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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会救助低保员工作【五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8-11 09:10:04 工作汇报 来源:网友投稿

社会救助低保员工作范文第1篇以党的精神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以健全体系、完善制度、搞好衔接、狠抓落实为着力点,切实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社会救助低保员工作【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社会救助低保员工作【五篇】

社会救助低保员工作范文第1篇

以党的精神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以健全体系、完善制度、搞好衔接、狠抓落实为着力点,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为全面建设“和谐江”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主要工作

(一)适度扩大困难救助的范围

1.对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实施生活救助。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对重残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对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城乡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残人员”)实施生活救助,除符合条件落实低保和低保边缘困难救助政策的对象外,其他无固定收入的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按我市城乡低保标准100%全额救助,固定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按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救助办法按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对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民[]100号)执行。

2.扩大低保边缘因病致贫救助对象范围。为帮助更多因病致贫的大病困难家庭摆脱困境,低保边缘困难救助的病种由原来的4种(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含重症精神病>)扩大至8种,即增加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4个病种,患者本人增列为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给予生活、医疗等相应的救助。

(二)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和低保家庭“救助渐退”机制

1.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为切实保障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建立并实行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基本生活实际支出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为鼓励、引导、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对象就业和再就业,分别按照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适当保持城镇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之间的距离,综合确定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工作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委农办、市发改委、财政、统计、劳动社保、物价等部门共同办理。

2.建立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为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按季度启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3%,即启动城乡低保家庭临时物价动态补贴机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连续三个月回落到3%以内或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即停止发放低保家庭临时物价补贴。

发放对象:(1)五类在册的城乡困难家庭,即城乡低保、低保边缘、三无、五保对象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2)在领失业金人员;
(3)城镇登记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即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临时物价补贴的发放标准,按当月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水平确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累计达到3%且低于5%时,补贴标准为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12;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达到或超过5%时,补贴标准再上浮20%。

资金来源:临时物价补贴资金由市、镇(区)统筹安排,按现有财政体制承担;
特困职工的临时物价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在领失业金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临时物价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资金发放:特困职工的临时物价补贴由市总工会负责发放;
在领失业金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临时物价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
其余对象的临时物价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3.建立低保家庭“救助渐退”机制。为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进一步引导失业、无业人员就业脱贫、劳动自救,使低保救助政策和再就业政策的衔接更加合理,推进建立就业与低保工作联动机制。对低保家庭中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上岗后,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且办理退出低保手续的一段时期内,给予一定的照顾鼓励,实行低保“救助渐退”的办法:低保家庭人员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1.5倍(含)以内的,按原救助标准照顾其家庭6个月,第7个月退出低保;
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按原救助标准照顾其家庭3个月,第4个月退出低保范围。享受“救助渐退”的低保家庭,在享受低保金渐退照顾期间,继续给予保留享受低保家庭的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三)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五保供养经费在市、镇(区)财政预算中全额安排,按原渠道支出。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核审批程序,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并公示,镇政府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五保供养标准随城乡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确保五保供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供养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集中供养经费由镇(区)财政所(局)直接拨付到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存入五保对象个人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2.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敬老院服务管理水平。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保持在80%以上。凡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性组织,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新型的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类施救的有效方法。根据中央、省、市提出“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低保边缘、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的精神,在传统的临时救济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规范、健全新型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定期定量生活救助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1.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因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且经所在镇(区)政府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2.救助标准。依照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强弱实行分级、分类救助。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最高限额3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金累计最高限额5000元。对在劳动年龄段就业暂时有困难的特殊人员,可按城乡低保标准发放3~6个月的定期定量生活救助金。

3.救助方式。根据实际,建立健全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并注意协调专项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

4.资金来源。临时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市、镇(区)财政预算和社会捐助等办法筹措。市按照全市户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的标准筹措,镇(区)按照辖区户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的标准筹措,同时应根据临时救助需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5.审批程序。困难对象向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核实,报镇(区)审批,村、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扩大困难救助范围、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和低保家庭“救助渐退”机制、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建立新型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市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发改委、经贸委、农办、人事、劳动保障、卫生、教育、建设、公安、司法、建设、物价、统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制定相关救助政策,保证救助政策的统一性,不断提高救助工作水平,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充实社会救助工作力量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市、镇(区)民政部门要充实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力量;
镇(区)要通过聘用人员、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加强镇(区)级“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困难职工帮扶窗口”建设,在人员、场所、办公设施、服务程序上按要求设置到位;
村、社区居委会要有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为动态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市、镇(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好社会救助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积极优化工作环境,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三)加强属地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

进一步健全属地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有进有出,保证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救助管理统一、规范、透明。

申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的困难对象要坚持人户一致原则,即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相一致的管理制度,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办理申报手续。对有特殊情况人户不一致的困难家庭,由居住地、户籍地实行双向管理。民政部门要把好低保进出口关,对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原则上不进低保,可视困难情况给予一段时期定期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直至通过就业解决生活问题。对在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不服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村、社区3次就业推荐、介绍的,其本人按补差金额减半补助或视情取消保障待遇。要全面落实“救助渐退”政策,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低保属地分类动态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就业援助机制

要进一步拓宽社会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大力开发服务、管理、事业等方面的社会公益性岗位,优先推荐就业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服从就业岗位安排的低保对象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在其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援助证》后,帮助其在登记后1个月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并帮助其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社会救助低保员工作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加快建立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意义

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是坚持统筹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
是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重庆既是一个结构调整任务重的老工业城市,又是一个基础薄弱的农业大市,同时还处于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困难群众量大面广现实的救助需求与现行救助体制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救助工作任务艰巨。为此,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完善救助政策,创新救助机制,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尽快使社会救助从分散、临时、单一的模式向统一、归口、综合的模式转变,不断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

(一)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健全体制机制为关键,以优化整合资源为核心,以创新救助方式为重点,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手段现代化,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为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加快实现“富民兴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任务

围绕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特困户、灾民、优抚对象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救助对象,以完善灾害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三大救助系统为重点,力争到201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全覆盖、互补性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三)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施社会救助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必需的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和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和支持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社会救助要城乡互动,整体推进。救助标准既要城乡有别又要相互照应,救助资源既要城乡共享又要向农村倾斜,救助方式既要考虑城乡共性又要突出各自特点。

三是坚持资源整合,优化配置。社会救助要整合政府各部门的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的救助合力;
要整合和动员民间各方面的资源,形成社会互助合力,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整体水平和效益。

四是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着眼于长期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各项救助制度及救助政策、救助标准相互衔接,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联系。在具体实施中,要因地制宜,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中实行不同的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

五是坚持政策保障,依法救助。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层层建立社会救助的各项工作制度,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三、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工作重点

构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按照“单项突破、系统完善,点上示范、面上推广”的总体思路,稳步推进,逐步完善。近期工作重点是:

(一)进一步健全灾害应急救助制度。加快编制、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构建以保障灾民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分级负责管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
强化灾害管理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健全部门间应对灾害的联动工作机制;
逐步建立救灾物资商品物流网络,健全救灾物资采购、仓储、运输和保障工作机制,提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规范荒情救助管理,健全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工作措施,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强化动态管理,继续做好“应保尽保”和“不应保不予保”工作;
突出保障重点,做好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和三峡库区城镇贫困移民、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建立低保工作督查制度,形成自上而下的督查机制,加大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做好分类施保工作,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和因大病、重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
全面实施低保就业渐退制,鼓励和支持低保对象就业。

(三)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规范管理;
主城区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要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对因病、因残丧失或缺乏劳动力造成常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要纳入农村特困户定期救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四)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供养标准落实到位。逐步推行集中供养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加快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集中供养试点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采取集中供养到乡(镇),相对集中供养到村,包户抚养到人的三种供养模式,实现以乡镇敬老院和集中安置点集中供养为主体、包户扶养为补充的五保供养全覆盖。

(五)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社会救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合理布局,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体系,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贫困精神病患者,尤其是重症狂躁型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六)加快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采取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方式,对农村特困群众实行以大病救助为重点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农村困难群众的“医疗难”问题。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要资助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在城市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对城市低保对象实施大病救助为主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七)进一步扩大教育救助范围。按照《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渝办发〔2004〕260号)精神,继续坚持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杂费、住宿费的减免制度;
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解决在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困难;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推荐安排慈善助学或结对助学。

(八)建立和完善廉租房保障制度。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救助。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通过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及租金核减等方式,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

(九)积极开展就业援助。就业是解决困难群众生活的最根本途径。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众特别是城市低保人员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尽早就业和再就业。

(十)切实实施法律援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贫弱群体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书、、辩护等法律服务,切实维护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一)健全社会救助领导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组织体系建设,切实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纵向统一、横向协调、运转灵活的新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市社会救助的组织、决策、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同时,要整合资源,利用现有的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和网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平台;
社区和村要负责将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户(人)。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开展社会救助人员培训,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二)完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有关部门要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要统筹协调社会救助政策,合理配置社会救助资源,由各部门落实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再由社会救助工作平台一个口子向下具体实施,形成“一口上下”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切实提高救助效率。

社会救助低保员工作范文第3篇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全镇社会救助年审工作目标:一是以社会救助年审为主线,自查自纠为抓手,加强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落实救助政策,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服务能力,严防错保、漏保,不断推进精准保障。二是实行大稳定小调整。全年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控制在上年度年审时保障总量之内,对现有在保对象进行筛查,凡有明显致贫原因的在保对象,原则上不变,只实行年检;
新增申请对象区分不同条件,按程序确定纳入保障。

二、工作内容

1.做好动态管理。对新增和已享受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按照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及时作出新增、调整、取消。

2.落实政策措施。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要求,严格落实低保刚性支出抵扣、延退、单人户保和特困人员探视巡访等托底保障政策。全面开展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工作。

3.加强信息建设。按照省民政厅“数字民政”完善对象信息的要求,通过入户调查,加大已享受对象家庭信息采集力度,及时将准确信息更新到“智慧民政”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确保信息质量。同时,对于死亡人员和清退人员,要清理信息系统历史数据和附件信息,切实做到与省民政厅“数字民政”信息内容一致。

4.开展自查自纠。围绕“精准救助、及时救助、有效救助”的社会救助改革目标,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加强政策执行的指导、监督、管理,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规范管理水平。

三、工作步骤

1.部署阶段(4月15日至4月20日)。根据县民政局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出台镇社会救助年审工作方案。召集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社会救助政策培训,统一部署年审期间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开展年审工作前,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张贴公告,公示政策规定,明确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时限、地点。

2.实施阶段(4月21日至5月25日)。各村(居)委会要按照年审工作目标,结合党史教育,开展挂村干部大走访活动,一一对应文件中的工作内容和措施,全面入户排查。对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摸排范围,各村(居)委会可自行扩展对象领域。一是对新增救助对象:(1)申请。由家庭成员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和《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到我镇民政窗口申请。(2)受理。由我镇民政业务工作人员负责即时受理,打印出《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由申请人签字盖手印。(3)公示、入户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核对。三个环节同步进行。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增加民主评议程序。无重大异议的对象不走民主评议程序。(4)确认。户籍、收入、财产均符合规定的纳入拟保障对象,提交我镇救助评审领导小组评议予以确认。二是对现享受对象: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清退户籍、收入、财产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低保对象、特困户死亡的,需要停止对该对象的救助,自对象死亡次月起停发该对象低保金、特困金;
认定为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成员死亡的,需要于次月取消该对象资格;
对在保的对象全部发起网上核对。由村(居)委会负责补齐缺失的申请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困难佐证材料、入户调查记录等,录入系统;
对核对有预警的对象全面复核,不符合对象经镇确认予以清退;
对现已认定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按照赣民字〔2020〕3号文件精神重新进行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经镇确认予以清退。

3.总结阶段(5月26日至6月10日)。一是日常报送资料。在年审期间,要及时报送工作做法、动态、图片、图像等信息到镇民政工作群。二是总结报送。年审工作结束后,我镇认真梳理社会救助年审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典型案例,深入挖掘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形成文字材料(有做法、数据等内容),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于6月10日前报县民政综合事务中心。

四、工作措施

1.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对所有在保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已认定的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核实评估家庭经济状况、致贫原因等,不漏一户一人,并根据困难程度,提出新增、取消、调整等年审意见,提高保障精准度。

2.做好社会救助政策的保障。一是做好重点对象摸排。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劳动获得稳定收入的已脱贫返贫人口,以及因患病、残疾等原因造成失业的人员进行摸排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依规纳入社会救助政策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重残(一、二级重度残疾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和重病(获得大病医疗救助人员)人员,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形式纳入低保范围。加大延退政策实施力度,对于主动就业创业,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低保对象,家庭财产符合《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视情给予一定时间的延退期,待其收入稳定后再按程序退出低保待遇。二是做好城乡特困人员政策落实。继续委托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对城乡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进行年审评估,落实特困失能、半失能、全自理护理费。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巡访探视,督促指导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巡访探视服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三是做好主动发现和救急难工作。要常态化的在、居(村)委会醒目位置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张贴微信自助申报二维码,畅通求助渠道。要健全监测预警机制,运用“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技术,动态对接残联、医保、卫健和教体等部门,开展信息比对,做好困难对象跨部门转介,促进各部门救助资源融合。四是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抵扣家庭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相关规定的家庭和个人,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对低收入家庭中存在重大刚性支出的,可进一步识别为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对象,规范档案资料,建立低收入家庭人员台账,做到动态新增和清退,并及时将低收入家庭信息资料同步录入到“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

3.提升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水平。围绕审批权下放,镇(村)两级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严格履行申报受理、对象公示、入户调查、发起核对、评议或听证(可选)、镇审批等程序,审批过程须在“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中体现。持续落实困难对象长期公示制度。按规定落实村(居)委会干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或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备案情况由县民政局、乡镇(街道)分别保存。规范受理对象后出具的受理告知书和不予同意审批告知书等审批文书。加强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特别是对非共同居住的法定赡养、抚养关系成员的收入财产进行核实计算,避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吃低保的问题。

4.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年审期间,各地要加快完善“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中困难对象致贫因素、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字段信息的补录。为了及时补充“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中对象身份证、家庭住址、银行账号等基础信息,请各乡镇(街道)在年审结束后将社会救助对象花名册电子版报送县局,由县局信息系统技术人员和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再一次统一比对。加快救助申请、入户调查、审核审批等全省统一电子文书的使用,规范电子和纸质档案资料的留存。逐步取消纸质报表,加强系统操作培训和使用,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

5.开展社会救助自查自纠。镇(村)两级要将年审与社会救助自查自纠相结合,针对近年来纪委、审计等部门查出的违规违纪案例和省市县的反馈,举一反三,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深入自查自纠。一是查兜底保障是否到位。是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政策范围,防止“漏保”问题。二是查政策落实是否规范。紧盯申请、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审批、资金发放及动态管理等关键环节,查政策执行是否规范到位,特别是在临时救助乡镇备用金、社会救助金额评定、死亡人员核销、乡镇审批等方面是否存在监管盲区。三是严肃查处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对工作中作风不实,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慢作为,以及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开而不用、未长期公示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尤其是对发现工作人员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侵占等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四是进一步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对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行为的,镇政府要向县民政局上报失信人员失信行为有关情况,县民政局将建立台账备案,并通过批评教育、取消待遇、向信用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人员情况等方式,依法依规惩戒。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城乡低保、特困工作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敏感度强,社会关注度高。今年的城乡低保年审,将评议听证从必经程序改为可选程序,更加强调入户调查、收入计算和财产比对,增加了居住证地申请和网络申请、低保延退等便民和人性化措施,且实行大稳定小调整,从宏观上进行把握。

2.加大政策宣传。各村(居)委会要主动作为,上门上户做好低保政策的宣传,主动帮助困难群众申请低保,村(居)委会要把本方案的重要内容张贴在村(居)内醒目处;
年审期间,每个村(居)委会要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积极营造浓厚健康的救助年审工作氛围。

社会救助低保员工作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救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搞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农村社会救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搞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永州市的情况看,经济欠发达,598.5万人口中农业人口达504.6万人,占总人口的84.3 % ;农村贫困人口达89.7万人,占农业人口总数的17%,其中绝对贫困人口36.9万人,占农业人口总数的7%;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自然灾害频发,每年都不同程度的遭受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冰雹、干早等多种自然灾害,常年受灾人口达200余万人次,需政府重点救助的45万余人。由此可见,进一步加强、整合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弱势群众的救助需求,是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是从根本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保持稳定,加速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

一、意义深远:助弱同进,共享发展

    “按照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过上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这构成了对弱势群体实行的公益救助的基本理据。”大力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扶助弱势群体,对于促进社会各个层面和谐进步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事业进步和改革发展的基本条件。当前,永州市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比较复杂,弱势群体具有很强的同质性、集中性和群体性。这种特点一方面使他们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增强,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如果被忽视或处置不当,就会使他们采用非理性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隐患,进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利于化解突出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缓解弱势群体的失衡心理,有效促进社会的持续稳定。

    2.有利于更好地凝聚发展合力

    建设全面小康,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让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热情充分进发,让个体社会成员的聪明才智充分涌流。困难群体作为社会成员的组成部分,由于处于弱势位置,容易被忽略,不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对党和人民缺少归属感、认同感和信任感,不利于他们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心,更可以让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到社会全体成员,有利于团结弱势群体,凝聚促进发展的合力,调动全体成员谋发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全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

    3.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真诚友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民族。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仅能给予困难群体物质上的救助,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而且能调动社会各个层面的群众共同关注弱势群体,进一步营造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良好社会风气,有利于更好地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促进团结友爱、平等互助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的形成,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发展进步。

二、工作成效:因地制宜,扎实有序

    1.农村低保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目前,永州市共有农村低保对象12万户27.6万人,占农业人口总数的5.5 %,月发放低保金1049万元,月人均救助水平为38元。2008年上半年,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了农村低保扩面,将农村居民中无劳动力或因病、因残等原因致使主要劳动力丧失、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地方常年生活困难居民等三类家庭全部纳人保障范围,新增低保对象12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目标。

    2.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完善

    为缓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看病就医压力,根据上级要求,永州市从2004年开始在东安县、新田县开展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试点,迈出了探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第一步。2005年,对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农村五保户等特困对象家庭中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肝硬化腹水、白血病以及其它年医药费在1万元以上大病的,给予500-3000元的医疗救助金,在全省领先建立了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结合全市实际,在救助范围上扩大到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病种增加了精神病种,救助标准提高到1000-4000元。2008年,面向全市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百岁老人等特定对象,逐步建立和实施资助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援助五位一体的新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市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共累计救助农村大病救助对象1.42万人次,发放救助金2468.8万元,人均年救助水平为1738元;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参合34.3万人次,资助金额533万元。

    3.农村五保供养水平进一步提高

    永州市共有五保对象51214人,占农村总人口1.27%。共有乡镇敬老院106所,村级“五保之家”46所,集中供养4854人,其它46360人由村、组分散进行供养,分散供养标准由2005年年人均600元提高到100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2005年1200元提高到2070.46元,农村五保户生活有了较大改善。2006年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后,五保供养资金从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市、县财政预算中列支,建立了“政府牵头、民政负责、财政投人、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的五保供养工作新体制。2008年,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要求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列人财政预算,不得在发给五保供养对象本人的供养资金中列支,从而有效地保障了五保户的基本生活权益。

    4.灾害救助工作不断规范

    一是规范了救灾款物管理工作。2008年,永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永州市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操作规程》的通知,对救灾款物的申请、拨付与发放、管理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确保了救灾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救灾款物及时落实到灾民手中。二是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初步形成。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成立了永州市减灾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了全市应急救助体系,形成了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三是救灾资金投人大幅度增加。2008年我市累计受灾人口702万人次,直,接经济损失145.07亿元。向上级争取救灾资金9395万元,救灾棉被39111床、棉大衣1000件、帐篷443顶,市本级财政配套救灾资金500万元;一年来,发放救济粮3522吨,救济灾民42万人,发放衣被20万件,救济灾民巧万人,救济伤病人口7.83万人。全市共为灾民恢复重建房屋12042户45163间。由于救灾工作应对处置及时果断,救助措施得力,在应对2008年百年不遇的冰冻雨雪灾害和五十年不遇的“6·13”洪灾过程中,做到了大灾面前零死亡,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

   三、存在问题:基础薄弱,任务艰巨

1.社会救助立法滞后

    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社会救助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中除五保供养以政府法规形式颁布以外,其它各项工作都是通过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缺乏法律权威、制度刚性和惩处力度,实施过程中有令不行、违规不禁的现象比较突出。

    2.基层机构队伍薄弱

    据调查统计,撤区并乡建镇以前,全市有区乡镇430个,按每个区乡镇配一名民政干部,至少有430个,撤区并乡后,全市共有198个乡镇和办事处,只有民政干部271人,平均每个乡镇1:37人,比撤区并乡前减少1s9人。所配民政干部专职的少,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素质不高。近几年民政部门新增城乡低保、城乡大病救助、乡镇敬老院和村五保之家建设和管理、五保供养资金发放等工作,全市每年救济灾民30万人以上,城乡低保人数30余万,农村五保户有4.2万人,重点优抚对象s.3万,大病救助近万人,还有71万老年人,直接工作对象140万人,日常管理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民政救助资金大幅度增加,由乡镇发放的民政救助资金,有的几百万元,最高的达到近1000万元,社会救助各项资金在基层的发放问题令人担忧。如宁远县水市镇,辖区人口7.3万人,有民政工作对象5000;余人,全市发放各类资金335万元。2002年乡镇机构改革时,将乡镇民政职能划人社会事务办,明确由s3岁的李某1人负责全镇民政工作,并兼驻村任务。李某不仅要负责5000名民政对象的人户调查、初审、年检年审、动态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还要逐户建立规范的统计台账和工作档案,该人不懂电脑,工作效率十分低下,难以按规定要求完成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任务,只能应付了事,导致社会救助基础工作不扎实。

    3.救助资金投入少

    一是国家财政投入不足,各项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普遍存在较大资金缺口,导致保障水平偏低。以农村低保为例,2008年全市低保人数为27.6万人,全年上级下拨的农村低保资金为6765万元,按人平计算,月人均仅有20元,人数是城市低保的2.6倍,上级下拨资金不足城市低保的一半,月人均救助水平不足城市低保对象的1/3。二是本级财政配套资金难以足额到位。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农村医疗救助均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由于市、县区财政困难,往往未能足额配套,或列而不支,致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得不到保证,工作开展乏力。

    4.城乡救助发展不均衡

    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到民政、劳动、教育、卫生、房产、司法、扶贫、国土、规划建设等多个职能部门,但各部门之间缺乏联动,存在各行其事的现象,尤其是在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项目安排,救助资金的投人等方面缺乏统一安排,导致多头救助、重复救助、遗漏救助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社会救助整体优势的发挥。同时,还存在城乡救助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如城市低保对象享有的廉租房政策及生活用水、用电、有线电视收视等价费优惠措施,农村救助对象暂时不能享有,整体救助水平较低。

四、根本举措:统筹运作,合力推进

    1.加快救助立法进程

    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家应尽早出台《社会救助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把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对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人员、资金保障作出刚性规定,为依法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要在社会救助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上给予重视支持,特别是要解决社会救助机构人员的公务员身份问题。加强乡镇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解决有机构、有人做事的问题,我们建议在乡镇设立民政所或社会救助站,小乡镇安排3至4个,大乡镇安排4至6个干部,专门从事民政工作,在行政村设民政联络员,并适当解决待遇,以切实解决好基层民政工作有人干事的问题,为工作落实,规范管理,资金发放公平公正提供组织保证。同时,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准人机制,严把进人关,加强在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3.扩宽资金投入渠道

    一是加大财政投人。市、县两级政府应根据本级财政实际,把社会救助资金列人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乡镇也要设立专项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二是积极向上争取。要加大跑“部”进“厅”力度,多争取上级支持。三是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大力开展各种慈善募捐活动和对口捐助活动,积极引导和鼓励慈善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如救助服务、志愿者活动等。要发动社会力量,搞好救助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司法援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

    4.强化救助工作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以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制度为基础,社会动员机制为补充,应急措施相配套的灾害救助体系。对灾民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进一步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是建立健全以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临时社会救济为补充,各项优惠政策相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农村,通过全面总结低保试点经验,积极扩大保障范围,逐步在基层推广实施。同时,进一步落实“五保”供养条例,完善“五保”供养制度,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三是建立健全以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社会福利服务机构为骨干,基层福利服务网络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社会救助低保员工作范文第5篇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民解困”工作理念;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
形成以乡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乡镇社会救助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措施,发挥好主体作用,搞好统筹,协调和宣传,形成合力。二是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具体实施中,实行不同的救助标准,对“三无”对象、困难残疾人实行政策倾斜。三是依法救助,管理规范。救助工作要依法行政,规范有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四是统筹规划,统一部署,促进乡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

(一)建立健全乡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等因素,通过科学测算,实事求是地调整保障标准,做到既能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能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二要积极推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大病、重残、单亲家庭、子女上学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政策倾斜,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三要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其低保待遇。要尽快建立规范、统一的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各县区要在月底前由政府出台《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实施乡镇低保一体化。

(二)巩固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妥善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经费来源问题。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要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模建院供养,争取用5年时间把所有的以乡镇为单位的敬老院改造成区域性的老人供养中心,努力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提高保障水平。

(三)全面实施乡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加快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进度,公正合理地确定医疗救助对象,使患有重大疾病的特困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各县区要在年底前出台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或实施意见。

(四)逐步完善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最低生活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核减租金为辅。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为城镇居民提供住房保障的同时,力争每年帮助农村特困群众建设和维修一批住房,逐步缓解住房困难。

(五)大力开展乡镇教育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使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和补助寄宿贫困生生活费)对乡镇高中教育阶段特困家庭子女就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救助,指导和监督学校减免费用,使特困家庭的子女能够得到正常的教育。继续做好如“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慈善捐助等专项救助工作。积极实施勤工助学和爱心助学等资助措施,帮助贫困子女完成学业。

(六)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积极实施就业援助。加强低保和就业服务政策的有机衔接。鼓励和帮助困难群众就业。将享受低保的城镇失业人员纳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扶持范围,帮助他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对城镇特困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优先提供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协助他落实再就业帮扶政策;
每年安排百名以上农村贫困生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积极推荐他尽快就业;
对贫困家庭的劳务输出人员适当补贴首次前往务工地的路费,鼓励他向非农业转移。

(八)建立应急救助机制。一是做好突发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并吸收社会捐款,主要用于解决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已经得到援助、但仍十分困难的乡镇低保对象和虽然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因上述原因造成困难的边缘户”家庭。二是做好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制定工作预案,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好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九)建立和完善社会帮扶、捐助制度。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并形成制度;
积极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实现捐助活动经常化;
组织广泛的社会互助活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三、加强领导

(一)建立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发展。多方面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为使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健康发展,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由民政、财政、卫生、房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审计、监察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秦皇岛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乡镇低保、五保供养、乡镇医疗救助、灾民救助和综合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相关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房管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住房援助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司法部门负责法律援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救助款物的审计监察工作。

(二)落实社会救助工作所必需的编制人员。工作量急剧大量增加,原有的机构人员已远不能适应救助工作需求。对社会救助工作必需的机构、人员,各级编制部门应视情研究解决。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配优秀干部充实到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加快建立社会救助网络系统,及时准确地汇集乡镇各类困难群众的信息,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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