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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诊所审批整改报告【五篇】

时间:2023-08-29 16:35:05 整改报告 来源:网友投稿

凡符合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由本人或单位派人到所在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申报审批,并提供以下资料:1.就医所选定点医院填写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二级甲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诊所审批整改报告【五篇】,供大家参考。

诊所审批整改报告【五篇】

诊所审批整改报告范文第1篇

申报程序

凡符合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由本人或单位派人到所在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申报审批,并提供以下资料:

1.就医所选定点医院填写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记录(小结)复印件。器官移植与心脑血管介入手术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4.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计划变更的需提供相关指标检查、化验报告单,并由就医所选医院填写《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计划变更审批表》。

报销比例及费用结算

1.报销范围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并且与治疗计划相符的门诊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2.报销比例

凡属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时每人每年只按照就医医院的级别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退休人员报销80%,在职职工报销75%;城镇居民报销70%;
使用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个人不再负担10%的医疗费用。

3.异地就医结算

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以及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异地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凭有效报销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医师开具的处方、单位介绍信和医疗保险手册,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降低五个百分点。

4.补充医疗保险的结算

当年统筹基金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按大额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就医管理

1.我市范围内一级以上定点医院均为门诊特殊病种的定点医院,参保患者根据本人情况可选定其中的一个医院作为定点治疗医院,选定以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能更改,次年需更改的应提前半个月到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审批。

2.定点医院医师在填写《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中治疗计划时,应详细写明诊疗项目和检查、治疗次数,药品名称、用法和用量,定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严格执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治疗计划,超出治疗计划的检查、治疗和用药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患者自付。

诊所审批整改报告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总书记关于“提高公共卫生监督能力,切实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指示精神,按照“属地管理、规范为主、疏堵相济、有序发展”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优化医疗执业环境,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1.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

2.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重点建立健全医疗市场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区域执法巡查制度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巫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四)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五)严肃查处未经审批的各类义诊、坐堂行医、非法的医疗美容和非法的采供血等非法行医活动。

(六)严肃查处虚假医疗广告。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医疗广告,以及私自篡改广告内容虚假医疗广告行为,取缔违规医疗广告。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主任、区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卫生局、区城管局、公安分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二)部门职责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区打击非法行医行动工作方案并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参与对各街道办事处工作的考核;
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全区打击非法行医综合执法活动。

区城管局:负责查处占道设摊的无证行医行为和擅自设置户外无证医疗广告行为。

公安分局:负责对情节严重、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查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对涉嫌违法犯罪和出租房管理规定的,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负责处理打击非法行医行动中发生的治安案件和违法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案件。

工商局:配合许可审批部门开展对无证无照医疗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负责对医疗广告进行严格监控,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未经审查医疗广告或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食药监局:负责对药品经营企业(公司)违反药品、药械生产经营规定,擅自向非法无证医疗机构或人员销售药品、药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品、非法制剂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非法无证医疗机构的药品来源进行追溯和处罚。对以诊所为幌子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打击;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店“坐堂医”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将打击非法行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整治范围,同时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负责制定本辖区打击非法行医行动工作计划,做好全年工作总结;
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行医的宣传工作,排查辖区内医疗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非法行医诊所进行巡查,按照要求每月20-30日填写巡查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区卫生局;
牵头负责本辖区内打击非法行医综合执法活动,清理各类非法诊所无证行医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非法诊所无证行医行为取缔工作。

四、时间安排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动员部署阶段、集中整治阶段、总结阶段。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对整顿我区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就医安全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各相关街道和部门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由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同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进行督查和考核。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通过完善联席会议、重大案件通报、督查督办等制度建立形成一整套内部协同机制,强化单位之间、上下之间和地区之间的沟通和联动,充分调动相关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协调统一。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格执法。以各街道办事处每月巡查统计表和投诉举报为线索,采取夜间检查、节假日检查等突击方式,严肃查处非法行医行为。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

(四)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将打击非法行医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规范审批行为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诊所审批整改报告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集中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行医问题(含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法施行大月份引产)和个体医疗诊所人员资格不符合条件等问题,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医疗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有一个更加安全放心的就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目标任务

1、对城区范围内无执业医师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和各乡镇、开发区(镇、开发区城区范围除外)无乡村医师证以上职称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进行全部清理。

2、集中整治变更执业地点、超范围经营等其它医疗违法违规行为。

3、对证件齐全的进行规范管理。

三、步骤安排

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及准备实施阶段(8月1日至9月15日)。

一是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个体诊所从业人员会议,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深入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医疗执业人员对贯彻《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重要性的认识,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作好思想准备。二是广泛开展宣传,利用广播、电视、会议、张帖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扩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普及面,最大限度地取得个体诊所从业人员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对个体医疗机构进行调研核实摸底,进一步掌握现有医疗机构规模、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9月16日至10月31日)。

1、由卫生监督所对不符合办医条件的诊所逐一下发告知通知书,并集中力量做违规诊所从业人员思想工作,要求违规个体诊所在该时段内主动停止执业活动,并自行处理药品药械。

2、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转让及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进行清理。依法清理“地下性病诊所”等黑诊所及游医、假医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的违法行为,整治皮肤性病市场秩序,对个体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医疗广告,虚假医疗广告以及随意更改已审批医疗广告内容的进行清理。

3、对个体诊所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法施行大月份引产进行清理整顿。

第三阶段:依法取缔阶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

对在集中清理整顿阶段未能清理整顿到位的个体诊所、非法医疗广告和计划生育“两非”情况等由有关单位逐一立案,依法从严处理。

第四阶段:规范管理、总结验收阶段(11月11日至11月15日)。

对本人具有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等基本条件,县卫生局已经审批同意在县城(包括集镇)开业的个体诊所,由其本人重新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设置可行性报告,然后由县卫生执法监督所对其进行现场监督,经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根据个体诊所设置规划,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组织领导

成立“县清理整顿城乡个体诊所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法院副院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县工商局副局长、县药监局副局长、县司法局副局长、县卫生局副局长、县卫生局工委主任、县卫生局人武部长、县卫生执法监督所书记等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兼任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具体负责清理整顿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以切实加强对本乡镇个体诊所整治工作的领导。

五、有关措施

1、对于被清理整顿的人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县统一原则和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其在合适医疗机构行医。

诊所审批整改报告范文第4篇

一、贯通落实宏观政策与“放管服”改革举措

1.贯彻落实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加强直达资金日常监控,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简化税费优惠政策适用程序,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项目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对公用事业、港口物流等领域涉企收费开展检查,整治部分园区、楼宇、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违法加价等行为。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不合理附加费用,加强银行服务项目和收费公示,建立健全银行业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机制。2021年3月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退还违法违规所得等情况开展检查,确保乱收费问题整改到位。(县市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人行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商业银行优化再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发放流程和模式,推行线上服务、“不见面”审批等便捷信贷服务。探索建立水电气、纳税、社保等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各类信用信息平台,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应用场景,加强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以及在信贷发放方面的应用,支持普惠金融更好发展。〔县发改局(金融办)、人行支行、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市管局、县医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持续稳定和扩大就业,破除影响就业特别是新就业形态的各种不合理限制。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加强教育、人社、公安等部门业务协同和就业信息共享,在户籍、医疗、社保、住房、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做好就业保障和服务。清理对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培训类民办学校在管理人员从业经验、培训工种数量等方面设定的不合理要求。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互联,加快推行“一点存档、多点服务”。(县教体科技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优化审批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清理取消疫情防控中恢复或新增的审批事项,落实助企纾困政策。(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创造力

6.持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做好划转承接事项的流程再造,全面实施“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加大事项划转和人员配备力度,建立健全审管联动机制。依据中省市编制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对县级现有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调整,落实中、省、市关于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相关规定,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县行政审批局、县委编办牵头,各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认真做好中省市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县行政审批局、县市管局牵头,相关行业部门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8.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探索创新投资管理服务方式,不断精简优化审批程序、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县发改局牵头,各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进一步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条件,精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事项,压缩审批时间。(县住建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严格控制强制性认证目录,推动将强制性认证目录中适用自我声明方式的产品种类扩大至30%,进一步整合划分过细的认证单元。增加指定的认证机构数量,对不涉及产品安全的变更无需申报,压缩认证时间和成本。(县市管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取消零售企业筹建审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县市管局、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依据中省市公布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编制公布本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规范实施备案程序,严防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县行政审批局牵头,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2021年底前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县市管局、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等。对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牵头,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根据国务院修订的《企业注销指引》,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强化税务、社保、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扩大简易注销范围,让市场主体进得来、退得出。按照中省市安排部署,探索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工作,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人社局、人行支行、县税务局、县市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公正监管,管出公平和质量

16.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按照中省市安排,严格规范行使裁量权。(县司法局牵头,县市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与跨部门协同监管等监管方式融合。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与被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提升监管效能。大力推行部门联合审查,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机制,持续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将更多事项纳合抽查范围,基本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县市管局牵头,各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依法依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机制,推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县发改局、县市管局、人行支行牵头,县政府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与省上系统对接联通,推动形成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互联网+监管”体系,不断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县政府信息中心牵头、县行政审批局配合,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规范城市管理部门执法行为,制定公布城管执法标准和要求,加大对随意执法等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查处力度。(县住建局、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守好安全和质量底线,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领域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的严格监管,对相关企业、环节实行100%巡查抽查。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和惩处力度,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等制度。(县应急管理局、县市管局、县经贸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探索监管新标准和新模式,发挥平台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柔性监管、智慧监管、开放兼容监管等。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县发改局、县教体科技局、县经贸局、县市管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3.优化互联网医疗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拓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应用,积极开展互联网问诊、健康咨询、远程辅助诊断等服务,探索实现线上咨询与线下诊疗衔接,推动依托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建设。(县卫健局、县医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优化服务,服出便利和实惠

24.以建设数字政府为引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采取电子认证、“快递+政务服务”等方式,全面推行“不见面”办事。进一步拓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在线政务服务。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做到网上全程可办。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应用,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同时,兼顾好老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众的需求,采取必要的线下补充手段,有针对性地提供人工指导和服务,绝不能出现歧视现象。(县行政审批局、县政府信息中心牵头,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将涉税资料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县税务局牵头)

26.优化水电气网等公用事业服务,清理报装过程中的附加审批要件和手续,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优化外线施工办理流程,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路政许可、占掘路许可、物料堆放许可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供电分公司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持续优化公证服务,加快推进高频公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逐步实现申请受理、身份认证、材料提交和缴费等各环节全程网上办。(县司法局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28.优化医疗服务,参保群众可自主选择使用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推进居民健康档案、身份识别、基本诊疗信息在医疗机构间的共享互认,优化就诊流程、提高诊疗效率,落实安全责任、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人社局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29.按照中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协调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省共享互认,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各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加强县、镇政务服务大厅规范化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政务大厅等“一站式”服务功能,加快实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推进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向镇(办)、村(社区)延伸,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对多个关联事项探索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减少办事环节和所需证明材料。深入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让企业和群众成为监督者、推动者和受益者。充分发挥12345热线优化营商环境“总客服”作用,畅通企业群众咨询、求助、建议、投诉、举报渠道,实现企业群众诉求“一号响应”。(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加强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登记业务协同,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便利企业和群众融资。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2021年底前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线上线下同步办理。(县自然资源局、人行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2.进一步简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保参保、转移接续等手续流程,扩大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覆盖面。全面实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地办理”,简化工伤保险领域证明材料和事项,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畅通困难群众求助热线,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救助。(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扶贫局、县残联等相关单位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33.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按照中省市安排部署,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确保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落实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设限。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外资,进一步做好安商稳商、招商引商工作。优化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口受理、在线审批、限时办结”,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经贸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统筹协调,增强改革工作合力

34.各有关部门要突出“勤、快、严、实、精、细、廉”要求,以良好的工作作风推动改革任务高质量完成。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按照任务分工要求,分阶段细化重点工作,制定可量化、可考核、有时限的目标举措。对于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问题,要加大研究协调力度,及时督促解决,提升“放管服”改革的整体成效。(县政府办牵头,各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5.鼓励支持各镇、各相关部门大胆创新,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题。充分调动和发挥推进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推出一批有含金量的改革举措,形成更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以点带面推动全县营商环境更优。(县政府办牵头,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诊所审批整改报告范文第5篇

一、工伤医疗管理机构

矿成立工伤医疗管理委员会,经营矿长任主任,成员由财资部、安监部、生产部、政工部、群工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财资部医保组负责。

二、工伤医疗管理分类

按工伤者发生工伤的时间分为“参保前工伤(即老工伤)”和“参保后工伤(即新工伤)”,时间以我矿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1999年7月1日)为界。

三、新工伤的医疗管理

(一)工伤申报

1、新出工伤申报。

1)、申报程序。

①、安全生产类工伤。此类工伤由工伤者所在单位于发生工伤当天上报至矿安监部;
矿安监部负责整理工伤申报材料,并于工伤发生10日内上报至集团公司安监部。

②、非安全生产类工伤。此类工伤由工伤者所在单位于事故发生两日内将事故报至劳保科工伤组,由劳保科负责整理上报材料,并于15日内上报至徐州市工伤保险中心。

2)、上报责任

发生工伤不论伤情大小,只要是须到医院医治或影响正常出勤的,必须要在发生工伤的当天向矿安监部(或劳保科)报告。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后果均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2、旧伤复发就医申报。

参保后发生的工伤,因工伤旧伤复发须就医的,首先到工伤定点医院门诊,进行伤情诊断。然后持“伤情证明”到医保办填写“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劳保科工伤组负责将申请材料报市工伤保险中心核准。根据上级批复结果,安排申请人住院或门诊。遇有急诊时,可先按急诊在医院处理。

(二)治疗

1、、新工伤初次就医

1)、就医手续。工伤发生的当天,当事单位到矿安监部报工伤时,同时办理好“工伤就医证明条”(伤情特殊,急需救治者可先安排伤员就医后再行补办),凭此“证明条”到医院挂帐医治。此“证明条”在送交医院之前须到矿财资部医保办登记盖章。如果遇机关正常休息,则可以先将“证明条”交至医院,待医保人员上班时,再电话报告,以便医保人员及时到医院核对工伤者身份和医疗等情况。否则,医疗费等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2)、就医类别。按伤情轻重由矿工伤医疗管理委员会初审就医类别(住院或门诊)。能在门诊治疗的则一定要在门诊治疗,不得住院。否则,住院补助费、护理费和工伤保险中心不予理赔的医疗费,均由工伤者和所在单位承担。

3)、申办“工伤医疗介绍信”。工伤住院者的“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劳保科工伤组要在一周内到集团公司和市工伤保险中心按照伤情对住院者申办“工伤医疗介绍信”,以尽早让保险中心担负起工伤医疗费用。

4)、住院医疗期。A、市伤保中心按伤情认为有必要下达“医疗介绍信”的,介绍信下达后,住院医疗期由市伤保中心核准,住院者应自觉服从定点医院的医疗期安排。否则,超期住院期间费用自理。B、如果市工伤保险中心认为不需要开“工伤医疗介绍信”者(即没有得到“工伤医疗介绍信者”),则住院医疗期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否则,住院费用由所在单位和工伤者承担。

5)、医疗项目或用药品种。在市“工伤医疗介绍信”下达之前,工伤检查、治疗和用药一定要符合工伤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针对工伤而施,并接受矿工伤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及审核,违规费用自理。

2、旧伤复发重新就医

旧伤复发就医,就医前须到劳保科工伤组申报登记,劳保科上报市工伤保险中心审批。医疗费由保险公司直接负担,因此医疗类别(住院或门诊)和医疗期将直接按照徐州市工伤保险中心的核准期限办理。未经伤保中心批准而超期住院者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考核

1、为促进安全生产,控制和减少工伤的发生以及工伤医疗费的不合理支出,工伤单位应由党政主管牵头、护理人员配合,主动对工伤者住院期间明显不合理的治疗项目、检查项目及药品等费用进行监控。2、对于市工伤保险中心未能理赔的部分,冲减安全奖励提取费用,另由责任单位承担20%。

(四)其它情况

新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相关待遇等其他情况,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四、“老工伤”医疗管理

(一)、就医审批

1、工伤就医资格认定。凡申请“旧伤复发就医”者,必须持本人的《工伤证明》和工伤伤残鉴定书。没有伤残鉴定级别或鉴定级别在七级以下的,不再认定为工伤旧伤复发,患者可以用医保手续办理就医事宜。

2、续住院审批。对于目前已在医院住院的老工伤,须填写“续住申请表”,报集团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凡未获批准的,须及时出院。否则,住院费用自理。

3、新住院或门诊就医审批。(1)、因旧伤复发需住院或门诊治疗者,需持下列材料:①、经所在单位批准的申请报告;②、原始《工伤证明条》;
③、伤残等级鉴定书。到矿医保办进行资格认定并填写“工伤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2)、医保组安排到指定医院,由集团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专家医师对旧伤复发的伤情作出鉴定,然后将鉴定结果报至医保办。(3)、根据鉴定结果,属于需要门诊的,由医保组审批医疗费限额(限额标准见后面第四条);
属于住院的由医保办报至集团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获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伤医疗手续到指定医院就医(急诊者先按“急诊就医”)。否则,将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老工伤医疗期版权所有

工伤旧伤复发,按实际病情合理规定住院期限,但一次住院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一年内累计最长也为三个月;

医疗期满后仍需住院的,必须经集团公司社保处确认。

(三)、医疗费报销范围

只有针对工伤的用药、检查和治疗项目,且金额不超过正常规定,所发生的费用才可报销。

注:(1)、按病情需要,若确需使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物时,必须先申请,并由医院医务处证明没有甲、乙类药物可以代替时,其费用方可报销,否则费用自理。

(2)、治疗工伤范围外的疾病,其费用按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费报销定额

1、门诊报销定额

工伤在门诊治疗,针对性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具体限额为:

1~4级工伤1800元/年;
5~6级1200元/年。

若当年住院治疗,那么每住院一个月,报销限额下浮300元;

每报销300元门诊费用,当年再住院时,住院医疗期就将减少一个月。

2、住院报销定额

根据病情将住院分为三类:“普通”、“较重”和“危重”(分类标准按集团公司工伤科审核为准);
各类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定额指标是:

普通病情:局直属医院1500元/月,庞庄医院1500元/月;

较重病情:局直属医院3500元/月,庞庄医院2500元/月;

危重病情:局直属医院6500元/月,庞庄医院3500元/月。

重大手术或临终抢救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可在“危重定额”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补贴,但重大手术,需报矿医保办,经集团公司社保处审批。

(五)、住院待遇与管理

住院生活补贴标准为7元/天。

工伤1~2级的,一年按12个月补贴;
3~4级的,一年按6个月补贴。这两种情况的生活补贴,无论是否住院均可享受。

工伤5~6级的,根据实际住院天数享受住院补贴,但一年最多不超过3个月。

(六)、费用报销

1、门诊

(1)、报销时间,原则上一季度报销一次。(2)、凭批准后的《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持发票和与每张发票相对应的门诊处方、病历,到矿医保办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2、住院

(1)、报销时间,每月月末。

(2)、住庞庄医院的工伤,其医疗费统一由矿财务与医院结算。付款前,矿医保办必须对所有的费用清单和对“定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对医院拒付。

(3)、在其它定点医院住院的工伤,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月末凭发票、费用清单和医嘱单复印件,到医保办核报。

(七)、关于对节约工伤费用的奖励

1、奖励条件:

凡符合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均可获得适当奖励.

①、已经通过住院审批,而自愿放弃住院,到门诊就医能节省费用的;

②、已经住院,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主动提前出院,节省费用的;

③、在住院期间,主动谢绝院方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开药等,自觉为矿上节省费用的;

④、伤、病界限模糊,又通过了住院审批而主动用医保手续办理住院治疗的。

2、奖励办法及标准:版权所有

①、对上述的第①、②种情况,住院改门诊或提前出院后,每天7元的住院生活补贴,仍按规定的医疗期原数照发。

②、实际报销费用与定额费用相比,对节省的部分按1/3的比例返奖给工伤本人。

五、工伤住院护理

(一)、老工伤的护理。

按照护理级别,护理费用原则上承包给工伤者本人,由工伤者自主安排护理人。工伤者不便或不愿意自己承包护理费的,可将护理费交给医院由院方协助安排护理工。特殊情况的,本人书面报告,由矿工伤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新工伤护理

新工伤护理,工伤医疗鉴定前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鉴定后按鉴定结果及有关具体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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