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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督导整改报告【五篇】

时间:2023-09-01 15:10:05 整改报告 来源:网友投稿

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整治、堵疏结合、安全有序”的原则,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过渡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思路,对我区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的幼儿园(点)进行全面整治,切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幼儿园督导整改报告【五篇】,供大家参考。

幼儿园督导整改报告【五篇】

幼儿园督导整改报告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整治、堵疏结合、安全有序”的原则,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过渡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思路,对我区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的幼儿园(点)进行全面整治,切实规范办学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二、总体目标

由各乡镇(街道)和教体局联合牵头,结合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摸底、审核、办理工作,重点对园舍建筑质量、消防安全、卫生保健、餐饮食品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规范一批、整改一批、过渡一批,取缔一批。

(一)规范一批。对符合教育规划和办学条件的,由教体局核发办学许可证。

(二)整改一批。对符合教育规划、暂不具备办学条件但差距不大、无严重安全隐患且举办者有整改意愿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和教体局书面告知整改意见,实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联合验收合格,符合办学条件的,可申请核发办学许可证。

(三)过渡一批。对整治过程中,辖区内幼儿暂属无法安置的,根据实际对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实行限期过渡。过渡期间,举办者必须签订安全和限期停办承诺书,所在乡镇(街道)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幼儿安全。

(四)取缔一批。对不符合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管理不规范且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先属地整治、后集中整治的办法,坚决依法取缔。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拟定方案(5月15日前)。由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牵头,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确保不瞒报、漏报,并提出本辖区无证幼儿园整治初步方案。在汇总全区调查摸底情况的基础上,拟定全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部署召开全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明确职责要求,落实工作任务。

(二)宣传告知,自行整改(5月底前)。由各乡镇(街道)牵头,通过发告知书等形式,向举办者、幼儿家长及房东等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重在认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取得各方对整治工作的配合与支持。借助乡镇(街道)有线电视、政务公开栏等途径,及时公布本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情况,引导社会各界自觉抵制非法办学行为。逐一约谈无证幼儿园举办者,进一步宣传政策,明确要求,分类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任务。对符合办学条件的,要配合做好核发办学许可证的相关工作;
对差距不大并愿意整改的,会同教体局发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6个月);
对整改达不到要求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列入“过渡一批”的幼儿园,与举办者签订安全和限期停办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安全措施;
对不愿整改或安全隐患多、差距较大无法整改的,要书面告知停办。各乡镇(街道)须于5月底前向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分类整治的具体计划情况。

(三)属地整治,分类处置(6月底前)。根据前阶段自行整改情况,由各乡镇(街道)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对本辖区内需要停办的无证幼儿园进行集中一个月的专项整治。各乡镇(街道)在整治过程中,要妥善做好就读无证幼儿园幼儿的分流工作。并定期向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属地整治有关落实情况。

(四)联合执法,清理整顿(8月底前)。根据各乡镇(街道)属地整治情况,由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集中一个月时间,对全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再予以督促落实,重点是:对申请核发办学许可证的,督查整改情况;
对各乡镇(街道)前期明确予以停办的,督查停办是否到位、后续措施有无落实;
对不符合办学条件且拒不停办的,由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直至追究举办者的相关责任。

(五)巩固完善,长效管理(9月1日后)。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对全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同时,强化属地管理职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停办、取缔后新出现的无证办园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防止整治后反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为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相关部门联合抓,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全区统一部署,齐抓共管、主动作为、通力协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行动、有声势、有成效。区府办将对整治工作实行专项通报,专项整治情况列入对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加强综合保障。各乡镇(街道)要坚持“规划引导、堵疏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完善幼儿园网点配套,不断扩充本辖区内的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并按教育规划引导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入园难”问题,努力提供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服务。同时,在整治过程中,要精心做好幼儿分流入学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强属地管理。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办学原则和属地管理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整治力度,督促举办者对照规范要求加强自我整改,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办学现象的出现。同时,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巡查机制,持续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整治力度,一经发现,严肃查处,不断巩固和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附件:1.上虞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上虞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职责分工

附件1

上虞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方 静

副组长:章兆钧(教体局) 杜秀丽(区府办)

成 员:梅崇苗(法制办) 娄天荣(教体局)

严国芳(公安局) 姚国潮(民政局)

叶小群(建设局) 徐建敏(交通运输局)

傅安琪(广电总台) 陆云斌(卫生局)

徐绍吉 (安监局) 王德云(市场监管局)

蒋 铭(行政执法局) 张东鑫(建管局)

吕万玖(上虞日报社)金小军(交警大队)

余丹铭 (消防大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娄天荣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上虞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

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职责分工

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做好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分类整治和辖区内幼儿分流入园等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取缔各类无证幼儿园。

教体局:负责制定全区各类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审核办理工作方案,负责各乡镇(街道)排查情况的汇总和审核办理情况的公布。牵头对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工作人员资格、招生及编班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进行审批。牵头负责幼儿园房屋安全排查,对幼儿园提出整改要求,制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加强日常跟踪管理。履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协同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工作。

法制办: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办理因此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公安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维护联合执法现场秩序,依法查处妨碍集中整治工作的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整治过程中的相关后续工作。

民政局: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名称核准和法人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民办幼儿园年审年检工作。

卫生局: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检查,作出整改要求或处罚决定;
负责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和从业人员、幼儿的体检。在专项整治活动中,配合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无证幼儿园。

安监局:负责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配合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对幼儿园的安全监管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幼儿园的餐饮食品安全检查,为幼儿园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餐饮食品安全情况踏勘、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且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依法予以处罚。依法查处虚假广告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证幼儿园的专项整治工作。

行政执法局:协同做好无证幼儿园整治工作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工作。

建设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各托幼机构的建筑安全巡查,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为幼儿园推荐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中介机构。

建管局:对限期整改的幼儿园消除建筑安全隐患提供技术咨询。

交警大队:负责加强对各类幼儿接送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各类幼儿园违规接送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消防大队:负责幼儿园的消防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负责办理消防合格意见书。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无证幼儿园。

幼儿园督导整改报告范文第2篇

一、增强指导,成立整治工作指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谈宇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职责,增强对无证不合法幼儿园的监管

各街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无证不合法幼儿园进行查询摸底,登记造册,并报送有关部分;
参加结合法律,共同有关部分对无证幼儿园开展宣传及督促整改工作。

区教育局作为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营业主管单位,负责宣传、告之相关政策;
依法依规审批、管理,处理《办学答应证》;
对无证办园行为予以限日整理、中止招生、中止办园的行政处分并做好被取缔无证幼儿园内儿童的分流方案。

区民政局负责宣传、告之相关政策;
依法依规审批、管理,处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关于无证不合法幼儿园,下达取缔法律文书。

区卫生局负责参加结合法律;
宣传、告之相关政策;
依法依规审批、管理,辨别处理《卫生答应证》。

区物价局负责参加结合法律;
宣传、告之相关政策;
依法依规审批、管理,辨别处理《收费答应证》。

区质监局负责参加结合法律;
宣传、告之相关政策;
依法依规审批、管理,辨别处理《法人代码证》。

区房产局负责参加结合法律;
宣传、告之相关政策;
依法依规处理《房屋安全判定》。

区公安分局负责参加结合法律;
宣传、告之相关政策;
依法依规处理《消防安全判定》。

区交管局、硚通大队负责参加结合法律;
宣传、告之相关政策法律;
依法依规审批、管理民办幼儿园校车,果断打击无证幼儿园黑车营运转为。

区工商分局负责参加结合法律;
宣传、告之相关政策法律。

三、结合法律,整治有序

(一)宣传发起(四月份)

区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物价局等部分供应相关材料,如《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流程图》、《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等,共同街道做好无证幼儿园的宣传工作。

各街道在辖区内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辖区内无证不合法幼儿园的详细数目,并登记造册,下发有关宣传材料,督促其依法依规办园。

(二)自我整改(蒲月份)

各无证不合法幼儿园依据本身办园实践及有关政策法律,制订幼儿园的整改方案:基本到达审批规范的幼儿园可以提交申办资料,迅速办证;
关于临时不能到达审批规范,但整改后可以靠标的幼儿园在蒲月份基本完成整改,然后提交申报资料;
关于完全不及格的幼儿园,劝其中止办学行为,并在停办之前保证幼儿园的各项安全。

(三)结合法律(六月份)

法律组进行结合检查。对基本到达审批规范的幼儿园限日办证;
对整改后可以基本到达办园规范的幼儿园限日整改,达标后办证;
不及格的幼儿园,由教育局制订幼儿的分流方案,果断取缔。

(四)规范管理(七月份)

关于在限日内未中止办学行为的无证不合法幼儿园,由区县政府牵头,组织区卫生局、物价局对无证不合法幼儿园依法进行处分;
区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取缔不合法民间组织暂行方法》(民政部令第21号)进行强迫取缔。

在结合整治后,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物价局实时审批基本达标的和经由整改后基本达标的幼儿园,逐渐改善我区的办园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指导,提高认识

整治不合法幼儿园是利国利民的详细工作,是关系到我区安全不变和幼儿健康生长的大事,各单位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指导下,高度注重该项工作,增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依职履责,认真进行研讨部署,真正做到部署要缜密,安排要科学,排查要认真,整治要果断,效果要稳固,保证工作推进到位。

(二)分工协作,落实责任

各部分要在区县政府的指导下,分工协作,依照各部分的法律和职责,将责任细化、分化,落实到人。坚持逐级督查准则,实时发现和改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罚款和取缔,将严厉法律与依法行政有机的结合起来,用“三铁”(铁的手腕、铁的面目面貌、铁的规范)办法落实整改,构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场面,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幼儿园督导整改报告范文第3篇

20xx年最新安徽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 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幼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审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及时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 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校(园)备案。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公办幼儿教师的统一管理之中,保证他们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可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其职评数不占公办学校指标,所需经费由参评幼儿园自行承担。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四)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 教育、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对幼儿实施收费的行为,或已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幼儿园督导整改报告范文第4篇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成立地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公共卫生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或卫生办)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集中整治期间,对学校、幼儿园周边小旅店、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经营户进行整治,督促整改,规范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对无证诊所坚决取缔,涉嫌非法行医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对学校内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及报告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工作步骤

此次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摸清情况,宣传教育,限期整改

从即日起至5月10日前完成。在此阶段,首先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小旅店、小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经营户及小诊所进行逐户调查,摸清底数和情况,同时开展以下工作。

1、对经营户宣传告知整治的目的、意义、发放卫生标准和宣传资料,依理、依法、依情做好经营户的思想工作,劝其守法经营。

2、对小旅店、小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经营户按照《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

3、对校园周边无证诊所情况摸底排查,依法查处。

4、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在校学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重点就公共卫生安全知识、如何识别非法诊所及到非法诊所就诊的危害性等方面进行宣传,增强广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

(二)集中整治,打击震摄,取缔无证

5月10日至5月20日完成。在上一阶段整治基础上,指导帮助经营户整改,督促整改到位,对符合卫生条件的经营单位依法依规许可,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无证公共卫生单位依法查处,同时列出详细的明细表,报当地综治委及校园周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校、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及报告情况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通报给各县(区)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并依法进行查处。各县(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综治委的统一部署下,对重点问题、难点问题集中整治、现场办公,市、县(区)联动、部门联动、校地联动的方式,进行彻底解决。

(三)抓巩固,防反弹,建章立制

5月21日至5月31日。在专项整治基础上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措施,做到责任到人包干到片。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常抓不懈,防止反弹。

(四)接受检查验收

接受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对整治成效的检查验收。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通过前三个阶段的整治,确保检查验收达标。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反映了群众的呼声,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好。工作人员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法,遵守工作纪律,听从指挥、密切配合、统一步骤、不走过场,确保整治工作的成效。整治期间,工作小组对整治情况将进行明查暗访,对不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的将进行通报。

(二)依法整治,文明执法。

各县区(新区、开发区)和有关单位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办事,讲究工作方法。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工作中坚持说服教育和耐心疏导为主,切忌简单蛮干,在师生和群众中产生对立情绪,要坚决防止因工作失策、处置不当发生影响稳定的事端。

(三)信息畅通,及时报告。

幼儿园督导整改报告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根据XXX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按照“属地负责,分类管理,提高质量,确保稳定”的原则,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维护在园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

1.排查阶段(2018年4月4日—4月9日)。各乡镇(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幼儿园在年前排查的基础上重新进行全面梳理,登记汇总无证幼儿园有关信息,由乡镇(办事处)盖章后于4月9日前报县学前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城管局要配合各办事处做好居民小区内幼儿园排查工作。

2.审核阶段(2018年4月10日—4月13日)。县学前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无证幼儿园逐园进行审核,对存在的问题逐园发放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阶段(2018年4月14日—4月22日)。各乡镇(办事处)督促无证幼儿园对照整改意见,逐项整改,确保整改到位。整改结束后,由幼儿园提出验收申请,经乡镇(办事处)登记造册与需取缔的幼儿园统一上报县学前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验收阶段(2018年4月23日—4月28日)。县学前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执法组对申报幼儿园逐园验收,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出具验收报告及结论。

5.分类汇总阶段(2018年4月29日—5月20日)。对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发放办园合格证。经整改达不到办园标准,但消防、卫生、安全等方面无隐患的,颁发幼儿保教点许可证。办园条件较差、整改难度大,消防、卫生、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幼儿园,由相关部门联合下达《停止办园通知》。

6.取缔落实阶段(2018年5月21日—6月20日)。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停止办园通知》的落实,对应予取缔的无证幼儿园,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取得幼儿家长、幼儿园举办者及所在行政村、社区相关人员的理解。要逐园制定方案,做好幼儿的分流安置工作,避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清理整顿结束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幼儿园动态监控制度,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出现新的无证幼儿园,巩固和保持清理整顿成果。

(二)规范幼儿园审批流程。

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愿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按照X省教育厅、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X省公安厅

、X省民政厅、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X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申办者应先向所在区域乡镇(办事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乡镇(办事处)教育管理部门报请乡镇(办事处),依据本辖区学前教育规划,可以设立的,由申办者向县教育局提交筹设申请,批复后方可建设。筹设完成后,向县教育局提交正式设立幼儿园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审核合格的由县教育局发放《登记注册合格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合格证》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招生。

县教育、编制、公安、民政、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县教育部门负责审查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登记注册合格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县编制部门负责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材料;
县公安部门负责出具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
县民政部门负责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县卫计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负责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规范办园行为。

1.坚持公益普惠。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教育服务能力,积极引导、扶持和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县财政、物价、教育部门要认真开展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

2.积极完善办园条件。各类幼儿园要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学前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园舍设施安全;
幼儿园要设置在安全区域,无危房,周边没有安全隐患;
幼儿园规模、班额符合相关规定;
幼儿园布局要合理,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并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
新建、改扩建房舍符合质检、消防、抗震、安全等办园标准;
各功能室(卫生保健室、多功能室、图书室、科学发现室等)齐全且面积达标;
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与各功能室相配套的设施设备等。

3.确保安全卫生。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和卫生健康工作,各幼儿园都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明确,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各幼儿园园舍、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用品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要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器材;
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食堂食品安全常规管理,做到食堂亮证经营、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县安监、交通、交警部门要加强校车的管理和监督。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问责机制,明确相关责任;
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4.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实施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依法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5.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认真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严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注重幼儿良好品质和习惯的养成,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保教结合,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综合组织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教学活动和区角活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促进幼儿全面发展。要充分尊重幼儿个体差异,为在园有特殊需要的幼儿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不得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各幼儿园要积极面向家长、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让家长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和部分管理,定期组织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家长志愿者活动等家园共育活动。

6.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幼儿园举办者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安保等各类工作人员,教职工应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资质要符合相关要求。幼儿园要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机构、管理机制要健全。要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规划,做好培训工作,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注重师德师风建设,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教育、财政、物价、编制、人社、民政、安监、公安等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学前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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