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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财政出纳工作总结【五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8-27 20:05:04 工作总结 来源:网友投稿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为主线,突出自主创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按照优化投资结构、促进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财政出纳工作总结【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出纳工作总结【五篇】

财政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为主线,突出自主创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按照优化投资结构、促进消费升级的要求,以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鼓励扶持成长性好、贡献大的企业,不断提高对财政的贡献能力,为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转变发展方式的原则。将财源建设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发展绿色产业相结合,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科技含量高,提供税收能力强的项目。

2.坚持提高财源质量的原则。针对省会经济特点,立足优化产业结构,强化基础财源,壮大主导财源,培植新兴财源,优化区域财源,从不同方面提高财源贡献能力,优化财源结构。

3.坚持财源持续增长的原则。在国家和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框架内,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体制相对稳定性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扶持机制,确保我市地方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二、设立市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每年预算安排8000万元,作为全市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专项扶持对我市财源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且依法纳税、成长性好、安全生产与节能减排达标的单位。

(一)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财源大户的发展。每年选择部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且增幅(按集团汇总计算)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龙头生产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推进自主创新和名牌战略、增加对地方财政贡献的企业单位,给予积极扶持。

(二)支持金融业财源大户的发展。对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业法人总部,按照注册资本规模,一次性给予200万元——2000万元补助;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业地区总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凡当年上交地方税收达到一定规模且增幅(按济南地区总部汇总计算)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金融业纳税单位,可申请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三)支持总部经济企业的发展。鼓励总部在外地的有税源的企业单位,将总部或地区总部迁入我市并在当地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或将其在济南的分支机构改组为非全资子公司,对上述企业单位,根据其每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可在5年内连续给予财源建设专项资金扶持。

(四)支持成长性好的财源单位的发展。凡成长性好,对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2倍以上的纳税单位(上缴地方税收总额标准可适当降低),均可申请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五)支持其他纳税大户的发展。凡当年上缴地方税收达到一定额度且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其他纳税单位,均可申请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比例分别从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

三、建立财源建设表彰奖励机制

(一)*年上半年,根据上一年度企业单位的纳税及财源贡献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表彰;对为地方财政收入做出突出贡献的纳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当年新进入全省县级财政收入前一定名次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全省县级收入年度排名中实现位次前移的,给予一定补助;对县(市)区级收入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实行分档补助;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提高的,实行分档补助;对财政困难县区,当年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全部返还,用于保障工资性支出和解决民生投入不足问题。

以上各项奖励性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从预算超收中优先安排。

财政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贾汪区为徐州市辖五区之一,位于苏鲁省交界处,年:月、日实施新的区划调,从一个只有万人口、.平方公里面的小区,一跃成为拥有.万人口、方公里面积的农业大区。年月经江苏政府批准,享受和行使县级经济管理职能权限。近年来,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和场环境的变化,使我区以煤炭、水泥等资源企业为主要财税来源的财政收入体制受到重冲击,加之区级财政起步晚、基础差、底薄、关系不顺等原因,区级财政运转比较困。在这种困难的情况下,如何解放思想,更观念,振兴区级财政,我们做了一些有益的试。

一、强化“财政工作是政府工作生命线”的观念,切实把财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区级财政是我国基层财政,肩负着维持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支持地方科技文教卫生和农林水事业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生活的任务,它对稳定基层政权,发展地方经济,保持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政府,一切开支都来自财政,离开财政,政府工作就无从谈起。因此,必须树立“财政工作是政府工作生命线”的观念,切实把财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一是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区、乡政府都已把财政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加强领导,建立机构,成立班子,建立健全网络。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财税工作,经常了解财政工作情况,调度财政收入进度,分析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探讨新办法。分管领导集中精力,扑下身于抓好财政工作。强化对财政工作的考核,改变现有的考核办法,不看产值看财税,不看数字看贡献,将财政工作列入全区目标管理,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严肃奖惩,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是加强对财政知识的学习。最近总书记在全国省部级领导干部财税专题研讨班上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都要学习财税知识,熟悉财政政策、财政法规和财政业务,牢固树立为人民当家理财的思想,不断提高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的本领,提高驾驭经济全局的能力。我们认真贯彻江总书记这一指示精神,区政府领导带头学习财政知识,努力成为财政工作行家里手。要求财税干部要善于从全局出发,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财税工作的实际,深入研究财政经济中的重大问题,为各级党政领导的决策搞好服务。

三是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财政工作。财政工作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既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政治范畴,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是哪一部门的事情。各有关部门都要跳出就财政抓财政的狭隘观念,树立全局观念,共同做好财政工作,在全社会营造一个齐抓共管的氛围,为财政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财政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强化“经济决定财政”的观念,进一步发展主产、培植财源经济决定财政,财政是经济工作的直接反映。发展经济是振兴财政的基础和前提,是解决当前财政困难的根本途径。只有生产扩大了,经济发展了,区级财政才能有充足稳固的财源。因此,必须把扩大生产、发展经济作为一项关键而紧迫的工作来抓,不断培植涵养财源,加快由吃饭财政向建设财政的转变。

一是以企业改制为突破口,加快企业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促进企业提速增效,在企业税收上实现新进展。二是以农业结构调整为重点,调整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大力发展多种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在农业“两税”和养殖业税收上实现新增长。贾汪境内有大小山头座,山区面积万多亩,我们想方设法做好山区开发这篇大文章,区、乡、村、户四级联动,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不断向“万亩冬枣一条线,万亩石榴分四片,万亩蜜桃香满园,万亩杂果缀其间的目标迈进,努力把贾汪山区建成江苏省重要的果品基地、高效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独具特色的旅游观光胜地。三是以小城镇建设为载体,全面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使个体私营经济、第三产业税收实现新的突破,努力在一年内个体私营经济对财政的贡献份额达到%左右。四是以搞好服务为切人点,继续为驻贾省、市属企业改善经营、提高效益创造良好环境,使省、市属企业在税收上作出新贡献。今年,贾汪电厂级增压硫化床、京福高速公路贾在段、解台二线船闸等项目的开工建设,为我区培育了新的税源,我们要抓住机遇,大力支持这些工程建设。

三、强化“纳税人是衣食父母”的观念,努力为纳税人槁好服务纳税人是“衣食父母”,是纳税人养活了政府,没有纳税人的贡献,就难以维系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难以保证事业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政府及其各部门理所当然要为纳税人服务。一是牢固树立“执法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雄,切实纠正“门难进、脸难看、事雄办”的不良作风,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宽松环境。二是对纳税大户进行重点保护。对贡献大的纳税大户颁发保护牌,实行挂牌保护,每年评选一次。对确定为重点保护的单位,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登记制度,坚持杜绝“三乱”行为。我们还定期召开纳税大户座谈会,听取他们意见和建议,现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 的实际问题,促其更快更好地发展。三是对纳税大户实行表彰奖励。每年年初,我们都召开财税工作大会,根据企业对税收的贡献大小,对纳税数额大、照章纳税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奖金。由于措施切实有效,保护了纳税人的正当权益,充分调动了纳税人的生产和纳税积极性,企业的纳税意识普遍增强,纳税大户的骨干支撑作用明显增强,为财政收入提供了稳固的税源。年纳税额在万元以上的家纳税大户合计缴纳税款.万元,占全区财政收入总额的%;
前名纳税大户共缴纳税款.万元,占全区财政收入总额的.%;
前名纳税大户共缴纳税款.万元,占全区财政收入总额的.%。

四、强化“开源与节流并重”的观念,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把财政管理好,将有限的资金使用好,充分发挥财政的调控能力是财政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必须强化“开源与节流并重,的观念,在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支出,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

.强化预算约束。在年初安排预算时,要从严掌握,严控支出,量人为出,自求平衡,不搞赤字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严格按《预算法》办事,不随意增加预算。继续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切实压缩各项费用支出,把过高的支出水平降下来,集中资金,确保工资发放和各项急需费用的支出,切实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保证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切实改进和加强财政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工作力度,开拓政府采购新领域。除继续做好汽车定点加油、保险等原有项目的采购外,今年我们计划把采购数额大、节约率高的工程类等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同时推行乡镇政府采购工作。二是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对于加强财务监管,防止乱收乱支等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去年,我区已对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了会计制,运行状况良好。今年我们计划在全区进行推广,并延伸至乡镇一级。三是加强财政监督检查。我区专门成立了财政稽查办公室,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监督方法上,从集中性的突击检查变为经常化、规范化、多样化的监督管理,提高了财政监督管理的效率。

财政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自1994年税务组织分设国税、地税以来,征税成本大幅上升,纳税人普遍感觉到遵从(纳税)成本增加的压力。因此,近年来两套机构是否会再度合并以及如何进行结构优化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税务机构分设的历史背景及现状

(一)背景分析

80年代初期~90年代前期,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向地方政府放权,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过度放权的结果也导致地方政府在与中央政府博弈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1994年,为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责任,减少利益磨擦和扯皮现象,进行了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税体制重大改革,实行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灶吃饭。在上述重大利益调整面前,原先隶属于各级政府的税务机构由于存在着征管手段落后、效率低下,对纳税人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及易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等问题,已经无法适应并独自承担分税制下中央和地方两项税收职能,因此将原税务机构相应拆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

与财政包干体制相比,分税制确定的新型财政分配体制的初衷在于通过分税制增加中央财政收入。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国家税务机构由中央垂直领导,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对国家税务系统的领导,从而稳定了中央财政收入。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保障各级财政收入的安全出发,机构分设可以有效防止“混库”,保证分税分级的财政体制有效运作。

(二)我国现行税务组织机构的设置

税务组织结构通常有五种模式(维隆,2000):按税种类型设置模式、按职能设置税务机构模式、按纳税人类型设置模式、垂直分级体制模式、混合模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混合式模式,采取单一模式的国家较少。混合模式类似企业组织矩阵结构,其特征是在整个税收征管体制中,既有垂直分级体制模式,也有按税种类型、按职能分工、按纳税人类型设置的税务机构模式[1]。我国税务组织结构模式的历次变迁基本上都是围绕矩阵式展开,只是不同时期矩阵式的结构不同而已。如垂直分级体制模式一直贯穿整个税务组织结构演变始终,这种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与按纳税人类型设置税务机构模式相结合,在20世纪90年代与按职能设置税务机构模式(征、管、查分离)相结合。

仅就税务组织整体结构而言,94年以后,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税务组织整体结构模式。在中央设置国家税务总局,省和省以下税务机关分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国税系统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实行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对地方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

二、税务机构分设的实践评估

制度创新是一个有目的、有意识的规则和契约安排。一次成功的制度创新就在于它能形成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博弈双方都成为制度的受益者,是一个双赢的博弈格局,以降低各类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减少各类风险,增进改革效益,扩大多方收益,促进这一制度持久地发展或变迁,形成自我演进、自我变革、自我调整的机制。机构分设就是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的一次组织制度创新。这一制度运行十年来,产生积极效应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对其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进行合理的评估,是优化组织结构和新一轮制度创新的基本前提。

(一)机构分设的积极效应

1. 确保了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税务征管机构的分设,从组织制度上为税收执法创造了条件。垂直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地方政府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行为的干预,基本保证了税法的政令畅通,有助于实现依法治税,确保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安全和持续大幅度增长。

2. 解决了中央财力不足的问题,增强了中央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

机构分设以前,在部分省、区经常发生地方截流中央税收收人的现象,削弱了中央财力,也使中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受到影响。自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后,从各自的征管范围划分可以看出,中央掌握着分配的主动权,国家税务局负责共享税的征管,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划人地方金库,使地方截流中央税收收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分税制改革的直接结果是,中央财政收入在全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比分税制实施前有了大幅度的上升,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3年的22%上升到1995年的52.2%,2002年的54.93%,2003年的57.47% ,2004年仍保持在57.2%,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增强。

3. 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了双赢格局

机构分设规范了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了各级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税务机关都十分关心本级的税收收人,自觉加强对本级税源调查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流失得到了有效控制,机构分设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各地征税效率的提高。近几年来,税收的超常规增长中税收征管因素占很大比重。如2002年在导致税收增长的诸因素中,经济增长因素占50%,政策因素和税收征管因素各占25%(金人庆,2002)。因此,机构分设、各司其职是加强和提高征管水平、激发征税动力的重要因素。

1994年以来,税收收人每年递增1000多亿元,1999年税收收人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0 312亿元,2000年再创新高,达到12 660亿元。2002年与 1995年相比,全国税收收入增长了3.05倍,其中国税增长了3.31倍,地税增长了2.94倍。2004年全国共完成税收收入25718亿元(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比上年增长25.7%,增收5256亿元,总收入和增收额双双实现历史性突破,是近年来增长最快、增收最多的一年。税收收人的稳定增长说明机构分设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了双赢格局。

(二)机构分设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1.增加了税收成本

广义的税收成本是指从税收立法到税款足额入库的全过程中,税法主体和税收征纳主体在参与社会资源配置与利益重新调整时所付出的一切代价的总和,应由立法成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三部分组成。狭义的税收成本主要包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两部分。

(1)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征税成本,指的是税务机构征税花费的行政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具体来看,征税成本主要包括人力资本价值支出(即人员经费)、日常公务经费、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用等。

仅就税务人员一项来说,机构分设时,全国税务系统总在编人数不到60万,可经过11年的变迁,全国税务系统总人数已达百万之巨。特别是地税系统,由于成立之初由各级地方政府管理,进入门槛被人为降低,其人员的增加幅度要大大高于国税系统。目前我国有税务人员100万人,而美国只有10万人,仅这个比例就是惊人的。增加人员就要增加相应费用支出,从人员工资、福利、服装等费用的增加到新增人员培训,都使税收征收成本增加。此外,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税收管理机构,就是重复设置两套模式相同的税务行政组织。两者都是政府职能部门,多数时间是面对同一纳税人,即"多头对一头",这就使国地税两个机构重复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检查、税款征收、宣传等工作,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等的浪费,征税成本大幅度上升。

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成本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系统的核算体系,对我国税收成本率的高低说法不一。通常,能直接反映税收征管成本高低的指标是征收成本率和人均征税额。征收成本率是指本期(一般为1年)税务机关的费用总支出与本期税收收入的比例,据《中国审计报》的业内人士分析,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至2%之间,低的如美国为0.6%,日本为0.8%;
高的如加拿大为1.6%,法国为1.9%。显然,我国的征税成本率比发达国家平均水平高出3个百分点以上,比最低的美国高4.4个百分点,比地广人稀的加拿大也高出3.4个百分点。

从人均征税额来看,是指一定时期(一般为1年)税收收入的总量与税务人员数量之间的比例。这是一个比较简便、准确和易于统计的指标,也更能反映出机构分设对征税成本的影响。从人均征税额看,1992年(人均征税额为60.44万元)至2000年(人均征税额为121.78万元)我国人均征税额一直呈增加趋势。但是由于人均征税额的增加低于税收总量的增长幅度,征收的效率实际上是下降了。2003年,我国人均征税额增长至170.03万元,但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仍处于明显劣势。如美国的税务系统只有税务人员12万人,年征收国税1万多亿美元,人均征税额接近1000万美元;
日本国税人员约9万人,而每年的税收总收入相当于我国的10倍,人均征税额为11.1亿日元。香港仅薪俸税一项共有79.6万个纳税人,办税人员仅1200人,人均征税9860万港元。

(2)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或遵从成本)

纳税成本,又称遵从成本,指纳税人为完成纳税义务所发生的费用。机构分设以后,从税务登记、税务检查到具体涉税事宜,一个纳税人要同时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管理(少数纳税人除外)。机构分设前,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只需同一套税务机构打交道;
机构分设后,纳税人必须在国、地税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纳税申报手续,仅办证费就是原来的两倍。例如我国各类纳税人共五千多万户,仅考虑分别办理税务登记一项,在一家税务机构的税务登记费用按每户100元计算,全部纳税人多办一次税务登记就需多支出50多亿。同时,每年国、地税还要就税务登记进行验证,验证费又是原来的两倍。此外,纳税人还需应付两套税务机构的税务稽查,在报送纳税申报表、订阅税务报刊杂志以及业务招待费等各个方面,纳税人所耗费的费用和时间精力也是原来的两倍。

除直接增加纳税人费用支出外,一旦税收征管工作中,国、地税之间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认定不同,纳税人就会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如对建筑安装企业既销售设备又负责安装的混合销售行为,国税机关认定为应交纳增值税,因为纳税人有销售货物的行为;
而地税机关则认为应交纳营业税,根据是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都要求纳税人交纳税款,不交纳税款就要受到处罚,这样的问题在建筑安装企业具有普遍性。除此之外,在其他方面也会经常产生矛盾,给纳税人带来许多麻烦,也使纳税人对税法的严肃性和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产生怀疑。

(3)增加了税务机构之间、税务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

本来只有一套税务机构,通过一套工作渠道便可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沟通,使工作正常开展。机构分设以后,同样是税收宣传,却要分别开展;
同样是要求政府部门支持配合,却又要通过各自的工作渠道进行沟通、联系,使得两套机构的对外工作协调成本翻倍。又比如,在实际工作中,两套税务机构在征管信息上互相独立,沟通不足,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逃税款,使得所谓的机会成本也大为增加。

2.机构分设加剧了税务机关之间的征管矛盾

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后,都要各自按照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征管,为国聚财。虽然对于机构分设以后税收征管工作的相互联系、资料传递等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自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行使税收征管权力,无法形成合力,甚至还会经常出现“撞车”或“空白”的情况,使税收征管质量、效率受到影响。如机构分设后,开始暴露出“三交叉”矛盾,即管户交叉、征税交叉、检查交叉。管户交叉矛盾,突出反映为“假集体”和个体户问题。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在两局之间采取“游击”策略,哪头缴税有利就往哪头跑,造成争抢税源的矛盾;
征税交叉矛盾,主要是指在共管企业税款入库问题上出现“争嘴”现象,为保收入,各不相让;
检查交叉的矛盾,主要表现在检查工作中经常发生“撞车”现象,由于两局对共管企业分别检查,造成多员进户,企业应接不暇。当认定意见出现分歧时,更使企业无所适从,大幅度提高了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成本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此外,两套机构各自为政、信息不能互通,还会导致大量税款的流失。一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加大地方税收的比例,想方设法弱化国税系统的功能,使国税系统的某些税种变相转换成地方税收。如让“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少缴纳增值税而相应多缴纳地方税。二是相互代征税款难以落实,导致税款的流失。如国税系统在代开临时经营发票时,只会收取增值税,而使该项经营活动应该缴纳的一些地方税流失。

三、税务组织整体结构优化模式选择的不同观点

为适应征管需要,就税务组织整体结构的优化模式选择,理论界基本上形成了三种主流观点:其一,主张继续分设,并在此前提下对我国的现有税务机构进行优化;
其二,主张合并,并在此基础上对税务机构结构进行优化,具体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三,主张渐进式合并。笔者在分析比较三种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第四种选择,主张财政与地税合并,建立独立的税务稽查局,从而形成财政、国税、稽查三足鼎立的新格局。

(一)分设优化论

任寿根(2003)等人认为机构分设能较好解决地方政府激励不足问题,是实行分税制国家的普遍做法。并且分设还能实现税务组织之间的管理竞争,进一步深化专业分工,实现征税的规模经济。机构分设以来,税收成本确实存在人为因素(非客观因素)导致的非必要性增加,但这并不是由于机构分设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分设所选择的模式不对,分设不够彻底。同时,也考虑到重新合并涉及的资源整合难度巨大,因此认为继续机构分设有其必要性和内在逻辑,主张重新构造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使分设更为彻底,并推行税收征管部分社会化,,大量撤并国税、地税部门的内部机构[2]。

(二)合并优化论(休克式)

杨斌(2001)等人认为机构分设十年以来,地方税立法毫无进展,为两套机构合并预留了空间。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基本上没有税收立法权,全国税务机构执行的都是一个法律、一个尺度。因此,地方政府各自拥有自己管理的一套税务机构,既无必要又增加税收成本。从机构合并的可行性来看,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为“依法治税”提供了技术支持,上海模式也证明了合并的合理性,因此主张国、地税机构分设弊大于利,合并现行税务机构刻不容缓。由于国、地税机构合并,要比机构分设时的难度大得多,因此,这一观点也主张合并不能像机构分设时那样迅速,应早做打算,统筹规划,分步实施[3]。

(三)渐进式合并优化论

高培勇(2003)等人主张先采取地税和国税分工的做法,如现有国税部门负责稽查,现有地税部门主管征收。在此基础上,再对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职能整合,人员适当调配,待条件成熟时进行实质性的合并[4]。这一观点主张优化税务组织结构应通盘考虑,分步推进。大致分三个步骤[5]:一是整合两局资源;
二是调整内部机构设置;
三是建立征收与稽查的联系和协作制度。显然,渐进式合并优化,主张将“渐进式改革”界定为对现存制度的局部和增量调整,延续现有制度的主体方向和基本框架,路径依赖程度比较高。

(四)形成财政、国税、稽查三足鼎立的新格局

前述三种观点都颇有合理性,但也各有不足。首先,分设优化论忽视了由此带来的征收成本、遵从成本、协调成本过高的问题。其次,休克式合并的可行性也值得商榷。机构分设已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税务干部已近百万,实施彻底到位的“休克疗法”,大量分流税务人员,不仅会影响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也将带来一定社会稳定问题。最后,渐进式合并优化论的优点在于社会震荡小,风险小,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小和易被接受;
缺陷在于试图通过多次调整达到最终目的,路径依赖明显且制度变动频率高,制度效率损失大,影响制度的相对稳定性。有别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即合又分,最终形成财政、国税、稽查三足鼎立的新格局,是优化我国税务组织整体结构的最优途径。

1.主张财政与地税合并

这种合并方法,可以完全避免合并可能存在地方税收侵占中央税收的问题,充分保证中央税收收入的安全。同时,地税局征收管理的税收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因此可以直接并入该级政府的财政管理机构,相应增加地方财政统筹收支的能力,以改变目前地方政府收、支职能的割裂局面。从中长期看,随着“金财”、“金税”工程的发展与对接,中央税收安全性的问题将更易解决[6]。此外,国内很多地方已经采取了这样一种模式,实施效果明显,并在实践中总结出许多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有助于在全国进行推广。如宁波市、温州市等地方的财政局、地税局均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地方财政局是主管财政工作的地方政府组成部门,而地税局是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2.建立独立的税务稽查局

2003年3月,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温总理指出国家政府机构改革的内容就是要在政府内部将决策、执行、监督适度分离开来且相互协调。新制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5]2号)因此,为了加强税务监督,设置一个独立于国地税之外的税务稽查局,实施真正意义上的有效监督(同银监会、保监会等机构一样),这一做法与新一届政府的改革方向不谋而合。具体而言,就是在现有国地税分设格局下,合并两局的稽查机构,在此基础上建立单独的与国税局、地税局平级的税务稽查局。接下来,在适当的时候再把地税局同财政局合并。这样改革之后,将形成财政局、国税局、稽查局三足鼎立的新格局。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只有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稽查局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外设机构并且享有执法主体的资格。《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对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职能作用给予肯定,解决了由于稽查局独立执法资格不明确而产生的困扰。这不仅是新征管法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支持征收权和稽查权相分离、分别由两套机构负责的一个法律依据。因此,设置独立的税务稽查局目前已有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比较可行。

参考文献:

[1] 维隆•布朗多尔.税务管理的组织形式选择[j].税收译丛,2000(1)

[2] 任寿根.征税成本领先性假设与中国税务组织结构优化 —兼析中国国税、地税机构是否存在合并趋势[j].经济研究,2003(2)

[3] 杨斌,矫威.国、地税机构分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税务与经济,2001(6)

[4]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中国: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3/2004)[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54-60

财政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会计处理;
企业;
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

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政府逐渐加大了对企业提供资助与扶持的力度,企业账面各种财政性资金有所增加,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的难度较大,不同账务处理对应不同的税务处理,并入纳税索多的财政性资金需要将其列入利润表,并关注对应资产折旧、摊销、支出损益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

一、研究背景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取得各类财政性资金中,国家投资需于资金使用周期结束归还本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均计入企业年收入总额,企业取得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专项使用资金计为不征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需将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09年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其他部门取得财政性基金,企业出具政府和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文件证明资金专项用途、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拨付款项政府部门出台专项管理要求办法、企业单独核算资金支出三种情况下,可将财政性资金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总收入额中扣除。我们可以知道,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使用周期结束后需归还本金的国家投资、国家财政部和税务主管部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为不征税收入,但是费用支出、资产折旧、摊销不能扣除,其余情况下,企业财政性资产均为纳税所得。企业取得财政资金支出后没有结余,那么两种处理方式没有资金差别,不同只是资金的时间价值。表面看来企业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逻辑清晰,但是实际工作中却困难重重。

二、企业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中会计处理的重要性

(一)资产相关政府补助

税务处理中,会计将政府补助视作递延收益,计算档期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确定收益部分,将其作为纳调增处理,而之后从自相关资产达到可用状态开始,根据资产使用寿命平均分配,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做纳税调减。但是实务中,很多企业都将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当做专项应付款处理,这种情况下,税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的会计处理进行,收入需纳入总额的资产相关性财政性资金,当年应交税所得额计算需纳税调增,企业递延收益不分期,而计入固定资产折旧,相关资产于使用期间就无需纳税调减。专项应付款如果有贷方余额,则该约需上交至相关部门,作为纳税调减,不上交,企业可以将其转为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其中转入营业收入收取金额时进行的收入处理也需要进行纳税调减,资本公积则不影响损益,无需进行税务处理。财政性资产使用期限到期之前出售、转让、报废和损毁,则应该将其损失、收入纳入损益,而不进行纳税增减处理。

(二)收益相关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做出明确规定,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类财政性资金,用于补偿企业相关费用、损失的收益为递延收益,计算相关费用时计为当期损益,补偿企业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需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方面,除国家财政、税务部门有另行规定之外,其他收益相关财政性资金需要于实际取得时计为收入总额,会计使用企业取得政府补助补偿企业相关费用与损失,则计为递延收益,计算当期纳税所得额需纳税调增,相关费用确定期间确认为当期损益之后,需做纳税调增处理。会计使用收益相关财政性资金补偿企业既往损失、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无需税务处理。实务中,企业聘请税务事务所清缴所得税,税务师认为当年没有需并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但是可能忽视其他费用支出,企业支出使用专项应付款,未列入损益,应该进行纳税调减。

(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属于政府补助,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进行处理。企业购置设备专项资金等资产相关专项用途资金计为递延收益,不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资产使用期限内平均分配,分别计入当期损益。使用寿命内出售、转让和损毁等,需一次性将未分配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损益。收入相关财政性资金,用于企业以后费用、损失补偿资金,如企业立项取得用于项目实施期间人员费用支出的专项资金,应该计入递延收益,作为相关费用当期损益,补偿企业既往费用、损失,如项目贷款利息补偿,需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三、结语

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第一步是判断其是否为不征收收入,之后根据企业账务处理情况做不同的税务处理,确认会计处理是否进入利润表、资产折旧摊销、费用损益等情况,之后进行纳税调减。

参考文献:

[1]王占龙.浅谈会计处理在企业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中的重要性[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4(21).

[2]吕书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与税务处理之间的所得税差异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2(06).

[3]范凌芸.企业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中会计处理的重要性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4(06).

财政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12595万元,加上中央、省税收返还收入4627万元,上级各项补助收入218*万元,县上解收入1240万元,上年结余收入4310万元,其他调入资金3467万元,本级预算收入总计为48*0万元(其中属本级财政可支配财力2*15万元);
一般预算支出完成31483万元,加上上解上级支出630万元、市补助县支出3537万元,财政支出总计35650万元。收支相抵滚存结余12390万元,其中结转下年度12280万元,净结余110万元。(一般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详见附表)

(二)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

20*年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合计172*.5万元,其中: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44*.2万元,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51.8万元,其他收入2653.5万元(利息收入9.9万元、罚没收入2643.6万元);
支出合计17*1万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支出8455.8万元,专项支出1210.2万元,政府调剂支出6239.4万元(调剂作一般预算收入),其他支出(办案费)1125.6万元。市直现有执收执罚单位68个,此次审计组调查了市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人事局、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局等单位的"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和上级补助(专款)使用情况,上述单位执行情况基本上是好的。

(三)财政周转金管理情况

财政周转金帐户反映上级借入周转金35562.9万元,本级周转基金1506.4万元,待处理周转基金13837万元,其他借入周转基金4237万元,其他收入626万元,暂存款631.7万元;
借出周转金16369.8万元,借用周转金14785.4万元,待处理周转金2*1.8万元,其他支出3388万元,暂付款1**.6万元,与预算内往来-15300万元(预算内暂存),银行存款12331.2万元(结存)。20*年,市财政局积极组织回收周转金工作,将回收周转金的任务下达各科室,逐级分解,层层落实。20*年度回收周转金本金3941.9万元,占用费194万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四)市财政局机关财务收支情况

市财政局办公室20*年度总收入537.25万元,上年结转157万元,经费支出466.59万元(其中:基本工资80.72万元,补助工资50.34万元,其他工资31.41万元,职工福利费8.54万元,社会保障费38.73万元,公务费162.*万元,设备购置费5.26万元,修缮费2.33万元,业务费33.3万元,其他费用18.72万元,接待费35.22万元),拨出经费141.5万元,期末结余86.16万元。

(五)中央再贷款使用情况

本级财政借入省财政中央再贷款专项资金总共98286万元;借出专项资金74813万元,其中:陆丰市政府41373万元、*县政府15636万元、陆河县政府1*4万元、市城区政府2690万元、华侨管区5340万元、红海湾200万元、市本级8520万元;结余专项资金23473万元。该专项贷款截至20*年12月止已归还省26293万元(省在我市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助中扣款),省减负224*万元;累计结欠省财政再贷款资金余额49591万元。

截止20*年8月31日,市直各信用社(华投)工作组借出中央再贷款合计8520万元,用于兑付个人存款。各工作组追收资产收入合计4236万元,利息收入10万元;
各工作组经费支出544万元(市法院追收收入8%的提成254.56万元、市法院奖金8万元、各工作组经费支出281.44万元),其他支出2110万元(主要支付对公存款、诉讼费等),华投付还市处置办中央再贷款借款1094万元;
结余追收资产资金498万元。市财政设立追债专户,由市财政局专人专管。

(六)市地税局税收完成情况

20*年度,市地税局由城区征管分局组织本级收入7142万元(含教育附加费),其中:1.市区级地方税收收入4572万元,占年度执行计划的100.83%;
2.省级收入1223万元,占年度执行计划的87.23%,;
中央级收入1226万元,占年度执行计划的88.*%;
教育附加费收入121万元,占年度执行计划的100.83%。收取本级社保基金4163万元。

(七)市地税局机关财务收支情况

1.20*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收入类合计40*万元,其中:拔入经费3988万元,其他收入15万元。支出类合计4186万元,其中:经费支出1242万元(基本工资111万元,补助工资55万元,其他工资89万元,职工福利费42万元,社会保障费48万元,公务费211万元,设备购置费144万元,修缮费8万元,业务费53万元,业务招待费68万元,其他费用413万元);拔出经费2194万元(其中:房屋修建费365万元);结转自筹基建750万元。结转本期结余-182.7万元;
以前年度结余724.1万元,累计结余541.4万元。

2.基建经费收支情况:20*年度基建拨款16*万元;
银行存款364万元,暂付款100万元,建筑安装投资255万元,待摊投资38万元,预付工程款844万元。

(八)市公安局看守所专项建设资金审计调查情况。

*市看守所建设项目于*年1月经*市计划委员会汕计[*]11号文批准立项,20*年初开始动工建设。看守所建筑面积13659平方米(其中:武警区域建筑面积4568平方米,看守所区域建筑面积4830平方米,监仓区域建筑面积3*7平方米,值班预审职工食堂综合楼建筑面积1214平方米),工程预概算2949万元。至20*年12月31日止,基建拨入款2100万元,其中:国债资金13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770万元,省拨入政法修缮补助20万元,银行利息10万元。基建支出1659万元,结余资金441万元。该工程资金管理比较规范,有开设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至审计调查时尚未全部竣工,该工程的地方配套资金尚有730万元未到位。据调查,由于市区以前没有看守所,有部分犯人要寄押到外市,每年需要支付费用50多万元;
*市看守所的建成,将为财政节省部分资金,改变全市犯人关押场所拥挤、落后的面貌,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发挥积极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审计结果表明,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支持监督下,20*年度我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运转正常。市本级财税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人大通过的年度财政预算,较好地完成了本级财政年度计划和各项工作任务。市财政、地税部门能认真贯彻实施积极稳健的财政政策,推进财税改革和体制创新,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努力组织财政收入。过去的一年,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财政部门在积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步伐、推进依法理财进程、强化收入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一是致力于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确保重点支出。在确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增资部分如期足额发放和社会保障资金及时到位的基础上,重点扶植和服务工业园区建设、外向型经济发展和海滨大道建设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调剂非税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54%,依然成为保证本级财政收入任务完成的积极因素,预算外资金收入构成我市本级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本级财政安排最低生活保障资金30万元,解决低保救助对象4000多人,保障了特困人群的基本生活。四是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建设。1、积极推进部门预算试点工作,20*年度有36个单位列入部门预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积极开展国库集中支付。市财政局已完成国库管理机构设置工作,于20*年1月正式运作;
3、政府采购工作得到加强和完善。市直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采购的有185宗,实际采购金额5451万元,采购金额比去年增加1489万元。四是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中,认真做好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帐务财产清查和债务追收工作,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但从市本级20*年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分析来看,财政还面临着支付风险和收支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一)财源基础薄弱,财政收入结构不合理。由于我市经济基础差,大型企业少,缺乏支柱产业,地方税源有限,税收收入比重不高,只占一般预算收入的46%;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的比重过高,削弱了本级财政的可支配财力和宏观调控能力,形成财政支付的潜在风险,加上去年的"非典"疫情和农村税费改革,省对服务行业实行税收减免以及取消了屠宰税和农林特产税,导致市直税收收入受到了冲击。因此,财政收入增收的难度大,收入结构性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本级财政收支的良性增长。

(二)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吃饭"与"建设"矛盾突出。1、财政支出呈刚性增长,社会公共事业投入不足。20*年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31483万元,本级财政可支配的财力只有2*15万元,财政自给率为64.8%,自给率偏低。行政管理费支出13268万元,占财政支出总额的42.1%,比本年一般预算收入12595万元还要大673万元,行政管理支出弹性为1.*(行政管理支出增长率14.47%÷财政支出增长率13.73%),从以上指标可以看出,行政管理支出增长速度大于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导致财政支出增长部分不能用于发展的社会公共事业,本级财政仍然属于"吃饭型"财政;
2、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工资性支出占本级预算支出的比重高达36%,占一般预算收入的92%;
一般预算收入和执收执罚单位的收费基本用于养人,是典型的"吃饭"财政,导致财政在履行公共职能方面存在严重"缺位"问题。一般预算支出比上年增长13.73%,财政支出压力逐年增大,财政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从"吃饭"到"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上级财政的支持(约占60%),间接反映了地方经济总量水平不高,产业结构不够合理,运用财政资金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调控的能力比较差。

(三)财政资金缺口较大,财政风险有增无减。由于财政历史借款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债务风险转移,致使财政债务风险压力增大,上级收回周转金借款和再贷款数额逐年增加,财政债务包袱沉重,加上调资增资等支出呈刚性增长,财政用于建设的财力逐渐减少。一般预算收入仅为一般预算支出的40%,收支矛盾相当突出,资金缺口较大,运转更加困难。

(四)税源匮乏,税收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我市经济结构不够合理,缺乏支柱税源,地方税收基础不牢固,加上税源少、税种零星分散,去年又受"非典"影响和屠宰税减收,因而导致存在单税种和行业税收收入下降;
税务部门存在税收执法不够严、漏征漏管税收等问题;
基层管理和规范化建设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基层单位存在税收征管和财务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基层单位在税收征收质量考核工作方面不够健全,税收专管部门对纳税户档案建立、数据存储不完善,导致对个别纳税户的税收征管不够严格,出现偷税、欠税等问题;
以及购置设备没有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基建项目及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20*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

1、经审计,市财政局办公室20*年度经费暂存款明细帐反映,原国债服务部收入电视台广告费分红款142914.36元,未纳入本级预算收入,违反了《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成市财政局将以上收入142914.36元上缴财政专户。

2、市财政局综合科20*年明细帐反映,*市国土资源局上缴避风塘西护岸征地款3280万元,其中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2300万元(年底已转入本级预算收入),存放于预算外暂存款科目980万元(预留工程款);
*土地交易中心等单位缴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土地契税合计33644.76元。违反《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成市财政局将预留工程款980万元及时拨还有关单位,将土地契税33644.76元缴入国库作本级预算收入。

3、经审计,市地税局于20*年5月向深圳市恒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东南凌DN7161小车一部金额计161518元(含车辆购置费12718元);
20*年市城区地税局设备购置费科目反映购业务用车一部金额197500元;
红海湾税务分局20*年5月31日银付5号凭证设备购置费科目反映,购置业务用车一部金额135800元,均未纳入政府采购。

4、20*年城区地税局对*邮政局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查出少缴营业税5544.17元、城建税388.09元、房产税5542.*元,个人所得税64770.2元.税务处理决定书(汕地税罚字[20*]1号)和缴款书*479295反映只对邮政局处以罚款7**.35元的处理,应缴少缴的税款76244.5元没有补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成城区地税局依法追收少缴税款76244.5元上缴国库,并将执行情况函告我局。

5、延伸审计纳税企业--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审计,*移动通信公司20*年出售公有住房七套收入445872.55元,属销售不动产,未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该公司应纳营业税=445872.55元×5%=22293元,城建税=22293×7%=1560.5元,教育费附加=22293×3%=668.79元,以上应缴税费合计24522.29元。责成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限期清缴入库,城区地税局负有追缴税款的责任。

三、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和监督的几点建议

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审计查出的上述问题,本着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我局在各有关的《审计结果报告》中已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针对这次审计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加强预算管理和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程序,强化预算约束。经审计,市财政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预算执行中临时批拨和追加较大,造成预算刚性不够。财政部门应依照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完整性、可靠性"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阳光预算",实行零基数预算和绩效预算,结合本级财力统筹安排财政资金;
规范预算支出追加审批程序,部门预算一经确定应全年不变,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人大批复的预算执行;
对因重大政策影响等因素确需追加预算的,严格按规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加大预算监督力度。对预算执行实行拨款跟踪问效管理制度,并接受市人大监督,防止改变资金用途现象的发生。

(二)经审计,20*年度市财政局已对三十六个市直单位实行部门预算,对优化本级财政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压减一般性支出方面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但在本预算年度内,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尚未全面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建议财政部门要加大部门预算改革力度,结合"收支两条线"管理政策,将各单位所有收支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实行预算内外综合拼盘,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增强政府综合财力,进一步加大收支统管力度;
以改革部门预算编制为龙头,国库集中支付为中心环节,规范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程序;
重点加强对接待费、医疗费和小汽车等费用的管理,严格控制支出,继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确保重点支出,实现"收入一个口径,支出一个漏斗",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20*年市本级财政收支情况表反映,超预算支出3241万元(包括提高人员岗位津贴、归还历年拖欠工程款、市政府决定的一些项目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31483万元的10.29%。市财政局应认真执行*市委《*市本级财政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委办[20*]22号)的规定,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以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四)大力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和严格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的职能部门,积极组织经营性非税收入,如对直接使用政府资源和经营权的河道采沙权、户外广告经营权、出租车牌照、营运客车等客运车辆的线路经营权、加油站经营权、缉私罚没物品拍卖经营权、生猪屠宰经营权、旧机动车交易经营权、道路冠名权等,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拍卖或招投标,所取得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以拓宽财政的收入渠道,化解本级财政面临的困难。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使用管理,除有规定用途或需补偿征收成本支出外,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与有关部门的支出挂钩,不再实行结转部门下年度使用。

(五)尽快建立财政预算的绩效评价和追踪问效制度。财政部门应对重大的支出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要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逐步建立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项目预算跟踪问效责任制,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实际效果作出合理的分析和评价,及时发现、纠正财政资金分配与使用中的不合理现象,从而提高预算分配决策水平,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和安全。

(六)市财政局应按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避免损失浪费;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追收周转金、管好资金占用费;
要进一步加强对各方面往来款项的管理,对暂存暂付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理结算、追收,确保财政收支的真实性。

(七)要规范城信社(华投)金融资产处置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应加强对金融资产处置追收收入的管理,根据省政府《转发关于做好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保全和盘活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45号)的规定,严格将金融资产处置的追收收入纳入本级财政的预算管理,冲转省划扣的预算暂付款项,以弥补省财政对我市的中央再贷款扣款(达26293万元)而形成的财政预算资金缺口,减轻财政负担;
对中央再贷款和追债专户的结余资金,财政部门要认真梳理,不要让其形成呆滞资金,要切实用好管好盘活每一笔财政资金。

(八)财政部门要加强局机关的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控制费用开支,厉行节约;
要切实加强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尽快提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
要全面清理几年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竣工未决算等有问题的基建工程项目,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尽早结算列入固定资产进行规范管理。

(九)市地税局应加强对基层征管人员的税收政策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积极推行政治思想和廉政教育,提高综合素质;
规范管理,健全制度
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依法治税和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增强税务人员自觉征税和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充分发挥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保证我市地方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十)加强地税稽查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防止地税稽查部门存在执法不严、处理从轻,或者对发现问题不反映不处理的现象,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十一)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专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纳税申报制度,对纳税户档案的建立、数据存储要保证监控网络管理,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管理监督的力度,对重点税源要实行跟踪管理,积极开展清查漏征漏管户专项行动,清理税收征管死角,扫除税收征管盲区,努力挖掘税收新的增长点。

(十二)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计财部门和征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纳税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查补税款处罚率等质量考核工作,以便提高和促进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年终做好税收征管情况的分析,多为政府领导和经济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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