院等相关问题上作了相应的改变。现详述如下:

    1.法官的任职资格。

    《基本法》就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作了如下原则规定:(1)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2)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3)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与香港现在法官的任职条件相比,最显着的变化就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也就是说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在外国有居留权者,均不能担任这一职务。这是实行“港人治港”原则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2.法官的任免。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产生与目前香港法院法官的产生很相似。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但任命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还必须由行政长官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对于法官的免职,《基本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基本法》第8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以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5名的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但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活动的原刻

    依据《基本法》的规定,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活动(尤指审判活动)要遵循下列原则:即司法独立原则、遵循判例原则、实行陪审制度的原则和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现分述如下:

    l.司法独立原则。

    所谓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审案时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涉、管束,特别是不受任何行政部门、任何个人的干涉,即使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也不能过问,只是在上诉时才能对该案发表意见,作出新的判决。((基本法》第85条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原则,该条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司法独立原则也是目前香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基本法》予以保留。为了保证该原则切实可行,《基本法》赋予法官司法豁免权,使法官能独立履行职责,不用害伯因履行职责会被指控。同时,对法官的待遇仍保留原实行的高薪制和终身制,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忠诚于法律,公正地履行职责。

    2。遵循判例的原则。

    遵循判例的原则是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香港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审判活动原则。自1905年起,香港开始建立案例记录制度,经编辑整理,把较为重要的案例收集进《判案汇报》(HKLR)。到现在香港的《判案汇报》已超过100多册,收藏于最高法院图书馆。

    按照这一原则,这些判例成为香港法律渊源之一,对法院的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处理相类似的案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个约束力具体表现在:(1)上诉庭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来说,是具有绝对约束力的,而且在上诉法院内部,任何法官要服从于法院其他法官行使共同管辖权所作出的判例。(2)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受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不论是初审判决或是上诉判决,但地方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3)裁判司署受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判例的约束,不受地方法院或其他裁判司署判决的约束。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活动,将仍然适用遵循判例的原则。但也有一些新的改变,其具体内容如下:(1)香港原有的法律,主要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将予以保留,因此判例仍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案的主要依据之一。但是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除外。(2)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判例可作参考。1997年以后,由于在香港设立了终审法院,因此英国枢密院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将不再对香港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约束力,只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法院的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可以参考,也可以不参考,依实际情况而定。

    3。实行陪审制度的原则。

    《基本法》第86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香港的陪审制度是在英国陪审制度的基础上,经过香港长期司法实践活动逐渐演变和发展而形成的,由一般公民组成陪审团参与香港法院审判活动的制度。

    根据香港《陪审条例》的规定,凡年龄在21岁至60岁、有英语知识的香港公民可被选为陪审,但行政局和立法局的非官守议员、政府公职和军职人员、医务、教学等17种职业的人员不能参选。由这些公民组成陪审团参与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在审判过程中,判案定罪由陪审团决定,法官的职责就是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简单地说,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这样做,可以防止法官独断专横、自由裁决,形成对法官审判权的制衡和约束,保证公正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

    《基本法》第8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目前在香港的刑事诉讼中主要原则有两项:一是无罪推定,二是保持平衡。所谓无罪推定是指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以前的被告人,应推定他是无罪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无罪证据,也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对被告人有罪的根据如有合理的怀疑,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若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应作无罪处理,予以释放。

    所谓保持平衡是指对确实破坏社会治安的罪犯必须惩罚,但在未判罪之前,嫌疑犯必须得到公平的对待,必须保证其免受监禁、逼供,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讯。在整个拘留、审讯、判决等程序上,法律对嫌疑犯应有一定的公平措施,如保障其控诉、申诉、上诉、辩护等权利以及公开审判、回避、陪审等制度。

法院法官述职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听证者  决定者  统一

  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是听证程序的一个核心要求,但问题在于怎么确保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能有效行使?因为行政机关的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它是一个由多个内部机构组成的统一体,这些机构在内部是分离的,但对外又是统一的。这就造成在听证程序中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机构(或人),与最后作出决定的机构(或人)往往是相分离的:即听取陈述申辩的人,无权做决定;
而有权做决定的人,没有听取陈述申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才能保证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被完全吸纳到行政行为中,又怎么才能保证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所有事实都是行政相对人所知悉和论证的呢?

一、概念说明

要分析这个问题,有必要先界定一下本文将要涉及的以下几个概念:

1.听证。本文所说的听证是广义的听证,既包括进行言辞即席质证辩论的正式听证,也包括只是采取某种方式听取陈述申辩的非正式听证,也就是说,这里的听证是泛指行政主体各种形式的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程序。这种界定为的是本文的论述和行文方便,只具有本文意义。

2.机关。本文所指的机关是指行政主体,也是为了本文论述和行文方便。因为如果用“主体”,无法区分“行政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主体和“行政主体”内部的机构或人作为一个行为主体时,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无论行政主体中的听证主持人,还是行政主体中的行政首长,抑或是其中的其他机构,他们所作的行为都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这样就无法区分“行政主体的决定”与“行政首长的决定”的关系,以及“听证主持人的决定”与“行政主体的决定”的关系。这种界定也只具有本文意义。

3.机关决定与个人决定。本文所指的机关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一个组织整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决定是指行政首长作出的决定,或者听证主持人(或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人等)作出的决定。

二、决定者与听证者的统一

(一)听证者与决定者的分离

从形式上看,在行政主体中,听证者和决定者是分离的。这和法院审判不同,法院的审判是个人的,*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研究”( 08bfx019)的阶段性成果。法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由他进行心证和判断推理,最后由他作出判决。[1]在此,听证者和决定者是高度的统一,从而程序和实体也是高度统一的。但在行政主体中就不一样了,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一般是机关内部的职员,听完以后,这些职员并没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力,他们必须把听取的材料提交给行政首长,由行政首长最后决定。而行政首长拿到这些材料后,对比较重大的事项,他会召集会议进行讨论,然后根据会议的讨论作出决定,对于一般事项,就自己拍板决定了。

这就带来一个很大的困惑,即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到底起了什么作用?很明显,“作裁决的行政官员或行政机关怎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呢?如果裁决者主持审讯,亲自听证,听辩护词,也显然不会存在这种问题。……然而,如果一个行政官主持审讯,另一个行政官作裁决,……事情则较麻烦。”[2]正如一位英国官员所描述的:“我们不必费脑筋就可以把这种裁决转化成两个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两个人之间产生了 法律 纠纷。他们请求法院解决。法院派了一个代表去听证。他去接受了证据,……然后回法院向法官写出报告,……这个报告是咨询性的。法院的其他人对此报告加以评论,然后再把这个报告送交法院的另一个部门讨论。法院的一个不知名的官员作出书面裁决。你认为这能使案件当事人满意吗?”[3]

(二)决定者必须听证

正当行政程序赋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目的在于使作出决定的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尊重他们的意志。但行政主体中听证者和决定者的分离,显然使这个目的无法实现。因而必须改革:由最后做决定的人来听证。

1933年,美国著名的第一摩根案最早实现了这种改革。[4]该判例中,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休斯非常精彩地指出作裁决的权力和责任赋予了农业部长,而没有赋予作为一个机构的行政机关。“因此没有理由说:牲畜买卖及牲畜法第310条规定的权力授予了农业部(行政意义上的一个部),故一个官员可以审查证据,另一个没有研究过证据的人可以作裁决、制作命令。”既然作裁决的责任是部长个人的责任,他必须亲自听取证据,他自己必须认真思考,作出他认为公正的结论。“没有研究过证据和辩护词的人不能履行这种职责。这不是一种与个人无关的职责。这是一种与法官职责相似的职责。作裁决的人必须审讯。”[5]

第一摩根案确立的决定者必须听证的原则,克服了决定者与听证者分离的状况,但要不折不扣地实施这个原则并不容易。因为行政主体实行首长负责制,最后作出行政行为的决定权 自然 要赋予行政首长,但如果行政首长作出每个行政行为都要亲自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亲自主持听证,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行政首长不同于法官,法官除了对争议进行裁决外,没有其他职能,他能够而且必须自己听审,自己判决。但行政首长除了适用法律作出行政行为外,还要履行更多更重要的职能:他要通盘管理所辖事务,处理与自己部门相关的 政治 性的事务,还要对整个行政主体进行组织管理等。此种情况下,如果要他对每个行政行为,尤其是具体行政行为都要亲自听证,就等于他要把全部的时间花费在鸡毛蒜皮的事务上去了。更何况,行政主体处理的事务种类繁多,涉及面广,要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数量远远大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哪怕行政首长愿意把自己全部的时间都化在听证上,他也无法完成。

所以,我们不能从字面上去理解决定者必须听证,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文森所说:“‘作裁决的人必须审讯’,同时我们也必须记住,‘审讯’一词是在 艺术 意义上使用的,它意味着程序上的一种最低限度,以确保负有制作最终裁决和命令职责的人能够作出明智的判断。这句话并不是要农业部长在摩根案中充当主审官。”[6]也就是说,决定者必须听证表示的是决定者必须以听证的案卷为根据,认真考虑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只要符合实质意义上的听证就行了,而不是要求符合形式意义上的听证。而且,决定者必须听证,也不意味行政首长个人要孤立无援地阅读所有案卷材料,亲自研究涉及的所有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因为几乎每一个行政行为的案卷材料都很多,从几百页到几千页,甚至上万页,要求行政首长亲自阅读完,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所以,决定者必须听证,并不排除在实际的行政程序中取得机关内部职员的帮助,内部职员可以进行调查,证据可以由听证主持人接纳,这些接纳的证据和文件也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下级官员筛选和分析。而行政首长只要认真考虑机关职员的这些筛选和分析,就符合“决定者必须听证”了。

但是,当我们把决定者必须听证作上述“艺术”理解的时候,我们又使自己陷入了另一个困境中,即在具体案件中,我们怎么来证明决定者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或者认真考虑了机关职员对案卷材料进行的筛选和分析?这几乎是不可能的!“鬼也不知道人的思想”,要揭示人的思维活动是不可能的。所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第四摩根案中明确指出,就像不能讯问法官的裁决程序一样,法院也不应讯问行政首长的裁决程序,这样会破坏行政程序的完整性和独立性。这就是第四摩根案确立的“不能探索决定者的思维过程”的原则。[7]

最高法院确立的不能探索决定者思维过程的原则,使法院不能再质问行政首长有没有认真考虑听证材料了。这意味着第一摩根案所确立的“决定者必须听证”不仅无法实施,而且也无法监督。[8]

(三)听证者必须决定

既然决定者必须听证无法实施,但决定者必须听证的精神我们必须坚持。四个摩根案虽然使我们不断陷入迷宫似的困境中,但困境中的经历,不仅积累了我们实践的经验,而且增长了我们的技术智慧,进一步的探索终于使我们找到了更好的途径:听证者必须决定!

这方面的先行者仍然是美国。在四个摩根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在短短的时间内自己否定自己,表明司法机关在这方面己无能为力了;
而四个摩根案又用实例说明了行政裁决程序确实存在问题。这就促使国会采取行动,这种行动的结果导致了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出台。[9]《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独立的听证官员,由他们主持听证,并也由他们作出决定。[10]

但如果完全由听证官员主持听证,又由他们作出决定,那么又剥夺了行政首长的决定权,从而毁坏首长负责制的行政管理体制。为了避免这个危险,《联邦行政程序法》进而规定听证官员的决定只是初步决定,当事人对初步决定不服可以上诉于行政首长,行政机关对该决定不满,也可主动要求复议。而且听证官员毕竟无法承担行政决策的责任,所以初步决定只适用于按常规方式,把普遍性规则适用于具体情况的事项,而对于新发展的领域,具有开拓性质的事项,听证官员在听证结束后只能提建议性的决定,最后的决定,仍由行政首长作出。[11]另外,对于政策选择性特别强的事项,即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或者决定初次申请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不需要有听证官员的建议性决定,就可作出临时性决定。[12]对于临时性决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反对,当当事人不能提出正当的反对理由时,临时决定即成为最后的决定。最后,对于前述政策选择性特别强的事项,如果确有迫切需要迅速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免除一切事先的决定,包括初步决定、建议性决定和临时决定在内,而直接作出最后的决定。

这样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不仅做到了听证者必须决定,而且也兼顾了首长最后决定的要求。

(四)案卷排他:决定者必须听证与听证者必须决定的统一

虽然由决定者必须听证发展到听证者必须决定是一个技术进步,但还不完美。因为听证者必须决定,虽然可以使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得到满足,但却可能摧毁首长负责制的行政管理体制。所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来了个折中,区分出初步性决定、建议性决定、临时性决定和免除一切的决定。但这种折中,兼顾了首长的决定权,却又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另一个缺陷:怎么保证行政首长的最后决定符合听证的要求,即决定者必须听证。因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完听证后,他把作出的初步决定、建议性决定和临时决定交给行政首长,由行政首长最后作决定。而且对于这些决定,相对人仍然可以再向行政首长提出反对意见,进行进一步的陈述申辩,那我们又怎么来保证行政首长此时会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建议,充分听取相对人所作的进一步陈述呢?

这时候还是要靠案卷排他继续发挥作用。听证主持人主持完听证后,当然要按照案卷排他原则的要求作出初步决定、建议性决定和听证报告等。[13]但这之后,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初步决定、建议性决定和听证报告,以及相对人的进一步陈述申辩等,这些经过听证程序加工过的案卷材料还要继续记人案卷中,成为一个新的案卷,行政首长最后的决定必须根据这个新的案卷作出,这个新的案卷材料中没有记录的因素绝不能成为行政首长最后作决定的依据。

这时候,由于有听证主持人的听证报告或初步决定的存在,我们再要求行政首长的决定程序也做到案卷排他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可行的。首先,这时候提交给行政首长的案卷材料已经经过听证主持人或行政机关中的其他职员的分析和筛选,其中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已梳理清楚,即使相对人这时候提交的新的陈述申辩也只是对要点的阐述,因而阅读这些案卷材料,不需要耗费行政首长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他只需要从全局角度把把关就行了。其次,听证后,经过听证主持人的心证和分析推理,数量庞大的听证材料及其所反映的复杂关系在听证报告或初步决定中都已简化和清晰化,再也不需要我们像第三和第四摩根案那样去审查无法审查清楚的行政首长的思维过程。这样,在案卷排他原则的作用下,并通过听证报告或初步决定这个中介进行承上启下的衔接,就既可以做到听证者必须决定,[14]又可以做到决定者必须听证。[15]从而使听证者和决定者达到高度统一。

这种完美的技术操作,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解决。[16]也正因此摩根案判例在美国行政法中获得了里程碑意义的赞誉。首席大法官范德比尔认为:“第一摩根案判例关于行政程序中的审讯官的作用的判词……在行政法中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17]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施瓦茨认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直接产生于第一摩根案判例。”[18]尔后,其他国家也开始效仿,如《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4条第3款规定:“主持人于听证终结后,应尽速作成报告书,载明当事人等对不利益处分原因之事实所为之主张,有无理由之意见。并连同第1项之笔录,向行政机关提出。”我国虽然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没有规定听证主持人要制作听证报告或听证建议,但在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中却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19]

三、机关决定与个人决定的统一

(一)机关决定与个人决定的分离

在行政机关,机关决定和行政首长的个人决定既是分离又是统一的。行政机关的任何决定基本上都是行政机关内部各机构和职员分工合作的结果,宏观决策和总体调控由行政首长负责,而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如专业问题、法律问题、技术问题、数据问题等则必须由不同的机构和专家分工解决,行政首长对它们的关系进行协调和组织。最后又由行政首长进行综合判断,并代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这是从整体角度来看,如果从行政相对人角度看,情况就不一样了。在涉及他自身利益的行政行为中,他发现行政机关的某一职员主持听证,听取他的陈述申辩,然后又由另一批职员来研究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其他专业问题,然后又由其中一些人,就此向行政首长汇报,又由行政首长开会决定或由某个行政首长直接拍板决定。这个决定过程使行政相对人根本就无法知道这个涉及他的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内部是怎样作出来的,更无法知道,他的陈述申辩在行政机关作决定的过程中起了什么作用?在他眼里,机关决定和个人决定是分离的,听取他陈述申辩的是听证主持人和其他一些职员,而作出决定的是行政首长和另一些人;
听取他意见的人无权作决定,而有权作决定的人又不听他的意见。他希望行政机关中作决定的人,能直接听取他的陈述申辩,即作决定的人和听取他陈述申辩的人是同一人。因为这样他就看得到谁在听他的意见,谁在作决定,他心里就会有底,才会放心。而现在,行政行为最后是以机关的名义作出的,但其中谁在听取他意见,谁在起决定作用,这个过程是怎么进行的,他都无从知道。这就使他很不满。美国第一摩根案就是这种不满的体现,联邦最高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相对人的这个不满,切实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提出了“决定者必须听证”的要求。

这个要求很合理,也很鼓舞人心,可惜在行政机关中无法实施。毕竟行政机关不同于法院,法院可以作到的,行政机关却不能,也不应该作到。由此又导致联邦最高法院在第四摩根案中不得不提出“禁止探索决定者思维过程”的要求,从而把第一摩根案所确立的决定者必须听证的原则又收了回去。

(二)案卷排他:机关决定与个人决定的统一

第一摩根案确立的原则虽被收回,但该案所揭露的问题必须解决。应在维护行政机关固有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使机关决定和个人决定相统一,使行政相对人既能看到案件的听证者,又能看到案件的决定者,这同样需要靠案卷排他来保障。如前所述,在听证报告、初步决定等的承上启下的中介下,案卷就可以像个“隔音空间”一样,把听证主持人、其他机关职员以及行政首长等都隔在同一个案卷空间中,从而保证他们所作的决定始终是一致的,这就使机关决定和个人决定也统一了,且也使相对人既看到了案件的听证者,又看到了案件的决定者。这样的正义,才是相对人需要的看得见的正义。

四、政策、经验与专业考虑的入卷

最后,行政机关与法院不同,行政机关作决定时,并不仅仅是把 法律 适用于具体案件中,很多情况下还要基于政策选择、行政经验以及专业技术的考虑。由此,行政机关往往有很大的裁量权。再则,听证主持人以及行政机关中的其他职员,只是法律专家或技术专家,各自分管着自己的领域,他们的考虑只能侧重于某一方面。这就需要行政首长对他们的考虑进行通盘协调和综合分析,这样才能作出代表行政机关整体要求的决定。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在作决定的时候,有义务考虑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最佳的政策选择,是否有利于本机关行政任务的实现。[20]

那么行政首长在这过程中,进行通盘协调和综合分析的理由,以及基于政策选择,行政任务的实现而作出的判断等,怎么能让行政相对人也知道和理解,并接受公众和有权机关的监督呢?否则即使听证程序很公道,但决定程序不公正,其行政行为还是不能让人信服。更严重的是,还会使行政首长基于政策、经验和专业技术等的裁量考虑变成让人无法琢磨的东西,从而为其滥用裁量权创造条件。为此,还是要像前面所述,必须以听证报告和初步决定为中介,把案卷排他原则延伸到行政首长的决定程序,使行政首长的这些裁量因素也都人卷,从而使行政首长的决定程序也变成看得见的程序![21]

 

法院法官述职报告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论述在我国建立司法评估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怎样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及其司法官员的品行,这已是很多国家所关注的问题。各国建立司法评估制度,目的在于建立良好运行的司法制度,保障司法官员清廉及司法公正性。司法评估制度往往涉及法官行为、素质、司法资源分配利用及对司法的评价、监督制约等领域。建立司法评估制度,可以充分反映及体现社会对司法的评价,可促进司法制度的合理化,更好地实现对司法的监督,防治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我国司法评估制度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而进行建立:

一、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第12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木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表现之一就是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该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评议并最终表决是否通过。该项制度其实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评估,而且是最有权威性的评估。

近几年,我国媒体及社会各界都普遍关心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问题,许多人表现对司法工作极大的不满。据了解,1997年、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们围绕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发表意见讲话的频率很高,在大会通过的决议中,两院(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的通过率相对是最低的,体现了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不满,这很大程度上可作为对两院工作的评估指标之一。因为人民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议、讨论、发表意见等,都是最集中体现了人民代表的意愿。这两年两院工作报告表决通过率有所提高,表明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满意度有所提高。若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工作报告表决不通过时,两院应负怎样后果,尤其是两院院长、检察长是否该引咎辞职,或给予怎样的责任形式。对上述问题,我国目前宪法及有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依笔者所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们对两院工作不满意时,可以向两院的院长、检察长提出质询案,要求院长、检察长接受质询等等。

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制度是一项很重要的司法评估制度,如何健全及完善该制度仍有待我们进一步探索。如代表们在大会期间的意见、讲话,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质询案,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报告表决通过率,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提出的存在问题等具体方面,都可以说是集中体现了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评估意见。建立及完善上述方面相关制度及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应尽快制定有关此方面的法律,一方面可以促进两院工作,保障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健全人大代表对两院工作评议制度,也是更好地监督两院工作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建立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司法监督的机制

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为了更好地确保行使监督权,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司法监督机构,如设立司法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这种评议(估)可以是定期的或不定期的,评估内容事项一般应是事先设定及要求的,一般不宜搞临时的定项评估,否则不利于评估的准确性及统一性要求。具体评估程序上设置可如下:先是由司法监督委员会组成儿个评估小组,分别进行评估后汇总评估,将汇总评估结果及有关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作出最后的评估(价)决定,以便形成相关决议。

依己所见,司法监督委员会评估司法的标准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因素(方而)确定:

一是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司法人员的素质表现为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学历上,它是反映法官的学识和能力的主要体现。尤其是司法工作的专业性极强,要求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技能。就法院系统而言,1998年底全国法院28万干警中已有7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但这并不说明其中具有法律专业学历的人数,也未明确细分正规法律院校还是业余(如夜大、成教、自考等)取得的学历。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每年都应披露法院在提高法官干警的专业能力、素质、学历所作的工作及努力,尤其是与上一年度相比“进度”如何。因为司法人员素质高低的重要指标就是法律专业知识水平高低,若无该项指标,则难以说明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

二是司法人员违法乱纪、腐败堕落的比例及现象。司法人员的违法及腐败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人们对司法评估,它是体现人们对司法工作满意程度的关键。从有关资料表明,司法机关内部确实存在不少司法腐败现象。如最高法院院长肖扬1999年3月10日在工作报中指出,去年法院对2512名违法违纪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作了严肃处理,其中给予行政处分的1654人,给予党纪处分的637人,追究刑事责任的221人。“涉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28人: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l人,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7人,基层人民法院20人,全国法院对涉及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线索立案调查的共13730件,已结12626件,其余正在查处中。”川这一系列数字从侧面反映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腐败,有损司法制度的权威性,这也是评估不同时期司法制度的状况。

三是审判质量效率状况。评估法院工作往往要以法院审判案件质量高低来衡量。我国各法院目前也建立各类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及标准,它是法院实行审理案件质量监督的好办法。其具体作法是组织本院一些资深法官对本院审结并已生效的案件卷宗进行审查,其评判案件不局限于案件的改判和发回重审,还涉及案件立案、庭审、裁判、执行质量。一般用有关立案准确率、庭审成功率、当庭宣判率、审限合格案率、超审限率、上诉率、申诉率、执行到位率、差错率及裁判文书制作水平高低等来作为审判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人大司法监督委员会在评估法院工作时,尽管不必直接引用法院上述标准,但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来透视该法院的全年审判工作情况,从中得出今年法院审判工作的评估结果。对于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也可以采取上述相应(关)指标来评估检察院工作。至于上述具体指标的认定,应由上级法院或法律专家来评议确定,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也难以认定。

三、建立律师评估司法的制度

在对司法官及司法制度评价方而,西方不少国家主张建立律师评估法官及司法的制度,尤其是美国多数州都建立了律师评价法官的制度,只是各州规定评价的标准及问题不同。为此,美国有关部门,专门成立一个由9个律师、2个前任法官和3个专家学者组成的研究小组,提出了很有意义的评价方案川。该方案主要内容在以下:(l)法官适用法律水平能力的评估。涉及法官对法律精神及其法条的理解认识,制定及适用法律规则是否合法,具体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水平能力,制作裁判文书时引用法条及法理能力;(2)对法官在诉讼中公正性的评估。涉及法官在诉讼中是否存在偏祖一方当事人,而压制另一方当事人情形,是否存在应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情形,开庭前有否先人为主倾向,诉讼审理是否存在有以貌取人或偏见的“前科”,法官审理是否存有政治偏见及对一方当事人律师的偏爱等;(3)法官遵守诉讼程序客观性的评估。涉及法官诉讼中有否确保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机制,是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否恐吓当事人使之达成和解、调解协议;(4)法官在庭审中的威严和仪表气质的评估。

涉及法官庭审中的衣着、面容表情、道德品尚,法官在庭审中的精神风貌,法官是否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辨解及证据的辨认,法官维持法庭秩序的能力,法官驾驭法庭程序及庭审技能的能力高低;(5)法官勤于案的评估。涉及法官年度、季度、月度办案率高低,结案率高低,法官遵守法院庭审纪律、规章制度、公务制度情况,法官审阅当事人及律师递交的有关案卷材料的认真度;(6)法官品德行为纪律评估。涉及法官个人人品风格,言行是否检点,是否遵守法院工作规范纪律,是否有为法官个人操守不相适应的行为等等。

上述评价方案对建立我国律师评估司法的制度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律师评价司法的制度,对法官的评估主要还是依法院内部机制进行。如先由法官自述一年的工作情况,一般是着重讲业绩,很少讲存在的问题,接着由法官的同事进行打分评比,最后由法院内设的法官考评委员会根据法官自述、同事打分等情况进行最后的考核总评,其结果是优秀、胜任和不胜任,这种考评缺乏相关人士的参与。我国若借鉴美国作法,建立律师评估法官制度,则会更加专业性地评估法官及其制度,会大大促进法官制度健康发展。因为律师能较专业地客观地评估法官品行作风、专业能力、诉讼公正性如何。当然,我国建立该项制度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来进行,诸如先建立律师评估法官的各个专项制度,如法官庭审能力评估,法官品行及廉洁评估制度,法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能力评估。同时,还可以建立法院、检察院的整体评估制度,包含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准确性、公正性、客观性、合法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律师评估法官及司法的活动,一般可以通过由律师行业协会(如律师协会)出面组织有关律师公正客观进行,律师协会可以事先与有关评估机构先确定评估标准及评估考虑因素,再根据律师人数、分布情况进行电脑随机抽员评估,这样操作出的评估结果应是较客观的。

四、建立当事人评估司法的制度

当事人在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它亲身体会到国家司法制度的作用及威严,其对司法制度的认识是最直接的。我国可以考虑增加当事人评估司法这一项制度。尽管评估中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带“有色”眼光评估,但只要我们事先调好当事人眼光的“色彩”,如尽可能避开当事人对本案法官评估,而侧重于对国家司法制度全局,包含对各具体诉讼制度的评估。这样做,会容易发觉我国各诉讼制度、法官制度、具体司法制度的不足,深刻地觉察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

当事人评估司法,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对具体诉讼制度(包含各项诉讼程序)的评估。在诉讼中,当事人最直接感受到各诉讼制度合理及不妥之处。如法律制度中规定起诉受理的条件限制,法院受案范围大小,诉讼期间宽紧,送达方式的合理与否,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的细节规定合理性,法律规定当事人举证情形与难易状况等等。这些规定当事人感受到其存在的价值及作用。尽管当事人在这方面的感受及评估存在某些问题,如不具有法律专业分析能力等,但其提出的问题,则有利于我们从司法等角度分析。

转贴于

二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体制、作风的评估。当事人极为关心国家司法机关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是否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诉讼,可以体会到各司法机关职权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实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的关系。.诸如就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怨言较深的集中于司法保护不彻底,即使获得法院生效裁判,却在执行时总得不到兑现,使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权威的信任丧失。同时,对检察院同时行使侦查、批捕、起诉等职能也难以接受,司法机关及其职权(责)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当事人也持怀疑态度。此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其工作作风及态度等,当事人应是最有发言权,当事人直接体会到法官、检察官敬业状况、勤俭、踏实等情况。诸如了解到法官、检察官作裁判前是否耐心听取当事人申辩,对案件审理是否认真,是否对当事人耍脾气,甚至是压制一方,抬举一方等。这些方面的评估,当事人还是有资格的。

三是对司法腐败的举报。设立当事人举报制度是当事人对司法最强最有力的评估,是当事人介人防治司法腐败的最好方法。由于我国司法制度及其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司法腐败难以抑制,但调动当事人参与防治的积极性最好的措施是举报。当事人可以举报的主要情形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如涉及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形,司法机关工作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等。

四是对行使上诉、申诉权的评估。诉讼中,当事人是最直接感受到司法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公正性的。如当事人上诉率的高低可以一定程度体现当事人对司法诉讼制度,包括对法官执法的不同意见。当事人上诉意见及理由就是对一审的态度及评估,这是我们最容易发现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掌握一审法官执法情况。当事人行使申诉权,是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不服而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的一种民主权利,尽管它不会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产生法律影响,但它确实体现当事人不满的意见,也是发觉司法审判活动是否有违法的重要线索来源之一,它可以作为当事人评估司法制度的一个参考因素或指标,因此说,当事人上诉率、申诉率的高低也是司法评估的一个尺度之一。

五、建立社会公众评估司法的制度

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有不同的看法,不同阶层的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也有不同认识,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关心程度也会体现社会公众评估司法制度的影响力大小。关于社会公众评估某项社会制度、事件,西方不少国家都有许多评估方式,我国在社会公众的民意体察方法上,还是比较欠缺。我们可以适当考虑参照一些国家民意测试及调查方法,来了解掌握民众对司法制度的看法。诸如,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

一是问卷调查评估。该方式是指向社会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就有关司法制度及相关措施,通过征询有关问题回答及选择而作出的问卷,以达到对某项司法制度的态度和看法的了解。该方式最大特点是答卷人一般是不署名的,其答的内容比较客观。但这种方式也有弊端,如答卷人回答态度不一定很踊跃,有些人是收到问卷而不作答,不易收回所发出的全部问卷。这种方式的问卷涉及内容可以是很广泛的,也可以是具体通俗的。如可以问及诉讼中的某项原则、制度的贯彻执行、某具体案件审理的看法、生效裁判书执行情况及态度、最关心的司法问题,等等。

二是民意测验的评估。该方式是指专门的调查机构或组织就某项司法制度或措施、事件向不特定的民众或某类不同的民众发出一种旨在了解被调查人的意见的特定形式。常见的是书面问卷形式,或是其他表现方式。它往往是用来了解民意的最佳途径,如国外往往了解总统竞选的选民测评,总统支持率高低,重大国内外政策出台的支持率高低等。我们用该方式来测评民众对司法制度的评估也是可行的,可以较好地表达出民意对司法的态度。当然,这里往往涉及操纵民意测验的机构、团体的权威性及民意测验方式选择的可靠性及准确性的问题。

三是网民调查评估。该方式主要是充分利用当今高科技手段,通过网络信息能更广泛更准确地反映网民的意愿。它的调查面及人数都很广很多,且调查的内容可以是全方位的,是当今更充分了解社会公众意见的一种较有效的方式,对于评估司法制度而言也是很好的选择方式之一。

四是社会公众举报式评估方式。上述所讲的评估方式往往都是从正面上积极评估司法制度,而采取社会公众举报式评估司法却是一种消极的评估方法,它是通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从举报中发现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实现评估司法制度的相关措施。某一定意义讲,举报越多,就一定程度体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举报少了也许可说明社会公众对司法不满的情绪少了或化解了。因此说,举报式的评估也是有其存在的价值及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法院队伍〔N〕.人民法院报,1998-12-12.

法院法官述职报告范文第4篇

述职报告是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有助于了解自身的工作能力,有利于自己的职业发展。下面好范文小编为你带来一些关于法官个人的述职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官个人述职报告1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一年以来,自己始终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所学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一年来,对全院组织的所有教育和学习,自己都能做到一课不少、一堂不漏,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作为一名党员,按照中院党组的安排部署和统一要求,我认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科学发展学习读本》及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等有关文件。通过学习,自己对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有了进一步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工作、指导工作的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也有了进一步提高,有力地指导促进了自己的工作。

二是注重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法院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司法的实质是将法律理论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实践,因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是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要前提。作为一名非法本专业毕业的学生,深知自己的不足,并认识到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地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才能为自己做好本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我利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精读法律法规书籍,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继续备考全国司法考试,目前正在按计划复习备考。

三是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在这一年中,自己时刻牢记“三人行必有我师”的古训,以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为荣,通过嘴勤、脑勤、手勤,不断地将学习的效果引向深入。通过一年的学习,我的业务水平、计算机操作水平、写作水平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使自己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工作环境和内容,为今后公正公平办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不断提高专业技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按照中院安排,自己担任网管员和法警岗位及机要保密员工作。

在从事网管员工作时,坚持每天做到有新的收获:自中级法院法院局域网的安全运行的维护中积累了很多有用的经验,为将来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在铁路局组织的培训中,学到了邮件系统和桌面病毒防治的有关课程,在太原、临汾、大同三个基层院进行了实践,取得了成功;通过省高院组织的“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学习培训,我能够熟练操作从立案到案卷归档的一系列进程。加深了对案件流程的认识。在中院专业网络管理员人员少,工作繁重的情况下,我们很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省高院年度考核中,我们的工作成效得到了省院领导的好评,树立了我院干警的良好形象。经过一年的学习实践,已经能够处理绝大多数的网络问题。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相信我能够为法院的管理和审判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从事法警工作时,在院、队领导以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我以最快的速度基本熟悉了一个普通法警的日常工作。法警是维护宪法的队伍,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纪律严明而有战斗力的法警队伍才可能保证生效的法律师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才能让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

法警工作很敏感,也很繁重,但我在支队领导和同事们营造出来的那种不怕苦、不怕累的紧张的工作气氛中深受感染,虽然还没有进入正常的工作状态,支队领导和同事们对我还很照顾,在全省法院组织的警衔晋级培训中,我被评为优秀学员,这个荣誉与他们的帮助是密不可分的。与此同时,为配合我院刑庭案件的审理,我多次参加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并坚持做到夜间巡视,有效防范了安全隐患的发生。

机要保密员工作中,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确保中院保密通道畅通,做到全年工作无差错。

三、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保持良好工作作风

在2015年,我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始终做到“三不为”,即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不计得失,尽力尽心干好每一项工作,做到不抱怨、不计较、不拈轻怕重,待人宽,对己严,勇于奉献,正确对待领导交付任务,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法官个人述职报告2

各位领导:

我是_市人民法院一名法官。__年_,我从__学校毕业后,分配到_市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_人民法庭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并担任负责人主持法庭工作。__年_月,被任命为__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__年_月,我晋职为副_干部,并被任命为__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至今。

本想写一份格式大同小异几乎换换名字就可成文的述职报告,但想了又想,最终没有这样做。开诚布公、肝胆相照一直是组织对干部的态度,自己想什么,为何不能向组织坦诚呢?在述职报告上隐瞒自己的真实想法,不敢说他不是一名合格的干部,至少说他不是一名诚实的干部。去年春节后,我曾因患病住院,出院后豁达开来,古语说知耻而后勇,我觉得舍生方能无惧,人生在世,当说则说,能讲则讲,只要不违背党性原则,有什么不能表白心迹的?倘若有一日,不幸作古和不朽了,那对谁说去?阎王老子可没耐性听你絮叨,况且唯物主义者都是无神论者。

自己晋职成为副_干部,凝聚着组织多年培养的汗水,饱含着组织多少殷切期望,我深深感受到肩上承载的责任与使命的艰巨,也决心在履职中奉公守法、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做好自己的审判工作,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忠实履行法官职责,做一名合格的副_干部。

晋职成为一名副_干部,在倍感责任重大和欣慰激动之余,我还另有一番感触和感悟。

若干年前,我承办了一件案件。一位领导向我提及:原告是他亲戚,在与人经济往来时,其中有几笔交易供货后没让对方出具收条,如果对方赖账,可能就麻烦了,让我帮留意一下,务必核实清楚。原告是位老者,由于对这几笔交易缺乏有效的单据,处境确实令人同情。难怪一位合议庭成员不等法庭调查结束,便义愤填膺、急不可待的说道:不用审了,被告已经承认了。我愕然:我明明听到的是被告否认收货的陈述,莫非我的耳朵出问题了?再度询问被告后,仍是口口声声的不存在这笔交易、根本没收过货的陈述,丝毫看不出他有曾经承认过收到货的迹象。为了不使老实巴交的老人受坑,加之又是领导过问的案件,我一遍又一遍地向被告询问做思想工作,但最终都是矢口否认。只好向那位领导言明情况,同时又向原告释明,让他提供具体收货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或其他间接证据等线索,以便依线索核实清楚,无奈,由于时日过久,已无任何头绪和线索能够找到突破点,从而最终使事实真相水落石出。在对原告心生怜悯却又无力回天的情况下,我把所有办理案件情况丁点不漏地向那位领导做了说明,电话中那位领导对我的难处深表理解地说道:没关系,该什么判就怎么判。最后,我抱着对原告无尽的同情和无法追求客观事实真相支持其主张的遗憾,驳回了他在这几笔交易上的诉讼请求。

事隔不久,这位领导工作调动,成了能影响我晋职次序先后和时间早晚的关键性人物.......

事后,我仔细想想,终于明白过来:其实当时我的耳朵并没有听差,而是没有别人的耳朵聪明。我与这位合议庭成员平时也算是私交甚好,但自从这事之后,彼此之间有了无法交流和难以逾越的距离。

不管你在工作后参加了多高层次和学历的法律培训和深造,如果形成不了证据意识和权利本位观念,那么,就如一条草蛇扎进水中变成乌龟,不过是换换马甲而已。

审判,如果让法律走开,将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悲剧和灾难。

如果出卖法律可能获得部门或个人利益上的丰厚回报,但会面临危及身家和名利的风险时,我宁可选择放弃。

如果纯粹基于一种单纯而善良的同情心,而要我置证据于不顾,歪曲法律事实,偏袒一方当事人,那么我宁可终生怀负疚恨,而选择冰冷而理智的裁决。

如果能把述职述廉报告写得天花乱坠,但在遭逢具体的个案审理时可以理直气壮地泯灭良知地践踏当事人诉权硬逼被告认帐的话,我宁可选择不写。

如果为了一己的为官荣耀,可以让我抛弃法律院校培养和审判实践多年形成“宪法和法律利益至上”的法律修养和积习,我宁可选择不要。

法官个人述职报告3

各位领导、同仁:

今天,我们在这里集会,我看到每个人的脸上都洋溢着撤诉般的微笑。

尤其是杨泽民院长,还有他的各位助手。

你们的笑脸绑架了我的情绪。

我们知道,这是各位在过去365个日夜兼程,砥砺奋进的结果!

杨泽民院长反复嘱咐我们:要写好“本院认为”。

为此,本院查明:2018年,民一庭共受理629案,审结650件,结案率95.08%,结案率、庭审直播率、文书上网率、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率等“绿化”指标均达标。

自古民一庭就以出产办案冠军称“一”。

张晓玮收案281案,办案数为全院第一。

进企业,进田间,进校园,审判之余,我们履行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潘文同学与廷亮中学积极互动,多次组织了法官与学生共同参与的模拟开庭,法治的精神在青少年学生心中潜移默化,生根发芽。

孝义、离石、石楼的家事审判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涉军案件取得可喜成绩。六月,中部战区政法委授予我院《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先进集体》的荣誉。

上述事实,有滨河北中路61号夜晚久久不灭的灯光、清脆的法槌声、当事人的叫骂声,还有那如山的案卷在案为佐。

经质证、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现阶段,人民法院的矛盾已经从人少案多的矛盾向案多人少的矛盾转化,并呈断崖式增长中。

案件就像美女裤子上的窟窿,越来越多。

考核指标就在那里,只增不减。

我们来不了一场说走就走的下班!但日子总是过得很丰满很丰满。

结案率、上网率、直播率、卷宗扫描率,上级给我们发的四顶绿(率)帽子,宛如昨日的沪深指数。

我们虽不奢望胸前的小红花,但也坚决不戴绿帽子。

滨河北中路61号夜晚的灯光会告诉你一个个美丽动人的传说。

之前,我们的番号叫“庭”。

此后,前方战事吃紧,我们的番号就改叫“团”,序列号是第七团。

谁知办案苦,案案皆艰辛。

与兄弟团队相比,我们的数据漂亮的不明显。

对标内心,我们很欣慰。

没有懈怠,其实我们很努力!

年初,我们就被率(绿)帽子兵团包围。

中院工作群中的每日战报表明:民一庭总是落后。

不过,在年终,我们居然也临门一脚,稀里糊涂地安全突围。

总得有人擦亮星星,总得有人发绿。

你突围,我来断后!

当兄弟团队终于突破了案件的重重包围,而我们还在负隅顽抗,我用上访户般的笑脸祝贺我的兄弟团队!

不能做英雄,我们就做无名英雄。

2018年的硝烟还未散尽,我们的神经还尚未进入2019。

我们已然是优秀团队的参照物。

此时此刻,他们虽然嘴上不说,但兄弟团队脸上的笑容已经告诉了我们,他们默默地感谢我们。

春风十里,不如微笑的你。

法槌声声,吹响了我们人生的集结号!

“如果法院敢判离,我就死给你们看!”

“法院要是敢这样判,我就去上访,去省里上访,去北京上访,去中南海上访!”

“如果敢判我输,就去纪检委告你!”

让你进步的不是法律,而是上访者的脚步。

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院与律师,而是需要自己开个法院。

案件还没有判决,纪检委的举报已经报到了。

现今,我们怕办案,更怕被案子办了。

微信上流传着法官办案就像驴拉磨。

本院认为,这是对法官赤裸裸的侮辱,法官不是拉磨的驴,而是奔驰的马,马兴华的马。

对法律敬畏,对良知俯首。

然而,当有人问我:在你最终形成判决意见时,上访对你有无影响?那时那刻,我仿佛被强奸既遂。

敲响法槌的那刻,我们感到做一名法官是如此神圣;

上访者抱住我们的大腿的时候,这神圣仿佛刚刚升井的煤矿工人。

吹喇叭的还没消停,喝安眠药的又在逼宫。

请不要嘲笑我的无能,长大后你就成了我。

风水轮流转,明年到你那。

天好冷,幸好还有大家,温暖着我们。

“莫道不消魂,帘卷西风,人比黄花瘦。”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我们举棋不定。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我们如履薄冰。

时间过滤着你的青春,风化着你的容颜。

加班摧残着你的躯体,瓦解着你的幸福。

本院认为,法官的健康是正义能够持久输出的保障。

2019,我们的中国梦是“一人一助一书”,哪怕“一人一书”,也是极好的。

2019,我们争取不加班。

2019,愿我们被当事人温柔以待!

法治还是理想,我们仍在路上……

2019,你若不离,我们继续……

2019年1月23日

法官个人述职报告4

一、案件办理:

2017年7月,本人从刑事审判岗位调整到基层法庭民事审判岗位办理案件。2017年全年我本人承办刑事及民事、执行案件共计242件。

二、团队管理

在施行员额法官团队办案后,本人作为审判团队的员额法官,要求并自己践行在接待来访群众的工作中,坚持按照工作要求,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听取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要求、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让群众相信法律。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慵懒散漫的工作作风。要求团队成员以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按责任有别而工作无异的认识对待庭室全部任务。做到团队之间、个人之间相互交流、协作,外出时相互帮助,裁判时相互借鉴,执行时共同努力,休息时相互交流,提高庭室整体工作效率。在7月份到基层法庭民事审判工作岗位后,面对该庭室旧存及新收的未结诉讼案件数量大的困难,要求团队成员各司其职,坚持集中于每周二、三、四上、下午集中开庭,周一、周五不安排开庭,进行送达、书写裁判文书的原则,重调解、说服撤回诉讼,妥善处理并审结大量诉讼案件,取得一定较好的审判效果,其中月结案数较好时于8月份审结案件49件,9月份审结案件44件,全年审结的诉讼案件数为全院办理诉讼案件审判团队中唯一达到200件的团队,全年庭审直播案件数量在全院各审判团队中排名第三。

三、廉洁自律

作为一名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清正廉洁系第一要务。本年度本人及审判团队成员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慎交友,慎交往,慎言行,慎用手中的权力,永不谋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管住自己,守住小节,防微杜渐,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纪政纪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树立勤政廉政的法官队伍形象。全年度本人及所在审判团队成员没有发生案件当事人关于廉洁自律方面的反映情况。

总结工作的目的,就是要正视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扬长避短,为以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在2017年工作中存在以下不足:1、主观方面对于全年结案均衡度方面把握不好,在8、9、10月份结案数较多,但在11、12月份结案数较少,存在全年结案均衡度不一致。2、对宣传调研不够重视,全年只顾办案,对宣传调研材料的报送重视不够,致使宣传调研任务滞后。

在2018年,我将注重在以下几方面改进,努力提升案件质量,协助庭长将本庭室工作带上一个新高度。

一、认真履行好法官的职责,协助庭长开展工作。作为一名入额法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执行院党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庭长高质量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指导书记员、法官助理开展工作,确保审判质量。在2018年,我将充分发挥自己入额法官的作用,将自己的所学、所思、所悟毫无保留的与大家展开交流,指导书记员做好审判事务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审判工作任务。

三、继续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适应形式变化。司法改革明确要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以后本人将学习新制定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努力让自己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个人述职报告5

根据院党组和部门领导的安排,今年我先后在盟信访局联合接访中心挂职锻炼,以及8月份在挂职期满后回到院机关工作。回顾一年的工作,挂职期间在盟信访局、盟行署联合接访中心的领导下,我能牢记为民宗旨,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畅通渠道,认真维护信访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8月份结束挂职任务回到院里工作后,在部门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本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特别是能够加强自身政治思想建设和业务知识学习。应该说___年我本人,无论是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承担工作业绩等都有了长足的进步,现结合全年工作、学习述职如下,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政治理论学习

今年以来,我重点学习了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及继续加强了对科学发展观重要理论的学习,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了自身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加深了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理解,使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特别是政治理论学习我与中央、最高院、自治区高院开展的"三项活动"相结合,与"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相结合,在学习活动中我积极践行服务承诺,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自身建设"为目标,务求学习提高、争创佳绩、服务群众、遵纪守法、弘扬正气。应该说经过近一年的学习和参与,执行党组织决议、决定的坚定性进一步提高;创新意识,事业心和责任感得到进一步提升;服务信访人、干警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并能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反腐倡廉心得体会

一年来我严格执行中纪委提出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项规定、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思想修养,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做到制度之内不缺位,制度之外不越位。特别是按照自治区高院和中院开展的"警示教育年"的要求,认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反腐倡廉心得体会心得体会范文建设工作会议、胡春华书记自治区纪委八届六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并又对《关于实行党风反腐倡廉心得体会心得体会责任制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政法委的"四个一律",最高法院制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自治区高院制定的《关于违法及差错审判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关于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办法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同时,我能积极参加中院监察部门组织的各项"警示教育"学习和活动。可以说通过学习、自查自纠,查摆了问题,深挖了根源,使自身廉洁自律意识得到强化;廉洁自律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进一步牢固树立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履职能力、抵御腐蚀能力明显提升;纪律作风、精神面貌明显转变。

三、业务知识学习

一是不断强化终身学习意识。开展"四比四看",即对照他人比,看自己知识结构合不合理;对照工作比,看自己的能力强不强、工作效率高不高;对照形势比,看自己是否适应形势发展;对照岗位比,看自己是否胜任。并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新技能的学习。

二是自觉遵守中院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自身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技能。

三是积极参加读书学习活动,根据承担工作,认真学习《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信访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此提高自身驾驭工作的能力。

四是根据法院审判工作要求,重点学习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自身的法律修养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四、承担工作基本情况

(一)信访工作方面,与盟信访局配合妥善解决,群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纠纷、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土地纠纷、刑事案件民事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各类信访案件17件;为上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13次,涉及群众157人次;为中院和全盟基层法院提供信访维稳信息6次。

(二)政治部工作方面,根据部领导的安排,主要参与了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中院机关"三项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是全盟法院系统"天平杯"篮排球、乒乓球赛、演讲比赛等法院文化建设。

三是全盟法院岗位大练兵活动。

四是全盟法院绩效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五是新考录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等。

五、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回顾一年的工作,在肯定取得的点滴进步的同时,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工作中往往重实践轻理论,自我要求有所放松,放松了对业务知识的及时更新,凭经验做事占了上风;二是惯性思维较强,没有真正把握和很好运用唯物辩证法,很多时候套用老经验、老办法,束缚了自己的思维空间、思考办法;三是工作激情有所淡化,没有很好的加强世界观、人生观的进一步改造,忙于事务性工作,没能很好地解决工作平衡关系;四是自我调压、管理能力不够高。工作压力逐年增大,应付事务性工作较多,总感觉时间不够用,没有充分利用好八小时以外的时间,党性修炼还不彻底,工作遇到挫折和阻力时,特别是自己的正确意见和行为不被理解时,有时就显得有些急躁。

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及生活中,我会不断加强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知识和法律修养,使其成为我的优势。在应对各项承担工作时,要努力发挥自身优势,始终对现实工作有着清醒的认识与把握,不断提高应对各项工作的能力与水平。

总之,我将继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改进作风,提升政治理论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促进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为全院队伍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法院法官述职报告范文第5篇

又到年底。在这冬天的冷雨中,我总是容易想起一个人。他来自湖南农村,就像他的许多儿时伙伴一样,初中毕业之后,不算意外地没能继续学业,转而到沿海打工。

我们见面的地方,是杭州某基层法院的审判法庭。身着号服的他,因涉嫌盗窃接受审判。我初到浙江大学任教,去法院随意选择案件旁听,希望直观了解当地司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空荡荡的法庭除我一个完全无关的旁听人员,就只有一个法官、一个公诉人、一个书记员和一个法警。

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原来受雇于某餐馆,因与老板不睦离职,于是在夜里撬开窗户进入餐馆,盗取现金数千元并相机一部,但他的行为都被店里的监控设备拍下。

法庭调查非常简单,因为被告人认罪,公诉人仅仅简单罗列指控证据的名称,被告人也一概予以认可。坐在旁听席上的我本以为马上就要进入最后陈述和宣判阶段,法官却在这时随口问了一句:“钱都花到什么地方了?”被告人答道:“除了自己留下几百元,其余全部寄回家给父亲动手术用。”法官明显感到一丝惊讶,似乎第一次知道该信息,于是继续追问。原来被告人之所以从被盗餐馆离职,是因为入职三月以来,老板一直压着工资不发,要到年底一并支付。但是因为父亲生病,急需手术费用,被告人找老板要求兑付工资却被拒绝,这才不得已辞职另找雇主。但是心中满怀愤怒,于是趁夜行窃,既是筹措手术费,又想给无良老板一个教训。

对于被告人的这些说法,公诉人并无异议。法官听完之后,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进而当庭判决被告人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整个庭审结束,至此也就二十分钟。

趁着法官收拾案卷的时机,我上前自我介绍并请教一些操作上的惯例。果然不出所料,公诉案卷里面完全没有被告人当庭陈述的关于老板拖欠工资、父亲生病急需手术费等信息。不仅如此,因为是简易程序,法官庭前能够看到全部案卷,又要考虑当庭宣判,所以在庭前就已经写好判决书并报庭长审批。也就是说,被告人当庭提出的盗窃动机、赃款去向等情节,法官量刑时其实根本未予考虑。但是因为庭长已经定案,承办人不能自行改变量刑,所以尽管开庭时调查到新的情节,还是按照既定方案判决。

于是我最后追问了一句:“假设暂不宣判,而是将盗窃动机、赃款去向等情节汇报给庭长,最终量刑会不会低一些?”法官有些尴尬,不过还是坦诚相告:“确实如此。大概一年左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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