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益聚文秘网>工作计划 > 个人证券投资计划【五篇】(精选文档)

个人证券投资计划【五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9-04 17:00:07 工作计划 来源:网友投稿

紧急删除:13882551937、13808266089服务时间:8:00~21:00承诺一小时内删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证券投资计划【五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个人证券投资计划【五篇】

个人证券投资计划范文第1篇

集合投资计划是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2002年下半年,福建一家投资咨询机构推出了集合理财投资业务,投资者只要将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转入该投资咨询机构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的资金账户,就可与该投资咨询机构以及该营业部签订一份期限为6个月的协议书。根据协议,受托方承诺委托资金的实际年收益率为6%。不久,华泰证券的一些证券营业部也在江苏推出集合申购二级市场市值配售新股的方式,据说只要集合认配资格达到1000万元,收益率将不低于3.5%。

让集合投资计划成为市场热点的,是今年1月1日招商证券和招商银行推出的“招商受托理财计划”。这个计划针对招商银行“金葵花”客户(存款余额连续3个月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客户)。客户与招商银行、招商证券签订三方合同后,客户把自己的储蓄存款转入招商证券在招商银行开立的专户,由招商证券负责理财,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市场,公开的收益预测是1.98%至5%。

该产品在未做任何宣传的情况下,短短8天之内就募到15亿元资金,并在10天之内发行完毕。招商银行副行长赵浩说:“这个受托理财计划最初希望发行3000份,每份10万元,结果达到了4.98亿元。”

很快,工行上海分行和国泰君安、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和天同证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和国信证券以及农业银行和湘财证券等都推出了类似的理财产品。长江证券与农业银行联手在湖北推出“长江超越理财计划”,宣称年收益率高于2%的概率为99.99%,也引起了储户的关注。

业内人士当时的评价说:“佣金改革进行一年后,在当初期望中的券商经营模式多元化、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等并未有明显改观和亏损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集合性受托理财计划成了券商开发出的新的盈利模式。”

就在市场彩声一片的时候,中国证监会在4月29日发出通知叫停。通知称,中国证监会正在加紧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实施前,证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表示,与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中国证监会要求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立即停止募集,并表示要对已经开展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中的不规范做法要进行纠正。

――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或者口头、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承担投资损失、保证投资收益;
向委托人提供投资收益预测的,应当有充分的根据,并以书面方式明确说明所作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集合投资计划使用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与此同时,央行也口头通知,不允许各银行机构办理该类业务。

尽管证监会和央行明确亮了红灯,但很多机构仍然在没有报备的情况下对市场发行各种受托理财计划。

5月16日~28日,招商银行又推出了“外汇通”受托理财业务,销售依然火爆。受托理财业务委托的外汇资产币种为美元,每份1万美元。委托人的外汇资产在受托期间不支付利息,两个品种的预测收益率分别为0.6875%至2%和0至4%。

5月23日,证监会下发通知点名批评了招商证券和湘财证券。

中国证监会对于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心存顾虑,是因为有前车之鉴。1999到2001年上半年,市场上曾出现过一轮券商受托理财的热潮。当时的受托理财是证券公司为大机构、大资金理财,由于市场行情火爆,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收益都非常可观,之后,券商承诺的保底收益也不断上涨,普遍行情是10%,到了后来,15%、20%也不足为奇。截至2001年底,沪深两市有近200家上市公司进行了委托理财,涉及金额达到219.7亿元,平均每家1.27亿元,而按业内人士的估计,实际数字可能还要远超于此,因为上市公司通过其大股东或控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无须披露。但到了2001年下半年,由于市场大幅下挫,大量资金被套牢,以前高息吸引的受托资金成了券商的巨大包袱。

按业内的保守估计,具备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所接受的理财资金规模超出全国所有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之总和,证券业2002年全行业亏损,其中一半以上的亏损额是因为资产管理业务。

经过数月筹划,《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即将出台,据记者采访获知,中国证监会单独用了一章的篇幅来规范集合投资计划。

在管理办法中,证监会规定集合投资计划分为均等的份额,每一份额面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集合投资计划份额只能按照面值发行;
同时,一个集合投资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名。按照这个规定,每份集合投资计划资金总量的上限将为1亿元。

很显然,这种规定模仿了信托计划的设计。“这是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银行在争夺个人理财市场上的一种权衡”,中国证监会的一位人士这样说。

申请开发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的证券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值得注意者为需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不低于其对外负债的10%;

亚洲证券副总裁应健中认为:“从现在的规定看,管理层似乎是把监管的方向由此前对于具体品种的审核转向对于业务主体资格的审查。”应健中表示,总体来看,这些资格要求和券商发行企业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等相比,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认购本公司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份额,证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份额视为其自营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的财产不得投资于该集合投资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发行的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资产管理部的王礼华表示,这一规定将大大增加券商相关品种的公信力。

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曾经发出《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这个通知相比,管理办法对于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则做出了一些修订。

在业务资格上,管理办法比通知要求的更为严格。对于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年限由1年提高到了3年。

对于委托人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通知仅要求进行调查,而管理办法则要求根据调查结果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同时根据调查结果,证券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资产来源不合法的,不得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不得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个人证券投资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 资产证券化 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正式拉开序幕。目前,证券公司已经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等数支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对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问题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信托结构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
一是以委托结构运作的企业应收款证券化产品,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来一个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在募集说明书中,证券公司不能明确所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托类产品,而是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委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法,既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又不利于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应该从长计议,考虑将信托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资产证券化试点领域,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

对于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不应因发行人、监管机构、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发生监管政策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工程中,对资产独立、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当前,监管失调的表现比较突出。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开发理财计划即使符合证券本质,也不敢称为“证券”,而证券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敢明确成信托关系,均因担心产品落入对方监管领地。如果要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委托性质转化成信托性质,其出路就是允许混业经营,具体方式有二:扩大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允许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
允许证券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子公司。

关于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现金流的来源,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发行之前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均是具有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权”。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计划和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计划,则分别以公路收费权和网通集团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于基础资产的命名。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不能滥称“收益权”。已发行的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权益性资产,如联通计划的租赁费实际是债权证券化。收益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有财产性,可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具有收益的权能。收益权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种确定的法律认可权利类型上的一个权能,它本身不能脱离其权利自身而单独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考虑到实务中的用语,本文仍用“收益权”来描述权益类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基础资产的权属以及转让合法性。证券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要关注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基础资产上是否有第三方权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基础资产的转让有否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以专项计划的名义持有基础资产的资格等问题。

基础资产的确定方法问题。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真实销售问题。该问题的本质是收益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实质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融资。根据资产证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才能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真正脱离发行人的信用,即资产证券化完全依赖基础资产的信用,受托人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属于满足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实质要求。原始权益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后,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购买价,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专项计划的收益来源于收益权,原始权益人仅有义务将收益权交付给证券公司在收益权之外,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公司没有其他给付义务,因此,收益权转让不属于抵押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力图将购买的资产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非唯一还款来源),但由于要求有银行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容易导致购买资产的行为并未形成“真实销售”。这是目前专项计划设计存在的一个较大弱点。如由股东或第三人对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银行仅向反担保人追索,则可避开上述瑕疵。

基础资产交易的公示问题。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专项计划应尽量完备基础资产的交付环节,以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公示。以债权类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时,应将债权转让书面通知原始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众多无法逐个通知,可考虑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债权人。对于特许经营权之类基础资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转让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虑采取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风险。

关于现金流管理的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管理,包括现金流的收取、运作、分配等。

关于现金流的收取。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基础资产可能分布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原始权益人如以多个资产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则现金流比较分散,由证券公司亲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专项计划运作的成本。此时,可考虑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中引入基础资产服务商,由服务商受托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管理。通常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最为熟悉,可作为服务商,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汇集现金流。

关于资金沉淀问题。资金沉淀将直接影响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基础资产的原始现金流的产生时间与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时间不完全一致。选取的基础资产通常大于本息偿还所需要的现金流,将发生资金沉淀。因此,在设计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有的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期间只发生一次或几次现金流流入,如联通计划中,联通运营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只在指定划款日支付租赁费,其现金流的流入时间是确定的。有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频率较高,如莞深计划中,每日均有车辆通行费收入。

为提高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计划对产品现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产品现金流的安排应当尽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产品设计方案中,证券公司解决资金沉淀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措施之一:结构匹配。由于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是指原始权益人交付的特定时期内一定额度的收益权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权收入的具体交付时间。因此,证券公司在进行精确的现金流测算后,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中对基础资产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额予以约定,可以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与产品现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况发生不匹配,可以通过即时追索担保人来解决问题。由于银行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属于履约担保,实际上起到可靠的流动性支持和债权担保的双重作用。

措施之二:资产管理。即证券公司将沉淀资金采用资产管理的方式来增加收益,但应投向国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低、流通性好的金融产品。

措施之三: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即证券公司在测算现金流后循环发行资产证券产品,并以专项计划名义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用于存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了当期应付证券本息后的剩余资金。这些余款并不提前偿付给投资者,而是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用于再次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同类、同等档次标准的基础资产。通过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和多次购买基础资产,提前收回的资金又变成了基础资产,这样就不会产生过量资金沉淀,还解决短期基础资产与长期证券之间的期限不匹配问题。

关于统一流通平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的两大平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债券为主的证券流通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有限,使只限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发生交易1笔。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主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实现,而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实现。从长远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则其证券化的作用将大大降低。

证券交易所市场同样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证券公司发行的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受益凭证”均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从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市场,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种类和数量远远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且金融风险能够比较有效地向社会分散。所以,证券交易所市场应该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主渠道。

总之,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将大大推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只有在实践探索中领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不断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

参考文献:

1.[美] 斯蒂文•L•西瓦兹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李传全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开国等编著.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个人证券投资计划范文第3篇

监管层对券商资产证券化(简称ABS)业务的“松绑”,与券商试水小贷资产证券化第一单的完美收官,均预示着券商舒展拳脚的创新空间更广阔,ABS业务有看头了。

募集50亿元

随着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东证资管-阿里巴巴10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首个小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日前收官。而随着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明朗,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望迎来快速发展期。

资料显示,东证资管-阿里巴巴1-10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首单获批的基于小额贷款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在该专项计划中,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募集资金,购买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筹)旗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资产,同时,借助互联网平台,为淘宝、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券商开始做这个项目不是为了赚钱,而且为了这种新模式的探索,资管项目做出来的并不多,所以还是在摸索当中,也是希望从一些小的项目着手,未来再慢慢做比较大的项目。“企业类信贷能否成为ABS业务的基础资产比较值得关注,比如像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这类机构的证券化需求比较明显。” 一家券商的ABS业务人士坦言,“这类资产和银行信贷很相似,部分还具有足值的资产抵质押,而它们的证券化可操作性却比信贷资产高。”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针对小额贷款证券化的过往案例或并不易被“复制”。

“阿里小贷的项目是无法复制的,它背后有互联网、大数据作为信用审核技术支持,同时在监管、政策等方面也争取到了比较大的宽松。”一家券商的ABS业务人士评价称,“万家的项目只能算是类证券化,因为它使用的工具是基金子公司的‘一对多’(专项资管计划),而并不是用于证券化业务的特定工具,在交易结构、载体定位和交易报价规则方面和ABS都有区别。”

此外,阿里小贷项目的不可复制性还在于其相对复杂的协调成本。据东方证券资产联席总经理任莉透露,该项目在历时一年的推进过程中,曾获得银行、保险、信托等不同机构的参与和支持。“推进过程中,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都高度参与了此次项目。”任莉表示。

仍处于推进阶段

券商专项资管计划简称资产证券化,是指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在国外发达资本市场已是企业惯用融资方法,然而在中国则是一波三折,发行进度和量能偏少,至今仍处于起步阶段,甚至在今年5月份还被暂停申请。

直到9月26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信息披露指引和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出台三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三个征求意见稿的看点在于:监管大幅松绑,采用事后备案制,资产端采用负面清单制;
融资端松绑,明确规定对投资者的计算不再采用透视核查方式。

监管层发出松绑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征求意见后,券商资管从业人员一片叫好,东方证券很快跟进分析指出,取消事前行政审批、改为事后报备制,更有利于推进ABS业务市场化发展,对发行方、开展主体及投资者而言,都提出更高要求。

ABS一直被认为是券商最有创造力的业务方向,也是OTC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从2005年到2013年,券商ABS项目推出缓慢,只推出了13单。

“ABS是券商重要的创新业务,从最近监管层松绑ABS业务的政策,还扩展了两融标的范围,配合跟进券商增资扩股政策的种种迹象来看,监管机构是要求券商加快发展创新业务。”东兴证券投行部一位负责人表示。显然,此次证监会推出ABS新政,被认为给券商打开了新天地。

分析人士认为,盘活存量,未来业务空间十分巨大,假设5%的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将带来5万亿元的业务规模。

事实上,和ABS业务相比,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脚步或已更快,据iFinD数据显示,截至9月底,今年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已达1749.06亿元,为沪深交易所发行规模的7.39倍;
不过随着新版资产证券化的开闸,这片坐拥万亿级存量资产的市场或将迎来进一步开发。

考验券商各业务优势

小贷资产证券化只是券商资产证券化可操作的一角,融资租赁受益权、BT 项目债权、两融受益权等也是重要的基础资产类别,并且总体规模均在万亿元级左右,规模十分可观。

按方正证券分析师预估,我国贷款余额为78.72 万亿元,假如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模式能转移其中5%的份额,对于证券公司的静态收入弹性将接近40%(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券商的收入类似与债券承销,按照1.5%计算,远期收入弹性=78.72万亿元×5%×1.5%/证券行业2013年总收入1592亿元=37.1%)。

而在长江证券最新的研报表示,一般资产证券化(不包括MBS 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有望达到4万亿元至5万亿元,为券商贡献30%左右的营业收入。

“我认为券商后续推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营收空间不会比做IPO项目差”,在财通资管一位内部人员看来,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券商的优势,这一块市场是未来券商业绩成长的主要动力。

申万菱信基金内部人士表示,券商争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市场,主要看券商投行部门与营业部门的配合能力。营业部数量分布广泛,投行部人员也多,那么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渠道就多,因此可以通过对比营业部的数量和分布预估券商各自的资产证券化竞争力。

从当前的统计来看,银河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营业部数量排名居前,并且均是投行实力较强的大券商,如果营业部配合投行部找项目,竞争力必然会增强。

一位太平洋证券内部人士认为,判断券商各自的资产证券化竞争力还是重点关注券商投研能力,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个人证券投资计划范文第4篇

从2005年第一笔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至今,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已经有了十多年的发展历史,该类业务在国外发展比较成熟,但国内还在摸索中前进。2014年至今,资产证券化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2015年,全国共发行1386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金额5930.39亿元,同比增长79%。资产证券化业务被视为下一个大浪潮。

一、资产证券化的原理及一般流程

资产支持证券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是对资产池现金流进行重新分配重组的技术,其原理如图1所示。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1)资产重组原理:选择特定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组合,形成资产池。

(2)风险隔离原理:与资产原始所有者的风险(其他资产风险、破产风险)无关,而只与证券化资产本身相关,主要以“真实销售”或“信托”方式实现。

(3)信用增级原理:为吸引更多投资者,降低发行成本,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分为外部信用增级和内部信用增级。

(4)流动性增强原理:将流动性一般、不佳的资产转化为资本市场流动性更好的证券产品,降低流动性溢价。

(二)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实施流程

(1)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构建资产池。基础资产要求符合法律法规,产权明确,并可产生独立、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产出,也可以是多项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投资组合。基础资产的具体种类比较丰富,在前述产品类别中有提及。

(2)组建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实现资产独立。SPV是链接投资方和融资方的关键性纽带,是证券化过程中的核心机构,其代表所有的投资者拥有基础资产,并作为证券或者收益凭证的发行主体。SPV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将发行人与出售资产的权利关系分离,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根据我国现有的监管法规,特殊目的载体的实现形式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C)、特殊目的信托(SPT)、券商资管计划或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不同的SPV形式对应着不同的日常管理主体。

(3)设计证券化交易结构,安排交易参与主体。依据发行人经营情况和资本市场情况,针对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合理设计证券化产品交易结构。

(4)信用增级。为了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发行人会通过各种措施增加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通过第三方担保或保险的形式来实现,内部增级的方式是通过设立优先/次优的结构来实现。

(5)进行审计评估和证券评级,安排证券销售。依据监管法规,在证券化产品定价承销前,需要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对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评估,对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级别进行评定。在相关辅助工作完成之后,由承销商来安排证券的销售。

(6)交付资产购买价款,完成资产的出售交易。投资者认购证券化产品之后,由承销商将产品发行收入交付SPV,协助其完成对基础资产的收购,实现与发行人的风险隔离。

(7)资产的管理与服务。证券化产品发行成功之后,由管理人来负责对整个计划的日常管理,第三方中介结构按照监管规定定期提供相应服务。此外,为了维持基础资产的现金产生能力,发起人一般要为基础资产的持续运行负责,如基础设施的日常收费、贷款的清收等。

(三)资产证券化的实现形式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有三种实现形式,包括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管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及由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

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虽然仍处试点阶段,但发行量最大,发展得也最为成熟。企业资产证券化一般而言是指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通过券商或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来作为SPV,实现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后在交易所发行交易的产品。与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类似,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经历了试点、停滞、重启之后迎来了快速发展。详见图2、图3。

(四)资产证券化的要求与风险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如图4所示。

并不是所有资产都适合进行资产证券化。一般来说,要想进行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除了要满足权属清晰和具有可以计量的未来现金流两个条件外,其产生的现金流还要可以评估、锁定和归集(见表1)。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标的资产本身的风险,如果标的资产贬值,则现金流不稳定;
二是如果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上再发行新的产品,属于加杠杆,在积累风险;
三是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做对冲而发行大量衍生产品,如果投机资金炒作衍生产品使其泡沫化,一旦泡沫破裂将引发金融业的系统风险。

二、国有资产证券化的成功案例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蓬勃发展给国有资产证券化提供了重要历史机遇。

(一)案例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

2015年12月25日,“中国电子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设立。该专项计划是中央企业以国务院国资委直属集团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且实现应收账款完全出表的第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中国电子成立于1989年5月,是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目前,公司旗下拥有25家二级企业和15家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总数逾13万人。在近几年发展中,中国电子资产规模不断壮大,但应收账款规模也随之增加,资产负债率也逐渐升高。截至2015年6月30日,中国电子应收账款规模为293.29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20.85%;
资产负债率为69.60%。中国电子开展应收账款证券化,可创新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改善资产结构、推进产融结合综合改善国务院国资委绩效考核指标。

该专项计划包含集团下属15家法人企业,超过3000笔应收账款,入池资产11.08亿元,发行规模10.78亿元,期限一年,共设两级六档。优先A级产品票面利率为4%,优先B级产品为5.65%。为保证完全出表,计划管理人进行了结构化设计,中国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认购劣后级不超过总体的5%,剩余次级份额由东方花旗负责销售。

东方花旗相关人士表示:“本次专项计划为了实现应收账款资产出表,在信用增级、结构分层、合格投资等方面做出了重大创新,对中央企业资产证券化创新,尤其是应收账款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优化经营指标,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二)案例二:云南城投集团酒店资产证券化

2015年12月23日,由云南城投集团主导,携手恒泰证券、华夏银行共同打造的“恒泰浩睿――彩云之南酒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设立。该专项计划的成功发行,标志着备案制后国内规模最大企业ABS、首单酒店类REITs项目成功落地。

云南城投集团采用创新型资本运作,以集团本部作为原始权益人,目标资产为北京新云南皇冠假日酒店及云南西双版纳避寒皇冠假日酒店物业,项目通过专项计划+基金载体(双SPV)持有目标资产的股权和债权,以基金份额作为创新型基础资产,发行募集总规模58亿元。该专项计划通过结构化设计,安排定期回售等条款设定,迎合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在达到整体结构合理、完整的同时,积极完善增信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有力、更加合理的投资保障。

该专项计划属于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形式,股权转让采用相对市场化的定价,经过云南省产权交易所的公开挂牌转让程序,在涉及国资转让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和有益的探索。该专项计划得到了资本市场的高度认可及大力支持,有效提升了云南城投集团在资本市场的知名度和创新形象。

三、资产证券化对于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效果明显

(一)降低偿债风险,节约融资成本

通过将非市场化、流动性差、批量的资产做成一个资产池,经信用增级后证券化,转化成大额、一次性的现金流,使流动性不佳的存量资产转化成现金资产,可以大幅提高资产流动性,不引起流动负债的增加却能增加现金流,增加流动资产,从而提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降低偿债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破产隔离机制的设计,加上信用增级手段,使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独立于融资方的信用级别。证券信用级别的大幅提高可以降低投资者的回报率要求,节约融资成本。

(二)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财务结构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向SPV出售部分流动性差的存量资产,一方面降低资金风险,一方面实现表外融资。企业资产总量保持不变,增加的现金资产可以用于偿还部分负债,有助于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和财务结构的改善。

(三)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产收益率

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筹集的资金,可以用于偿还有息债务,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规模和负债规模得以同时降低,财务费用减少,净利润增加,从而提高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和总资产收益率水平。

四、国有企业如何利用资产证券化工具进一步推动改革发展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增收节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努力降低资金成本,优选融资对象和融资方式,合理搭配长短期、本外币、直间接、债股权等各种融资手段,探索尝试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等创新融资工具,实现多渠道低成本融资。要严格控制、清理压缩‘两金’占用规模,加大内部资源整合力度,加快清理低效无效资产,盘活存量提升资产效能。”中央企业近年来不断加大欠款催收力度,减少资金占用。在控减“两金”的过程中,完全可以将应收账款证券化纳入考虑范畴。

个人证券投资计划范文第5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鉴于:

甲方设立_________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
丙方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释义

1.1 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_________;
上海:_________)

1.2 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_________;
资金号:_________)

1.3 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1.4 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5 托管银行:_________。

1.6 投资顾问:_________。

1.7 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

1.8 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_________资金信托。

1.9 信托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

1.10 投资顾问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1.11 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12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1.13 信托资产净值:最近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1.14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1.15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6 受托人:_________。

第二条 证券交易的程序

2.1 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2.2 甲方在收到经_________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 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2.3 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
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 证券账户的监管

3.1 丙方保证: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2 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3 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

3.4 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5 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 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3.5.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

3.5.3 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

3.6 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

3.7 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证券账户处置

4.1 一旦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

第五条 资金清算

5.1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1)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2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
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1)日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3款所列信托账户。

5.2 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户名: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5.3 信托账户为:户名: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5.4 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1)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5 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1)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5.6 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应在其网站_________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

6.2 如因甲方不按经_________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6.3 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4 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

6.5 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6.6 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九条 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

9.1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

9.1.1 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

9.1.2 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最高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应支付给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应支付给投资顾问的管理费和绩效费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

9.1.3 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9.1.4 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9.2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

9.2.1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9.2.2 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补充合同与有关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丁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推荐访问:证券投资 计划 五篇 个人证券投资计划【五篇】 个人证券投资计划(精选5篇) 个人证券投资计划书范文

猜你喜欢

版权所有:益聚文秘网 2015-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益聚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益聚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豫ICP备1501237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